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厂检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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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检验规范
电梯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版本号:
A0GS-QZ07-2017
发放部门:
质管部持有部门:
总经理、总经办、质保工程师、质管部
产品出厂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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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_2017年06月15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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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A0
新编制
2017年6月15日
1.目的
对交付用户电梯产品的质量及特性进行检验和试验,以确保未经检验及试验的产品和有缺陷的产品不交付用户。
同时产品符合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为了加强产品出厂和包装的管理和控制,使出厂产品规范,运输安全可靠,特制订产品出厂技术规范。
2.范围
适用于对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产品的出厂检验与性能试验。
适用于适用于本厂产品出厂要求及包装的操作、验收及包装后的仓储管理和运输质量控制。
引用标准:
GB/T9174—2008一般货物运输通用技术条件
GB/l9l一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1号修改单
GB8903—2005电梯用钢丝绳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24478-2009电梯曳引机
GB5072.1一1996电梯T型导轨
3.职责
3.1质管部负责负责发运前质量控制点的检验,并根据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
最终出厂装箱前成品零部件及木箱的检验和试验及交付资料的完整性检查验收,并负责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的委托。
3.2工程检验部负责质量控制点的管理,编制作业指导书、工序质量分析表、质量控制点流程图等质量控制点管理文件。
负责交付用户前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定及本公司技术标准和用户要求。
3.3生产车间负责包装、装箱、装车工作的实施。
负责按质量控制点文件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3.4技术部负责装箱出厂清单及规范的制订;
3.5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4.工作程序
4.1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的重要手段。
必须严格按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检验等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
4.2产品完工后,有生产车间和工程安装部通知质管部及工程检验部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质量检验员将检验和试验结果记录,记录要完整,字迹要清晰;
4.3最终产品的相关检验和试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和试验;
4.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检验和试验。
检验和实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交付;
4.5当条件不能满足时,由质管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属国家认证有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和试验;
4.6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完成后,由工程检验部主管和质保工程师确定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如产品判定为合格,可签发“产品合格证”,如判定为不合格,按《不合格控制流程图》的规定进行处理;
4.7每一次检验和实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记录,记录应及时、清晰、完整,并能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4.8质量检验员应得到授权,并在授权的质量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工作;
4.9质量控制点的设点原则
4.9.1工艺文件有特殊要求,对下道工序的加工、装配或交付后运行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9.2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中出现质量问题较多的薄弱环节;
4.10质量控制点涉及的控制文件
4.10.1作业指导书;
4.10.2 质量控制点流程图;
4.10.3 质量控制点明细表;
4.10.4质量控制点的各种控制文件分别由技术部、质管部、检验责任工程师负责编制和审核并经质保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11质量控制点人员职责分工
参与质量控制点日常工作的人员主要有:
操作工、安装工、技术员、检验员,其职责分工如下:
操作工、安装工——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本工序质量控制方法;明确控制目标,正确测量,认真自检,自作标记并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做好设备的维护工作和点检工作;发现工序异常,迅速向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报告,请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
技术员——认真熟悉图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搞好图纸的会审工作;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资料,并向班组人员进行交底;参加质量检查活动和技术会议,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巡回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杜绝不文明、不安全的施工操作;认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检验员——按作业指导书对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把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操作者,并作好记录。
