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电站购售电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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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购售电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抽水蓄能电站购售电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购电方):
乙方(售电方):
鉴于:
(1)乙方在(拥有/兴建)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的抽
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
(2)电站已/将并入甲方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站:
指位于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单机容量为兆瓦,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
号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计划停运:
指电站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
1.1.3非计划停运:
指电站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
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4强迫停运:
第1.1.3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5等效强迫停运率=(强迫停运小时+第1、2、3类非计划降出力等效停运小时)/(运行小时+强迫停运小时+第1、2、3类非计划降出力备用等效停运小时)
1.1.6等效可用系数:
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统计期间小时的比值,即:
等效可用系数=(可用小时-降出力等效停运小时)/统计期间小时。
1.1.7发电工况启动成功:
根据电网调度指令,在给定期间内,按有关规程将一台机组从停运状态转为发电运行状态定义为一次成功的发电工况启动。
发电工况启动成功率=启动成功次数/(启动成功次数+启动失败次数)。
1.1.8抽水工况启动成功:
根据电网调度指令,在给定期间内,按有关规程将一台机组从停运状态转为抽水运行状态定义为一次成功的抽水工况启动。
抽水工况启动成功率=启动成功次数/(启动成功次数+启动失败次数)。
1.1.9工况转换成功:
根据电网调度指令,在给定期间内,按有关规程将一台机组从某种运行状态转为另一种运行状态定义为一次成功的工况转换。
工况转换成功率=转换成功次数/(转换成功次数+转换失败次数)。
1.1.10电站综合效率:
指考核期间内,抽水蓄能电站在关口计量点处计量的上网电量与用网电量之比。
全厂综合效率=上网电量/用网电量%
1.1.11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
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2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3紧急情况: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4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乙方电站机组的电能和容量。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重新启动电站机组所需的电力。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电能和机组容量。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
规程运行和维护电站,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
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甲方提供电站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站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甲方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站机组检修计划。
3.2.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电量和容量的购售
4.1调试运行期上网和用网电量的购售
机组在调试运行期内,不执行容量电费,由乙方承担用网电量电费并享有机组上网电量的全部收益。
4.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量和机组容量的购售
4.2.1机组在商业运行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甲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购买乙方机组的容量和上网电量;乙方自行承担机组用网电量电费。
根据政府批复电价的基数电量和电力市场供需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年度电站的上网电量为亿千瓦时。
若年内实际电力供需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上网电量。
(适用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站)
4.2.2机组在商业运行期内,执行单一容量电费,由甲方购买乙方机组的容量。
从机组进入商业运行之日起,由甲方承担应有的用网电量电费。
(适用于执行单一容量电价的电站)
4.2.3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的时间按照电力监管部门和电力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确定。
机组满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转入商业运行的要求和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转入商业运行的申请,甲方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5章电价
5.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用网电价
根据政府价格有权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机组在调试运行期的上网电价和用网电价分别为:
上网电价:
用网电价:
5.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和用网电价
5.2.1根据政府价格有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商业运行期内,电站上网电价中的电量电价为:
元/千瓦时,上网电价中的容量电价为:
元/千瓦;电站全年的容量电费为万元(含税),每台机组的容量电费分别为万元(含税);电站用网电量的电价为:
元/千瓦时。
(适用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站)
5.2.1根据政府价格有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电站的上网电价为:
元/千瓦;电站全年的容量电费为万元(含税),每台机组的容量电费分别为万元(含税)。
(适用于执行单一容量电价的电站)
5.3若政府价格有权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电价进行调整,则按调整意见执行。
第6章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电站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
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6.2.2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614-1997)的要求。
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甲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6.2.4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负责在电站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6.2.5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
主、副表应有
明确标志。
6.2.6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
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甲方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站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供用电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
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甲方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若为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经过校验或测试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甲方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统计电量以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
如果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
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由双方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计算计量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电量抄录和计算
