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5779330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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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577933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SBJ04-91

 

主编单位:

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1992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厂房

第三章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第四章电气设施

第五章防雷

第六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七章安全操作

第八章溶剂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1.2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1.3条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1.0.4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1.0.5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厂房

第2.0.1条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表2.0.1

生产建筑

名称

使用或生产的物资

火灾危险

类别

最低耐火

等级

浸出车间独立溶剂库

溶剂(闪点<28OC爆炸下限<10%)

二级

预处理车间

压榨车间

精炼车间

植物油料和植物油(可燃固体物、闪点>60OC的液体)

三级

原料库粕库

植物油料、饼粕(可燃固体物)

三级

锅炉房

蒸发量

>4t/h

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

二级

蒸发量

≤4t/h

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

三级

第2.0.2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0.2

防火间距耐火

(m)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浸出车间

一、二级

12

14

16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2.0.3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

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

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50m

民用建筑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20m

厂内公路(路边)15m

变配电站(室)25m

注:

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2.0.5条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1.6条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2.0.8条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2.0.9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2.0.10条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

当体积超过1000m3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第2.0.11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2.0.12条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2.0.13条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2.0.14条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条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2.0.16条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O。

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

第2.0.17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2.4倍。

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第2.0.18条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2.0.19条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

第2.0.20条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第3.0.1条浸出工艺与生产设备的设计有利于安全生产,生产系统封闭性能应可靠。

溶剂输出和输入的泵及管道,应分开单独设置。

第3.0.关条工艺和设备上应设有便于取样的装置。

有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的最低点处应设有放空阀和通入蒸汽的清洗入口。

第3.0.3条电器仪表、计量器具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其安装位置和手动操作阀的位置,均应便于操作、观察、检修和维修保养。

压力表和温度计的表盘直径应大于100mm。

第3.0.4条生产设备的质量、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苗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0.5条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车间内部的通风。

第3.0.6条入浸物料的输入和粕的输出设备,其进出口宜采用高位布置,并应在输送设备的室外段设排气口。

第3.0.7条浸出车间内应配置固定或移动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

第3.0.8条车间应备有防爆排风机。

固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层面至少1.5m。

第3.1.9条车间内应装有蒸气冲洗装置。

第3.0.10条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应装阻火器,废气排放口应于屋面顶1.5m。

第3.0.11条通向设备的直接蒸汽管道应装有止回阀。

第3.0.12条所有管道及管件的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应采用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3.0.13条车间的裸露管道及管件应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管道的油漆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蒸汽:

白色

水:

绿色

溶剂:

红色

油和混合油:

黄色

溶剂蒸汽:

兰色

自由气体:

淡兰色

第3.0.14条工作温度高于650C的设备和管道冷冻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冷却冷凝系统除外),必须用非燃烧材料保温。

热力管线和设备保温后,其表面温度不宜高于环境温度150C。

第3.0.15条严禁将溶剂管道与蒸汽管道、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或交叉相通的管沟(槽)内。

第3.0.16条溶剂和混合油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应尽量减少接头。

平敷管道的倾斜度,应符合规定。

第3.0.17条生产装置中的玻璃液位计,玻璃视管应装有保护套,并应两端装阀门。

第3.0.18条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动,应采用保持良好的润滑的链条或齿轮和能防止静电的皮带传动。

第3.0.19条生产装置中的设备、容器、操作平台、管道、建筑物金属构件和栅栏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其电阻不宜大于100

管道法兰应跨接,跨接导线电阻不应大于0.03

第3.0.20条应设置一个高水塔或其他水源。

水塔或其他水源的供水能力应可满足突然停电时安全回收溶剂的用水需要。

第3.1.21条在危险环境操作和维修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

第3.1.22条浸出车间的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间外消防给水应按GBJ16有关规定执行;

二、灭火器的配置应按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主要设备或事故易发生部位应设置蒸汽灭火装置。

 

第四章电气设施

第4.0.1条按国家GBJ《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浸出用途号溶剂属Ⅱ类A级T3组爆炸性物质。

浸出油厂的生产工艺装置是封闭式的,其爆炸危险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浸出车间及禁区内2级区(筒称2区)

溶剂库区2级区

溶剂卸料区2级区

危险环境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第4.0.2条危险环境电气设备的选型,根据危险环境区域危险物的特性,可选用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a和ib)。

其他电气器件亦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活动灯具还需加保护罩。

第4.0.3条浸出物料输入设备和粕库的卸料、包装设备宜采用爆电器设施。

第4.0.4条危险环境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通讯电缆除外)。

零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4.0.5条危险环境应采用铜芯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