同时监督检查操作者是否遵守工序控制要求,并向车间和工程技术人员报告重要信息。
做好控制点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把掌握的质量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研究纠正措施。
4.12检查和考核
4.12.1按质量控制点文件的规定由操作工和班组长进行自检
4.12.2由车间和工程领导、检验员组织进行控制点的检查
4.12.3检验员结合控制点产品进行检查
4.12.4每次检查都应做好记录,并作考核的依据
4.12.5当质量控制点出现异常时,由质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异常现象
4.13成品出厂
4.13.1业务上由质检部门负责指导、负责装配工序、性能检查、出厂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
4.13.2检验员应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技术标准及装配、安装工艺要求,结构特点作用,掌握一般技术测量知识,专用量具实验设备的主要方法;
4.14质管部、
4.14.1严格执行“成品出厂及安装质量检验细则”和“不合格品控制流程”,督促工人按图样、按工艺、按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首检、自检、互检、送检;
4.14.2随时巡检各生产安装工序,对关键工序重点检查,发现违反技术要求生产和不合格品时,有权制止和责令责任人返修,及时向上级反映问题;
4.14.3按产品完工出厂检验细则的项目要求组织进行全查和抽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和在检验单上签字;
4.14.4检查工作要严肃认真,测量准确、数据真实、结论正确,主动配合车间、安装进行全部出厂试验;
4.14.5对安装及用户退回的产品及时进行检验,将检验结论通知相关部门。
4.15不良品处理
4.15.1在生产及安装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向质检部及车间反映,经技术、质检部门确定,并采取有关措施;
4.15.2协助车间、采购部门做好隔离工作;
4.15.3按要求做好各项检测原始记录,项目齐全,数据准确,并整理交质检部保留备查;
4.16生产、工程部质量责任
4.16.1保管爱护图纸及技术资料不得遗失,检测设备器具应正确使用,使用前检查其是否准确;
4.16.2保持工作场地整洁,图纸资料不涂改,监测器具妥善保管,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4.16.3制定产品生产质量指标和质量改进计划,贯彻执行质量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4.16.4提出整改措施,检查生产执行情况,监督实施整改措施实施情况;
4.16.5对生产、安装组织过程中的质量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季、月计划,行使生产、安装指挥调度权,严守工艺纪律和质量管理制度;
4.17技术部质量责任
1)对新产品试制,工艺实施及工艺技术资料的正确统一,完整性负责,组织解决产品生产、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2)贯彻执行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企业技术指标,检查生产/安装中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
4.18质检部质量责任
1)对生产、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负责全厂质量指标的考核工作,及时提出质量分析报告;
2)对不合格品或工序的原材料、半成品、项目有权作出不投产,不流入下道工序;
4.19一般要求
4.19.1产品包装应保证在正常的贮运条件下,自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致造成产品或零件锈蚀、损坏及丢失。
4.19.2包装箱一般应采用木材和胶合板(多层板)制作,亦允许采用经试验证明性能可靠的其它代用材料,但无论采用何种材料,其底座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
4.19.3包装箱的框架、顶盖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框架结构形式可参见GB7284《框架木箱》执行。
4.19.4包装箱用木材制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9.5木材品种选用无虫害材料。
4.19.6枕木及框架的含水率一般不大于3%。
4.19.7枕木及框架要采用二等或三等材料:
侧板、底扳、顶板、支撑等可用胶合板(多层复合板)等材料。
木材等级按GB/T155《原木缺陷》和GB4823《锯材缺陷》的规定执行。
4.19.8包装箱的外部尺寸和重量应符合运输部门有有关规定。
4.19.9产品或部件不能大于箱顶及四周内壁尺寸。
4.19.10电气产品或防水部件必须加罩塑料薄膜。
薄膜罩面不得有易积水的凹陷,薄膜厚度不得小于0.08mm。
4.19.11防震、防划伤部件应根据被包装品的防护要求,可选用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聚氯乙烯等具有弹性的材料隔开。
4.20包装箱要求
4.20.1产品装箱时,重心应靠下,凡重心偏高者,应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
4.20.2易损伤产品或零部件必须用螺栓孔固定时,应采用相应的方法加以固定。
4.20.3散装件捆扎防护应牢固,不易散开。
4.20.4包装箱成箱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侧、端壁框架合缝处一般不应离缝;
⑵.钢钉不能中途弯曲和钉尖露出外面:
⑶.紧固包铁应整齐、牢固:
⑷.箱面标志应正确、清晰、整齐、耐久。
4.21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
4.21.1凡新设计的包装箱,包装材料或包装箱结构有较大改变时,必须进行起吊试验(大型包装箱),成品产品的包装箱还需作颠覆试验。
包装箱于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用。
包装箱封箱后,应找平衡重心,并加以标志。
4.21.2起吊试验
成品装箱后,按设计的起吊位置起吊,吊绳和箱顶面在横截面内的水平夹角为500一600,在正常起吊速度下,至少起吊二次。
起吊时,箱体无明显变形为合格。
4.21.3淋雨试验
将装有成品或零部件的包装箱水平放置,然后以不少于50mm/l0min的降雨量进行喷淋,洒水方向45度角。
包装箱除底面外,各面受淋不少于半小时。
喷淋完毕,清理内部然后拆箱进行检查,包装箱内不应漏雨,但允许有个别渗漏处及四壁流下的水滴。
4.21.4颠覆试验
采取防震措施的包装箱于封箱后,置于载重卡车的中后部,并加以固定,在中级路面的公路上以30km/h的平均速度连续行驶,行驶时间不小于3h,然后检查。
以外包装箱无破损及明显变形,内包装零件无松散、损伤及明显位移,被包装制品的有关性能、精度、参数等在规定的允差范围内者为合格。
注:
中级路面是指:
1)石或砾石路面;
2)伴砖或砾石路面:
3)石灰、沥青水泥加固路面;
4)石灰多合土(包装石灰炉渣土)路面;
5)不整齐石块路面;
6)其它粒料路面。
4.22随机技术文件
4.22.1随机技术文件包括:
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
4.22.2随机技术文件应用制塑料封装袋。
一般应放在控制柜箱内,并指出技术文件在此箱字样。
4.22.3随机文件应包含:
⑴文件目录;
