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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阳光化,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业土地发包、经营性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经营性物业的租赁、抵押、出让、转让(包括拍卖、出售)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

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级经济联合社、以村集体资产为依托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组级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级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用益物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登记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合法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内容、形式、程序等必须依法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设立机构

第六条镇政府设立镇农村“三资”(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

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能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村(居)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立项登记、政策性出具意见。

(三)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村(居)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

(六)协助村(居)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工作。

(七)指导村(居)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汇总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实施每月通传制度。

(九)结合《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制定并实施黄圃镇农村资产交易考核办法。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居)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并指定1人专门负责资产交易项目的组织、上报相关部门审核、交易站竞投、资料归档等工作。

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

交易站的职能:

(一)执行镇政府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管。

(三)村(居)集体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时,审查其行为是否按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按规定的立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

(四)及时将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主管部门。

(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社员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

(六)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

(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交易

第八条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

厂房、仓库、员工宿舍、货运场、商业街、市场、商铺、酒楼、宾馆、水电排灌设施、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

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

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鱼塘、水塘、山塘)等。

二是未利用地,包括滩涂(沿海、内陆)、河流水面等其他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空闲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他土地。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以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以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等三种方式。

凡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交易项目,以及交易标的额较大、根据相关要求需经市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业务,其立项报批和审批程序不变,须通过市级土地交易机构完成。

其余以交易站为主要交易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村(居)集体资产的出售、出让、拍卖,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进站交易,走网上流程,报送镇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村(居)、组集体资产发包、出租,不论金额大小均必须通过村(居)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并有至少一名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

单宗合同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简化交易流程,不需走网上公告流程,不需报相关部门登记,但必须通过交易站公开交易。

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严格按农村资产交易程序执行,严禁规避进入交易站进行交易。

拟总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有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对不适宜在交易站交易的项目,例如要求续租农村集体厂房(已建厂房的土地)的,经民主决策程序,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证明:

(1)村(居)出具不欠缴租金及水电等费用的证明;

(2)社保部门出具不欠工人工资的证明;(3)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经镇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简化交易流程。

第四章交易过程要求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交易包括:

民主议决、立项登记、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八个步骤,交易过程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民主议决。

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进行梳理,商议相关资产交易合同续签(新签)的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依据资产交易的金额、方式等要素,将交易方案按照镇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村级的必须召开相应层次会议讨论表决。

单个项目发包拟总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干部共同研究决定;拟总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干部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决定;拟总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所有召开的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

组级的做好同意发包签名。

表决后公示发包方案。

(二)立项登记。

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连同《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合同样本》报送镇发展规划服务中心、司法所以及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等相关部门登记。

其中,1、涉及土地或附连土地的经营项目发包及资产处置必须出具测量图,其中,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发包年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必须出具规范的坐标测量图,并经镇发展规划服务中心审核。

2、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发包年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的合同样本必须经过镇司法所审核。

镇主管部门收到村(居)提交的资产交易立项材料,结合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民主议事等情况出具意见,确认资产交易的级别、方式和发布的范围,尽快处理、回复村(居),出具的意见须在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中如实登记反映。

(三)信息发布。

资产交易方案登记后,村(组)将《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合同样本》等相关资料,在村(组)公开栏上进行公开,并在村(组)公开栏以及电子屏幕上公布招标公告,确保原承租户了解该项目将重新交易的事宜;涉及拟总标的额5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还需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相关网页(站)上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在公开栏、电子屏幕和网页(站)上公布的主要内容应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资产交易项目,必须在市级土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四)组织交易。

1、报名登记。

在公告期限内,交易站接受有意进行资产交易的个人、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等申请人的报名登记。

资产交易项目实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经交易站初步审查符合竞投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资产交易的竞投活动,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2、资料准备。

交易双方进行交易须提交必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村(居)集体(发包、转让)方需提交的资料是:

(1)交易筹备资料,包括《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

(2)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交易合同样本;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站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交易意向人需提交的资料是:

(1)交易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投标保证金。

资产交易项目实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交易意向人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集体(发包、转让)方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额度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在公开栏或信息公布窗口发布。

(3)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开展交易。

村(居)应有专门工作人员提前通知受让意向人准时参加现场交易。

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交易站应在交易日按以下交易流程组织交易:

(1)符合竞投资格者签名报到;

(2)对交易意向人资格条件审查,在场监督委员会代表签名确认;

(3)村(居)集体介绍竞投资产的基本情况;

(4)宣布竞投规则,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或交易文件设定的规则确定竞得人;

(5)集体经营项目进站交易时,必须启动监控设备,保存交易现场情况,并通知镇主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督。

(五)成交确认。

交易成功后,资产交易竞得人必须在交易现场与交易站签订《成交确认表》。

(六)交易结果公示。

村(居)成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网站上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村(居)集体同步将交易结果在公开栏、电子屏幕等窗口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

公示期间若无人表示异议,从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须及时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资产交易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交易资料存档。

资产交易完成后,交易站对交易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存档保管,并报送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每个资产交易项目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包括:

