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标准规范第二部分细化部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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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标准规范第二部分细化部分版
附件4:
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标准第二部分:
细化部分(2014版)
序号
类别
小项
主要内容
1
一、作业环境
厂区环境
1、厂区环境整洁,物品码放整齐;
2、厂区道路畅通,设置限速标志;
3、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危险地段、生产现场等处,最高行驶速度为5km/h;
4、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5、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2
作业场所
1、工作场所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地面无障碍物;
2、工位器具和物料实行定置管理,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不妨碍工作、通行;
3、工作场所通道线明显、清晰,宽度符合要求;
4、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沟、池应有围栏或盖板,并设置警示标志;
5、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6、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
库房
1、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码放整齐,高度合适,堆垛间距符合要求;
2、库房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不得有物件将通道横向全部堵死。
4、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
4
安全标识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如危化库设置“禁止烟火”、“当心腐蚀”、“必须戴防护手套”等标识;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场所设置“必须戴护耳塞”、“必须戴防尘口罩”等标识;配电室设置“当心触电”等标识。
2、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3、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4、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
叉车
充电区
1、蓄电池充电站必须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
2、充电站必须备有驱散从蓄电池中所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
3、充电站内必须采取措施以防出现明火、火花或电弧;
4、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
5、只有经过培训和得到批准的人员才允许更换蓄电池或为蓄电池充电。
6、不得在无盖的蓄电池顶部放置工具和其他金属物品。
7、叉车充电区张贴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应员工的培训。
6
二、生产设备、设施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帐,定期检维修。
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2、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3、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放弃不用。
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8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1、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2、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9
表面、角和棱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无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10
操纵器
生产设备关键部位的操纵器,一般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1
工作位置
1、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备安全走板。
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
2、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12
检查和维修
1、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能处于安全状态。
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其装配和拆卸没有危险
2、需进入内部检查、维修的生产设备,特别是缺氧和含有毒介质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动力源切断后再重新接通时会对检查、维修人员构成危险的生产设备,必须设有止动联锁控制装置。
13
可动零部件
1、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2、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3、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14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15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16
防火与防爆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实行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避免摩擦撞击;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进行抗震设计等。
17
粉尘和毒物
1、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必须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2、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
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18
放(辐)射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作业。
同时,应设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19
激光
生产设备上配置的激光装置必须达到:
1、能阻止无意发射;
2、有效屏蔽。
屏蔽应能防止应用发射、反射或散射及二次辐射对人员造成伤害;
3、用于观察和调节激光装置的光学仪器必须安全可靠,并不得成为激光辐射危险源。
20
雷击
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21
其他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22
三、用电安全
变配电室
上岗及值班条件
1、高压电工作业人员(1kv及以上)和低压电工作业人员(1kv以下)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确保特种作业证在有效期内。
2、持有低压电工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压变配电室的值班、运行及维修工作。
23
制度、记录及工作票
1、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值班、交接班、巡视检查等制度,主要内容应上墙明示。
2、建立交接班、负荷、设备巡视检查、出入变配电室登记等记录,记录应填写规范,至少保存一年。
3、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室内的安装、检修工作均应在工作票、操作票指导下进行。
根据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内容的不同,填用《倒闸操作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紧急抢修单》、《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24
工具
1、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2、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2)、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4)、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5)、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6)、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25
运行环境
1、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2、变配电室内严禁烟火,对明火作业应严加管理;
3、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4、变配电室的应急照明:
(1)、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2)、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
5、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6、高压配电室应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应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非封闭式开关柜的后方可采用不能开启的窗户采光,外侧应加护网。
7、变配电室配电装置应根据设备污秽情况、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条件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工作。
一般情况下至少应每年一次。
检修和清扫完成后应清点工具数目,以免遗漏。
8、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9、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10、各种图表悬挂整齐,应做到标志齐全、清楚、正确,设备上不准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志;
26
配电盘柜及用电设备
漏保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末端保护):
1、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4、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5、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6、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7、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27
盘柜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28
设备接地
电动机及启动装置的外壳均应接地。
禁止在转动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29
线路接地(桥架及导管接地)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0
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4、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1
