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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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和实施对工程勘察活动监督管理的,均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工程勘察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正常运行。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积极引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与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等的合作,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并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及时支付勘察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勘察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勘察审查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交设计单位使用。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勘察审查手续。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岩土工程条件等情况,对勘察策划、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和勘察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勘察策划质量控制内容
(一)明确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及工程类别,并按勘察合同、委托任务书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勘察工作。
(二)勘察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
(三)勘察纲要应当按照勘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程序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实施。
第十一条现场作业质量控制内容
(一)钻机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管理后方可承接工程勘察钻探任务。
(二)现场勘探作业应严格按照勘察纲要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并留下印证记录。
现场编录须跟班作业,无人编录时不得钻探。
(三)勘探原始记录应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四)每个钻孔应保存土芯和岩芯照片资料,并标注工程名称及钻孔编号。
土芯和岩芯照片应作为原始记录的附件归档保存。
(五)鼓励原位测试使用计算机采集系统。
与钻探孔并行的原位测试应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
各种原位测试均应在现场按照有关标准绘制相关曲线,并及时分析和处理。
(六)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应当正确、合理,所有原始资料均应保持其原始面貌,严禁涂抹和重色覆盖,严禁用重抄的资料代替原始资料。
(七)原始记录表格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并应加盖个人从业资格印章。
(八)项目负责人应始终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第十二条室内试验质量控制内容
(一)土工试验室必须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工试验室认证证书,并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鼓励土工试验数据处理和成果分析采用土工试验软件。
(三)试验原始资料是试验结果的记实,应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不允许随意更改、删减。
数据写错需要划改时,用两条平行线将原数据划掉,然后将正确数据另写在上方,并在其上加盖印章。
废除数据应保持能看清字迹,严禁就字改字、涂抹和用重抄的资料代替。
(四)所有土工试验原始资料均应注明工程名称或编号、试样编号、试验日期,并有试验者和校核者的签名。
(五)所有土工试验原始资料和成果应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并应加盖个人从业资格印章和土工试验室资质证章。
第十三条勘察文件质量控制内容
(一)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检两审制度,即自检、互检、工程负责人检和主任工程师审、总工审,并由责任人签字。
(二)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齐全、可靠,并应进行正确合理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对存在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建议,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对勘察的要求。
(三)勘察报告应当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应用计算机出图率:
甲级资质单位应达到100%,乙级资质单位应达到80%以上。
(四)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五)勘察报告应加盖山东省工程勘察资质证章,勘察报告中的土工试验成果应加盖土工试验室资质证章和个人从业资格印章。
分项委托的原位测试项目应提出专项成果报告,由责任人签署,并加盖相应资质印章。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企业应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应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相关人员应对勘察质量负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一)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三)项目审查人(或专业总工)、审定人(或总工)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四)司钻、记录员对钻探原始资料负质量责任;
(五)测试和土工试验人员分别对测试、试验原始资料和相关成果负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工程勘察监督检查和质量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是实施全省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以下全省勘察质量监督工作:
(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和认定工作。
(二)指导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工作。
(三)负责工程勘察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与推广。
(四)负责工程勘察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五)负责实施土工试验仪器的检定工作。
(六)负责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工程勘察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察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建设单位勘察任务委托书(包括勘察技术要求)、中标通知书(指投标工程)、勘察合同、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含文字报告、图纸图表、原始资料等)。
(二)到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勘察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具、材料,作业方法和作业程序,原始记录等。
(三)发现有影响勘察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改正,并可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须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按监督检查的需要向工程勘察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监督检查的,其成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对勘察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勘察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工程设计等级为大型的勘察项目、一级边坡和一级基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转报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由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对工程勘察钻机实行挂牌管理制度。
钻机挂牌应符合《山东省钻机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土工试验室实行等级认证管理制度。
试验室认证应符合《山东省土工试验室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相关仪器设备应进行检定。
第二十九条实施勘察现场旁站监督、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勘察监理资格的单位对勘察现场作业进行监理。
勘察质量监督审查机构或勘察质量委员会应派人到现场督察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对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司钻(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实行从业管理制度。
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司钻(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核发的个人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或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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