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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领养年龄分析

童养媳领养年龄分析

童养媳有系婴儿时期抱养的,地方志中常常提及的血盆抱养系指婴儿刚刚出生就被婆家领养的,这种现象尤其在南方比较普遍,它常常与民间的竟奢之风以及导致的溺女有莫大的关系,如“近来婚礼因富室相耀,渐次奢华,……女更倍之,绫缎远求京扬,珠翠争夸新样,一切器具备极精工,除婢女外,尚有奁钱数十千、数百千不等。

富者即侈费,固绰有余裕,中户亦欲争夸,遂有典田鬻产以资奁仪者。

于是育女苦于赔(陪)累,不仁者遂作溺女之计。

娶妇艰于闹阔,贫寒者不免旷鳏之虞,至不得已为权益之计:

血盆抱养,谓之‘婆养媳’;数岁迎归,谓之过门,虽于婚礼消失,是亦救时之策也。

有世道之责者,宜如何稍为节之,以存此人伦大纲于不敝哉。

”正是由于竟奢的风气,导致民间一生下女孩便把女孩溺毙的行为,这是一种非人道的行为,当然在当时的士绅看来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而如果把女孩送给别人童养,这虽然与礼仪不合,可对于贫苦人家,不仅免了溺女的困境,而且又能使那些穷苦的旷男找到配偶,也可算是一种道德的行为。

童养媳也有的是在家待年而被婆家领养,这一情况的出现常常伴随着女孩的家庭的变故,如父母的亡故,或者父母其中任何一人的亡故都会对女孩的命运产生莫大的影响;而对于男方来说,有的是原先就已经聘定,由于各种因素而把女孩领回家童养的,也有的是为了节省婚礼的费用,而提前把女孩领回家中童养的,等等。

这种情况已经在前文有所述及,兹不赘述。

那么关于童养媳的领养年龄的分布又是什么样的呢?

以下是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91户家庭领养童养媳时年龄的一个大致的抽样统计。

详见如下表:

表2-3-5:

1912-1937年北京91户领养童养媳年龄统计

人数

年龄

4岁

6岁

7岁

8岁

9岁

10岁

11岁

12岁

13岁

14岁

15岁

16岁

17岁

19岁

23岁

1

2

6

6

14

8

8

12

13

12

3

2

1

1

2

资料来源:

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

上述91户领养童养媳的年龄的统计,只是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所做的一个大致的统计,此外还有一些童养媳并没有记载其领养的具体年龄。

大致的说,北京地区并没有像南方地区那样的血盆抱养,而其领养的最低年龄是在4岁。

如果以5岁以下为女孩的幼年时期,则按照年龄阶段进行划分,加上表2-1-5的人数,其人数的比例如下表:

0-5岁

1人

1.1%

6-10岁

36人

39.6%

11-15岁

48人

52.7%

16岁以上

6人

6.6%

合计

91人

100%

根据上述的年龄段的抽样统计结果表明,北京地区领养童养媳的年龄阶段集中在6至15岁之间,占到总人数的92.3%,而其他年龄阶段则比较少,这充分说明一方面是由于女方家庭的贫困或者由于家庭变故而不得不把女孩送往夫家童养;另一方面说明男方为了增加劳动力的考虑而把女孩接回家中童养的这一因素,尽管在档案里很少有相关因素的记载,但这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

(四)童养媳夫妇年龄差的分析

贫苦人家,因为害怕将来娶不起媳妇的缘故,习惯早早的将媳妇领进家中童养,这样也算为儿子办了喜事。

在传统的中国,只要帮儿子成了家,也就算完成了父母的使命。

而将准媳妇领到家童养,待长大再行结婚,也就等于提前为儿子娶了媳妇,因而有的地方把童养媳称为“囤娘子”,即“言如货之囤于家也”而这种领养童养媳的现象,作为父母的双方是不考虑男女双方的年龄差距的,“贫困之家育女既属困难,得妇又须聘礼,故婚嫁之期男子多在晚年,女子多在童龄,往往有三四十岁娶十余岁幼女者。

”为了在感性上对童养媳婚姻的夫妻年龄差有所了解,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档案中搜集了49个数字,其中有3对是夫妻同龄的,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有39对,而妻子年龄大于丈夫的则仅有7对,详见如下表:

表2-4-6:

1912-1937年北京地区童养媳婚姻的夫妻年龄差

夫大于妇

1

2岁

3岁

 

