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常识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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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常识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

【公基常识】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

1.【民法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7.【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③财产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3)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

①身份关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②财产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8.【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9.【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

10.【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3)欺诈;

(4)胁迫。

1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处分权行为。

12.【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2)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13.【所有权】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

14.【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5.【集体所有权】

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16.【原始取得】

(1)生产:

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

(2)取得原物的孳息:

自然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没收、征税、国有化等。

(4)拾得遗失物。

(5)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6)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7)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8)善意取得。

17.【继受取得】

(1)财产转让:

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新的所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2)继承或受遗赠: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继承或接受遗赠。

(3)法定孳息取得。

18.【无因管理】

(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

此处的事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

19.【不当得利】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0.【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局图;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1.【专利权】

(1)保护期限:

发明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2)保护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专利局)

(3)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2.【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的保护包括: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恢复名誉;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23.【合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为:

(1)订约主体是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4.【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1)存在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联系;

(4)主观过错。

25.【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26.【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7.【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8.【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依据公证程序订立,本身即有最强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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