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救助管理制度修订稿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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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救助管理制度修订稿doc

帮扶救助管理

(修订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章内容依据《中国**天然****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送温暖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制定。

第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帮扶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户管理的原则

帮扶救助资金由公司授权,公司工会财务部门建立专户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帮扶救助资金严格按照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挪用和进行资金运作。

(三)收支平衡的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当年如有资金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帮扶救助资金的筹措及救助标准,根据上级政策、上级拨款和企业承受能力,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五)不重复救助的原则

帮扶救助以户为单位,由一方申请,不重复救助。

一个季度内符合多项帮扶条件的对象,择标准高的一类给予救助;其中:

特困、困难人员家庭,子女助学可单独申请救助。

第四条术语解释

(一)职工供养的家属和遗属:

是指员工的配偶和子女,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依靠职工供养,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学校就读的23周岁以下的;

(3)丧失劳动能力(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相关证明)。

(二)家庭月收入:

是指家庭成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养老金等收入总和,包括家属工退养生活补贴(含参保后所得养老金)和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等收入。

(三)家庭月人均生活费:

年度家庭月平均收入除以员工本人和供养人数。

(四)特困人员:

是指家庭月人均生活费低于当年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市区以外救助对象,以当地生活保障线为准)。

(五)困难人员:

是指家庭月人均生活费低于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3倍的人员(市区以外救助对象,以当地生活保障线为准)。

(六)一般困难人员:

是指家庭月人均生活费低于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6倍的人员(市区以外救助对象,以当地生活保障线为准)。

(七)生活帮扶:

指对老、弱、病、残的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采取的帮扶措施。

包括对特困、困难和一般困难人员的定期生活帮扶;老同志、弱势群体、伤残职工和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在重大节日期间给予的生活慰问金及实物慰问的帮扶。

(八)医疗帮扶:

是指对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因患重大或特殊疾病、疑难杂症等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帮扶。

(九)助学帮扶:

是指对困难职工子女资助完成学业的帮扶。

(十)特殊帮扶:

是指对职工或家庭因遭受意外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而造成家庭困难的帮扶。

第五条本章内容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机构

(一)公司成立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任组长,公司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安全环保处、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工会、维护稳定办公室、资本运营部、矿区服务事业部、离退休工作管理部及福利费用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组成。

(二)公司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帮扶中心,帮扶中心设在公司工会。

(三)公司帮扶中心下设帮扶工作站,帮扶工作站由各二级单位工会组成。

第七条职责

(一)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帮扶救助管理制度,审查帮扶救助建档对象资格以及审批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等。

(二)帮扶中心负责帮扶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负责制订、修订帮扶救助管理制度;对救助对象标准进行复核、汇总,并提出救助方案,提交公司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批等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工会(帮扶工作站)帮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工会负责帮扶救助资金的专户管理,按照公司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的帮扶救助方案发放帮扶救助资金。

(四)人事处负责助学帮扶对象子女就读学校的确认;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慰问的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费等级的确认;福利费用管理中心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票据及自付医药费的审核、确认;审计处负责对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五)二级单位工会(帮扶工作站)具体负责救助对象资料的审核、入户核实、资料汇总上报及救助金的具体发放等工作。

(六)各基层支会负责救助对象帮扶资料收集、救助资格初审、申请表的填写和信息录入提报等工作。

第三节帮扶资金来源和帮扶对象

第八条帮扶资金来源

(一)**公司拨款;

(二)公司行政拨款;

(三)公司工会经费投入;

(四)职工个人捐款等。

第九条帮扶救助的对象包括公司所属单位合同化员工、劳务集体工、劳务合同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场化用工、集体企业员工、改制企业改制时在册入股员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离退休工作管理部管理的各类群体、企业分离办社会时在册人员、员工家属等因各种原因使家庭生活出现困难人员。

因不良或过度消费、违规驾驶机动车辆、打架斗殴及酗酒闹事、非法集资等违法和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损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不纳入帮扶救助范围。

第四节帮扶类型及标准

第十条生活帮扶

(一)定期生活救助

1、特困人员家庭每年一、四季度,分别在元旦春节、国庆中秋“两节”期间给予救助金2000元;其它季度,每季度给予救助金1500元。

2、困难人员家庭每年一、四季度,分别在元旦春节、国庆中秋“两节”期间给予救助金2000元;其它季度,每季度给予救助金1000元。

3、一般困难人员家庭,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救助金2000元;国庆中秋期间给予救助金1000元。

(二)节日慰问

1.公司离退休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老红军家属、老八路及其家属、烈属、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同志等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慰问金3000元。

2.员工因工致残

(1)生活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慰问金3000元。

(2)生活需要部分或大部分护理依赖,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慰问金2000元。

3.企业安置性残疾人员离岗休养后,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慰问金1500元。

4.享受公司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不含遗属中参保的家属工),以户为单位,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慰问金1000元。

5、员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阶段性困难,根据情况,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慰问金1000-2000元。

以上人员在国庆中秋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予以慰问。

6.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在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慰问金1000-2000元。

7.公司其他相关人员,确因收入较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在元旦春节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慰问金或实物慰问。

