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到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卫生要求含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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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到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卫生要求含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除外)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修改稿)

理解要点

1、本文规定了出口国家对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卫生要求。

2、在本文中,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1)偶蹄动物是指牛、绵羊、山羊、猪以及鹿

 

(2)偶蹄动物产品是指偶蹄动物的肉类(肌肉、舌、膈等),内脏(心脏、肝脏等),香肠,火腿,培根。

但消化道、子宫、膀胱、骨头、骨髓、脑、三叉神经、背部神经除外。

 

(3)热加工是指按照日本农林水产省指定的热加工标准进行加工:

 

①偶蹄动物的肉类与内脏(消化道、子宫、膀胱除外)在去掉骨头后必须按照以下一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蒸、煮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1分钟或1分钟以上

 

2)通过水浴加热、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式使肉类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30分钟或30分钟以上

 

②用偶蹄动物的肉与内脏做成的香肠、火腿、培根,其原料在完全去骨、非冷冻状态保存3天以上,并经过食物加工方法或类似方法加工后,再采用以下一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蒸、煮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1分钟或1分钟以上

2)通过水浴加热、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式使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30分钟或30分钟以上。

 

(4)疫情的发生是指一种疾病的临床症状的出现,并检测到该疾病的抗原或抗体,最终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认。

 

(5)出口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除外)

 

(6)第三国是指被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没有BSE或者慢性消耗病(CWD)的国家,见附件1列表;

(7)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是指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消费者事物局动物卫生与动物产品安全处。

3、出口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的国家必须没有疯牛病;热加工鹿的肉类产品的出口国家必须没有慢性消耗病。

 

4、用做热加工肉类产品的绵羊与山羊,必须来自出生、饲养于当地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5、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必须满足以下一种条件:

(1)如果用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来源于出生并饲养在出口国家的偶蹄动物,那么必须保证:

①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出口国家出生、饲养;

②必须证实:

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来自出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6条),并经官方检疫人员的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2)如果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来源于第三国,那么:

①用来生产热加工动物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生、饲养;

②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从第三国直接引入,不得从任何第三国以外的国家中转;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经出口国家进境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④必须证实:

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来自出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6条),并经官方检疫人员的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⑤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是绵羊与山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并来自在第三国出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3)如果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来自第三国偶蹄动物产品,那么:

①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生并饲养;

②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原料必须直接从第三国进口,不得经任何第三国以外中转;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品的原料必须经过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进境检验,没有携带任何动物传染病,并直接运至认可或注册加工厂(具体见第7条与第8条)

④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是绵羊与山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并来自在第三国出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6、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偶蹄动物的屠宰场(以下统称为认可屠宰场)必须得到出口国家的认可。

 

7、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加热前的加工(切割、食品加工等工艺的加工厂)与冷冻储藏厂必须得到出口国家的认可。

 

8、经出口国家申请,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符合附件2条件(以下统称注册要求)的加工厂为注册加工厂,只有注册加工厂才有资格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到日本,原则上有效期为2年。

9、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根据第8条所指的申请,到出口国家现场考察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加工厂是否符合注册要求,所有费用由出口国家承担。

10、当按照第8条注册的加工厂(以下统称注册加工厂)计划进行改建、扩建或其他变更事项(以下统称变更),必须经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提前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出许可申请。

11、如果注册加工厂改变名称、地址或不再用做生产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应及时通报给日本动物卫生当局。

12、注册加工厂必须至少每个月确认一次在实施加工过程中卫生危害控制措施以及保证达到了适当的质量水平,书面的核查结果必须保留2年以上。

 

13、注册加工厂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以下书面记录,并保留2年以上:

(1)热加工的日期;

(2)原产地国家或省的名称(如果原料来自第三国,第三国国名),热加工偶蹄动物肉类产品的数量及其他们的热加工记录;

(3)出口到目的地国家每批货物的数量与装运日期。

 

14、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至少每6个月对注册加工厂实地检查一次,检查其是否始终符合注册要求及本卫生要求。

 

15、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至少每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报告13条的落实情况的考察结果,书面记录要保持2年以上。

 

