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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服务手册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险种介绍……………………1

第二章保险服务体系……………………………………10

第三章投保流程…………………………………………13

第四章理赔流程及索赔资料……………………………15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险种介绍

长沙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和长沙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长住建发〔2013〕25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第三方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在限额内进行赔付,以及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付的责任保险。

1.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使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得到保险保障,依法强制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

2.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3.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由限额部分和意外伤害部分组成。

1)限额部分:

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2)意外伤害部分:

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

上述费用由保险人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内进行赔偿。

4.参保规定

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

5.保险期限

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

6.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是依法强制的险种,首先二者是平行的关系(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又由于二者保障范围不同,所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湘政办发〔2011〕79号)。

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

根据本行业的特点,一是企业生产规模是变化的,二是企业用工是变化的,因而不适用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也不适用企业按足额存储的风险抵押金年贷款利息支付保费。

为不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保险成本、扩大企业保险保障范围,本险种采用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整合替代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在住建系统质安站办理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许可受监手续时,需强制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不再强制,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特点,送经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专用条款;并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共保体,对保险费率、保险理赔服务标准等进行了统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相较而言,有以下优势:

1)受益人是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企业,其将企业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施工人员,保险赔偿金不能抵消企业对员工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但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而且包括施工人员的意外死亡、伤残,意外医疗费用。

3)实行浮动费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平、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年度事故发生情况等浮动。

4)特色理赔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快处快赔、危重伤员全额预付、较大事故第一时间预付、医疗费用赔付不与工伤赔付挂钩等特色理赔服务。

8.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限额部分赔付顺序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损失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按照以人为本、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各项损失赔付顺序依次为第三人人身伤亡(含医疗费用)、应急救援费用、第三人财产损失、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9.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23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37号)

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5)《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79号)

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7)《长沙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办公室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长住建发〔2013〕253号)

10.保费计算方式

保费=工程造价×费率;

费率=基准费率(表1)×浮动费率(表2);

浮动费率=企业标准化认证调整系数(a1)×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调整系数(a2)×企业费率调整系数(b)×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c)×地区(市(州))费率调整系数(d)×开工时机调整系数(e)。

表1: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基准费率表费率单位:

工程造价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部分(万元/人)

限额部分(万元)

低风险工程

一般风险工程

高风险工程

死亡、残疾

意外医疗

200

400

600

200

400

600

200

400

600

8000万

以上

20

2.5

1.2

1.3

1.4

1.4

1.5

1.6

1.6

1.7

1.8

30

4

1.5

1.6

1.7

1.7

1.8

1.9

1.9

2.0

2.1

40

5

1.8

1.9

2.0

2.0

2.1

2.2

2.2

2.3

2.4

50

6

2.1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3000万至8000万(含8000万)

20

2.5

1.3

1.4

1.5

1.5

1.6

1.7

1.7

1.8

1.9

30

4

1.6

1.7

1.8

1.8

1.9

2.0

2.0

2.1

2.2

40

5

1.9

2.0

2.1

2.1

2.2

2.3

2.3

2.4

2.5

50

6

2.2

2.3

2.4

2.4

2.5

2.6

2.6

2.7

2.8

500万至3000万(含3000万)

20

2.5

1.4

1.5

1.6

1.6

1.7

1.8

1.8

1.9

2.0

30

4

1.7

1.8

1.9

1.9

2.0

2.1

2.1

2.2

2.3

40

5

2.0

2.1

2.2

2.2

2.3

2.4

2.4

2.5

2.6

50

6

2.3

2.4

2.5

2.5

2.6

2.7

2.7

2.8

2.9

500万以内(含500万)

20

2.5

1.5

1.6

1.7

1.7

1.8

1.9

1.9

2.0

2.1

30

4

1.8

1.9

2.0

2.0

2.1

2.2

2.2

2.3

2.4

40

5

2.1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50

6

2.4

2.5

2.6

2.6

2.7

2.8

2.8

2.9

3.0

注:

(一)高风险工程:

1.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或单跨跨度30米以上(含30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周边人流密集、施工场地狭窄)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目前尚无技术标准的新型结构体系或结构体系非常复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4.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单孔跨径>150米的桥梁工程或多孔跨径总长≥100米,单孔跨径≥40米的涉水桥梁工程;

5.隧道工程;

6.地铁工程(地铁工程的基准费率在附件1的基准费率表的基础上上浮50%,费率系数浮动调整后不得低于附件1中对应标准的基准费率数值);

(二)低风险工程:

1.高度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小型桥梁(8米≤多孔跨径≤30米,5米≤单孔跨径<20米);

3.市政道路工程;

4.建筑装饰装修;

5.园林古建筑工程;

6.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三)除以上

(一)、

(二)条规定的范围之外的均属于一般风险工程。

工程风险级别由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此注解给予确定。

表2: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表

浮动费率

具体构成指标

系数数值

企业标准化认证调整系数(a1)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优秀

0.65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合格

0.8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优秀

0.85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合格

0.95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调整系数(a2)

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100%

0.7

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80%

0.75

80%>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60%

0.8

60%>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40%

0.85

40%>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30%

0.9

30%>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20%

0.95

企业费率调整系数(b)

0

0.5

0~2.5%(含2.5%)

0.6

2.5~5%(含5%)

0.7

5~10%(含10%)

0.8

10~15%(含15%)

0.9

15~20%(含20%)

0.95

20~35%(含35%)

1.0

大于35%

1.1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c)

上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

1.1

上年度发生1起较大以上级别事故

1.2

地区(市(州))费率调整系数(d)

0~2.5%(含2.5%)

