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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经济法表格

-2016-

 

(理解记忆版)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竞争法

1、反垄断法

概述

立法

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其调整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适用

范围

①中国境内垄断行为;

②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不适用于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活动,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况除外。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行为

狼狈为奸

概念

指经营者签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构成

要件

主体

要件

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2个或2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间,且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区别开来,同时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

客观

要件

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或其他协同行为,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价格。

分类

横向

垄断

协议

概念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2家电脑公司之间的联合。

具体

形式

①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如多家水产批发商固定扇贝的销售价格;

②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

如为抬高盐价,多家生产商联合减产;

③分割销售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此类往往为技术垄断;

⑤联合抵制交易。

【总结】横向——价格、数量、市场、技术、交易

纵向

垄断

协议

概念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电脑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具体

形式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如奶粉生产商向经销商固定统一零售价,而非建议零售价;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如奶粉生产商向经销商限定最低零售价,只可在此价格上销售。

【注意】限最高价格并不违法。

【总结】纵向——固定价格,限定最低价格

行业

协会

①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

②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豁免情形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⑤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

对于第①至⑤项情形,经营者还应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产生的利益”,才可免除法律责任。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联合对外)

法律

责任

民事责任

造成他人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达成+实施=停止行为+没收所得+罚款(上年销售额1%-10%);

达成但未实施=罚款(50万以下);

行业协会,罚款(50万以下),情节严重,社团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减轻或免责

主动报告垄断协议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合同效力

被诉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

接上页

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独霸一方

滥用地位

概念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

情形

①垄断价格: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低价倾销: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强制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搭售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⑥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支配

地位

确定

参考

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推定

制度

①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②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③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注意】有前款第②③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

责任

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集中

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

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注意】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规模,要么符合条件免于申报,要么事前申报,不允许事后补报。

申报

豁免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表决权;

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表决权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审查

程序

初步审查

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进一步

审查

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若禁止,说明理由。

延长审查

延长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进一步核实的;

③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决定的,经营者可实施集中。

审查内容

对相关市场、其他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的控制力、集中度、影响力。

审查决定

禁止集中、附条件的不予禁止、不予禁止。

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罚款。

救济

如果当事人对禁止集中,附条件允许集中的处理措施不服,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

接上页

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

构成

要件

①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

②行为:

实施了行政垄断行为;

③后果:

产生了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

行政

垄断

行为

强制交易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地区封锁

(1)限制流通:

①对外地商品歧视性收费、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对外地商品重复检验、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釆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2)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如垄断性立法)。

处罚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注意】行政垄断只有行政责任且由行为人的上级机关做出处罚。

反垄断调查

调查机构

调查程序

调查

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让其说明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要点】进入检查、询问情况、查复资料、查扣证据、查询账户

调查

中止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调查

终止

在中止调查后,若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并且消除了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即针对该被调查者的此件调查程序宣告结束。

恢复

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②做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做出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竞争行为

概念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主体

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类型

(1)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强制购买、滥收费用

主体:

公用或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行为:

利用优势地位

后果:

违反公平竞争损害,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表现为限制经营、地区封锁

主体: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行为:

实施了禁止行为;

目的:

排外保内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主体:

经营者(非政府、组织)

行为:

违背购买者意愿;

后果:

阻碍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表现为,投标者抬、压价;招、投标者相互勾结

①抬、压价行为

主体:

部分或全体投标者:

行为:

投标者相互串通;

目的:

排挤其他投标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

②招、投标者勾结行为

主体:

招标者和投标者;

行为:

招标者与投标者共谋;

目的:

为让参与共谋的投标者中标,以排挤其他投标者。

注意

限制竞争行为共有四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交叉竞合,但是两者并未完全相互替代。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体

行为表现

混淆

行为

虚假表示

经营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用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

③擅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

④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

【注意】均是盗用他人的名声或劳动成果,引起混淆。

商业

贿赂

经营者及指示之人

①主体:

经营者及其指示之人,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非商业贿赂行为;

②行为:

在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且达到一定数额(排除许诺、小礼物等);

③目的:

争取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注意】并非只要有回扣、折扣就是商业行为,只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与对方回扣,不如实入账才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星

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责任

①广告主(无过错责任);

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过错才与广告主连带,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③广告代言人(明星)仅对食品类广告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混淆行为

VS虚假宣传

①形式不同:

前者只是混淆并无宣传:

后者有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宣传;

②内容不同:

前者是将外在的形式混淆,如包装:

后者是将产品的内容夸大或作假,如疗效。

【注意】如果某经营者冒用他人商标,且夸大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就可能同时构成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