16、如果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发现注册加工厂不符合注册要求与本文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必须立即暂停该加工厂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的出口,并尽快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17、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必要时,根据日方的申请,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可以提供13条落实情况考察报告的复印件。

 

18、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需要核实注册加工厂是否符合注册要求与本文件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时,可以对注册加工厂进行实地检查。

19、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注册加工厂不符合注册要求或没有达到本文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时,日方可以撤回注册,立刻暂停该厂生产的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的进口。

20、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包装与容器干净、卫生,并对产品进行防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处理,直到装运。

21、如果热加工肉类产品经第三国运至日本,那么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用密封容器包装;

(2)所用容器必须由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施加封条;

(3)封条应明显不同于第三国所加施的;

(4)所用封条必须事先报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备案;

22、如果在21条所用的封条发现被人为破坏、缺失等,那么在到达日本进行入境检疫时,有问题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

23、如果在出口国家发生BSE与CWD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将立刻暂停出口国家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进口(如果出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热加工鹿肉类产品),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表明产品与所发生疫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

24、如果出口国家发生BSE或者CWD,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暂停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装运(如果出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鹿肉类产品)。

25、如果第三国发生BSE或者CWD,出口国家行政当局必须立刻暂停用第三国偶蹄类动物产品来加工的注册加工厂的出口装运(如果出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鹿的热加工肉类产品)。

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表明产品与发生疾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

26、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已证实第三国没有所述疾病,出口国家已禁止注册或认可加工厂从第三国进口偶蹄类动物产品,并已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上述禁令,第25条颁布的装运禁令可以被解除。

(如果热加工肉类产品与发生疾病没有流行病学上的关系,第25条禁令也可被解除)

27、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一个月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本国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包括口蹄疫(FMD)、牛瘟、非洲猪瘟(ASF)、羊痒病与疯牛病(BSE)

 

28、如果含有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与热加工禽肉产品成份的成品,准备出口到日本,应遵照以下要求:

(1)禽肉必须首先被热加工过,然后与偶蹄动物肉类混合一起再进行热加工。

当该类产品在同一个注册加工厂加工时,禽肉与偶蹄动物的肉都可以在混合后一起热加工。

 

(2)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热加工禽肉产品包装与容器的干净、卫生,并采取某种措施防止产品受到任何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直到偶蹄类动物产品混合热加工时。

(3)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达到出口到日本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卫生要求与热加工禽肉卫生要求。

29、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为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出具检疫证书,用英语注明以下事项:

(1)遵守了第3条到第7条以及第20条与第28[2]的每一项要求;

(2)认可屠宰厂与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3)注册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4)原产地国家;

(5)屠宰、加工、热加工的日期;

(6)运载工具封条号码的确认;

(7)装运港口的名称与装运日期;

(8)检疫证书的颁发日期与地点,签发人的名字与头衔。

30、本动物卫生要求将从某日某月某年颁发检疫证书时有效或更后。

附件1:

如果是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

除英国(大不列颠以及北爱尔兰共和国)、爱尔兰、瑞士、法国、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丹麦、荷兰、列支敦士登、德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芬兰、斯洛文尼亚、波兰、瑞典、以色列、加拿大、美国外,其他国家都可以。

如果是热加工鹿肉类产品:

除美国、加拿大、韩国外,其他国家外,其他国家都可以。

附件2:

注册要求

1、注册加工厂应有一个专门为热加工原材料的热加工前处理区与专门的热加工后处理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2、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完全与热加工后处理区隔离,以下除外:

-热加工设备上,在传递原料时可以打开,其余时间关闭的窗口;

-安装在热加工设备上的、采取了防止空气从热加工前处理区到热加工后处理区回流措施的进出口。

 

3、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有储藏、处理、检验的设施。

4、注册加工厂应在热加工设备上配备检验设备如:

温度测量仪。

 

5、在经过热加工后,热加工后期处理区应用围墙与外界完全隔开,配有检验、冷却、包装的装置与仪器。

 

6、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应有自己单独的设施,如:

为每个区域工作人员进出的门、衣帽间、洗手间等,以防止再污染。

 

