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魏后期令的班行问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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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魏后期令的班行问题汇总

关于北魏后期令的班行问题

发布日期:

2012-12-27原文刊于

楼劲

 

一、问题的提出

  《魏书·孙绍传》(以下凡引《魏书》仅出纪、传、志名):

“延昌中,绍表曰:

‘……先帝时律、令并议,律寻施行,令独不出,十余年矣……。

’”《常景传》又载正始时,“太常刘芳与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

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据以为北魏高祖以来“所定诸令,经葛荣、尔朱之乱,迄未行用也”。

[1]

  程说之所据先有问题。

案《刑罚志》及诸帝纪,高祖以来“律、令并议”凡有三次:

一是太和元年九月起,“诏群臣定律、令”,至五年冬成律八百三十一章。

二是太和十五年五月起,“议改律、令”,十六年四月丁亥(初一),“班新律、令,大赦天下”。

三是世宗正始元年十二月,“诏群臣议定律、令”。

[2]故孙绍延昌中表称“先帝时律、令并议,律寻施行,令独不出”,若指二三十年前高祖太和初或太和中事,则不符“十余年矣”;若指世宗正始以来之事,则不得称“先帝”;可见今《孙绍传》文必有所误。

从表文内容来看,孙绍上表的延昌“中”,或乃“末”之讹。

即其实际上是在肃宗即位之初年号未改时奏称正始元年以来令未班行。

但即便如此,其仍与世宗以来令多施用的一系例记载相悖。

故《孙绍传》之语,非但无法证明太和以来,亦不足以证正始所定诸令皆未班行。

再者,《常景传》所谓“朝令”,其实并非令篇名而是诸仪制的一种泛称。

案《常景传》述“太常刘芳与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别撰仪注”;《刘芳传》载为“世宗以朝仪多阙,其一切诸议,悉委芳修正”。

则“朝令”亦即“朝仪”,一也。

《礼志一》载太和十三年高祖与群臣议祀典时曰:

“详定朝令,祀为事首,疑以从疑,何所取正?

”《献文六王传·咸阳王禧传》载后来高祖谓诸王公曰:

“皇太后平日以朝仪阙然,遂命百官更欲撰辑。

今将毕修遗志,卿等谓可行不?

当各尽对,无以面从。

”禧对曰:

“仪制之事,取舍各随其时……。

”是“详定朝令”亦即撰辑“朝仪”,所涉乃“仪制之事”。

又《刘昶传》载太和十三年“改革朝仪,诏昶与蒋少游专主其事”。

据《术艺蒋少游传》,昶与少游所主,实冠服之制,是高祖所谓“详定朝令”亦即“改革朝仪”,其事包括冠服仪制。

二也。

另高祖太和十三年所谓“祀为事首”,乃指厘正祭祀之制为“详定朝令”的首要之务。

据《礼志一》后文,其具体是指“祀令”的修订,则“朝令”之名涵盖了“祀令”。

参以《礼志二》载肃宗神龟初,清河王怿奏议灵太后父胡国珍薨后庙制,先引世宗时所定“祀堂令”文,继又称之为“朝令”。

是“朝令”之名又涵盖了“祀堂令”。

三也。

要之,“朝令”既非特定的令篇名而为诸仪制(包括有关仪制的令在内)的泛称;则《常景传》所载“撰朝令,未及班行”,也就只能说明刘芳、常景诸人所撰仪制并未班行,是无法用以说明世宗正始年间所定诸令皆未行用的。

  北魏诸制至太和而发生重大转折,令作为各项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其班行与否也就直接关系着对太和以来各项改革和有关立法过程及制度形态的认识。

况后魏令篇帙久亡,其内容与体例残存于《魏书》等处,几全属太和以来所修之物;而今人得言北朝至隋唐法律演变脉络者,又无不以北魏后期为关键时期,亦甚有赖于此一鳞半爪而立其说。