(三)日常慰问

根据公司各单位人数,按照一定比例下拨日常送温暖资金,用于员工及家属患病、住院、去世等日常慰问。

第十一条医疗帮扶

(一)医疗救助的范围

1.自付医药费:

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具体包括

(1)本地就医住院费;

(2)特殊疾病门诊费:

是指由兰州市医保局所确认的25种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

(3)四种重大疾病:

是指25种特殊疾病中的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后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和肝硬化。

2.疑难杂症门诊费:

是指未列入25种特殊疾病门诊范畴,经医院诊断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强直性脊柱炎、肺纤维化等疾病。

3、异地就医住院费:

因患重大疾病确需异地就医、异地急诊急救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救助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

(1)特困人员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

(2)困难人员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

(3)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四种重大疾病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他病种按照30%的比例予以救助。

2.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范围除外),个人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

特困、困难、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在一个年度内自负医疗费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四种重大疾病、疑难杂症按照2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他疾病按照10%的比例予以救助。

3.员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后造成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或者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符合公司特困、困难和一般困难建档标准的,可比照相应的比例予以救助。

4.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全国劳动模范个人自付医药费按100%比例给予救助;省部级劳动模范个人自付医药费按80%比例给予救助。

(三)救助限额

以上各类医疗帮扶对象,在一个季度内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5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8万元。

第十二条助学帮扶

(一)特困、困难人员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可救助800元,高中教育阶段每学年可救助1000元,子女正在国家认可学历的学校就读,中专教育阶段每学年可救助2000元,大学(大专)教育阶段每学年可救助4000元。

(二)一般困难人员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可救助650元,高中教育阶段每学年可救助800元,子女正在国家认可学历的学校就读,中专教育阶段每学年可救助1600元,大学(大专)教育阶段每学年可救助3000元。

(三)员工一方有工作,配偶无工作,供养直系亲属人口多;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开支大,配偶无工作;员工系单亲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开支大;以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相对困难,子女当年考入国家统招的大中专院校的,考入中专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考入大学(大专)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十三条特殊帮扶

(一)员工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根据困难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000—30000元。

(二)员工因工去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员工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发生伤残或牺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公司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给予一次性生活慰问。

(三)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及时给予帮扶的,二级单位书面报告公司工会,经核实整理后提交公司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认、审批,给予特殊帮扶。

第五节帮扶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基层支会初审;

3.二级单位工会审核;

4.公司工会复核并提出帮扶救助意见,提交公司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

5.二级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向公司工会上报公示结果和帮扶资金发放表;

6.公司工会审核、复核、汇总帮扶资金发放表,准备帮扶救助资金;

7.二级单位组织发放帮扶救助资金,并按要求返回上交帮扶资金发放表。

第十五条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活帮扶

1.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政府出具的核心家庭成员生活状况的证明;

2.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情况的证明;

3.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等。

(二)医疗帮扶

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出院)证复印件;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3.属地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4.自付(自费)医疗费的相关票据原件;

5.因各种原因在外地突发疾病、重大疾病异地就医的诊断证明需提供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医嘱单等),以上资料必须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三)助学帮扶

1.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2.《兰州**公司子女助学救助调查表》;

3.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生活状况的证明;

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员工收入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出院)证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帮扶救助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5日(含金秋助学)、12月15日前,由所属管理单位对拟救助人员基本情况初审核实后,在“兰州**帮扶救助网络信息平台”录入救助对象信息,并向公司帮扶中心书面上报各类汇总表。

第六节困难职工建档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困难职工分级建档管理,公司帮扶中心对特困、困难职工建档管理;二级单位工会(帮扶工作站)对一般困难职工建档管理。

第十八条困难职工的建档信息在帮扶救助信息平台中实行电子档案管理,一户一卡。

建档所需的各类证明材料按照困难类别在公司帮扶中心、基层帮扶工作站留存。

第十九条公司对特困、困难和一般困难人员动态管理。

由二级单位工会每季度确认一次、每年核实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二级单位工会书面向公司工会上报原因,并及时滚动出档。

第二十条公司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特困、困难人员变化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节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帮扶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

(一)公司帮扶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公司职代会报告,接受员工监督。

(二)各二级单位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工会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在局域网、公示栏等处公示;并将年度资金使用及帮扶救助情况,向分厂职代会报告,接受员工监督。

(三)各基层车间(队、室)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由基层支会及时在公示栏及有关会议上进行公示和通报,并将年度资金使用及帮扶救助情况,向车间职代会报告,接受员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帮扶救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公司工会和分厂级工会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一)帮扶工作比较集中的单位,资金发放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协同落实。

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由受助者或慰问者本人签字,因各种原因受助者或慰问者本人不能签字的,可由其亲属或由工会两名工作人员代签。

(二)救助对象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申请并得到救助,一经发现核实后将追回救助金,并对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考核处罚。

(三)二级单位因审核不严、放宽救助标准;或救助资金没有完整及时发放到受助者本人,一经发现核实后将追回救助金,并对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考核处罚,对违纪违法的人员将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审查。

审计处按公司要求至少三年应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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