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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主要的收入与支出

金融行业主要的收入与支出

一、行业概况

(一)概念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行业分类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并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金融业(不含保险业)被划分为3大类20小类,具体见下表:

J

大类

中类

小类

解释

货币金融服务(66)

661

中央银行服务(6610)

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管理金融市场和特殊金融机构的活动。

662

货币银行服务(6620)

指除中央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所从事存款、贷款和信用卡等货币媒介活动,还包括在中国开展货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的活动

非货币银行服务(663)

金融租赁服务(6631)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

财务公司(6632)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企业融资提供的金融活动

典当(6633)

指以实物、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动

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6639)

指上述未包括的从事融资、抵押等非货币银行的服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以及各种消费信贷、国际贸易融资、公积金房屋信贷、抵押顾问和经纪人的活动

664

银行监管服务(6640)

指代表政府管理银行业活动,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资本市场服务(67)

证券市场服务(671)

证券市场管理服务(6711)

指非政府机关进行的证券市场经营和监管,包括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活动

证券经纪交易服务(6712)

指在金融市场上代他人进行交易、代理发行证券和其他有关活动,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活动

基金管理服务(6713)

指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为个人、企业及其他客户进行的资产组合和基金管理活动,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专户理财、国内资本境外投资管理(QDII)等活动

期货市场服务(672)

期货市场管理服务(6721)

指非政府机关进行的期货市场经营和监管,包括商品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活动

其他期货市场服务(6729)

指商品合约经纪及其他未列明的期货市场的服务

673

证券期货监管服务(6730)

指由政府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的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活动

674

资本投资服务(6740)

指经批准的证券投资机构的自营投资、直接投资活动,以及风险投资和其他投资活动

679

其他资本市场服务(6790)

指投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资信评级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资本市场的服务

其他金融业(69)

691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6910)

指根据委托书、遗嘱或代理协议代表受益人管理的信托基金、房地产账户或代理账户等活动,还包括单位投资信托管理

692

控股公司服务(6920)

指通过一定比例股份,控制某个公司或多个公司的集团,控股公司仅控制股权,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693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6930)

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等服务

694

金融信息服务(6940)

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

699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6990)

指主要与除提供贷款以外的资金分配有关的其他金融媒介活动,包括保理活动、掉期、期权和其他套期保值安排、保单贴现公司的活动、金融资产的管理、金融交易处理与结算等活动,还包括信用卡交易的处理与结算、外币兑换等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金融机构的分类编码为:

一类编码

二类编码

术语及定义

A-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2-国家外汇管理局

B-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4-农村资金互助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

5-财务公司

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公司及其他企业(集团)不良资产,兼营金融租赁、投资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3-金融租赁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

4-汽车金融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5-贷款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E-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3-期货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4-投资咨询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商品、期货等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登记结算类机构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金融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H-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应是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Z-其他

1-小额贷款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一)银行业

1.财务核算体系

银行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体制,即由全行汇总为一张会计报表,全行效益由总行负责;总行对各分行下达考核目标责任制,分行对支行下达考核目标责任制,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整个银行体系是以其核心业务系统为中心,再配合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等辅助系统进行运转。

核心业务系统是以账户为单位记录、处理业务,每个账户和业务都有对应的会计核算科目,统一由后台归纳汇总,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主要负责费用成本的发生记录,企业的财务报表由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数据后生成。

2.主要收入构成

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不同银行间对收入的二级明细科目定义不同,营业收入可以分成五大类:

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贵金属买卖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1)利息收入:

具体包括: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或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利息收入、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等、债券和其他投资等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利息收入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实际利率是将贷款期间预计未来现金流入或流出折现至该贷款账面净值的利率,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贷款:

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是银行利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贷款又称放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业务按期限可分为:

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一般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贷款称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为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为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利率一般在贷款期内保持不变,中、长期贷款利率一般根据基准利率每年进行调整。

贷款业务按业务类型又可分为:

公司类贷款利息收入、个人贷款利息收入、票据贴现收入等。

按担保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按质量和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不同还款方式下,利息收入计算方式不同

a.一次还本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般只适用于短期贷款。

会计,在贷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分期确认利息收入;增值税,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利息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b.等额本息:

将贷款本金总额和利息总额平均分摊到每个还款期中,还款人每个月归还固定金额,但还款额中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一般在个人贷款中采用。

会计:

结息日按照实际利率和本金余额(摊余成本)计算利息收入,每月还款额超过利息收入的部分作为本金收回(利息调整);增值税,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利息收入额应与财务计算的利息相同。

c.等额本金法:

又称利随本清、等本不等息还款法。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之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会计:

结息日按照实际利率和本金余额(摊余成本)计算利息收入,每月还款额超过利息收入的部分作为本金收回(利息调整);增值税,税会处理无差异。

d.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按月或按季分期归还,主要在对企业贷款中使用。

会计:

结息日按照实际利率和本金余额(摊余成本)计算利息收入;增值税,税会处理无差异。

贷款逾期利息处理: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

“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营改增实施办法》: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时机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票据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为获得资金,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而取得的一种贷款。

银行对持有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客户发放票据贴现款项,票据贴现以票面价值扣除未实现票据贴现利息收入计量,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