4岁

5岁

6岁

7岁

8岁

9岁

10岁

11岁

12岁

20岁

合计

人数

7

4

4

3

5

4

2

1

1

4

2

1

1

39

妇大于夫

1岁

2岁

3岁

4岁

5岁

6岁

7岁

8岁

9岁

10岁

11岁

12岁

20岁

合计

人数

2

2

2

0

1

0

0

0

0

0

0

0

0

7

资料来源:

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

通过列表可以看到,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人数不仅要对于妻子大于丈夫的,甚至达到了5倍之多;更重要的是在年岁差距中,丈夫大于妻子的年岁差距也远远高于妻子大于丈夫。

如妻子大于丈夫的最高差距是5岁,而丈夫大于妻子的最高差距则高达20岁。

民间俗有“女大三抱金砖”之说,按照这一说法,则双方的年龄差距在3岁以上(不含3岁)即为不正常的婚姻,则前者占统计数字的61.5%,而后者只占统计数字的14.3%。

不仅如此,民国时期对赣县七鲤乡2763家中2980对夫妇之年龄差的调查统计显示,其中夫长于妻的有2366双,占总数的79.40%,而夫幼于妻则只有299双,占总数的10.57%,夫妻年龄相同的有315双,为总数的10.07%。

(详见附表),另据1936年对湖北武昌县的童养媳年龄差调查来看“夫大于妻者占百分之六十一以上,夫妻同龄者为百分之二十五,妻大于夫者为百分之十一。

”这说明在童养媳婚姻的夫妻年龄差中,丈夫大于妻子的偏多和年岁之间的差距偏高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这一方面说明贫困人家因为贫困娶不起媳妇,往往成年男子娶幼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童养媳婚龄的偏低。

四、童养媳的婚姻质量

(一)、从92宗案例中看童养媳的婚姻的婚姻质量

这92宗案例,主要是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关于警察局档案抽取归纳而得来,他们牵涉到童养媳的婚姻质量问题,如诱拐、外逃、虐待等等,详见如下表:

表3-1-7:

北京地区童养媳案例统计

案例

虐待

诱拐

隐匿

价卖

外逃

强奸

自杀

诈财

悔婚

合计

数量

37

24

14

6

7

4

2

1

1

96

百分比(100%)

38.5

26.1

15.2

6.5

7.6

4.3

2.2

1.1

1.1

100

资料来源:

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详见附录A)

上述案例只是笔者根据92宗档案做的一个抽样统计,当然,一个案例中并不是单纯的事件发生,它必然重叠着其他的案例,如童养媳因受虐不过而私自逃跑、自杀或者被人诱拐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这些案例之间有相互关联的部分,本文只是根据案例的性质而进行区分的,大体如上表。

1、虐待

童养媳受虐待的共有33个案例,占了38.5个百分点,而且受虐待的主要是来自婆婆一方。

在前文已经论及,领养童养媳有利于婆媳之间关系的改善,那么童养媳受婆婆虐待,会不会出现悖论现象呢?

其实不然,事实上因各个家庭的境况不一样,而童养媳领养的年岁和方式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不论是童养媳在婆家受虐待,还是婆媳之间的和睦相处,两者都是存在的,不能因此而否定彼此。

那么,为什么婆婆虐待童养媳会显得那么突出呢?

这不是偶然的。

在传统古代的中国,父家长们为了血缘继承的长远利益行使父权,因此这种权力赋予父辈们的不仅仅是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是赋予给了他们行使祖权的权力,而这种祖权既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说的父权、也不是夫权,而是祖先赋予家庭中最年长而且最有经验的权威男性。

这种祖权赋给了他们“管理家族的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与权利”。

而传统的中国尤其强调夫唱妇随,那么这就决定了由女人分管的世界,自然也只能是男子统治世界的延续。

“尽管传统伦理一再强调婆媳要相待以情,但婆媳关系毕竟迥异于父子关系。

儿子与父亲血脉相联,是父权的潜在继承者;儿媳却与婆婆无骨肉之亲,而且是婆权的潜在争夺者,这便奠定了两代异血缘女人间命定怨仇。

”而且这种婆媳关系“不是建立在自然属性和血缘关系上的,它完全是一种人为的社会关系,因此,婆媳关系比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具有更为复杂的内涵。