但笔者寡闻,迄今未见史界于北魏后期修令、班令的种种问题有所申说,遂草此文,以为引玉之砖。

二、太和至正始年间有关令篇的修订与班行

  高祖太和初年所定之令,虽记载尤少,难知其详,然其施行,殆无问题。

《高祖纪》太和二年五月,诏婚丧越轨及皇族贵戚士民之家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

朕今宪章旧典,祗按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

犯者以违制论”。

既“永为定准”,且明确“犯者以违制论”,则其所著之“令”,必当施行。

[3]《礼志一》载太和十三年五月,高祖定(帝)(合)之制,“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为世法”;旋又诏定六宗祀制,“便可依此附令,永为定法”。

两处提到的“令”,显即太和初年至十五年议改律、令前正在行用的有关令篇。

[4]又《裴骏传》附《裴宣传》载其高祖初为尚书主客郎,后转都官郎,迁员外散骑侍郎,“旧令与吏部郎同班”。

此处“旧令”,显即《官氏志》载“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以前的令,具体当指太和初年所定官品位序之令。

[5]虽今《裴宣传》“旧令与吏部郎同班”下阙若干字句,然其文意当谓宣由第五品上的尚书郎中迁从四品上的员外散骑侍郎为超擢。

可推此令必行于当时,而所谓“旧”,盖相对于太和十六年所班之“新律、令”而言。

尤其是《韩麒麟传》:

太和十二年春卒于齐州刺史任上,“立性恭慎,恒置律、令于座旁”。

此最足说明太和初年所定律、令的班行之况。

  至于太和十六年及正始元年以来所定诸令,其大部已班亦可断言。

这一点在《孙绍传》上举表文中即有反映。

其云“臣以令之为体,即帝王之身也。

分处百揆之仪,安置九服之节,经纬三才之伦,包罗六卿之职,处置风化之门,作用赏罚之要,乃是有为之枢机,世法之大本也”。

孙绍既把令的重要性提到这样的高度,当非凭空而论,而是反映着北魏高祖以来对令的作用和地位的普遍认识;这样的认识,当然不可能是“令独不出”或令多不班的产物。

[6]在《魏书》中,明确记载施用于太和十六年以后,以及显然仍行用于魏末,故可推定其必班行于太和十六年或正始元年以来的令,至少有下列十一篇:

  《高祖纪》太和十七年六月,诏《职员令》“权可付外施行”。

可与佐证者,《高闾传》载其为相州刺史时,“以诸州罢从事,依府置参军,于治体不便,表宜复旧。

高祖不悦”。

事在太和十九年九、十月间。

所载“诸州罢参军,依府置参军”,当即反映了太和十七年《职员令》的内容。

[7]《神元平文诸帝子孙传·高凉王孤传》附《元子思传》载其孝庄帝时论奏尚书应朝名帐须送御史台监察之制,引“职令”之文以证其说,其内容则系御史中尉“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以《职员令》必明确规定官吏职事员额的性质来判断,此“职令”,所指或即《职员令》。

又《前废帝纪》普泰元年三月诏:

“顷官方失序,仍令沙汰定员,简剩已有……。

”四月又诏员外谏议大夫等十一官“老合外选者,依常格;其未老欲外选者,听解。

其七品以上朔望入朝,若正员有阙,随才进补”。

二诏所言“定员”、“正员”,似亦可为《职员令》其时尚行之证。

  《高祖纪》太和十九年十二月,“引见群臣于光极堂,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

”此《品令》性质及其与其它令篇的关系,由于记载错综而问题多多,这里不能详述。

要之其为“班镜九流、清一朝轨”而修,[8]在太和十九年十二月大选群臣前夕“宣示”,其内容则为百官的清浊流别及其选举所需的资品,亦即《良吏明亮传》、《辛雄传》所述某官为“第一清”、“第三清”之类。

此令施行之证在《魏书》中尚有多处:

《景穆十二王传·任城王云传》附《元顺传》载其肃宗时曰:

“高祖迁宅中土,创定九流,官方清浊,轨仪万古。

”《礼志二》载肃宗时江阳王继表曰:

“伏见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铨衡,取曾祖之服以为资荫。

至今行之,相传不绝。

”《通典·选举四·杂议论上》载肃宗时清河王怿上表:

[9]“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门品,高下有恒。

……自此或身非三事之子,解褐公府之佐,……斯皆仰失先准,有违明令。

”凡此皆表明太和十九年所班《品令》经正始定令后,其内容虽有所调整而大体仍行用不绝。

  《礼志二》载肃宗神龟初议灵太后父胡国珍之庙制,清河王怿议曰:

“古者七庙,庙堂皆别。

光武以来,异室同堂。

故先朝‘祀堂令’云:

‘庙皆四(伏)五架,北厢设坐,东昭西穆。

’是以相国构庙,唯制一室,同祭祖考。

比来诸王立庙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参差无准。

要须议行新令,然后定其法制。

相国之庙,已造一室,实合朝令。

宜即依此,展其享祀。

”案《魏书》文例,隔代称庙号,先帝称“先朝”。

怿议所称“先朝”,文例同于《刑罚志》载熙平神龟之际尚书令任城王澄奏诸州中正,“先朝以来,皆得当刑”;又载神龟中三公郎中崔纂执奏,引“永平四年先朝旧格”为据;当指世宗时。

而“祀堂令”在怿议中又与“公令”、“朝令”等泛称相混,则其究竟是一个法定的令篇名;还是象《献文六王传·广陵王羽传》载其称《考察令》中的外考部分为“外考令”那样,是某个令篇中有关祀堂营构的部分?

亦不得而知。

但有一点可以断定,世宗时确实继高祖的有关改革而修撰过一个有关祀堂营构的令篇,且其既为清河王怿奏所引,又为胡国珍已构之庙所依从,自应是已班之令[10]。

细玩此次议胡国珍庙制之事,以及怿议“比来诸王立庙者,自任私造,……要须议行新令,然后定其法制”云云,可知胡国珍薨后庙制本已依此“祀堂令”文而建为一室,但由于高祖以来有关制度常多反复,[11]当时又法制弛紊,诸王多有自任“私造”不从此令建为五庙者,隆胡国珍薨后庙制以取媚于灵太后之议遂起,这才使之成了一个存疑的问题。

而清河王怿所持的立场,是除非议行新的令篇来重新规定祀堂规制,胡国珍庙制还是依“先朝祀堂令”唯制一室展其享祀为妥。

因而世宗正始以来,显然是存在着这样一个内容关乎祀堂规制的现行令篇的。

至于其实际上并未发挥有力的约束作用,则为另一问题。

  《官氏志》:

“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今列于左:

……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

”这里太和中议定著令而列于《官氏志》的官品,应即是《高祖纪》载太和十五年十一月“大定官品”的产物。

其所著之令的班行时间,据高祖太和十七年六月施用《职员令》诏云“比百秩虽陈,事典未叙”,可推知“百秩”之“陈”,必在其前,盖即太和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时。

此令至太和二十三年再加修订,世宗初班行以为永制,则当在景明之初。

至于其篇名,《官氏志》述为“职令”,《魏书》它处述有关官吏品阶之令又有“官令”、“品令”等称,后世如《唐六典》、《太平御览》、《职官分纪》等书又引有后魏“职品令”等名目及其佚文。

是《官氏志》所称“职令”或非法定令篇名,其究竟如何另当别论;[12]但此令内容必包括官品位序且两次修订后皆已班行,则无可疑。

《刑罚志》载世宗延昌时议爵级当刑之制时引《法例律》文:

“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

”此《法例律》必正始所定律篇,则至迟自正始以来,《官品令》已是官品位序之令的法定篇名。

《新唐书·艺文志》史部官制类著录《魏官品令》一卷,可与参证。

《礼志四》载世宗永平时,太常刘芳议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为祖母服丧之事曰:

“……案晋《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无从,故以第八品准在下士。

今皇朝官令皆有正从,[13]若以其员外之资,为第十六品也,岂得为正八品之士哉?