对虚假宣传的规定

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

②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想象等作为定论的事实用做商品宣传;

③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

④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接上页

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

商业

秘密

经营

第三

认定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获取商业秘密(排斥逆向工程和早就公开的“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

经营者

构成要件

①主体:

经营者;

②行为:

实施了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③目的:

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

除外情形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临近保质期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

行为

①谎称有奖或内定中奖;

②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注意

①超5000(X>5000)元才违法;②非现金的物品则以同期市场价折算。

诋毁商誉

有竞争关系经营者

①主体: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注意】只有同行可诋毁商誉,非同行只能是侵害名誉权。

如新闻媒体、记者被利用或唆使对产品进行不实报道,造成经营者商誉受损,仅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但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同行业的经营者进行虚假贬低竞争者的对比性广告,则应认定为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②过错:

故意,若为过失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而不是诋毁商誉;

③行为:

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若散布的是真实的信息则不构成此行为;

④后果:

对竞争对手造成了商誉损害,即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推知。

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

一般

损害赔偿+被侵害方调查的合理费用

特殊

无法计算损失的,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被侵害方调查的合理费用

违法所得

1-3倍罚款

①混淆行为;

②被违法指定购买其商品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

③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

1-10万罚款

违规有奖销售;

1-20万罚款

①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②虚假宣传;

③侵犯商业秘密。

5-20万罚款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第二讲消费者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

③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

安全

保障

概念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安全保障权的主张,必须与特定行业的本质相关联。

消法

VS侵权

①消法:

服务与商品本身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场所承担全责)

②侵权责任法:

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商品、服务意外的来自场所或第三人的侵害。

(第三人侵权+未尽安保义务:

场所承担补充责任)。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必须告知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价格等内容的事项。

例如,培训中心某教师生病,由代课老师代上半天课的事实,必须告知学员。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公平交易权

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拒绝强制交易。

获得赔偿权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及第三人。

消费者组织

①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不隶属于行政机关;

②消费者组织的形式包括:

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行

为限制

①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

【注意】如果不是为了牟利,其向社会推荐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其无权代表消费者起诉,但是可支持消费者起诉。

消费者

协会新增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

②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③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才可。

获得相关

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商品、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注意】与知悉真情权的区别:

知情权强调商品与服务本身的内容了解,获取相关知识针对使用方法。

受尊重权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③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④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监督批评权

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经营者义务

诚信公平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安全保障

①危险商品有警示义务;

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③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应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召回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信息真实

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宣传商品真实、答复消费者真实。

标记真实

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避免消费者误认误购。

出具凭证

不论金额多少,消费者索要发票,经营者必须出具(赠品也要)。

保证质量

①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除非消费者购买此前己知其存在瑕疵;

②商品的宣传与实际情况应相符;

③耐用商品如电视、电脑等,在6月内产生瑕疵,发生纠纷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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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义务

“三包”

义务

(1)商品有质量问题的退、换、修

有约定或法定

可退、换、修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换、修,经营者承担运费。

无法定或约定

7日内:

可退

7日后

符合法定条件:

可退

不符合法定条件:

可换、修

(2)

退

适用

情形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曰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除外

情形

①消费者定做的:

②鲜活易腐的;

③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注意】不包括图书

⑥其他根据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

退款退货

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无理由退货运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消费者承担。

格式条款

①格式条款应显著,并按消费者的要求说明;

②经营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免自己的义务,此类条款无效。

尊重人格

不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保护隐私

①不得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

②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保密;

③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争议的解决

解决途径

①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应自收到投诉7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法院起诉(公益诉讼: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国、省级消协可起诉)。

销售者

先行赔付

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找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销售者、

生产者不

真正连带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厲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变更企业

的责任

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宣传

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买家先找卖家赔,广告商无法提供信息,连带赔)

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危及生命连带赔)

展销会、

出租柜台

①展销期内只能向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不真正连带,不是向场地提供者请求赔偿);

③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借照经营

消费者可找营业执照使用人或持有人要求赔偿(连带责任)

接上页

争议的解决

网络平台

①一般向卖家要求赔偿,淘宝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买家也可向淘宝要求赔偿。

淘宝做出更有利于买家的承诺,应履行承诺。

淘宝赔偿后,有权向卖家追偿;(网购先找卖家赔,淘宝无法提供信息,不真正连带);

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不作为,连带)。

违反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

医疗、护理、交通、误工损失、残疾辅助器具、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害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侵害人格

权及精神

损害赔偿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欺诈行为

惩罚性赔偿

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3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故意侵权

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补1赔2)。

【注意】

①惩罚要求经营者明知的过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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