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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服务协议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

 

甲方: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乡(镇)卫生院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卫发[2005]770号)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景政发[2012]号)的规定,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县良好有序开展,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章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准确向乙方提供。

3.负责乙方的医疗行为、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负责审核拨付乙方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减免补偿的相关医药费用。

5.指导、培训乙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业务。

第二章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服从甲方的管理、指导和监管。

2.负责制定内部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3.为就诊人员正确宣传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年度实施方案。

4.为参合人员办理出院现场减免补偿手续。

5.认真执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总额付费办法》、《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办法》。

6.为甲方和参合人员提供病情证明和报销材料,保存好病历和处方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审查工作。

7.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三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统计管理

1.乙方必须认真准确、及时做好参合人员的信息录入、核对等维护工作。

2.乙方重点做好本辖区内参合人员就医、住院、业务收入、分类汇总等信息统计工作,必须保证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医疗消费信息、医疗服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3.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类信息统计表,并准确及时上报,要认真归档并保存好参合人员有关医疗文书、医疗费用收据存根等资料,并提供甲方抽查和审核。

4.乙方充分利用医院管理系统与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门诊和住院即时结报。

第四章医疗服务

1.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参合人员在乙方诊疗过程中,由于乙方服务态度差、弄虚作假、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乙方经办医护人员在诊疗时要核对人与证、证与病、病与量、量与费等情况,发现住院者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不符时应拒绝记账并暂扣医疗证,及时通知甲方。

凭无效证件就诊住院或冒名顶替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4.乙方对参合人员必须进行门诊及住院情况分类登记:

处方、病历、医嘱单书写要求清晰、准确、完整,并按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使用涂改液进行涂改,否则,按伪造病历处理,甲方不予审核拨付医疗款项。

出院时为参合人员提供详实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和填写相关报账资料和报表,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如发现套骗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5.乙方必须保证为本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6.乙方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得拒收病人,不得挑选病人,杜绝诱导病人住院、挂名住院、门诊输液变相住院、分解住院和延长住院等违规行为。

若经调查发现,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垫付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7.参合人员需住院治疗,但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乙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往上级医院的手续,需到县外住院治疗的还须告知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8.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限价规定,对属于限价范围而超标准收费和分解、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必须无条件退还参合者,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按涉及的医疗费用进行2-5倍经济处罚。

第五章诊疗项目规定

1.乙方所执行的诊疗收费价格必须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范围相应类别收费,诊疗目录参照《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执行。

如确因病情需要提供超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需由参合人员承担费用的,应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对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服毒、吸毒、犯罪行为等凡属合作医疗规定不予减免补偿的,乙方不得进行合作医疗补偿。

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拨付。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诊疗项目有关规定。

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各种化验、检查应根据病情选择合适的项目,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须经县合管中心审批方可实行减免补偿。

对参合人员实行大型医疗仪器检查阳性率不低于医院分级管理的标准,乡镇医疗机构大型医疗仪器检查阳性率不低于60%,参合人员在其他同级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充分利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3.为参合人员进行检查治疗时,不得按所开检查单、所开处方量提取奖金或回扣,一经发现,且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所涉及费用进行2-5倍经济处罚。

4.乙方应在醒目处设立公示栏,将《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减免补偿名单及监督电话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药品管理

1.社区服务中心及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用药100%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和《云南省新增166种基本药物》执行,社区服务中心及中心卫生院可申报备案后增加50中非基本药物。

2.按照医学常规和医学原则,合理控制参合病人的用药量。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所发生医药费用控制在200元内;出院带药原则不超过7日用量,特殊慢性病可放宽到二周,出院带药药品费用控制在400元内。

3.规范进药渠道,统一药品价格。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卫生局药品采购中心采购本辖区内所使用的药品,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必须在当地卫生院进购药品及耗材,乡镇合管站必须以“每月在卫生院实际进购的药品、耗材量”为参数,来审核兑现村卫生室合作医疗减免补偿资金,除库存药品外,村卫生室全年政策范围内补偿的药品、耗材量超出在卫生院进购的药品、耗材量的,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由各卫生室承担。

4.创建标准化药房建设。

乙方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创建标准化药房达标建设,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5.乙方必须在醒目处设立公示栏,将基本药物名称、价格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费用结算

1.每月30日前,乙方将本月所发生的参合农民门诊补助汇总审批表、减免补偿登记册、用药清单、发票等报送甲方审核,审核合格后,甲方给予支付所补偿的医药费用。

2.甲方每月对乙方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总量的5%。

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2-5倍的比例从拨付中扣除。

3.参合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的,经甲方查实后,如情况属实,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将不属于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不坚持因病施治,不提供符合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服务;套取或骗取合作医疗基金以及门诊转住院等其他违反合作医疗规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追回不应由合作医疗支付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5.甲乙双方实行后付费制结算办法。

甲方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

即乙方按规定先办理支付,为参合人员减免补偿的费用。

6.门诊就诊平均处方值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控制在45元,村级控制在35元;各乡(镇)卫生院季度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200元,中心卫生院季度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超过规定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内容,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提出终止意见。

3.甲乙双方无论何种理由终止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协议期限满前1个月,甲方将按服务协议组织检查考核,考核合格的,双方续签协议;考核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限满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因此产生的后果有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5.被取消的定点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继续申请。

6.甲方将对乙方按《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目标考核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按协议执行,不合格的给予限期整改。

7.其他需明确事项:

(1)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宣传合作医疗政策,组织发动辖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文件形式完善,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3)本协议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4)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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