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MW调度运行规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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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W调度运行规程版
前言
为了规范乌拉特发电厂调度运行的标准化管理,保证机组设备的正常生产和安全运行,使机组设备的调度管理、运行方式、事故处理达到程序化、规范化,结合乌拉特发电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为运行规程,由于资料及经验有限,本标准在今后的实践中还需进一步补充修订,若规程中有与相关法规冲突时,应以法规为准。
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若与生产实际不符,望及时提出意见进行修改。
本标准的解释权属乌拉特发电厂运行部。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运行部、生产部、安监部正副部长及专工、总值长、值长、班长(主控)、各专业主管及技术员、各检修队队长、副队长及技术员、检修班长。
300MW机组调度运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乌拉特发电厂300MW机组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运行方式、事故处理原则及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乌拉特发电厂#4、5机组的运行管理、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
2规范性引用标准及文献
机组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运行说明书。
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图纸、资料等。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华能集团公司
《安全规程制度汇编》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预防措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术语和定义
3.1运行调度
按照上级生产调度计划的要求和乌拉特发电厂设备的具体情况,对乌拉特发电厂生产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并通过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积极预防失调和故障的发生,使生产各个环节协调一致,充分利用设备的发电能力,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优化发电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方式,在确保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营的情况下,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发电效益。
4职责
4.1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职责
4.1.1对本厂的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1.2领导和指挥重大事故的处理,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4.1.3检查、督促本厂各岗位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指令。
4.1.4对本厂运行生产和检修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4.2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4.2.1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厂运行调度管理工作。
4.2.2领导全厂运行人员,贯彻执行运行操作规程、安全工作规程和反事故措施,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4.2.3有权拒绝执行违反上级规定、《安全规程》和《运行规程》的指令。
4.2.4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运行规程》的有关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命令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4.2.5领导运行部技术人员共同做好运行管理工作,对本厂运行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4.3运行部部长的职责
4.3.1负责组织全厂运行人员贯彻执行运行规程、安全工作规程和反事故措施。
4.3.2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运行规程》的有关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命令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4.4值长的职责
4.4.1值长是当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4.2值长是当值运行生产指挥和组织者,对自己发出的命令负责。
4.4.3值长对当值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文明生产负责。
4.4.4值长是当值事故处理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4.4.5值长对调度命令严格执行,对拒绝执行调度命令产生的后果负责。