7、地板、墙壁、天花板应光滑易于清扫,地板应由不易渗透材料做成,有适当的坡度与排水装置便于消毒。

 

8、注册加工厂应配备净化设施与供水充足。

 

9、应制订一系列关于热处理前期、热加工、热处理后期防止发生危害的手册。

 

10、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第9条规定的操作手册中一系列程序的符合情况。

 

附件3:

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

1、如果注册加工厂准备变更,在变更建设前,包括至少一个月的变更解释期,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变更具体情况,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批准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变更申请

 

2、变更是注册加工厂的重建、扩建或其他在附件2中涉及有关注册加工厂要求的变更事项。

变更的例子如下。

除了下列提到的变化外,只要发生上文所述变更(包括临时的),也要预先提交报告。

 

[重建]

①有关加热工设备的重建(设施的增加或减少,热加工方法等)

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之间隔离设施的改造。

 

关系到工人流水线与原材料流水线改变的内墙改造(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之间的墙除外)。

有关外墙的改造。

 

[扩建]

①涉及到不完全独立于注册区域的扩建。

与注册加工厂使用同一注册编号、地址、名称等设施的扩建。

 

3、在注册加工厂开始变更建设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暂停在该注册加工厂(或加工厂中的一部分)中生产的热加工产品的进口。

4、当变更完成后,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交一份完成变更的报告,包括:

实际变更建设的时间、变更的计划、变更区域的照片。

在收到变更完成的报告后,并完成现场考察结果报告和/或结束报告后,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允许注册加工厂(或注册加工厂的一部分)生产的热加工产品出口到日本。

5、上一条涉及到有关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进行现场考察的费用由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承担。

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必须满足本文件的规定要求。

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仅限于这五种动物。

不包括其它偶蹄类动物,如:

骆驼,黄羊等。

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仅限于上述五种偶蹄动物的肌肉、舌、膈肌和心脏、肝脏等。

不能有子宫、膀胱、骨髓、脑、三叉神经、背部神经,特别注意不能有消化道(胃、肠),不能带骨。

只有按照农林水产省指定的下述标准进行热加工,日本才可接受;

各种产品均要有符合热加工要求的工艺流程图。

 

●对肉和内脏,可以是蒸或者煮,以这种方式加热,要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或以上,持续1分钟或以上。

●不再规定100℃蒸汽,但应确保蛋白质变性;

2005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检查时规定必须超过100℃

●沸水煮;

●与禽肉不同,不包括油炸和炭烤。

●对肉和内脏,如果以水浴或热风干燥的方式加热,要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或以上,持续30分钟或以上。

●水浴:

100℃以下的水;

●除1)以外的其它加热方式均应满足本条要求。

●首先是完全去骨、非冷冻状态保存3天以上。

●对于香肠、火腿、培根,应在加工后再加热。

蒸、煮70℃或以上持续1分钟或以上。

同样,水浴或热风干燥要70℃,30分钟

●*从以下几方面确保达到加热温度和时间:

a.肉的初温直接影响加热的效果(充分解冻);

b.制定操作限值,确保充分加热。

但加热温度和时间也不宜过高过长,影响产品品质,增加成本。

c.产品规格要均匀;

d.产品在加热设施中的分布要均匀;

e.加工量必须与设备加工能力相适应;

f.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具体的热加工操作规程;

g.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加热及加热后工序的工人了解产品应有的状态,通过肉眼观察是否加热完善;

h.根据热分布情况,将温度探针插在冷点;

i.温度计进行校准;

j.增加加热完毕后的手动温度计检测点;

k.新产品的开发必须经过验证和确认;

l.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电泳试验。

 

检出疫病的抗原或抗体即认为发生疫情。

本卫生要求是在日本认为我国有口蹄疫的前提下制定的(根据疫情对国家分类,中国属第三类)。

仅限大陆地区。

8月31日日本已经恢复进口中国台湾的禽肉。

可以是进口原料热加工后出口日本。

进口国应该是日方认可的没有BSE或CWD的国家。

日方负责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的部门。

 

