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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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654223217XK00100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县(市)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
(二)1:
5000、1:
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测绘成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测绘办
无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
受理申请人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行政主管部门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办事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资料,对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2、审查阶段:
业务科室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上报或者不予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四、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的;
3、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4223217XK00200
权限内测绘资质审核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按国家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测绘资质,依法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州、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应当向社会公告。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管理。
测绘资质单位
测绘办
无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
受理申请测绘资格的单位提交的《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可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单位住所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领先地位开聘任文件等证明资料,对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2、审查阶段:
业务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
资料齐全、符合程序颁发证书;
4、事后监管: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四、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的;
3、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4223217XK00300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以外,按下列规定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备案;
(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用地,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地、州、市、县(市)的建设项目的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机关
建设用地科
无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
受理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的请示、审查意见、一书四方案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
作出行政许可、上报或者不许可、不予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
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四、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的;
3、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4223217XK00400
权限内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开垦国有荒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0公顷不足6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6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3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兵团系统一次性开垦其荒地30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超过30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垦,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公民
农管办
无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
告知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申报资料清单;审查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
对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要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意见要准确、全面,表述要明确、具体。
3.决定阶段:
符合条件的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报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作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
经阿勒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有关批准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5.监管阶段:
对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批准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1〕48号)
三、申报审查程序及材料:
(一)申请呈报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开发用地,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用地报批的前期审查工作,核实开发土地的权属、地类、范围、面积、对开发规划、用地政策审查把关,出具审查意见。
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填写土地开发用地呈报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县(市)人民政府呈文报州、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并抄报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土地开发用地的合理性,并出具审查意见。
符合报批条件、材料齐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汇签土地开发用地呈报审批表,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呈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呈报材料:
1、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土地开发用地的请示文件2、土地开发用地呈报审批表3、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地州市级国土资源、水利、畜牧、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5、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6、涉及塔里木河流域的土地开发用地,还需提供塔里木河流域水利主管部门的用水意见7、县(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开发用地请示文件8、县(市)级国土资源、水利、畜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9、开发单位或个人与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草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只限有偿方式供地的项目)10、开发单位或个人与原土地(草场)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11、原土地(草场)使用权人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土地(草场)权利证书12、开发单位和个人是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13、银行资信证明14、涉及土地开发用地范围的1:
1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要求1980西安坐标系;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现状图)15、土地开发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要求为1980西安坐标系)16、土地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图以上材料抄报时资料两套、图件一套、可行性研究报告十五套。
申请国家、自治区资金投入的土地开发项目可以不提交第12、13项材料。
(三)受理各地抄报的土地开发用地报件材料由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大厅受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来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的土地开发用地请示转办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限期补正,按时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补正也不说明原因的,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及报批资料退回申请报文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
(四)审查报批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自治区水利、畜牧、林业、环保、农业等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
在综合各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用会审办法,对土地开发用地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议。
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退回申请报文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土地开发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开发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有关州、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字样。
同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发放。
(五)实施土地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土地开发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除外),同时安排开发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六)验收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开发期限届满的30日内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经县级、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验后,由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呈报验收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土地开发合格证书》,由开发用地所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整改,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批准的开发期限内未完成开发规划设计任务,又不申请延期的,或延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告知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申报资料的;2.未按规定受理或未受理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申请资料的;
3.未按规定作出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审查意见的;4.未按期下达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批准文件的;5.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5
654223217XK00500
权限内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行政机关
建设用地科
无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
受理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建设项目预审申请、初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
作出行政许可、上报或者不予许可、上报决定(不予许可、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
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四、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