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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管理制度

配电室管理制度

 

 

(1)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所有电工要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值班员要坚守岗位,勤检查,勤巡视,及时排除异常情况,避免发生短路、断电、火灾等事故。

 (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和安全运行规程,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4)配电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配电柜等进行清扫。

 (6)安装、维修电器线路时,要在上级电闸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标志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应按规定正确填写、使用倒闸操作票。

 (8)经常检查配电室通往室外的挡鼠板是否插好,经常检查墙体、门窗和通风处的防护网是否严密,有无孔洞、缝隙,防止飞鸟、小动物进入造成短路,引起事故。

电缆沟内应定期投放鼠药。

 (9)熟知消防报警程序及配电室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10)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

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

 -1-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

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

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

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三)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

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

 -3-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

 -4-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目的

 为求存货及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物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盘点范围

 1.存货盘点:

系指原燃料、物料、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

 2.财务盘点:

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3.财产盘点:

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盘点而言。

 ⑴固定资产:

包括土地、建筑物、机电设备、运输设备、控制设备、生产工用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⑵保管资产:

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⑶保管品:

以费用购置者。

 三、盘点方式

 1.年中、年终盘点

 ⑴存货:

由物控部门会同财务部监察审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⑵财务:

由财务部与监察审计部共同盘点。

 ⑶财产:

由各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

 3.月份检查。

 由监察审计部门或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做随机抽样盘点存点。

 四、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1.总盘人:

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

 2.主盘人:

由各部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与实施。

 3.复盘人:

由总经理指派及各部门的主管,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4.盘点人:

由财务部和各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记录数量。

 5.会点人:

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认数据工作。

 6.协点人:

由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7.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及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8.监点人:

由总经理派员担任。

 五、盘点前准备事项

 1.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1)经管部门将应盘点的种类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表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审务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款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2.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六.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1.财务部门应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定盘点计划表,通过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3.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可改变方式进行

 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算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务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外,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核查,若有出入者,必须再盘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记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审部门,核算盘点赢亏金额。

 七.不定期抽点

 1.由总经理视实际须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可由财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2.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3.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的确认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4.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八.盘点报告

 1.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2.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总经理核示。

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店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总经理核示。

 3.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1.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共同盘点。

 2.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下班未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

 3.盘点前应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4.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底三联送监察审计部。

 5.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证等应确实核对认定动态:

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

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审计部,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十.存货盘点

 1.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的1日及下月1日举行为原则。

 2.存货,原则上采取全面盘点,如因无需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十一其他项目盘点

 进货退回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十二注意事项

 1.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2.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

如有特殊事情应觅妥代理人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3.所有盘点财物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4.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需经盘点有关人员签认始为生效,否则应查其责。

 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6.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7.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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