●由此可见日方认为我们尚无BSE和CWD。

●但是一旦发生,可能就失去出口的资格。

中国对外公布没有羊痒病;

趋势:

官方备案养殖场

 

用中国大陆出生、饲养的猪、牛等偶蹄动物肉加工的情况:

必须是在中国出生、饲养;

屠宰场经官方认可(CIQ卫生注册);

经官方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如果用进口偶蹄动物,则:

不能涉及这个第三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要经进境检疫、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使用进口偶蹄动物肉为原料进行热加工的情况:

不能中转;

经过进境检疫;

直接运到日方注册的工厂。

 

A.国产原料肉必须来自CIQ注册的屠宰场。

B.进口原料肉应来自第三国官方注册(或认可)的屠宰场。

C.进口原料必须来自本文件附件1所描述的国家。

半成品必须来自CIQ注册厂;

使用进口的半成品同样应来自第三国官方注册的工厂。

●国产原料肉验收:

a.必须来自CIQ注册工厂;

b.趋势:

CIQ注册屠宰厂需有官方备案养殖场;

c.经官方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随附换证凭单或农业部门“三证”);

d.控制兽药残留。

●注意辅料验收(控制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

●进口原料:

必须附有出口国官方卫生证书,进口口岸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注册厂改为有效期2年;

企业应随时做好复查准备。

 

由禽肉热加工厂的规定移植过来。

明确注册新工厂的费用由出口国家承担。

 

关于变更问题,见附件说明。

 

CIQ及时将工厂名称、地址变更情况上报CNCA;

及时取消注册。

企业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HACCP体系的验证,并有相应的记录;

对一个月有关SSOP监控和检查记录的审核;

书面的核查结果要保留2年,意味着每2年一次的注册复查可能要检查这些记录。

对工厂加工记录的要求:

●工厂加工记录应至少包括:

a.原、辅料验收记录;

b.热加工自动温度记录;

c.加热后温度检查记录;

d.温度计校准记录;

e.关键工序的加工记录;

f.成品检验记录。

●记录的内容应体现加工日期、数量、具体时间及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批次管理。

●“三专”管理。

●记录至少保持2年。

●通过这个记录,可以推算出一个企业的产量。

●必须如实做好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定期监督检查,并保存好记录备查。

检查内容:

生熟界面、加热设施、熟区密封性(气流、人流、物流、水流)、地面墙壁天花板、加工用水、SSOP、原料验收、加热参数及热加工记录、金探及X光机运行情况、企业变更情况。

●各局还应做好日常监管:

●a.对企业的加热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

●b.做好日常监管记录,发现符合要求时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并进行跟踪评审;

●所有记录至少保持2年。

与禽肉的不同,要向日本通报的是工厂的加工记录、出口装运记录等。

需要认监委规定上报时间,各直属局注意按时提报。

第15条尽管就是一句话,但是执行好了却不容易,为了满足本条款,各直属局应:

a.对企业每天的加热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b.对各种验证和加热设施的确认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c.对每天的生产量与每批的发货记录进行确认。

d.每半年要对加热记录、出货情况进行考查,并向日本通报。

CIQ发现重大不符合时应及时暂停该加工厂出口,并上报认监委通知日方。

 

(与第15条有些矛盾。

)如果从本条看,是日方认为需要时,我们提供第13条的考察报告复印件;而第15条则是每半年向日本报告一次。

日本官方认为需要检查时随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所以各厂应时刻保持注册时的状况,不能搞临时突击迎检。

企业在任何时候不符合要求,日本主管当局可以随时取消企业的注册。

 

企业应加强对内外包装运输、储存、消毒、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如果转口到日本的话,要满足本条的要求。

 

是否人为破坏,很难确定,尤其是中方这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建议不要通过转口向日本出口或运输途中挂靠其他国家港口。

发生不同的疫病,停止相应的动物产品进口。

23条从日本进口的角度讲;

 

24条从出口国出口的角度讲;

 

25条是使用第三国原料的情况;

 

26条讲由于第三国原因的停止装运,解除禁运的条件。

 