⑵装箱清单;
⑶产品出厂合格证;
⑷机房井道布置图;
⑸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表);
⑹电梯功能表;
⑺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⑻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电气接线图;
⑼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
⑽安装说明书;
⑾易损件目录。
4.23包装箱箱面标志(唛头)
4.23.1包装箱箱面标志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增添标志:
⑴成品型号及名称;
⑵出厂编号及箱号;
⑶体积(长×宽×高)厘米;
⑷净重与毛重公斤
⑸收货单位:
⑹发货单位:
⑺包装贮运标志。
4.23.2包装贮运指示标志按GBl91—2008《货物贮运指示标志》执行。
4.23.3包装箱箱面标志应按规定的位置刷制或张贴。
4.23.4产品的包装运输应符合有关包装储运指示标记的规定。
4.23.5电梯零部件应按类别及装箱清单完好地装入箱内。
箱内零部件应垫平、卡紧、固定,对重块允许不包装。
4.23.6对于精密加工、表面装饰的部件,装箱时应防止相对移动。
电气部件及其他易损件应作防震处理。
电动机、控制柜等各种电气部件应装入防潮箱内。
4.23.7对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吊装应在出厂随机说明文件中详细说明。
4.24贮存
4.24.1产品应存放于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潮措施。
4.24.2存放于露天时,对包装箱应另设防雨措施,底部应垫以支承物,防止浸于水中。
4.24.3电气设备必须存放于室内。
4.24.4当存放时间超过3个月时,应检查零部件的完好情况。
5.质量控制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电梯及其所有零部件应设计正确、结构合理、遵守机械、电气及建筑方面的通用技术要求。
5.1.2制造电梯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合适的性能。
5.1.3电梯整机和零部件应具有良好的维修和保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5.1.4需要润滑的零部件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润滑装置;
5.2电梯工作条件
a)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
b)机房内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
c)运行地点的最湿月月平均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不高于25℃;
d)供电电压相对于额定电压的波动应在土7%的范围内;
e)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存在。
5.3整机性能
5.3.1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电梯轿厢在50%额定载重量时,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得小于额定速度的92%。
5.3.2乘客电梯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均不应大于1.5m/s2。
5.3.3当乘客电梯额定速度(v)为1.0m/s5.3.4乘客电梯的中分自动门和旁开自动门的开关门时间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乘客电梯的开关门时间s
开门方式
开门宽度(B)mm
B≤800
800
1000
1100
中分自动门
3.2
4.0
4.3
4.9
旁开自动门
3.7
4.3
4.9
5.9
5.3.5乘客电梯轿厢运行时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振动加速度(用时域记录的振动曲线中的单峰值)分别不应大于25cm/s2和15cm/s2。
5.3.6电梯的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在工作时不得有异常振动或撞击声响。
电梯的噪声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电梯的噪声值dB(A)
项目
机房
运行中轿内
开关门过程
噪声值
平均
最大
≤80
≤55
≤65
注
1载货电梯仅考核机房噪声值。
2对于v=2.5m/s的乘客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最大值不应大于60dB(A)。
5.3.7各类电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满足以下规定:
v≤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在±15mm的范围内;0.63m/s5.3.8各类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在0.4~0.5范围内。
5.3.9各类电梯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或保护功能,并能正常工作;
a)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保护功能。
b)限速器—安全钳系统联动超速保护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动作电气保护装置及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保护装置。
c)撞底缓冲装置(对于耗能型缓冲器还应包括复位保护装置)。
d)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
e)层门与轿厢门的电气联锁装置;
1)电梯正常运行时应不可能打开层门;如果一个层门开着,电梯不能起动或继续运行;
2)验证层门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紧急开锁与层门的自动关闭装置;
3)动力操纵的自动门在关闭运动期间,当有人穿过门口被撞击或即将被撞击时,应有一个自动使门重新开启的保护装置。
f)紧急操作装置和停止保护装置:
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措施。
滑轮间、轿顶、底坑应装有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保护开关。
g)轿顶应装设一个检修运行装置,如轿内、机房也设有检修运行装置,应确保轿顶优先。
检修运行应符合GB7588—2003中14.2.1.3的规定。
5.4外观质量要求
5.4.1轿厢、轿门、层门及可见部分的表面及装饰应平整,外表面不得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涂漆部分应光洁、色泽均匀、美观,漆层要有足够的附着力和弹力,不应出现漆膜脱落;粘接部位要有足够的粘接强度,不应有开裂现象。
5.4.2信号显示应明亮,各种标志应清晰,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5.4.3焊接部位的焊缝应均匀一致,焊点强度不应低寸:
母体金属的强度极限;铆接部位应牢固可靠。
5.4.4所有紧固件调整后应达到规定的锁紧力矩要求,不得脱落或松动。
5.4.5电梯安装后应保证各部位的位置正确;活动部位应运转灵活,相对位置及间隙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各部件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5曳引机