4.4.6值长受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总值长的领导,负责当值生产调度工作。
4.4.7值长在行政和技术业务上直接受运行部部长、总值长领导,在调度业务上受中调调度员的领导。
上级领导(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应通过运行部部长、总值长给值长发布命令、下达指标。
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给值长发布命令。
值长事后应及时汇报运行部部长、总值长。
运行部部长和总值长不在电厂时,值长直接受总工程师领导,应及时向总工程师请示、汇报工作。
4.4.8值长在值班期间对全厂发电设备、系统的运行和备用、检修,负全面调度、指挥、审批、许可的责任。
4.4.9值长在值班期间应合理调度、安排运行方式(大的方式变动应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并汇报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总值长,通知有关部门)。
应在保证机组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机组AGC负荷指令要求,尽可能发挥机组效益,做到安全、经济、多发、多供。
4.4.10值长在当班期间是全厂重大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调度者,对自己发布的命令负责,对当值发生的人为责任事故负行政责任。
4.4.11值长的操作命令应下达给班长(主控)。
在必要时也可直接下达给有关值班员,事后应通知班长(主控)。
4.4.12值长负责联系、协调与外单位及各部门、专业之间的有关工作。
4.4.13值长要认真、如实作好运行日志及各种台帐的记录工作。
4.4.14当现场生产需要时,值长有权调动检修人员、车辆、消防、医疗救护、保卫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等。
4.4.15发生异常情况及事故时,值长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事后应向有关领导汇报。
4.4.16值长有权监督、检查所有操作执行情况和设备检修情况。
4.4.17值长有权对违反劳动纪律、不听从命令、不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运行规程》的人员,停止其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4.18值长有权对在生产中有较大贡献的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
4.4.19出现异常和事故后,值长有权组织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事故原因,提出报告和意见。
4.4.20值长对本值人员的工作质量有指导、监督权,有权对当值人员进行考核。
4.4.21接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后,值长应迅速执行,不得延误,并及时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如实汇报执行情况。
如果认为该命令不正确时,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由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决定原调度命令是否执行。
但当执行该项命令会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值长如无故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均应负责。
4.4.22对进入生产现场的无关人员,值长有权进行阻止和通知保卫部门。
4.4.23对在生产现场有碍人身、设备安全的一切违章作业,值长有令其纠正直至停止工作的权利。
在事故处理时,值长有权直接向运行人员发布操作命令。
4.4.24为了维护调度系统的权威性,值长有权拒绝执行非调度系统下达的操作命令(对明显威胁人身、设备安全者除外);值长有权调度各设备维护人员,设备维护人员得到值长有关现场故障和缺陷的通知,必须及时安排或亲自到现场检查处理。
4.4.25值长应掌握来油、来煤、来氨、来粉、耗煤、供汽、供水情况以及油、煤、氢、氨、石灰石粉等的储备情况。
4.4.26值长应监督煤、汽、水、氢、油、石灰石粉等品质。
5调度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5.1调度管理的任务
5.1.1组织全厂生产系统完成上级调度下达的各项操作调整任务。
5.1.2组织指挥全厂生产、设备运行及系统操作。
5.1.3制订并执行主、辅设备及系统运行方式,充分发挥主、辅设备潜力,使全厂生产处于最经济状况下运行。
5.1.4指挥全厂的事故处理,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并落实有关技术措施。
5.1.5编制调度范围内设备检修进度表并批准检修。
5.1.6对调度范围设备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远动通讯装置负责运行管理。
5.1.7负责组织或参加大型试验。
5.1.8对全厂各有关单位完成调度计划及执行调度命令情况进行汇总考核。
5.1.9负责联系上级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及其它事宜。
5.2乌拉特发电厂内部调度指挥系统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总值长、值长、班长(主控)、各生产岗位值班员构成正常的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其指挥关系见下图。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总工程师
运行副总工程师
运行部部长
总值长
值长
值班员
班长(主控)
注:
箭头指向为调度命令发布方向。
5.3值长汇报制度