每月需向日本提供疫情通报。

中国政府规定对外通报动物疫病的主管部门是农业部,因此,这方面需要与农业部协调,否则日本官方可以凭借中国没有每月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就可以暂停中国偶蹄类动物肉类的出口。

1、必须分别获得日本热加工偶蹄类注册和热加工禽肉注册;

2、来自不同注册厂时:

禽肉必须首先在获得注册的禽肉热加工厂热加工过,然后与偶蹄动物肉类混合一起再进行热加工;

3、在同时获得2个注册的加工厂加工时,禽肉与偶蹄动物的肉才可以混合后一起热加工。

如果是其他注册工厂先进行了热加工的禽肉,则要注意已加热过的禽肉的包装、运输卫生,防止病原污染。

含有禽肉的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既要达到偶蹄动物卫生要求,也要满足禽肉的卫生要求。

按惯例,食品局会出一个兽医卫生证书格式。

 

是指原料、半成品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双方达成一致后,或者日方会自行强制实施。

 

车间要分为两个区域,即生区和熟区。

 

●生熟完全分开;

●生熟界面上只允许有加热设备作为产品传递口;

●加热设备作为回车通道;

●热加工设备:

蒸柜:

确保双开门不能同时打开;安装时使生熟界面靠近熟区产品出口。

煮锅:

配置原料由生区直接流向位于熟区的煮锅的产品滑道。

隧道式蒸煮机:

确保气流由熟区流向生区;安装时使生熟界面靠近熟区产品出口。

要与生产加工的品种、能力相适应。

生区应有原料肉暂存、处理、检验设施;

要求有与生区相连的专门的冷藏库。

●具备温度显示自动温度记录仪,并可以连续打印;

●加热后手动温度检测,验证加热效果;

●热分布图,确定冷点;在冷点设置温度探头;

●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

●熟区应为全封闭的车间,有独立的上下水及空气循环,确保人流、物流、气流、水流不会形成交叉污染;

●原料的入口、菜的入口、包装物料的入口、垃圾的出口、排气扇等要注意密封性;

●配有检测仪器:

金探、X光机(控制非金属异物)等;

●产品冷却后应控制产品温度与加工时间,同时应控制环境温度。

●熟区和生区必须有单独的更衣室、卫生间,进入车间的通道也必须是单独分开的;

●员工培训:

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微生物污染。

注意:

●班前、班中、班后的清洗消毒;

●控制冷凝水;

●排水畅通,不漫流等。

●配备水净化设施可能是很多工厂尚不具备的。

●生产用水首先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每年两次水质全项目的官方检测报告;

●企业制定计划按照国标方法自检微生物;

●自备水源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检测项目和城市供水一致。

自备水源一般要加氯处理,并对余氯每天进行检测;

●符合SSOP中关于水的控制

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及HACCP体系文件,制定每个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并针对上述程序做好记录,及时进行审核记录。

一旦出现问题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在关键岗位配备足够数量的品管、质检人员,保证各项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其它:

a.冷库:

禽肉、猪肉原料单独存放;成品单独存放;并有独立的出入口;

b.图纸与车间实际情况相符合;

c.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及相应规范要求。

 

变更建设前,CIQ必须提前一个月报日本主管当局;

需要得到日本官方对申请的批准;

提交的报告至少应包括变更前后的平面图、人流物流图,加热设施要有相关的参数、加热能力等,要说明变更周期,变更建设期间应停产。

变更包括重建、扩建,也包括附件2所述的有关变更。

只要是涉及到注册的要求内容的变更,以及加热过程、生熟分区、人流(物流)改变等的变更都应该向日方通报。

02年日本对注册工厂的复查中,山东4家企业就因为变更,而被暂停出口。

热加工设施的重建是指加热设施的增加或减少,热加工方法的改变等。

应该不包括工厂的异地重建。

指生熟界面上的变更改造,如果不是必须更新加热设施或增加加热设施等,一般不要动,这种变更是日本人最敏感的。

 

是指车间内部间隔墙的改变,而造成人流、物流变化的情况。

这种改造不能形成交叉或倒流。

是指与外界相连的车间外墙的改造。

如果是熟区外墙改造,一定要证明能有效的保证与外界“完全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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