”《礼志二》载肃宗时太学博士王延业议灵太后胡国珍薨后庙制云:

“……又武始侯本无采地,于皇朝制令,名准大夫。

”《刑罚志》载肃宗时任城王澄奏比视官当刑之制云:

“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以来,皆得当刑。

”此三处之“官令”、“令”、“品令”,或皆《官品令》之约称,俱可与《官氏志》载太和二十三年所定官品序列相证,[14]且足见世宗以来《官品令》行用之态。

  《食货志》: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研究者或以其载均田之制为“均田令”文,误。

因为其禁止露田植树,“种者以违令论”一条,殊与令体不符。

同理,《九朝律考·后魏律考》据当时所定均田制有卖公田者“坐如律”之文,以为“魏以均田入律”,亦颇可议。

因为正是《食货志》载均田制公田更相代付,“卖者坐如律”一条,殊非律体。

岂有律文而述“犯者坐如律”之理?

正如令文决不可能加上一条“不从者以违令论”的赘尾一样;而把均田制各项内容列为律条,于当时法理似亦难通,更何况惩处出卖公田者显非均田制的主要内容。

[15]故《食货志》所载太和九年均田制,当时盖仅为“条制”而未入律、令。

[16]然其后来当已入令,或称“地令”。

《源贺传》附《源怀传》载其世宗景明时巡行北边,奏诸镇将佐所占水田,“请依地令,分给细民,先贫后富”。

《通典·食货二·田制下》: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

”由于距景明最近一次统一定令即太和十五年议改律、令,故据《源怀传》及《通典》上引文,可推均田制入令即在其时,且其自太和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后,历正始律、令的修订而一直行用了下来。

  《食货志》:

太和十年李冲奏立三长制,“高祖从之,于是遣使者行其事”。

可见此制在当时实与上年所定均田制相仿,仅以条制行下,既不属统一定令之举,亦不见“著令”、“附令”之文。

《高祖纪》载太和十四年十二月,诏“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

其“丘井之式”,显即户籍邻党之制的别称,是当时三长制仍为条制之类而未入令。

[17]其后来入令,似不得早于太和十五年议改律、令时。

《太武五王传·临淮王谭传》附《元孝友传》载其孝静帝时表曰:

“令制百家为族党,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

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

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蚕食,此之为弊久矣。

”其所引“令”以四邻为一闾,已与《食货志》载太和十年定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不同。

当系太和十六年或正始元年定令时所改。

从其内容及晋至隋唐有关令篇的沿革来判断,其所属之令,盖即《户令》。

此令显亦一直在施用,故元孝友言其“为弊久矣”。

  《食货志》又载民调之制与三长制偕行于太和十年,其内容:

“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云云,与《通典·食货五·赋税中》载“魏令:

每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

”大同而小异。

由《食货志》所载参以《李冲传》,可知民调之制亦当与均田、三长制类,其初仅以条制行下而未入令;由《通典》所载参以《张普惠传》述其肃宗神龟时上疏论及的调制,又可知其亦应于太和十六年或正始元年入令,且一直沿用了下来。

至于其是与户籍邻党之令同属一篇,还是象晋以来《户令》与《户调令》、隋唐《户令》与《赋役令》那样分为两篇?