5.3.1当机组发生锅炉灭火、“四管”泄漏、机组与系统解列、设备损坏、人身轻伤等不安全情况时,机、电、炉第一主控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故障设备所属检修队值班人员,值长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故障设备所属检修队队长,之后逐级汇报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检修副总工程师、安监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总值长。
5.3.2现场生产电话2855、2866,除值长及相关领导外,其它任何人不准占用。
在处理事故中,值长尽可能使用电话2855,以保留电话2866的畅通。
5.3.3生产现场发生特大、重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群体中毒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水源中断事故、电网事故、全厂停电事故、有可能造成机组停运的重大断煤事故、火灾事故时:
值长第一时间向厂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检修副总工程师、安监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汇报并通知故障设备所属检修队队长。
5.3.4有计划的启机、停机、各种大型试验,值长应向生产指挥中心、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检修副总工程师、安监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总值长汇报,并通知各检修队长及运行各专业主管。
5.3.5遇有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值长不能解决时应向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总值长汇报,听取指示。
5.3.5.1关于煤、油、灰、水、氨、石灰石粉高低警戒线的汇报按厂部下达规定执行。
(详见附录Ⅲ)
5.3.5.2影响机组出力的设备异常、故障情况。
5.3.5.3机组的启、停。
5.3.5.4中调下达的方式及保护、自动装置的投退。
5.3.5.5凡中调调度及管理的设备的检修及事故处理。
5.3.5.6主线路停电及故障处理。
5.3.5.7机组公用系统的投运和停运及故障处理。
5.3.5.8汽水品质不合格与标准相差较大的情况。
5.3.5.9生产现场发生火灾及灰库异常情况。
5.3.5.10在生产过程中,遇有需向外单位上级部门汇报的问题。
5.3.6凡发生影响机组设备安全和机组出力的缺陷,运行班长(主控)应迅速通知检修人员,同时值长汇报生产值班领导。
要求检修人员接到通知后白天应在15分钟内,夜间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
相关生产值班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
必要时,要求运行部、运行专业值班人员白天应在15分钟内,夜间30分钟内到现场,协助处理。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值长汇报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生产部部长、总值长,作好记录,并根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4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5.4.1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现场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值长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实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上岗,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5.4.2现场设备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的设备命名和编号。
运行部应将设备命名和编号进行统计、整理,并进行备案。
5.4.3调度系统发令人应对所发布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发布调度指令必须使用规范化调度术语。
5.4.5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程序
5.4.5.1互通姓名,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并记录内容。
5.4.5.2复诵调度指令,核对无误后立即执行,任何人不能干涉调度命令的执行。
5.4.5.3如受令人认为接受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由其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发令人重复该指令时,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理由汇报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如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人员及不允许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均应对此负责。
5.4.5.4调度指令执行完毕,应将具体时间、执行情况汇报发令人,并作好记录。
5.4.6一切调度指令和领导的重要指示,应认真执行,并记录、录音。
5.4.7所有调度设备的操作调整由该级调度发令。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属值长调度的设备状态(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者除外,但在操作完毕后应立即汇报值长)。