《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测量图》(涉及土地项目)、《发包公告》、《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资产交易信息公告》、《竞标人登记表》、《竞投签到表》、《竞投情况记录表》、《成交确认表》、《交易结果公告》以及公示资料(照片)和交易现场的录像。

第十五条交易站在实施上述资产交易八个步骤时,必须同步运用平台系统中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模块”,进行网上起草、签约、见证、备案和管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报名竞价、挂牌、召开现场竞价会等方式进行交易。

(一)资产交易过程中,只有1家交易意向人到达交易站现场的,集体(发包、转让)方以不低于该项资产的交易底价进行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有2家及以上交易意向人到达交易站现场的,集体(发包、转让)方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三)如连续两次公开交易都未能成功的项目,交易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将资产交易项目重新进行表决,报镇主管部门立项登记,并公开交易。

(四)一般情况下,合同期满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须通过交易站进行立项交易并重新签订合同。

(五)个别具有带动性、先进性、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能严格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在群众中口碑较好、需要续约的项目,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后,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拟定续约方案并说明续约的理由和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报送镇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进行交易。

(六)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经民主议决程序通过,并经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我市其他合法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七条村(组)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社员代表和1名或以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达到镇级监管标的额度资产交易项目,邀请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交易现场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资产交易工作需要而召开的民主决策会议次数,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村(居)集体可将半年内即将到期的资产交易项目,成批进行民主议决和立项登记。

第十九条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发包年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的合同必须经镇司法所审核。

另外需要见证和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见证或公证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交易站应在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录入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每月汇总各村(居)的资产交易情况,并通传到各村(居)。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分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其年底报酬考核分值;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讨经济赔偿,并由镇纪检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行政业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黄圃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黄圃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2、黄圃镇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工作职责;

 3、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评标守则;

 4、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规则。

附件1:

 

黄圃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完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辖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立项进行登记。

四、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对村(居)集体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系统情况进行监管。

六、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七、对村(居)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

八、协助村(居)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和见证工作。

九、指导村(居)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十、汇总和评价各村(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黄圃镇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

二、完善村交易站的规章制度,参加镇级组织业务人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集体资产动态管理。

四、操作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交易系统及监控系统。

五、向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提交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立项登记。

六、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七、接收交易文件资料,并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八、提供集体资产交易场所,组织和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九、对交易公告、交易方案、成交确认书、合同及有关资料实行备案管理。

十、统计汇总全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情况。

十一、完成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交办的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其他事项。

附件3: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评标守则

一、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遵守评标保密制度。

三、独立开展评标工作,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五、及时向镇级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附件4: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规则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交易全过程实行视频、音频监控。

第二条资产交易标的物需经民主议事决策和立项登记程序后方能进行交易。

对受理进入村(居)资产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信息,应当按规定在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镇级政务信息网、村(组)公开栏等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条竞投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竞投人参与正当竞投,参与竞投的报名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投资格。

若为竞得人(受让人),则撤销其竞得人(受让人)资格,并没收其竞投保证金。

第四条竞投人可以向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或该农村集体组织咨询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查阅和索取与竞投有关的资料。

一经办理手续参与竞投交易,即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有关竞投交易的全部内容,认可竞投交易标的物现状,并愿承担参加竞投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竞投前,竞投人须按交易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其支付竞投保证金的户名要与竞投人名称相符,否则,可不允许其参与竞投。

第六条竞投人凭一张“竞投保证金”缴款回单,允许不多于三人同时进场参加竞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竞投会现场。

第七条竞投人参与竞投交易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为个体营业者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若为自然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八条竞投人如委托代理人竞投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为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签字、加盖个人印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

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实施竞投行为。

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应当注明代为竞投报价、签订合同协议等具体授权事项,因代理人实施一切竞投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九条如果因故必须变更竞投交易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村(居)资产交易站应提前通知竞投人,竞投人应予以认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条竞投报价采用书面报价或口头报价方式。

第十一条村(居)资产交易站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

只有1家参与竞投的,该资产项目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有2家或2家以上参与竞投的,应当采取竞投方式交易,以价高者得成交。

最高报价相同的,由原承租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一般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竞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无人参与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村(居)资产交易站根据资产权属邀请该农村集体组织相关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到交易现场作见证,确保竞投交易过程依法合规进行。

第十三条在竞投过程中,集体资产交易(出让、出租、发包)方的代表、见证代表和竞投人等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调至静音,不得发生喧哗、吵闹等影响竞投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竞投成功后,交易双方应当在村(居)资产交易站现场签订《成交确认表》,并在竞投结果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村(居)资产交易站现场签订合同。

若资产交易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若交易成功,村(居)资产交易站应当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镇政务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将交易结果公示,该农村集体组织同时要在本村(组)公开栏上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若交易不成功,应重新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竞投人在参与竞投交易前要充分认知竞投交易标的物全部情况,若因竞投交易成功而引起纠纷和损失,村(居)资产交易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本交易规则最终解释权归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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