据《食货志》载太和十年其内容,有“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之”一条,是其当时显然与三长制连为一体,两者很可能属同一份条制所定。

而《通典》载“魏令”此条,已作“人(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老病笃贫不能自存者,亦一人不从役”。

似其制入令时,内容固稍有改动,且已与户籍邻党之令相分,恐其正当属于《户调令》(《赋役令》)。

  《刑罚志》载世宗永平元年七月,诏尚书检枷杖大小,违制之由,科其罪失。

尚书令高肇等奏曰:

“……谨案《狱官令》:

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又验诸证言,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

诸犯口年刑已上枷锁,流、徒以上,增以扭械,迭用不俱。

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扭、重械,又无用石之文。

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恒法。

进乖五听,退违令文。

……检杖之大小,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

臣等参量,……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之拷石。

”案晋及南朝,《狱官令》、《鞭杖令》仍为两篇,据此则北魏世宗永平时,《狱官令》已兼括鞭杖之制。

《辛雄传》载其肃宗时为三公郎中议狱事曰:

“经拷不引,傍无三证,比以狱案既成,因即除削。

或有据令复奏者,与夺不同……。

”这里的“令”,显亦指《狱官令》。

二例表明此令正始以来必行无疑。

又《狱官令》与律关系尤为密切,揆诸情理,律之施用,自应与《狱官令》相辅翼。

《刑罚志》载世宗正始元年诏定律、令云:

“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世或不同。

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

施于时用,犹之疑舛……。

”可见虽有所“疑舛”,然高祖太和十六年班新律、令时,必当有《狱官令》一篇;其至正始再定与律并行,遂为高肇、辛雄奏事所引。

  《李冲传》载其太和二十一年奏事曰:

“前彭城镇将元拔与穆泰同逆,养子降寿,宜从拔罪。

而太尉咸阳王禧等以为:

律文养子而为罪,父及兄弟不知情者不坐。

谨审律意,……又令文云:

‘诸有封爵,若无亲子,及其身卒,虽有养继,国除不袭。

’是为有福不及已,有罪便须坐。

均事等情,律、令之意便相矛盾……。

”此其所引,显然是关于封爵的现行令文。

又《张普惠传》载肃宗时诏访冤屈,普惠疏奏自来爵制乖舛曰:

“……又律罪例减,及先帝之缌麻;令给亲恤,止当世之有服。

律、令相违,威泽异品……。

”亦此令之踪迹。

案晋及南朝皆有《王公侯令》,隋开皇则有《封爵俸廪令》,从张普惠所述“令给亲恤”的有关内容来看,此“令”既关乎封爵又兼及禄恤,则李冲、张普惠所据之“令”,篇名或近于《封爵俸廪令》。

此令之行既可溯至太和二十一年以前,遂可推在太和十六年班新律、令之时,正始定律、令后仍一直在行用。

  《献文六王传·广陵王羽传》载其太和十八年奏:

“外考令文:

每岁中州镇列牧守治状,及至再考,随其品第以彰黜陟。

去十五年中,在京百寮,尽已经考为三等,此年便是三载。

虽外有成令而内令未班,内外考察,理应同等。

臣辄推准外考,以定京官治行……。

”诏曰:

“虽内考未宣,绩已久著。

……论考之事,理在不轻,辄尔轻发,殊为躁也……。

”由此可断太和十六年班新律、令时,考课之令只宣用了外考部分。

《郭祚传》载其世宗延昌时奏曰:

“《考察令》:

‘公清独著、德绩超伦而无负殿者,为上上;一殿为上中;二殿为上下。

累计八殿,品降至九。

’未审今诸曹府寺,凡考在事公清,才非独著,绩行称务而德非超伦,干能粗可而守平堪任,或用人小劣处官济事并全无负殿之徒,为依何第……。

”诏曰:

“独著、超伦及才备寡咎,皆谓文武兼上上之极言耳。

自此以降,犹有八等,随才为次,令文已具。

其积负累殿及守平得济,皆含在其中。

何容别疑也!