”这就决定了不论在正常婚姻中,还是在非正常的童养媳婚姻中,婆媳之间的矛盾永远是避免不了的问题。

但在正常的婚姻中,他们面对的是成年儿媳,加上娘家的父母兄弟俱在,两家的经济实力相当,即使公婆对媳妇的有些行为不满,他们也不敢为所欲为。

而童养媳就不一样了,童养媳虽然也是经过媒妁之言聘定过来的,但“不是‘红灯花轿’郑重其事娶过来的,而是从小车上推来或两脚走来的,像‘自来姐’一样,一点也不冠冕堂皇。

”有的甚至领养童养媳时男孩过于小或者男孩不在家而不能拜堂的,结婚时与老公鸡拜堂成亲的。

这种不尊重女子的人格,在行为上则表现为对童养媳的虐待,加之童养媳孤苦无依或者家庭的无可足恃,更加重了这种现象。

在笔者收录的虐待童养媳中,基本上都是因为家庭细故而惨遭虐待的,如吉二丫因为接受了邻居老妈给的一张烙饼,被婆婆发现而惨遭毒打。

陈赵氏因为细故而对其童养媳张丫头虐待,以至于将其童养媳面部致伤。

有的甚至将童养媳殴打致命的,如“周何氏时常用竹棍责打童养媳秀儿,致头部、脚各处均有伤痕,多日不能行走。

”后来因为秀儿伤势沉重,为了掩盖虐待的迹象,于是周何氏夫妇便把秀儿送往亲戚家,不料在途中秀儿已经不省人事,于是草草的将秀儿埋在了路上。

等等。

也有因为童养媳自身的问题而惨遭婆婆虐待的,如因为童养媳李金氏在平常生活中不知自爱,而遭婆婆李周氏责打的。

童养媳周秀宝因为偷钱花费,而遭婆婆周顾氏责打。

但在这些虐待童养媳的案例中,以郑德水虐待童养媳而受人关注。

郑德水与1920年使用聘礼洋4元,聘得丫头为童养媳,但伊童养媳于1921年正月身患病,郑德水不仅不予医治,而且以其妻子怀孕为由,将丫头留在屋内将会带来污秽为由,将身患重病的丫头放在门道上,并用柳筐罩上。

后虽经警察署发觉,判令郑德水将其童养媳带回医治,但郑德水以贫困为由,时时延误,最后虽然将童养媳丫头交由救济院抚养,但已经无力回天,童养媳失去了其年轻的生命。

这种现象说明,不仅女孩在其娘家的身份地位比较卑微,一旦遇到饥荒或者其他灾害,他们会有取舍的将女孩送给别人做童养媳;而女孩在夫家童养期间,依然逃脱不了这种被歧视的命运,在家庭比较困难时,他们会以本家的利益考虑,而不顾外来媳妇的命运,甚至在有的将童养媳价卖为娼的现象也不乏其例。

2、诱拐与外逃

涉及到童养媳被诱拐和外逃的案例有30起,仅次于童养媳在婆家受虐待的数量。

而这30起诱拐和外逃的案例中,童养媳都未成婚,这固然与童养媳的年幼无知有关,也与夫家的关系不和谐有着莫大的关系。

因与童养夫家关系不和谐而导致童养媳被诱拐或者外逃的,较为显著的是金李氏的童养媳被孙启发拐走一案,因金李氏为了贪图孙启发的财物,便唆使其童养媳与孙启发接近,由最初的倒茶买烟,到最后婆婆唆使童养媳与孙启发通奸,稍有不允,便遭到婆婆的毒打。

童养媳一方面处于对于婆婆的不满,一方面在孙启发的诱拐下,最终跟随孙启发逃之夭夭。

又如张春瑞的童养媳张倭氏,因张春瑞为了断绝同亲家的来往,以便更好的霸占其童养媳,于是污蔑张倭氏之兄倭了头串通张倭氏偷拿东西为由,同倭了头家断绝来往,但因张倭氏不堪其翁的虐待,私自逃出。

也有童养媳私逃后另行嫁给他人的,如据赵专臣的童养媳赵丫头供述:

“因时常被赵专臣之妻毒打,我害怕,遂于民国九年七月间托言赴街买物走出,即未回归,彼时我因不知我母住址,即投奔我伯父郭文炳家居住,我并未将我在赵家童养之事向我伯父说知。

”于是在郭文炳不知情的情形下,将赵丫头许配给别人。

童养媳赵丫头因为害怕回到夫家再遭毒打,于是不得不采取了隐蔽童养媳这一身份的方式,有其伯父将其许配给别人。

等等。

而利用童养媳的年幼无知把童养媳诱拐走的也不乏其例,这样的诱拐案例多是一些专业从事诱拐幼童的拐犯所从事的。

如尹九龄的童养媳被吉祥氏和关贯一串谋拐走便是这样,以吉祥氏到尹九龄家做客为借口,在尹九龄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而串通关贯一将尹九龄家童养诱拐。

