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75超好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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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5超好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中国•北京市

东升电焊机厂房工程

合同文件(劳务合同)

 

合同文本

 

发包方: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江苏南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5日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江苏南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承包方愿意承包东升电焊机厂房结构工程的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东升电焊机厂房工程

1.2工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9号

1.3总建筑面积:

3305m2(暂定面积,结算时按实调整)

1.4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结构

1.5层数:

地下一层、地上三层

1.6檐高:

15米

1.7工程质量:

合格,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争创“结构长城杯”

1.8现场情况简介

本工程施工现场布置临建办公室、实验室和临时厕所,加工棚、库房、模板架料、施工材料设备的堆放,且满足施工现场布置钢筋加工场地及工人生活区。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合同工期:

60天

开工日期:

2007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

2008年1月30日,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发包人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第三条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价格构成

3.1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955145元(建筑面积暂定为3305平方米)金额大写:

玖拾伍万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3.2承包方式及单价构成:

本工程的结构工程部分采用人工加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及辅助材料、中小型机械以平方米建筑面积包干的扩大劳务承包方式,合同综合单价28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具体包含:

(1)、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全部工程内容的全部人工费、附加用工、质量保证费用、工期保证费及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费

(2)、除规定发包方提供机械之外的所有施工机械及施工工具

(3)、除规定发包方提供材料数量(含损耗量)的限额控制之外的所有材料

(4)、本工程施工乙方应该计取的管理费用、利润、税金、保险费用、风险金、成品保护费用、包干费、垫资利息等一切必要费用。

3.2.1结构工程用工、配合挖土、打钎、垫层、挡土墙用工、室内外回填工程用工、脚手架及安全防护用工、垂直运输增加人工及人工降效费用综合包干单价:

14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2.2附加用工、质量保证费用、工期保证费用及文明安全施工保证费用综合包干单价: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若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相应扣除质量保证费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若达不到合同规定工期标准相应扣除该工期保证费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若达不到合同规定文明安全施工标准相应扣除文明安全施工保证费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详见附录一)

3.2.3消耗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使用包干费综合单价:

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详见附录二)

3.2.4模板支撑、脚手架、文明安全施工防护等周转材料包干费综合单价:

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2.5除钢筋、混凝土主材外其他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板止水带、铁件、止水条等)包干费综合单价: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2.6建筑垃圾消纳:

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2.7管理人员工资含上缴、利润等综合费用1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另:

(1)发包人不提供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条件下,承包人自行投入的垂直运输机械、增加人工费及人工降效相关费用已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不另单独计算。

(2)采光井、楼层间超高等不计算面积部位的用工、消耗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使用包干费、模板支撑、脚手架、文明安全施工防护等合同内工作内容所涉及的费用已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不另单独计算。

(3)上述综合单价为含税后的综合单价。

(4)现场临设内床铺、生活用品等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再另行补贴或提供给承包方使用,相关费用已在合同综合单价内。

3.3其他费用:

3.3.1承包方需配合发包方完成劳务合同备案的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3.2本合同除上述约定外,任何情况下不存在零工及现场签证。

3.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工程量计算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第四条承包范围

4.1承包方施工范围为完成本工程之一次结构工程所完成的所有项目(包括图纸显示、设计变更及设备基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1.1配合土方施工、基坑清槽、打钎拍底、室内外回填、基础垫层、底板、地下室外墙、地下顶板、底板防水的找平层及保护层、地下室外墙防水找平层、聚苯板基层及保护层。

4.1.2本工程所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所有钢筋混凝土面(墙面、柱面、梁及顶板板面、板底面)均需达到规范标准。

地下部分的基础部分及各层板的架空层施工。

4.1.3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期间的所有预埋件(不含幕墙及专业安装预埋件)的供应及安装,并保证其准确性。

4..1.4结构施工期间所有设备基础工程,结构预留水管井的封堵(有钢筋预留的部位)。

4.1.5按发包方要求完成本工程所需塔吊基础、外用电梯基础及脚手架基础的施工。

4.2承包人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必须投入的临设维修。

4.3按发包方要求及有关法律、章程及法规等要求,及时交付发包方所需文件,以便发包方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及领取所需的许可证。