5.5.1曳引机应符合GB7588—2003中第12章的有关规定。
5.5.2曳引机在运行时不得有杂音、冲击和异常的振动。
箱体内油温不宜高于85℃。
曳引机制动器线圈和电动机定子绕组的温升与最高温度,不应大于GB/T13435的规定。
5.5.3曳引机箱体分割面、窥视盖等处应紧密连接,不允许渗漏油。
电梯正常工作时,蜗杆轴伸出端每小时渗漏油面积不应超过150cm2。
5.5.4曳引机装配后应做空载和负载检验,曳引机的各项性能检验结果宜符合GB/T13435的有关规定。
5.6限速器
5.6.1操纵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不应低于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且应小于下列数值:
a)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装置为0.8m/s;
b)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装置为1m/s;
c)对于电梯额定速度不超过1m/s的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5m/s;
d)对于电梯额定速度超过1m/s的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25v+
(m/s)。
5.6.2对于额定速度超过1m/s的电梯,建议选用接近3.6.1所示上限值的动作速度。
5.6.3对于额定载重量大,额定速度低的电梯,应专门为此设计限速器,并建议选用接近5.6.1所示下限值的动作速度。
对于额定速度低于0.4m/s的电梯,其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可将上述下限值提高。
5.6.4限速器动作速度调定后,其调节部位应有可靠封记。
5.6.5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紧力不应小于安全钳装置起作用时所需力的两倍,且不小于300N。
5.6.6在检查或测试时,应有可能在一个比5.6.1规定值低的速度下,通过某种方式使限速器动作并操纵安全钳装置。
5.6.7对重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高于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高于10%。
5.6.8在轿厢上行或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上或其他装置上应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开关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限速器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电梯恢复使用。
5.7安全钳装置
5.7.1轿厢应装有仅能在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装置。
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或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装置应能夹紧导轨而使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5.7.2各类安全钳装置的使用条件:
5.7.2.1按电梯额定速度选用轿厢安全钳装置:
a)v>0.63m/s,应用渐进式安全钳装置;
b)v≤0.63m/s,可用瞬时式安全钳装置。
5.7.2.2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装置,均应是渐进式的。
5.7.2.3若额定速度超过1m/s,对重用安全钳装置也应是渐进式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的。
5.7.3禁止使用电气、液压或气压方式操纵安全钳装置。
5.7.4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装置动作时轿厢的平均减速度应在0.2gn至1.0gn之间。
5.7.5在载荷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安全钳装置作用后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超过其正常位置的5%。
5.7.6如果轿厢或对重之下确有人能到达的空间存在,对重应装设仅能在其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装置。
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或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装置应能通过夹紧导轨而使对重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5.7.7轿厢安全钳应装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在安全钳动作之前或同时切断电动机供电电源。
5.8缓冲器
5.8.1缓冲器的适用范围
a)蓄能型缓冲器适用于v≤1m/s的电梯;
b)耗能型缓冲器适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5.8.2蓄能型缓冲器
5.8.2.1蓄能型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不应小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即
(m),且不得小于65mm。
5.8.2.2蓄能型缓冲器设计时,应满足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的2.5~4倍或为对重质量的2.5~4倍时达到5.8.2.1总行程的规定。
5.8.3耗能型缓冲器
5.8.3.1耗能型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不应小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
(m)。
5.8.3.2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下落撞击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gn,对大于2.5gn的减速度,其时间不应大于0.04s。
缓冲器的撞击速度应等于按5.8.3.1计算缓冲器行程时的速度。
5.9轿厢、轿门和开门机
5.9.1轿厢内部净高度至少为2m。
5.9.2轿厢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应符合GB7588—1995中8.2的规定。
5.9.3轿厢应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
a)使用者正常出入用的开口,
b)轿厢安全门和轿厢安全窗,
c)通风孔。
5.9.4轿厢壁、轿厢顶和轿厢底的机械强度应符合GB7588—2003中8.3.2的规定。
5.9.5轿厢地坎下面应设置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整个净宽度。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至少为0.75m,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该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