其线芯最小截面积电力线路1.5mm2,控制线条1.5mm2,通讯线0.28mm2,照明线1.5mm2。

第4.0.6条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

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或腐蚀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

如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4.0.7条电气线路应设有当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

第4.0.8条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线路不宜有中间接头。

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须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型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4.0.9条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线路的接线盒、分线盒、接头、隔离密封盒、挠性连接管等,可选用隔爆型、增安型。

第4.1.10条危险环境必须采用钢管配线工程,严禁明敷绝缘线。

第4.1.11条配线工程应使用镀锌钢管,或采用经过清除管道内壁毛刺和管道外壁进行防腐处理(埋于混凝土中的除外)的水煤气钢管,钢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确1.5倍。

配线钢管应敷役在工艺管道的上方。

第4.0.12条钢管之间,钢管与钢管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其有效啮合数不少于6扣,并用防松螺母拧紧。

钢管螺纹部分应涂以防腐蚀的铅油或磷化膏。

第4.0.13条配管通过与其它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盒;通过地坪引入相信相邻时,在地坪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

密封盒内应填充非燃烧性混合填料,穿孔洞要堵严密。

第4.0.14条当配管管径大于50mm,管路长超过15m时,应每隔离15m左右的适当地点装设一个隔离密封盒。

第4.0.15条电缆的选型、敷设、连接方法等应符合该型电缆工程和技术要求。

第4.0.16条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高压电缆与低压、控制电缆应分开敷设。

第4.0.17条电缆沟、配管敷设留下的孔洞。

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分隔;配管管口用非燃烧填料密封。

第4.1.18条电气线路接地保护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压中性点不接地电路中,必须装设一相接地或漏电时能迅速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或接地自动报警装置。

二、在低压中性点接地电路中,必须装设单相接地时能迅速动作的自动切断装置。

第4.0.19条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架、电线管及其配件、以及电缆保护管及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

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地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同的绝缘。

二、应接地的部分与接地干线相连接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纹线,其最小截面铜线不应小于4mm2,钢线不应小于6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保护管。

三、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小于两处。

四、输送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和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五、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可零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

第4.0.20条接地电阻: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防静电保护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第4.0.21条架空线路面(包括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严禁跨越危险环境,当架空线与危险环境邻近时,其边界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确1.5倍。

第4.0.22条禁止在危险环境安装临时电缆、插座和照明灯等。

 

第五章防雷

第5.0.1条按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试行),浸出车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属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5.0.2条浸出车间的建筑物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电浸入而产生电火花的防雷措施,并应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5.0.3条浸出车间宜设置独立的避雷针,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风帽、放散管等)均应处于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对排放溶剂蒸气的管道,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顶2m以上。

第5.0.4条禁止在避雷装置支架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低压架空电线等。

第5.0.5条避雷针的支架和接地装置到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有关的金属物(管道、电缆等)之间的距离(图5.0.5)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并不得小于3m。

独立避雷针

地上部分:

SK1≥0.3Rch+0.1hx(5.0.5--1)

地下部分:

≥0.3Rch(5.0.5--2)

式中SK1―空气中距离(m)

Sd1-地下距离(m)

Rch-避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计算点高度(m)

两避雷针保护范围边缘最低点的高度Sk2至被保护物高度hx的距离不应小于3m。

l

Sk1Sk2Sk1

 

hxh

 

RchSa1

 

图5.0.5防雷装置至保护物的距离

第5.0.6条避雷针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Rch不宜大于10Ω。

第5.1.7条防止雷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浸出车间内的金属物质文明建设(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钢屋架、钢窗等)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风管、放散管等),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二、防雷电感应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此接地装置的距离(Sd1)应符合第5.0.5条的要求。

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三、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如管道、构架、电缆外皮、其净距小于是100mm时,应每隔20~30m用金属跨接,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

第5.1.8条防止雷出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地敷设,入户端应将金属外皮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二、架空金属管道、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架空管道,还应每隔绝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电阻值不大于20Ω。

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基础可作接地装置。

第5.0.9条避雷针接闪器一般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为:

针长(m)圆钢(mm)钢管(mm)

<1≥12≥20

1-2≥16≥25

第5.0.10条避雷针引线采用直径≥8mm的圆钢或截面积≥

48mm2,厚度≥4mm的扁钢制成。

第5.0.11条避雷针和引下线应镀锌可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环境,还应适应加大其截面积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第5.0.12条采用多根引下线时,为了便于测量接地电阻以及检查引下线,接地线的连接状况,宜在和引下线距地面1.8m以下处设置断接卡。