5.4.8属值长调度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值长应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5.4.9值长调度管辖设备系统的检修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在开工前应征得值长同意。
5.4.10厂长或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发布的调度指令一般应通过运行部部长、总值长下达给值长。
5.5调度设备管辖范围
5.5.1中调调度设备
220KVI、II母线,PT及相关刀闸,乌前I线、乌前II线、220KV断路器及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4、5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及其中性点接地刀闸、启备变及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4、5机组AGC装置、AVC装置。
5.5.2值长调度设备
范围
内容
包括部分
汽机
电动给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空冷设备、辅机循环泵、除盐水补水系统、消防系统、暖通供热系统、厂区、生活区供暖系统、供暖抽汽及供暖首站系统。
热控、电气保护
锅炉
空气预热器、吸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制粉系统、燃油泵、辅汽系统、脱硝系统、低低温省煤器系统。
热控、电气保护
电气
高厂变、6KV母线及PT、干式变、380V母线及PT、柴油发电机、UPS电源。
继电保护
化学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氢气供气系统、氨站设备、除盐水制水系统。
热控、电气保护
除灰
电除尘系统、脱硫系统、捞渣机系统。
热控、电气保护
输煤
#6皮带。
电气
供水
九公里315进线刀闸、315-0接地刀闸、316进线刀闸、316-0接地刀闸、十九公里315进线刀闸、315-0接地刀闸、316进线刀闸、316-0接地刀闸。
九公里和十九公里35KV母线、开关、35KV刀闸、主变。
电气
5.5.3中调管理设备
空气预热器、吸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制粉系统、电动给水泵、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
5.5.4值长管理设备
范围
内容
包括部分
汽机
定子冷却水泵、交直流润滑油泵、交直流密封油泵、启动油泵、抗燃油系统、冷油器、氢系统干燥器、顶轴油泵、盘车装置、轴封系统。
热控、电气保护
锅炉
火检风机、空压机系统、吹灰系统。
热控、电气保护
电气
直流系统。
自动装置
化学
生产补水泵、除盐水泵、复用水泵、工业回收水泵、污水处理。
热控、电气保护
除灰
氧化风机、空压机、真空皮带机、粉仓制浆系统、灰库系统。
电气保护
输煤
斗轮机、卸车机、碎煤机、叶轮给煤机、#1-#5皮带。
热控保护
供水
深井泵、升压泵。
电气保护
注释:
调度设备:
指该级调度直接下令操作调整的设备。
管理设备:
下级直接调度的、其状态改变对系统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前必须征得本级调度许可的设备。
5.6调度设备缺陷管理
5.6.1属上级调度或值长调度管辖的设备应保持运行或完好备用状态。
5.6.2遇有设备存在缺陷或设备异常运行,各专业班长(主控)应立即查明缺陷部位、性质、异常运行原因,汇报值长,并通知设备所属检修责任人。
5.6.3当值发现的能够在运行中处理的设备缺陷,值长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无人处理,值长应作好记录并汇报有关值班领导。
5.6.4遇下述情况之一者,有关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变电站的值长应立即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5.6.4.1机组故障跳闸。
5.6.4.2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全停。
5.6.4.3发生电网解列事故。
5.6.4.4大面积停电或重要用户停电。
5.6.4.5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5.6.4.6重大伤亡事故。
5.6.4.7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5.6.4.8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5.7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5.7.1设备检修申请范围
5.7.1.1属于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或由其整定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改变定值、改变接线工作均需向中调办理申请手续。
检修队负责人需在计划检修前一个月10日前提交检修申请。
5.7.1.2属于值长调度的设备检修或热工保护、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改变定值、改变接线工作,亦需办理申请手续(公司审定计划检修项目除外)。
检修队队长应在计划检修前一日11点前提出书面检修申请,值长在计划检修前一日17:
00前批复检修申请,通知检修队队长。
如次日不具备检修条件,值长应在计划检修开工前通知检修队队长,并说明原因。
5.7.1.3影响机组出力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重大影响的试验工作,必须向中调提出申请。
5.7.2事故检修申请
5.7.2.1属于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临时抢修,设备检修负责人必须征得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同意后,向值长提出申请,由值长向上级调度员报出,并汇报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检修副总工程师、安监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总值长。