7.1电量的抄录
7.1.1上网、用网电量按月抄表,每月抄表时间为月末最后一天24:
00时。
7.1.2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1.3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
在甲方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1条所指定时间的表计计量值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1.4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
在甲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乙方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2电量计算
上网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用网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8章机组考核和补偿
8.1机组考核实行按月统计、累计,按年结算清算。
8.2机组考核以扣减机组容量电费的方式进行,考核计算基数(用R、r表示)按下式确定:
按厂考核:
计算基数R=全厂年容量电费/8760万元/小时
按机组考核:
计算基数r=机组年容量电费/8760万元/小时
考核年度若为闰年,则上式中的年小时数8760相应调整为8784。
8.3考核指标及标准
8.3.1机组考核的主要指标及标准如下:
指标
考核标准
等效可用系数
按厂考核,年等效可用系数≥86%,每降低1%,扣减机组容量电费100小时R
等效强迫停运率
按机组考核,年等效强迫停运率≤3%,每增加1%,扣减机组容量电费20小时r
非计划停运次数
按机组考核,全年非计划停运次数≤6次,每增加1次,扣减机组容量电费20小时r
发电工况启动成功率
按厂考核,全年成功率≥95%,每降低1%,扣减容量电费20小时R
抽水工况启动成功率
按厂考核,全年成功率≥90%,每降低1%,扣减容量电费20小时R
工况转换成功率
按厂考核,全年成功率≥94%,每降低1%,扣减容量电费20小时R
全厂综合效率
(本指标只适用于执行单一容量电价的电站)
按厂考核,全厂年综合效率≥76%,若低于考核标准,容量电费扣减因低于考核标准所导致的多用的用网电量电费(价格以当地燃煤脱硫机组标杆上网价计算)
注:
(1)考核指标的定义按照《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对相关指标的定义;
(2)表中考核指标的选取和考核标准的确定参考《国家电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4年版)》(国家电网工[2004]490号)、2004-2008年全国抽水蓄能电站可靠性指标统计数据以及公司系统目前并网的抽水蓄能机组及其运行的有关情况。
实际考核标准的确定由合同双方参考此标准并根据电网和机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8.3.2对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等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考核,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对同一指标不重复考核,考核扣减费用按就高原则确定。
8.3.3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对乙方机组考核达到以下标准时实施适当补偿,全厂补偿费用总额不大于全厂因考核被扣减的容量电费总额。
(1)机组等效可用系数≥%,每提高%,补偿资金小时R。
(2)
(3)
第9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9.1电费计算
9.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9.1.2调试运行期上网电费和用网电费: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用网电费=用网电量*调试运行期用网电价
9.1.3商业运行期上网电费和用网电费:
(适用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站)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电费+容量电费
=上网电量*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容量电费
用网电费=用网电量*商业运行期用网电价
9.1.4商业运行期上网电费:
(适用于执行单一容量电价的电站)
上网电费=容量电费
9.1.4商业运行期月度和年度容量电费计算:
(1)1-11月份,每月预付的容量电费为:
Em(1-11)=年容量电费/12
(2)全年应支付的容量电费为:
Ey=年容量电费-因考核被扣减的容量电费
9.2电费结算程序
9.2.1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及考核结果的确认
每月抄表日之后,购售电双方应于次月5日前完成当月机组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和当月机组考核结果的确认工作。
9.2.2电费的计算、核对和确认
购售电双方应于当月电量和考核结果确认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电费的确认工作。
乙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电费开具发票,于次月日前将发票送达甲方,以送达日期为准。
9.2.3电费支付
甲方收到发票原件后,应在当期电费确认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的50%,在当期容量电费确认之日后的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电费。
若乙方当月开具的电费发票与双方确认的当月电费有差额,则双方应在次月电费结算中进行清算。
乙方承担的用网电量电费,由乙方与结算;结算时间和方式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9.3年度电费清算
9.3.1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完成电费的年度清算工作;
9.3.2《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考核费用在年度清算时一并结清。
9.4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9.5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10章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
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若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0.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乙方或甲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1章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1.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3章适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生效条件同第11.1条。
14.2乙方和甲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4.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4.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站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乙方原因,电站机组持续日不能按照电网需要调度使用;
(5)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持续日未能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
第15章争议解决
15.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
15.2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条处理:
(1)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提请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5.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6章其他
16.1机组辅助服务管理
乙方机组辅助服务的管理按照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16.2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合同附件
附件一:
电站主要技术参数
附件二:
电站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
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6.4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合同,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6.5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
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6.6文本
本合同共页,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送电力监管委员会/局备案2份。
第17章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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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