保护接地线连接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32
移动用电产品电源线规定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33
行灯
1.行灯电压不大于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2.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34
手持电动工具
1.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藕合器进行联接。
2.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3.常年使用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应每季度测量一次,间断性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应在使用前测量;绝缘电阻值不少于1兆欧。
35
裸带电体防护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2008)的IP2X级。
36
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审批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37
临时线路审批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38
临时线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9
临时线路高度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40
临时线路保护措施
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41
接地规定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2
地面临时线路保护
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43
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44
一闸多用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5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
危险化学品使用
总体要求
使用场所通风良好,电气符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6
作业现场存放量
使用现场存放量不超标,存放条件满足安全要求;生产车间日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个班次的用量。
47
安全标签和说明书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8
分装要求
分装危险化学品采取安全措施,分装后的容器粘贴安全标签;
49
设置安全设施
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防晒、调温、通风、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0
工艺路线要求
选用物料易燃易爆性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减少和控制使用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事故风险;
51
工艺控制措施要求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的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措施,设置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并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52
车辆和工具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53
向有资质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涉危单位应当向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
54
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
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大量泄漏可能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
55
急救设施设置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配备安全防护器具及应急处置设施,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过滤式口罩、洗眼器、冲淋器等。
56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
专库存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品严禁混存。
57
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58
设置安全设施
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库房设置防晒、调温、通风、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9
温湿度计配置
库房设置温、湿度计,温度、湿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0
作业工具要求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61
安全标签和说明书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堆垛间距符合要求,有安全标签,并向库房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2
建立核查登记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63
出入库登记
危险化学品出库、入库前,应当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检查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包装物、容器有无破损,并进行登记记录。
64
电气防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
6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6
易燃液体的储存
1、易燃液体除甲醇、乙醇、丙酮等应单独存放,均可以同库储存,但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应远离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物品。
2、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
远离火种、热源。
防止阳光直射。
3、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
4、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和工具。
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5、甲醇、乙醇、乙醚、乙腈、乙酸乙酯、丙酮、苯、二甲苯、正己烷、异丙醇的常见易燃液体储存温度不得超过30℃。
67
腐蚀品的储存
1、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暴晒、远离火源热源电源。
2、碱类腐蚀品和酸类腐蚀品要分开存放。
有机腐蚀品应与氧化剂、易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分开存放。
3、酸类腐蚀品不能存放铁皮柜中。
4、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分装和搬运时要注意个人防护。
5、发烟硝酸库房温度不得超过25℃,其它腐蚀品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0℃。
6、硝酸,应与易燃或可燃物、碱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
7、盐酸,应与碱类、金属粉末卤素(氟、氯、溴)、易燃或可燃等分开存放。
8、氢氧化钠,应与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
68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储存
1、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暴晒、严禁受热。
贮存易燃介质钢瓶库内照明应用防爆照明灯。
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2、介质互为禁忌物钢瓶应分库储存。
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品隔离存放。
4、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液氯、氰化氢、溴甲烷、液氨等剧毒气体同储。
5、气瓶要牢固地直立,应用防倒链或防倒栏栅固定,也可以放置在通风型气瓶柜中。
6、空瓶与装有气体的瓶应分别存放。
储存时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7、氢气,易燃液体压缩气体。
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
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氟、氯、溴)、氧化剂等隔离存放。
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8、乙炔,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
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氟、氯、溴)、氧化剂等分开存放。
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9、氧气,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内。
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
应与易燃气体、金属粉末分开存放。
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存放。
10、甲烷的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
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氟、氯、溴)分开存放。
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69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1、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场所。
储存场所要防止日晒,易于密封和避光,隔绝热源和火种。
2、必须与酸类、氧化剂等其他性质相抵触的物质隔离存放
70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储存
1、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
防止日晒,受潮,隔绝热源和火种。
远离酸类和可燃物。
2、库房照明应当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
71
五、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治
规章制度
1、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72
管理机构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
73
前期预防
1、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74
工作场所管理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6、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9、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0、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