5.7.2.2上级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当值可以完工且对系统供电及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的设备临修。
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值长必须提前6小时向上级调度员报出。
5.7.2.3事故检修申请,值长可随时向上级调度员提出,紧停后12小时内补办事故设备检修申请手续。
5.7.2.4值长管辖设备的临修工作,设备检修负责人可随时向值长提出申请,值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对运行方式和机组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临修申请应请示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同意,向生产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检修副总工程师、安监副总工程师、运行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总值长汇报。
5.8有功、无功、汽水品质的管理
5.8.1#4、5机组设计出力
锅炉蒸发量
t/h
最大蒸发量
额定蒸发量
不投油稳燃蒸发量
投油稳燃蒸发量
1056
943.8
566.3
377.5
机组出力MW
329.137
300
150
120
5.8.2#4、5机组应严格按调度给的AGC指令接带负荷。
如由于我厂原因负荷不能达到调度给定负荷要求时,应立即汇报上级调度员,以便系统采取措施。
5.8.3值长应详细记录调度员有关负荷调整指令及我厂影响负荷的原因。
5.8.4#4、5机组投入自动励磁调节方式,当母线电压偏离规定值时,应及时调整全厂无功出力,如仍不合格时联系上级调度员进行调整。
5.8.5220KV升压站母线最高运行电压为(242)KV。
5.8.6220KV母线电压不得偏离规定值,应根据中调按季节编制并下达的电压监控曲线进行调整和控制。
5.8.7#4、5机组无功功率运行范围应在发电机出力图规定的范围内。
5.8.8#4、5机组机组水汽质量控制指标如下表:
5.8.8.1启动期间质量标准
5.8.8.1.1启动期间蒸汽质量标准
电导率(H+交换后)
二氧化硅
铁
铜
钠
μs/cm
μg/kg
μg/kg
μg/kg
μg/kg
≤1.00
≤60
≤50
≤15
≤20
5.8.8.1.2启动期间给水质量标准
硬度
二氧化硅
铁
溶氧
μmol/L
μg/kg
μg/L
μg/L
≤5.0
≤80
≤75
≤30
5.8.8.1.3机组启动时,凝结水回收质量标准
外形
硬度
二氧化硅
铁
铜
μmol/L
μg/L
μg/L
μg/L
无色透明
≤10.0
≤80
≤80
≤30
对于有凝结水处理的系统,含铁量不应大于1000μg/L。
5.8.8.1.4启动期间疏水质量标准
机组启动时,应严格监督疏水质量,当高低压加热器的疏水含铁量不大于400μg/L时可回收。
5.8.8.2正常运行质量标准
5.8.8.2.1除盐水水质控制指标
名称
指标
除盐水水质
硬度μmol/L
0
电导率(25℃)(μs/cm)
≤0.4
二氧化硅(μg/L)
≤20
5.8.8.2.2凝结水处理后水质指标
名称
指标
凝结水处理后出水水质
硬度μmol/L
0
DDH+(25℃)(μs/cm)
≤0.3
二氧化硅(μg/L)
≤20
铁(μg/L)
≤5
铜(μg/L)
≤3
钠(μg/L)
<1
5.8.8.2.3凝结水水质指标
名称
指标
凝结水水质
硬度μmol/L
0
DDH+(25℃)(μs/cm)
≤0.30
溶解氧(μg/L)
≤100
钠(μg/L)
≤10
5.8.8.2.4运行阶段水汽质量指标
名称
指标
给水控制值
炉水控制值
蒸汽控制值
YD(umol/L)
≈0(启动时≤5)
PH值(25℃)
9.2~9.6
9.0~9.7
Fe(μg/L)
≤20
≤20
Cu(μg/L)
≤5
≤5
N2H4(μg/L)
≤30
Na(μg/L)
≤5
SiO2(μg/L)
≤20
≤0.25mg/L
≤20
O2(μg/L)
≤7
含油量(mg/L)
≤0.3
DDH+(μs/cm)
≤0.2
<50
≤0.3
PO43-(mg/L)
<1
Cl-(mg/L)
≤0.5
含盐量(mg/L)
≤20(1
5.8.8.2.5发电机定子冷却水质量标准
名称
指标
定子冷却水
PH(25℃)
8.0~9.0
电导率(25℃)(μs/cm)
0.4~2.0
铜(μg/L)
≤20
YD(umol/L)
<2.0
溶解氧(μg/L)
≤30(全封闭式内冷水系统)
5.8.8.2.6减温水质量标准
锅炉蒸汽采用混合减温时,其减温水质量应保证减温后蒸汽中的钠、二氧化硅和金属氧化物的含量符合蒸汽质量标准。
5.8.8.2.7疏水和生产回水质量控制标准如下
名称
硬度,μmol/L
Fe (μg/L)
油(mg/L)
疏水
≤5.0
≤50
生产回水
≤5.0
≤100
≤1(经处理后)
5.8.8.2.8热网补充水质量标准
名称
溶氧,μg/L
总硬度,μmol/L
悬浮物(mg/L)
疏水
<100
<700
<5
5.9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管理
5.9.1自动发电控制装置(以下简称AGC)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调频、调峰,调整联络线潮流的重要措施之一。
凡统调发电厂装设的AGC装置均属中调调度设备,未经中调值调度员的许可不得擅自退出运行。
5.9.2发电机组AGC经中调值班员下令方可投入运行。
发电机组AGC运行方式变更前,中调应通知值长,确认无误方可执行。
5.9.3当投入AGC的发电机组发生异常或发电机组AGC装置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发电厂可停运该AGC装置,改为电厂就地手控,然后汇报中调调度员及有关部门处理。
异常处理完后,应立即向中调报出,并根据中调调度员指令恢复该AGC装置运行。
5.9.4当系统发生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