第5.0.13条垂直埋设或水平埋设的接地体可采用扁钢、圆钢、角钢等,其最小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扁钢截面积100mm2,厚度4mm

2、圆钢直径10mm

3、角钢宽度50mm,厚度4mm

4、钢管公称口径25mm壁厚3.5mm

在腐蚀性较大的土壤中,应采取镀锌或加大截留面积。

接地线应与水平埋设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第5.0.14条接地体的长度2.5m,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垂直接地体的长度。

第5.0.15条防止直击雷的接地装置距离建筑和构筑物的出入口及人行道不应小于3m。

当小于3m时,水平接地体局部埋深不应小于1m,或按GBJ57规定执行。

第5.1.16条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一、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5.0.16.1)

1、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r=1.5h(5.0.16.1)

2、避雷针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1)当hx≥2/h时rx=hd=h-hx(5.0.16.1-2)

(2)当hx≤2/h时rx=1.5h-2hx(5.0.16.1-3)

(3)当30m<h≤120m时,应将公式(5.0.16.1-1.2.3)求得的结果乘系数

(以下和系数所用p值相同)

hd450C

hhxxh/2x′

○1.5

 

h

rxxx′平面上范围有截面

 

图5.0.16.1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各式中r-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m)

h-避雷针的高度(m)

rx-避雷针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m)

hd-避雷针的有效高度(m)

hx-被保护物的高度重(m)

p-高度影响系数

二、双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5.0.16.2)

1两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

2、两针间的保护范围,应通过两针顶点A、B及中点的圆弧确定,O点是两针间保护范围边缘的最低点,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1)当hx≤30m时h=h-D/7(5.0.16.2-1)

(2)当hx≥30m时ho=h-D/7p(5.0.16.2-2)

3、两针在xx′平面上中心线每侧的最小保护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bx=1.5(ho-hx)(5.0.16.2-3)

保护浸出车间,溶剂军的两针的距离与高度之比不宜大于4。

各式中ho-两针间保护范围边缘最低点的高度(m);

D-两针间的距离(m);

bx-两针间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中心线每侧的最小保护宽度(m)。

A

···············

 

图5.0.16.2双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三、针不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5.0.16.3)

1、两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

2、两针间的保护范围,应先按单去支避雷针规定的方法作出较高的保护范围,然后经过较低避雷针的顶点B作出水平线与相交于C点作为一支假想避雷针的顶点,BC之的保护范围应按第5.0.16条之二方法确定。

四、多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图5.0.16.3双支不等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1、三支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三角形势发展.2.3的外侧应[按第5.0.16条之二方法确定,相邻避雷针的最小保护bx≥0时,则全部面积均受到保护(图5.0.16.4-1)

图5.0.16.4-1三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2、四支发上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四钥匙工或多角形,可先将其分为两个或几个三角形,然后分别按上专款的规定确定其保护范围。

若各边的最大宽度bx≥0时,则全部面积均受到保护(图5.0.16.4-2)

图5.0.16.4-2四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第5.0.14条浸出车间、溶剂军不宜利用山势架设避雷针。

 

第六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6.0.1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项目,由行业主部门对有关的厂房建筑、生产工艺装备、电气、防雷、消防等安全技术设施,应有当地的公安消防、劳动保护等部门参加,审查同意年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防火设计应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才能正式施工。

第6.0.2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的关的安全技术设施和工程质量,除施工单位加强自检外,工程的有关管理部门要负责检查督促。

第6.0.3条工程竣工交验收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消防、劳动保护等有关部门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

竣工安全验收必备的文件有:

1、厂区平面布置图;

2、车间设备布置图;

3、工艺流程图;

4、管道布置图;

5、隐蔽工程验收证;

6、购置的生产设备、仪器、电气产品的合格证书;

7、电气检修规程规定的有关安装试验记录、文件;

8、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检修记录,隔爆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材料的型号、配比和浇灌时间);

9、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的温度测量记录;

10、保护接地与接零、防雷和防静电保护接地的电阻测量记录等;

11、其他与安全验收有关的技术文件。

如单团试验、联动和投料试车的记录,职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等。

第6.0.4条企业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本企业职工区安全知识教育,进行消防培训,使全体职工掌握灭火器材的性能和用法。

第6.0.5条对浸出车间的工人实行操作合格证制度。

每个工人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独立操作。

工人操作合格证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粮食局核发。

第6.0.6条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电气专业人员承担。

防爆电气专业人员在维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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