4.4整个施工现场脚手架、电缆及通道的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所有的安全防护、现场安全示意、导向牌的搭设及拆除,部分安全防护需要保留到装修阶段的(临街硬防护材料由发包方提供),应给予保留,等工程不用时承包方负责拆除,期间的租赁费用按市场价和使用的时间计算。

4.5承包方配合发包方提供试验员,进行和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发包方、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要求的各种试验工作,试验费由发包方承担。

4.6承包方负责其合约范围内之工程的保修工作。

4.7承包方必须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现场整洁及生活区的整洁。

服从发包方清理现场及生活区安排。

4.8承包方负责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看护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卫和门卫工作。

4.9承包方必须积极配合专业、水电劳务队伍的施工。

第五条发包方为本工程提供的资源及服务

5.1本工程施工期间汽车泵、钢筋套丝机发包方提供,其余施工所需的机械及施工工具等均由承包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垂直运输机械、混凝土泵管及布料杆、混凝土震捣机械、木工加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钢筋对焊机械、电焊机、空压机、打夯机、磨光机、小推车等)。

5.2混凝土:

本工程结构工程所需的混凝土由发包方按照实际施工图纸中构件的净量提供,不计算损耗也不扣除构件中钢筋所占的体积。

在实际施工中,承包方负责混凝土使用量的控制,混凝土供应的申请计划由承包方提供给发包方报搅拌站。

如果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在使用混凝土时有严重浪费现象,发包方将按照混凝土的实际浪费量及价格从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3钢筋:

本工程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数量,发包方按施工图示钢筋量加4.5%的系数(含施工现场所有的措施钢筋及损耗)提供钢材原材(由承包方负责收料及保管),超出部分钢筋的相关费用将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将按照结构完工期的市场价格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如钢筋节约,则按节约量的四、六分成,发包方六成,承包方四成,承包方对钢筋废料及下脚料无处置权。

5.4本工程发包方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并负责提供现场所有的二级箱及电源。

5.5本工程施工现场具备进场施工条件且交付承包方使用后,临时道路、加工场地硬化等临设损坏维修所需的工、料、机均由承包方负责并完成。

5.6 本工程业主/监理/发包方/承包方的办公室由业主统一安排。

5.7本工程结构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钢筋(原材)、混凝土、幕墙及专业预埋铁件所需的钢板原材、钢筋机械连接套筒及套丝机、回填土所需的素土及白灰由甲方提供。

5.8本工程部分钢筋连接采用机械连接,机械连接的套筒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核定用量。

超出部分套筒的相关费用将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将按照结构完工期的市场价格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5.9凡因以下承包方原因导致本工程延误,而发生与租赁时间有关的机械、材料等发生(诸如:

塔吊、外用电梯、混凝土地泵)的租赁费均由承包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ⅰ因承包方的资源以及劳动力数量和技能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ⅱ因承包方质量返工造成工程延误;

ⅲ因承包方计划不周造成工程延误;

ⅳ因承包方对于工人的管理不善,包括但不限于如打架、罢工等所造成工程延误。

5.10材料机具供应与管理:

5.10.1承包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包方供料的签收工作,进场时需提供个人免冠彩色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费用承包方自理)给发包方经营及材料部门备案。

承包方使用发包方提供材料时必须签收,办理移交手续,发包方以承包方签收的材料用量作为核算承包方材料实际消耗的依据。

承包方如使用未经签收的材料,其材料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经过承包方签收后的材料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方承担。

第六条承包方提供资源

为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承包方应提供除本分包合同协议条款第五条约定的由发包方提供的资源外的所有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等,承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设备及工具等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

6.1本工程结构工程施工所需的周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本工程使用模板(包括架料支撑)、竹胶板、多层板、木方、钢模板及配件、钢管、扣件、碗扣架、可调式支撑、钢丝绳(外架卸荷用)、跳板、安全网均由承包方负责提供;本工程钢模板使用的配件(含支架、背楞、插销、穿墙螺栓、螺母、垫片)由承包方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损耗、丢失、损坏等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本工程所有木模板所需对拉螺栓(含止水片)加工所需的钢筋原件、止水片原材、垫片及其他配件如螺母等均由承包方负责提供;本工程所有商品混凝土养护工作、冬雨季施工用材料均由承包方负责提供。