(税会差异,原营业税将票据贴现归入其他金融服务,在取得收入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

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

包括买入返售证券、票据、贷款等,主要在银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交易,购买时根据协议约定于未来某确定日返售的资产将不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为买入该资产所支付的成本,包括应计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买入返售款项(应收),购入与返售价格之差额在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计入利息收入。

(税会差异,原营业税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押汇: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到业务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的一种短期融资。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银行卡手续费(消费额、收单业务);担保及承诺手续费及佣金;理财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代销国债、保险、基金);结算与清算、现金管理手续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手续费按收入确认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是通过在特定时点或一定期间内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

主要包括结算手续费、清算手续费、资产管理费、托管费等等。

在提供服务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或在一定期间平均确认收入。

二是通过提供交易服务收取的手续费。

因协商、参与第三方交易,如收购股份或其他债券、买卖业务获得的手续费,应于相关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与交易服务的业绩相管的手续费收入在达到实际约定的标准后才确认收入。

资产托管业务:

依照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收取相应费用。

银行一般不承担托管资产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因此托管资产记录为表外项目。

如担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逐日累计计提,按月向基金公司收取。

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

银行销售和运作理财产品过程中,可能会收取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赎回费等多种手续费。

委托贷款业务:

按照提供资金的委托人的指令发放委托贷款给借款人,银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代表委托人管理和回收贷款。

委托贷款发放的标准以及所有条件包括贷款目的、金额、利率和还款安排,均由委托人决定,银行仅对与委托贷款相关的管理活动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担保业务,包括信用证、承兑汇票,收到手续费时作为负债,在合同存续期间平均确认为收入。

(税会差异,原营业税和营改增均规定取得收入时就发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新规定:

提供金融咨询、顾问服务按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税目征税。

代销各类金融产品,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征税?

(3)投资收益:

持有各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分红,金融资产转让收益等。

(税会差异,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不属于征税范围,转让时按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交税;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股息、分红收益尚不明确)

(4)贵金属买卖:

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的价差,属于货物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其他业务收入包括:

汇兑损益;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

3.主要支出构成

银行业主要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佣金手续费支出;资产减值损失;其他税费、行政管理支出等。

其中利息支出是银行业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

商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利息支出(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转贷款资金等)、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或拆入款项的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其他负债项目利息支出。

佣金手续费支出包括:

银行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支出,具体有结算手续费;查询手续费;业务凭证手续费;借记卡业务手续费;外汇业务手续费;债券承销业务手续费;信用卡业务手续费;托管业务手续费;佣金支出等。

资产减值损失包括:

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具体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等。

资产减值损失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

营业行政支出包括:

职工薪酬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电费;邮递费;通讯费;车船使用费;修理费;物业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安全防卫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客户积分兑换费;广告费;审计费;印刷费;绿化费;会费;保险费;其他营业费用等。

税费支出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各种附加税费;消费税;各种监管费等。

(二)证券业

1.财务核算体系

证券公司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的模式。

总部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各业务部,各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按区域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收入对应资金的清算交由公司统一与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托管银行进行结算,再根据客户交易情况据实分配给营业部,相关会计处理由财务系统根据交易所清算明细自动完成。

各地财务人员受总部和所在地区分公司的双重管理和考核。

特别地,证券经纪业务按天与各证券交易所进行业务费用清算。

2.主要收入构成

公司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收入;证券承销、保荐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等。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买卖交易日,根据成交金额及代理买卖证券品种相应的费率计算确认。

投资银行业务:

包括为申请上市的公司担任保荐人;为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承销或分销;为企业并购、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通常在有关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确认收入。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在相关服务提供后,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确认收入。

资产证券化业务:

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资产证券投资者可获得投资收益,而证券公司则收取有关管理费用。

代销金融产品、券商IB业务、席位分仓、投资咨询等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自2005年1月1日起,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A、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B、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C、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等。

融资融券业务:

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有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出的资金应确认为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融出的证券,不终止确认,仍按原金融资产类别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业务根据与客户协议确定的融资融券金额(额度)、期限、利率等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3)投资收益:

主要是自营业务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分红,买卖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取得的价差收入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如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按票面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上述金融资产时,在证券买卖交易日确认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公司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等在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等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3.主要成本费用构成

证券公司营业成本可以分成四大类:

财务费用;业务管理费;资产性支出;交易所或机构收取的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

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向公众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收益凭证费用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汇兑损益等。

业务管理费:

职工薪酬;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办公费;董事会费;诉讼费;差旅费;保险费;办公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资产性支出:

固定资产的折旧(电脑、服务器、设备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等。

交易所或机构收取的费用包括:

代理买卖手续费的规费;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三)信托业

1.财务核算体系

目前在湖北省的两家信托公司均为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无分支机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业务依托营运部的业务系统,财务核算由预算财务部使用金蝶、用友等财务核算软件按权责发生制完成。

特别地,按照相关风险监管规定,信托公司不可有资金类负债(短期同业资金拆借除外)。

2.主要收入构成

公司收入主要包括:

贷款利息收入、财务顾问费收入、信托报酬收入、投资收益等

信托报酬:

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或收益分成等报酬。

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归委托方,信托公司运用该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买卖金融商品取得转让收入,是由信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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