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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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编制
财务部
审核
批准
文件编号
SLJZ-008
版次
A/0
生效日期
2018.06
页数
共13页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执行资金管理工作。
第3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从银行开办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4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制度。
公司财务审计部是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按公司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的部署和运作,以及对公司内部资金的使用进行协调和审查。
第5条公司对各各部门资金实行动态计划管理,各部门应按核定后的计划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和成本费用支出。
第6条各部门应编制上报的资金计划分为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计划的编制要实事求是,客观合理。
第7条月度资金计划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为:
1、各部门根据分工于每月23日前提出部门下月资金使用需求,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部。
2、财务部整理编制资金计划草案经财务部负责人审签、总经理审定后形成正式资金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公司财务部。
3、公司各部门根据分工于每月25日前提出部门下月资金使用需求,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公司财务部。
4、公司财务部整理汇总审核,并征求公司主管业务领导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8条编制资金计划是强化公司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直接抓计划编制,亲自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计划,各业务部门应互相提供有关数字、信息,使资金计划建立在科学、准确、可靠的基础之上,提高实施效果。
第9条资金计划用数字反映了企业为资金管理所设定的目标,因而资金计划是公司资金审批的主要依据。
计划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努力完成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任意改变,超计划或无计划款项,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10条在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要原因致使原计划无法实现,各部门可以提出修改计划的申请,报公司财务部,在征求公司总经理的基础上审核批准。
第11条每月月末,财务部门应做出实际支付资金和资金计划的对比表,对没按计划支付的要说明原因,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12条公司财务部每月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如有不报、虚报,错报的,公司将进行相应的问责。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13条公司设立出纳员岗位,负责库存现金的日常业务管理。
出纳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济法规和企业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的基本规范要求,出纳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管理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应该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
2、严禁私设“小金库”和用“白条”抵库。
3、除经公司备案的出纳卡之外,库存现金的保管人员不准以个人名义将现金存入银行。
4、不断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15条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公司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交际应酬费报销、电话费报销以及公司福利费的支出。
2、公司临时雇佣人员提供的短期的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必须筹借的备用金。
4、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或其他物资付款。
5、经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的零星工程费用或其他开支。
6、除以上规定以外,出纳支付的结算款项,超过使用限额的应当以支票支付。
7、特殊情况下支付现金,需经财务经理批准方可支付。
第16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同意方可提取。
第17条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第18条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第19条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
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第20条出纳员不得擅自将企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21条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22条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
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第23条因业务需要,在公司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
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24条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或签名,并及时编制现金日记账。
第25条公司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企业自身的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26条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
第27条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财务人员不得办理。
第28条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第29条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或签名,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第30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公司借款规定办理。
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公司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第31条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用途及金额。
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32条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33条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人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进行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34条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由财务经理、出纳人员、稽查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35条出纳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经理或稽查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表”,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36条财务经理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因出纳人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人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37条财务经理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预支款管理
第38条预支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主要包括差旅费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39条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员工因公需预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各级主管领导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借款款申请单》为借款依据办理借款。
5、员工出差回公司后,在返回公司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6、财务部结合《借款申请单》的内容审核差旅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办理差旅费的报销,并登账。
第40条零星采购借款程序。
1、由综合管理部做出书面采购计划,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需预借的金额。
2、经各级主管领导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计划及《借款申请单》为借款依据办理借款支付。
5、零星采购业务应于办理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41条零星采购借款的限额标准。
一般零星采购借款的限额为1万元,驾驶员、综合办负责人可领取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的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42条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进行二次借款。
2.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个人用途。
3.《借款申请单》需经各级主管领导签批。
4.到财务部以《借款申请单》作为借款的依据。
第34条个人借款限额标准。
个人借款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其2个月的工资总额,超过时须有企业担保人。
第43条对领用定额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实行定期报销规定,即于每周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44条对个人借款,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45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或还款手续。
第46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47条财务部应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
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暂借款报销(还款)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48条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49条根据业务的需要开立、注销银行账户,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在集团财务资金部备案,严禁擅自设立、随意开户、任意销户。
第50条财务部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51条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52条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若调节不符,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53条财务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或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54条出纳人员负责票据的管理,要设立备查账簿以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55条各类票据的填写应真实、准确、规范。
开具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送交银行。
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作废票据随存根保管,作废支票要按号装订成册。
第56条财务部要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公司负责人的印章;财务部负责人或财务部负责人授权的会计人员负责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印鉴)、支票密码。
财务印鉴仅限用于财务人员与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及其他单位办理和本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事项时使用,其他部门严禁使用。
第57条对于需加盖财务印鉴的事项,财务人员应予以认真审核后方可盖章;“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用章,须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盖章;其它事项用章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财务人员方可盖章。
其中,使用“法定代表人章”时,必须由总经理本人亲笔签字后才可盖章。
第58条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及出纳银行卡的网上银行操作的开立需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59条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钥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所管辖的网银密钥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其密码与网银密钥分开保管。
第60条若需移交网银工作,接手人必须更改原网银密码。
原网银密码保管人在移交网银业务时必须更改密码后移交。
严禁原网银密码保管人将自己的网银密码告知新网银密码保管人。
第61条出纳银行卡和U盾由出纳保管,银行卡的密码由会计人员保管,并定期修改。
第62条出纳银行卡视同现金管理,每笔款项结算记录应附在会计记帐凭证后。
第63条凡办理出纳银行卡的单位,必须与出纳签订个人银行卡使用协议。
第64条出纳银行卡帐户不得用于本单位以外的资金结算,不得用于出纳本人的资金结算。
卡上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利息收入核算。
第65条会计人员应定期根据银行对账单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在规定的天数内对各未达账项进行检查,以保证公司银行存款账与银行账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行。
第五章资金审批权限管理
第66条借(预)支款项的审批
1、公司借(预)支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地区公司借(预)支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需报总经理审批。
3、员工因工借款,应填写《借款审批单》履行签批手续后向出纳办理借款并在业务完成3日内办理报账还款。
财务人员应在月末和年末对个人及单位欠款进行清理。
4、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0元。
第67条费用报销的审批
1、公司各部门费用报销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单笔费用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由主管会计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费用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各部门费用报销由部门经理核实、主管会计核查后,上报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
3、公司单笔1000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68条工程款、设计费、设备材料款的合同付款审批
1、经办人填写《合同付款审批表》,经业务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30万以上至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需报公司总裁审批。
2、所有款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比例支付。
除电梯、发电机、水泵、铝合金门窗等定制设备材料,按市场惯例须支付预付款外,总包、分包工程以及设计、广告等均不预付款项。
第69条内部转账的审批
公司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制度,各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拆借资金。
特殊情况需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拆借金额100万元(含)以上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70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71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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