6.2本工程承包方提供的架料、模板的维护、清理、修理、码放、保管等均由承包方负责;本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周转材料的进场、退场所需的人工配合、运输车辆均由承包方负责,其费用已经综合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6.3本工程现场内临设由发包方负责施工完毕,统一安排承包方免费使用,办公室内的设备及用品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6.4承包方负责提供对于发包方负责的临水临电范围之外的临电、临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现场内的临时照明所用的灯具及配套的电缆、电线(镝灯及配套电缆发包方提供,地下室低压照明系统发包方一次提供到位以后的维护由承包方负责)。

本工程发包方提供的临水、临电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具体时间按照实际施工时间确认)承包方负责保管、保护、维护,在结构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工程施工的需要,需对已经完成的临水、临电进行移动、整改、拆除,承包方也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

承包方须保证整个施工期间的临水、临电及临时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满足施工的需要。

如由于承包方照管不力或故意损坏造成发包方提供的临时设施损坏、丢失,承包方应照价赔偿并及时修复。

承包方负责提供施工作业面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等),生活区及自身作业范围内的消防保卫及自身作业所需的灭火器等其他消防设施。

6.5由承包方负责机械连接所需的加工接头、套丝、连接等工作。

对于承包方使用机械连接套筒数量,超出合同规定部分由承包方负责。

发包方负责所提供的丝头加工机械及连接工具的维修,保养及现场指导,如果承包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丝头加工机械及连接工具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承包方须照价赔偿。

6.6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承包方自行采购、租赁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及发包方的要求。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特别是电焊条、钢管扣件要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且具备相应的检测报告、安全网必须达到阻燃国标要求后才能使用到工程中。

按发包方的规定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承包方在采购材料(设备)前,应将材料的合格材料(设备)供应商之相关资料(产品样品、产品说明书及技术参数、工程应用实例、施工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发包方审批,待得到发包方及时办理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本分包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任何因承包方违反此款规定导致或引发的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所有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6.7承包方提供的所有施工设备及施工工具,必须符合北京市关于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各项规定及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提供设备及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6.8如果按本合同协议条款规定应由承包方应当提供的各种资源或服务,但承包方没有能力或其自有的资源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时,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赁或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资源或服务,费用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9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施工设备及工具一旦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在本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视为本工程财产。

未经发包方书面许可,承包方不得自行运出施工现场;但该施工设备或工具在施工中确实闲置,在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承包方方可将其运出施工现场;

第七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7.1本工程因变更导致返工而引起的工作量按北京2001年预算定额60元/工日进行调整;

7.2 在任何情况下,本工程不存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及社会关系以外的任何零星用工。

 

第八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8.1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方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劳务费。

8.2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承包方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方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方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方全称的支票交付给承包方指定的人员。

8.3承包方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汇总,呈报发包方,根据双方约定的拨款方式和业主付款情况双方协商支付。

第九条竣工结算

9.1结算时间:

承包方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发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发包方在从业主处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承包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待发包方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10天内,扣完承包方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

9.2付款方式:

9.2.1结构封顶付款一次。

9.2.22007年底(2008年春节前)实现结构封顶的前提下,2008年春节前付款到结算总价的80%。

9.3结算资料:

9.3.1编制依据:

承包方依据发包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合同有关条款编制预、结算书。

9.3.2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编制增减量部分人工工日结算书。

9.3.3承包方按发包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第一十条工程质量

10.1本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合格(争创结构“长城杯”)。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达到:

100%;

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

10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优良率达到:

90%;

不合格点率不高于:

1%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

承包方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上述要求,且施工中严格执行工程“样板制”和“三检制”;承包方在施工中须认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国家有关规程、图集、标准和法规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的要求及为达到上述质量标准发包方提出的施工要求,以达到业主、监理、发包方的要求。

如果施工图纸、发包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规程、图集、标准、法规等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承包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标准施工。

工程竣工实体质量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发包方将给予承包方奖励,反之将进行处罚。