”《崔光传》附《崔鸿传》亦载其当时“以考令于体例不通”,建言改之而“世宗不从”。

是延昌三年以前,很可能是正始以来,《考察令》无论内考还是外考部分,皆已施用。

无非是其在实施过程中尚有滞碍罢了。

  《神元平文诸帝子孙传·高凉王孤传》附《元子思传》载其孝庄帝时为御史中尉,论奏尚书应朝名帐须送御史台之制曰:

“案御史令云:

‘中尉督司百僚,治书侍御史纠察禁内。

’又云:

‘中尉出行,车辐前驱,除道一里,王公百辟避路。

’时经四帝,前后中尉二十许人奉以周旋,未曾暂废,府、寺、台、省,并从此令。

”下文又引职令文以证其说。

这里子思奏引的“御史令”及“职令”内容似有所叠合,两者关系不详。

“御史令”究竟是一个专门规定御史中尉以下职事仪制的令篇,还是指某个令篇中关于御史制度的部分?

亦已难考。

[18]然其既凿凿言“御史令”时经四帝,府寺台省“并从此令”,已足证有关令篇太和十六年及正始元年以来皆在行用。

  事实上,太和中或正始初业已班行的令并非只有以上这些。

《肃宗纪》正光四年七月诏:

“……或戴白在朝,未当外任,或停私历纪,甫受考级,如此之徒,虽满七十,方求更叙者,吏部可依令不奏。

其有高名俊德,老成髦士,灼然显达,为时所知者,不拘斯例。

若才非秀异,见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给本官半禄以终其身。

”此诏两处提及的“令”,自属内容关于七十致仕的现行令篇。

又《张普惠传》载其世宗初为任城王澄安西府录事参军,澄功衷在身,欲于七月七日集会文武北园马射,普惠奏记于澄曰:

“……七日之戏,令制无之。

”这里又反映了一个包括了节庆假宁类内容的令的存在。

又《释老志》载太和十六年诏:

“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著于令。

”此诏或下于太和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前,然《释老志》又载肃宗熙平二年灵太后令曰:

“年常度僧,依限大州应百人者……。

”是太和十六年各州度僧尼限额所著之“令”魏末尚行。

另《北齐书·文苑樊逊传》载其孝静帝武定七年被梁州举为秀才,“尚书案旧令:

下州三载一举秀才。

”这个“旧令”,显即正始以来所行之令而内容关乎举贡者。

凡此,虽不知其当时归属何篇,具体定于何时,仍足见太和十六年及正始元年以来所班之令,必不止前述十一篇之数。

三、太和以来未班之令的两种情况

  从上举十一个令篇的有关记载中,可以看出太和以来修令班令的三种情况:

一是相当一部分令在太和十六年及正始元年以来皆已班行,明确可断者,有官品位序之令(正始以来正名《官品令》);而《地令》、《户令》、《户调令》(《赋役令》)、《狱官令》、关于御史职事仪制之令(“御史令”)、有关封爵之令,大约亦属此类。

二是太和十六年并未修成亦谈不上班行,后来陆续修成而随即行用的,有《职员令》、《品令》。

三是有的令太和十六年仅行用了其中一部分,至正始元年后方以完帙施行的,有《考察令》,关于祀堂营构之令(“祀堂令”)或亦应归入此类。

  那么当时有没有不班之令呢?

有的,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世宗正始以来确有部分令篇修成而不班,《学令》即属此类。

《郑羲传》附《郑道昭传》载其正始初为国子祭酒上表:

“……臣学陋全经,识蔽篆素,然往年删定律、令,谬预议筵。

谨依准前修,寻访旧事,参定《学令》,事讫封呈,自尔及今,未蒙报判。

但废学历年,经术淹滞,请《学令》并制,早敕施行,使选授有依,生徒可准。

”诏答:

“具卿崇儒敦学之意,良不可言。

新令寻班,施行无远,可谓职思其忧,无旷官矣。

”道昭又表曰:

