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知识点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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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知识点复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知识

第一章绪论

·课程重点:

1、环境的概念及其分类;2、资源的概念及其分类;3、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其分类;4、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课程难点:

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其分类。

·课程教学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与人类的关系、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当代中国的环境资源问题、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境资源法学;

2、理解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3、掌握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课程知识:

1、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作业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

环境总是以某一对象为中心而言的,人们把这个中心对象称为主体,把围绕着中心对象的周围世界成为环境。

2、环境的分类:

(1)按照环境要素形成原因分为:

①自然环境;②社会环境(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

(2)按照环境要素分:

①大气环境;②水环境;③海洋环境;④土壤环境;⑤生物环境;按照环境功能分:

①农业环境;②工业环境;③交通环境;④生产环境;⑤生活环境;⑥旅游环境;

(3)按是否为人类居住区分:

①生活环境;②生态环境;

3、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它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狂砍等自然要素,以及阳光、风力、地热、潮汐能等能量;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

4、自然资源的分类

(1)根据自然资源的利用限度分为:

①可更新资源;②不可更新资源;③恒定资源;

(2)根据自然资源的存在形态分为:

①土地;②森林;③草原;④水;⑤矿产;⑥野生动植物等;

5、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

环境资源问题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生活,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现象。

6、环境资源问题的分类:

①原生环境;②次生环境(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环。

7、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①萌芽阶段(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之前);②急剧发展、局部恶化(工业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③区域化、国际化和全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

8、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阶段发展:

大跃进时期(严重后果)---文化大革命时期(触目惊心,一度恶化)---1973年至1978年(保护开始,但是环境问题仍处于问题加剧期)---改革开放后(保护事业迅速发展,但是环境问题不容乐观)---至今(保护力度加大,不断改善)。

9、环境资源保护:

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发展的关系,促进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证自然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10、环境资源保护发展不平衡,分为三个阶段:

(1)从1949年至20世纪60年代末,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

(2)从20世纪70年代初至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起步阶段;(3)从1978年至现在,是中国环境保护发展、兴盛阶段,称为改革开放时期的环境保护。

环境与环境资源法的关系?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法概述

·课程重点:

1、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2、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3、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4、环境法律监督。

·课程难点:

1、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2、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课程教学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性质、目的、作用、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地位、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实施的概念、意义;

2、理解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适用范围、环境守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

3、掌握环境资源法的特点、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适用范围、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课程知识:

1、环境资源法的特点: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综合部门法);科学技术性(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公益性(可持续发展为价值);

2、现代环境资与资源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分为两个阶段:

(1)斯德哥尔摩时期(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

·外国资源法发展总特点:

逐渐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阶段;

(2)可持续发展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

·外国资源法发展总特点:

全面、蓬勃发展。

3、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立法趋势:

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立法--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为树立科学发展观搭建政策平台--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4、环境与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一、宪法

(1)概念:

根据环境与环境法的各种渊源形式及其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与环境法的内部结构;

(2)宪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华宁保护职责:

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公民环境权利义务:

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

”这一规定是公民主张环境权的基础,也是防止滥用个人权利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基本环境义务规范。

·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宪法第9条规定:

“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规定: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5、二、环境与环境保护法律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

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对象、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护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任务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或特定污染防治对象或者就环境保护的特定方面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单项法律。

包括:

①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律;②以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为目的的法律;③以生态保护为目的的法律。

(3)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包含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涉及环境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些法律规范也是我国环境体系的组成部分。

6、三、环境资源行政法规

(1)概念:

指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

(2)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呢个规章;

(3)数量非常多,“--条例”、“--实施细则”

7、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省-条例”

三、行政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管理办法”

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体例

(1)统管与分管部门执法平等;

(2)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多元性:

政府、环保部门、其他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等;

(3)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政出多门、九龙治水;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职能,力避九龙治水。

8、环境与资源资源法的实施包括环境守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法律监督;

9、环境执法方式包括:

环境行政许可/检查/调解处理/处罚/复议/强制执行;

10、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

(1)主体具有特殊性;

(2)目的具有特殊性;

(3)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重点:

1、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2、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课程难点:

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课程教学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各项基本原则的产生、贯彻;

2、理解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3、掌握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课程知识:

1、环境与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

(1)含义:

环境法在创新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准则。

是由环境保护法规定,用以知道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原则性规范。

(2)需要条件:

①必须是由环境法律确认或体现的准则性内容;②必须是环境法特有的原则,体现基本特点;③效力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④必须是负载环境法根本价值,揭示环境法基本原理的基本准则;⑤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3)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区别:

①构成要素;②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③适用范围;④系统性;

(4)环境法和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担害担责原则。

2、具体原则含义:

(1)保护优先原则:

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上,应当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决定。

(2)预防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先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包含的两层含义:

①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损害预防、科学上确定、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引起的损害结果);②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

(风险预防:

不以科学上不确定性为理由拒绝或者延迟采取预防环境问题产生的措施)

·预防原则的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3)公众参与原则:

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力,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力。

·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与司法救济权;

(4)损害担责原则:

是指对环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回复环境、修复生态或支付上述费用的法定义务或法律责任。

·来源为:

“污染者付费”限于经济上的给付;“污染者”范围不明确,太狭隘;

·主体:

包括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的开发者和利用者、生态资源破坏者。

但是当前尚不能涵盖有关自然资源的利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对自然资源的权利人或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相应补偿。

·内涵:

环境损害、责任形式;

·实施:

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或税制度、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法基本制度

·课程重点:

1、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各项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课程难点: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课程教学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分类;

2、理解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各项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3、掌握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各项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课程知识:

1、环境基本制度

(1)含义:

是调整环境资源关系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法律化的体现,是一个综合各种调整手段的法律规范体系。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不同,大致分为:

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②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制包括:

环境规划、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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