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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审查指南学习笔记资料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4)有关费用的审查,

2.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4.1请求书

4.1.1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4.1.2发明人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

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4.1.3申请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4.1.4联系人

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

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4.1.5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

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

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

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4.1.7地 址

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省××大学。

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4.2说明书

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

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

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

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4.3说明书附图

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

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4.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4.5.2摘要附图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

5.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5.2.2保藏的恢复

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者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2)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5.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6.1.2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6.2.1.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6.2.2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6.2.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2.4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6.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6.5提前公布声明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6.6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6.7.1.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6.7.2.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2)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6.7.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

(1)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i)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2)变更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填写了联系人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指定原联系人为其联系人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指定的联系人信息。

(3)涉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

(4)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应当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6.7.4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

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

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6.2.1产品的形状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6.2.2产品的构造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

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6.3技术方案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

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7.4权利要求书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表格。

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8.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此外,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后,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4.1请求书

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6.1.1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1.2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

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1.3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中国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壁纸、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

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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