0.5

2.5~5%(含5%)

0.6

5~10%(含10%)

0.7

10~15%(含15%)

0.8

15~20%(含20%)

0.9

20~35%(含35%)

1.0

大于35%

1.1

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准)下调一个等级。

开工时机调整系数(e)

工程项目未办理完成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就进行施工的项目

1.05

注:

(一)企业标准化认证情况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相关文件为准。

(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调整系数中上年度企业获得的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比率=上年度企业获得的省级示范工地次数/当年企业省内在建项目数量。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次数和省内在建项目数量以项目所在地的各级防灾防损办公室核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文件为准。

(三)建筑安全事故类型: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企业或地区(市(州))费率=年度(企业或地区)赔付金额/年度(企业或地区)保费收入。

 

表3:

拆除项目工程基准费率表

工程面积

拆除项目工程保障范围

费率

(元/平方米)

意外伤害部分(万元/人)

限额部分

(万元)

死亡、残疾

意外医疗

50000平米以上

20

2.5

 

600

0.8

30

4

1.1

40

5

1.4

50

6

1.7

5000平米至

50000(含)平米

20

2.5

 

400

1.4

30

4

1.7

40

5

2.0

50

6

2.3

5000平米以内(含)

20

2.5

200

1.8

30

4

2.1

40

5

2.4

50

6

2.7

注:

仅适用于拆除项目工程

第二章保险服务体系

1.保险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监发〔2007〕107号)中提出“鼓励保险经纪机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根据《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7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指定鼎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长沙地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人,基于施工企业的利益为施工企业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1)鼎安在本项目中的服务内容

①协助投保

向施工企业解释本保险保障范围、保单条款等内容;指导和审核施工企业提交的投保资料;试算保险费;指导施工企业填写投保单;在施工企业缴纳保费投保成功后,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仔细核查,确保保单内容准确无误。

②协助索赔

在接到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协助递交出险通知书;出席保险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协助准备事故材料和各种索赔单证,编制和递交索赔文件;必要时出席公估人和保险公司参加的现场会议;协助施工企业就索赔事宜与保险公司谈判,为施工企业及时争取合理利益。

③风险管理服务

为施工企业解答有关保险事宜的疑问,并提出专业意见,告知施工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编制《服务手册》;根据所安排的险种有针对性的向施工企业讲解保险条款、保险索赔等方面的知识;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免费进行培训。

2)鼎安的项目服务小组

姓名

职责

联系方式

邮箱

姜宇阳

项目负责人

范旭军

日常负责人

陈义军

承保联系人

游祎

承保联系人

陈翠屏

理赔联系人

彭炼吾

理赔联系人

2.共保体

1)共保体组成

由于本保险项目规模较大,经公开招标组成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共保人的共保体。

2)共保体的服务方式

由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对客户的服务,全权负责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具体事务。

各共保人按比例分摊保费和赔款。

3)首席承保人项目服务小组

报案电话:

95518

地区(市州、区、县)

职位

姓名

电话

手机

长沙城区

总负责人

陈燕

出单联系人

谢田

出单联系人

陈佳宇

理赔负责人

余欣

维护人员

彭涛

维护人员

赵黎翔

浏阳市

负责人

丁湘华

 

长沙县

负责人

谌国政

 

望城区

负责人

何伟洲

 

宁乡县

负责人

刘芳

 

4)首席承保人账号

户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开户行:

建行左家塘支行

账号:

43001597

第三章投保流程

1.投保流程图

1)长沙城区投保流程图

 

防灾防损办公室地址:

长沙市德政街167号202办公室

联系电话:

2

投保咨询:

谢田(手机:

QQ:

39895028)

2)浏阳市、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县投保流程图

 

 

 

 

2.企业投保资料(以下资料请全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

5)企业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

6)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级证明材料。

第四章理赔流程及索赔资料

特别提示: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请第一时间通知鼎安公司。

鼎安公司将协助和指导出险企业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就重大理赔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谈判。

监督保险公司兑现服务承诺,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1.一般程序。

1)限额部分赔付程序:

 

2)意外伤害部分赔付程序:

 

2.特别理赔服务规定

1)快处快赔:

1万元以下的医疗案件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后,由保险公司调查落实及时向企业支付。

2)危重伤员全额预付: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保险公司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企业购买费率档次死亡赔偿金额支付(被保险人仅需提供安责险保单即可)。

3)较大事故第一时间预付: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或赔案存在理赔争议时,保险公司第一时间预付,确保事故伤亡救助、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4)被保险人在安责险保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凭医疗费用证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用赔付不与工伤赔付挂钩。

3.赔付时限

1)简易赔案:

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在被保险人向主承保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2)常规赔案:

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主承保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主承保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主承保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3)重大赔案:

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在被保险人向主承保公司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4.索赔资料

发生理赔事故后所需提供索赔资料清单如下:

 

险种

基本单证名称

备注

限额部分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第三人死亡/伤残/财产损失清单;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清单或证明材料;

6.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第三人死亡/伤残参照工伤标准赔付。

意外死亡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受益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4.死亡证明;

5.销户证明;

6.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

7.受益人或指定权益人存折复印件。

——

意外残疾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5.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

6.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

残疾等级划分按工伤标准;

意外医疗

1.保险单;

2.理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或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5.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

6.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

1.若第4项资料原件已提供给工伤部门,可用复印件索赔,需工伤部门提供证明且复印件盖工伤部门公章;2.安责险医疗赔付标准参照工伤赔付标准实行;3.进口药品、医疗设备检查费属意外医疗赔偿范围。

4.误工补贴原则按50元/天补偿,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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