“窃惟迁鼎中县,年将一纪,缙绅褫业,俎豆阙闻。

……臣自往年以来,频请《学令》,并置生员,前后累上,未蒙一报。

故当以臣识浅滥官,无能有所感悟者也。

馆宇既修,生房粗构,博士见员,足可讲习,虽新令未班,请依旧权置国子学生,渐开训业,使播教有章,儒风不坠。

……至若孔庙既成,释奠告始,揖让之容,请俟令出。

”世宗“不报”。

案晋及南朝、隋开皇俱有《学令》。

北魏前期则因“旧令亡失”而其况难知,然世宗景明年间已有《学令》,事见《景穆十二王传》下《南安王桢传》附《中山王英传》,当即高祖太和十五年以来修成而班行者。

[19]但自太和十七年迁都以来,国学固修造未遑而馆宇多阙,学政尤因军国务繁而“堕废”,这就使《学令》虽班而无从落实。

大约主要是由于这种缺乏起码实施条件的原因,到正始元年议定律、令时,《学令》虽已由郑道昭诸人修成封呈,其班行却一直被世宗搁置下来了。

又据《世宗纪》载正始四年六月诏“有司准访旧式,置国子、立太学、树小学于四门”;《儒林传》载“神龟中,将立国学,诏以三品以上及五品清官之子以充生选。

未及简置,仍复停寝。

正光二年,乃释奠于国学,命祭酒崔光讲《孝经》,始置国子生三十六人。

”。

可见北魏后期不仅国学建置磋砣,就连郑道昭所请“虽新令未班,请依旧权置国子学生,渐开训业”的建议,也要近二十年后才被落实。

由之可推:

正始新《学令》,讫至魏末而未班。

  第二种情况是其令始终修而未成,也就谈不上班行。

因为高祖太和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时,就已有若干令篇尚未修成或未修及。

如《职员令》、《品令》,便是后来陆续修定而班行的;而有的令则因种种原因,历世宗、肃宗仍修成无期,即有关制度续有所定,亦仅以条制施用,不得以为其令已班之证。

  如关于祭祀之令:

前述太和十三年高祖与群臣议祀典,并将(帝)(合)之制及六宗祀制“著令”、“附令”之事,表明当时已开始厘正有关祭祀的令。

《礼志一》后文又载太和十六年二月高祖诏:

崇圣祀德之制,“比于祀令,已为决之。

其孟春应祀者,顷以事殷,遂及今日,可令仍以仲月而飨祀焉。

凡在祀令者,其数有五:

……。

”案祭祀之令,晋及南朝、隋、唐皆作《祠令》,此处的“祀令”,或为当时的法定令篇名,或仅泛指有关祀制之令。

无论如何,从太和十三年“详定朝令,祀为事首”;到《高祖纪》载太和十五年四月“经始明堂,改太庙”,五月“议改律、令”,八月“议肆类上帝(鄄)于六宗之礼,……亲定(帝)(合)之礼”,又“议律、令事,仍省杂祀”;再到太和十六年二月诏称圣德之祀已决于“祀令”;足证祭祀制度的厘订,乃是太和十三年以来改革诸仪制的头等大事,且其自太和十五年起已纳入了统一议改律、令的轨道。

至于“祀令”的内容,至太和十六年二月似亦完成了相当一部分。

那么其是否也已于当年四月初一随其它令一起班行了呢?

观《礼志一》载太和十六年十月诏改旧白登宗庙祀制曰:

“今授衣之旦,享祭明堂;立冬之始,奉(丞)太庙。

若复致斋白登,便为一月再驾,事成亵渎。

回详二理,谓宜省一,……。

”既云“回详二理,谓宜省一”,是此前享祭明堂、奉(丞)太庙之制应当还是拟议中的东西,而非已班“祀令”的内容。

然则“祀令”的修订至此仍在进行。

  又太和十六年后屡议祀制之事,多可表明“祀令”之修久而未成。

如《礼志一》载太和十九年十一月帝幸委粟山议定圆丘,诏曰:

“朝集公卿,欲论圆丘之礼,……两汉礼有参差,魏晋犹亦不一,我魏氏虽上参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圆丘之礼,复未考《周官》,为不刊之法令……。

”又诏:

“夕牲之礼,无可依准,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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