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指引14之制度1财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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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告

14.1岗位责任与投诉举报制度

14.1.2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制度名称

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杜绝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舞弊的界定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舞弊和造假主要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相关人员通过舞弊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

第3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2章财务舞弊和造假内容及方式

第4条利用伪造与虚构进行财务舞弊

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匿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虚开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第5条利用计算机舞弊

盗用公司计算机密码进行隐蔽的程序修改或暗藏程序,扰乱计算机程序,使其达到不法目的。

第6条关联方交易舞弊

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不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

第7条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当的合并政策、折旧方法、收入费用确认方法及选用不当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等。

第8条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

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不完全披露交易真相。

第9条财务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从事编制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其他舞弊行为。

第10条公司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11条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在财务方面的其他不当行为。

第3章投诉举报及处理程序

第12条公司启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启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匿名热线:

第13条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邮箱及匿名热线对公司内外公布,以接受来自公司内部员工及与公司有相关联供应商/代理公司/固定客户的投诉、举报事宜,并配置专人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妥善的记录及保管。

相关人员收到举报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材料转交至受理部门。

第14条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按照投诉人或被举报人所处的岗位进行调查处理,即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直接调查处理,并经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处理;公司中层以上(含)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直接调查处理。

第15条公司对于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防范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

1.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4.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17条本制度的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8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4.2报告编制管控规范

14.2.2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

制度名称

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目的

为规范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交易的判断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第4条重大交易会计处理方法审议流程

1.公司发生重大交易,由财务部经理拟定会计处理方法,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2.财务总监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提交总经理审核。

3.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

5.董事会审议后将审议意见通知财务部。

6.财务部经理根据审议意见安排人员做具体的账务处理。

第5条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的审批流程应按照规定层层上报,严禁越级审批。

第6条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7条本办法的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8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4.2.3会计报表编制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会计报表编制管理办法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科学、有序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公司外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2章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3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4条会计报表的种类及内容

1.按照编制时期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2.按照服务对象分为外部会计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

3.按是否反映子公司的情况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4.向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部门提供的外部会计报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5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6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5.影响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主要原因。

6.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7.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3章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7条财务部负责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在编制之前,财务部门人员根据《财务报告编制准备管理制度》布置、落实编制工作。

第8条财务部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9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10条财务部会计人员通过人工分析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校验以下项目。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11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的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12条公司终止营业时,应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4章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13条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在编制之前,财务部将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及发生变更的情况提交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14条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后,对所属编制范围内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执行如下规定。

1.统一执行公司财务部制定的会计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2.母子公司内部相互之间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统一设定的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格式与有关明细表报送相关资料。

第15条财务部的会计核算及合并报表执行

1.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2.设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并以折算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并编制抵销分录,然后计算合并数据,过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16条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应说明以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各公司财务数据的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公司。

4.当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

5.其他事项。

第5章附则

第17条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的审批流程应按照规定层层上报,严禁越级审批。

第18条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9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4.3报告对外提供管控规范

14.3.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制度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适用范围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3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6.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

第4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5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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