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该工程未获得结构长城杯对承包方免除处罚。

10.2质量问题反映

承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须立即通知发包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承包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发包方允许自行处理的,发包方将给予承包方每发现一次元的处罚,并保留其他索赔的权利:

10.3隐蔽工程的检查

隐蔽工程是指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供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资料)。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以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报监理验收签字后,承包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如未按上述约定组织施工,每违约一次发包方将给予承包方元的处罚,并保留其他索赔的权利。

第一十一条发包方的代表

11.1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吕成义

11.2发包方驻工地代表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承包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十二条发包方工作

12.1发包方于开工后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1套;

12.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3负责组织经发包方验收通过后的隐蔽和预检分项工程的验收,对承包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12.4负责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12.5发包方所负责的其他工作见上述合同文件中条件的“发包方提供的资源及服务”

12.6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12.7负责提供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提前一周通知承包方;

12.8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2.9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第一十三条承包方代表

13.1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13.2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工作:

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发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所有权利及义务。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发包方的先进工艺和技术要保密。

第一十四条承包方工作

14.1按照发包方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

14.2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14.3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发包方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发包方代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14.4在发包方总体计划下按发包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月22日前上报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计划,每周二前上报本周二至下周一的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

14.5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因承包方野蛮施工、恶意行为造成扰民承包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相关处罚;

14.6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发包方关于发包方CI工作的要求,统一着装及完成发包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发包方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绝缘手套等所有安全防护用品和生活区的床上用品。

14.7每月25日提供满足发包方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14.8负责本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他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14.9负责对施工现场临设、建筑物及测绘控制桩的保护工作;

14.10承包方须提供施工中所需各种施工机具,且保证性能良好,符合总包方的安全要求及政府的有关规定;

14.11承包方应负责搭设、整改及拆除结构工程施工、建筑物外防护使用的双排脚手架以及施工安全防护所要求的脚手架;

14.12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发包方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防卫、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承包方负担;

14.13承包方负责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反复搬运、场内外运输及装卸车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做任何调整;

14.14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审核通过(或发包方制定)的冬雨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负责冬雨季施工的防雨、防冻工作,其冬雨季施工的措施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冬雨季施工所发生的全部人工(包含人工降效及抢工费等)及零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做调整;

14.15承包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发包方要求,及时参加发包方组织召开的生产例会;

14.16承包方与其所有自身的供应商(分包商)的经济纠纷或因分包方违反有关政府部门之规定而出现的任何问题,其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身负担,应确保发包方免于连带责任;承包方不得以发包方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经济活动,如发生则由承包方承担所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14.17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不得以未满足商务条件为由,而影响或拒绝工程的继续施工;

第一十五条承包方工作人员

15.1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

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方的经济损失也由承包方承担;

15.2承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凡承包方工人因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方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5.3承分包方应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城建集团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及发包方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

15.4承包方所指派的常任管理干部必须是精通技术并善于管理的人员,否则发包方有权建议更换,承包方应按此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交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名单并接受发包方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录用。

未经发包方批准承包方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

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批准而私自调整或更换人员,亦视为承包方违约。

15.5承包方选派的工人必须从事本工种工龄3年以上,有20%的工人达到4级以上技术水平,有40%的工人达到3级以上技术水平,有20%的工人达到2级以上技术水平。

承包方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更换人员,发包方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不再办理各种手续;

15.6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东升电焊机厂房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名单(附录五),发包方对违反条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责令承包方调整、更换。

第十六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延顺。

1.不可抗力,不论国家或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任何定义,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一词不包括任何天气恶劣的日子如下大雨、大雪、雷暴及刮大风等。

即不可抗力只局限于战争、暴乱以及由于粒子辐射所造成之放射性污染或爆炸性核质量或核成部分等物品的危害;

2.承包方在进行某项目的施工之前15天已(特别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标高,甲供材料、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甲供机械设备出现故障24小时内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

3.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

发包方在与业主协商后,书面给出承包方公平合理的工期或其部分竣工期的延长,上述延长建立在业主同意就以上延误给予发包方以竣工期限的延长的基础之上。

在此规定,因上述1、2的情况所引致的工期延长,都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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