又如李照九诱拐李郭氏童养媳一案,虽然童养媳和夫家之间并没有恶感,但李照九为了达到诱拐的目的,趁童养媳外出打粥之际,对童养媳和其婆婆进行离间,由于童养媳的年幼无知,最终被其诱拐。

等等。

童养媳嫌弃自己的丈夫比自己大也是造成童养媳外逃的重要原因。

如内三区李德发的童养媳田玉兰因为嫌弃丈夫比自己大,不愿意跟他过日子,而且时常对其殴打,于是就私自逃回了娘家。

童养媳因在夫家不堪夫家的虐待或者其他方面原因以外逃的方式,企图摆脱夫家的控制,她们既有对自身命运的反抗,也有对这种婚姻的无奈,因为她们以逃跑的方式企图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命运。

但是童养媳的出走只能暂时摆脱来自夫家的虐待等其他方面的厄运,但他们逃出之后,要么被夫家寻找继续留在家里童养,要么退婚,由女孩家另行择配,她们的“最终归宿依然是以父权和夫权为代表的男性世界。

也有童养媳被自己的父亲拐走另行出嫁的。

如王宽的女儿菊子许给刘赵氏之子为童养媳,但因王宽家穷,自己有打吗啡,因此便利用刘赵氏外出上街买菜之际,将其女菊子拐出,并托付刘德禄辗转德张氏、张王氏将菊子卖给了吴万有,得价银一百二十元,而王宽仅得银四十元,其他各人每人得银二三十元不等。

而吴万有不久又将菊子许给了自己的亲戚,由其亲戚将菊子带往奉天。

这里似乎没有牵涉到童养媳对于夫家的不满,仅仅是因为童养媳的亲生父亲因为经济窘迫,而把已经许给别人的童养媳再度卖给别人,这说明即使童养媳已经童养到夫家,但仍摆脱不了这种任人宰割的命运,女孩充当了摇钱树的功能。

3、隐匿

涉及到童养媳被隐匿的案例有14起,其中被娘家隐匿的11起,被夫家隐匿的有2起,被好友隐匿的1起。

童养媳被娘家隐匿,一方面是因为童养媳在夫家虐待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而私自逃回娘家,而女孩的父母因害怕女孩到夫家再度虐待,出于爱子之心,因此也就把女孩隐匿了起来。

如陈子明的童养儿媳英招儿因为被其婆母虐待,私自逃回了娘家。

虽然陈子明屡次到英招儿家要求英招儿回家,但英招儿的母亲恐怕英招儿被其翁姑虐待,便英招儿隐匿起来,并捏造陈子明逼奸其女的谎言,企图使其女摆脱虐待的命运。

等等。

一方面也有童养媳虽然与夫家关系尚称和睦,但女孩并不愿在夫家童养,而逃回娘家被隐匿的。

如赵祥蓉的童养媳赵常氏因不愿在夫家童养,屡次逃回母家,均被找回,而此次赵常氏又逃回母家,被其母家隐匿不送,因此成讼,但最终还是被夫家领回童养。

也有的童养媳不愿意在夫家童养,被母家隐匿,双方解除婚约的,如因倪庆忠之童养媳杨二丫头不愿在夫家童养,逃回母家后被其母隐匿,虽然双方也诉讼到公堂,但最终双方自愿息讼,杨殷氏尊重了女儿的心愿,将其女杨二丫头领回,并退给倪庆忠家彩礼银二十元,和平断绝了关系。

等等。

上述母家为了避免女儿遭受来自童养夫家的伤害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将女孩隐匿。

而男方家为了摆脱来自女方家的干扰,或者由其夫家暗中将童养媳许配别人,而不准女方家瞧望的,自然也属于隐匿的类型,这样额案例虽然少,但并不代表没有。

如王段氏的外孙女丫头于民国十一年聘于赵子文家为童养媳,并声明每年看望三次,并立了字据。

据王段氏供称“氏于外孙女过门后,只有本年过节后看过二次,其余均皆未见,今年过年氏于日前亲身往看,岂料去过数次均未见面,复设法侦察,亦未得端绪。

”而赵子文由于时常迁移,加之赵子文又是从外地迁移而来,因此处于种种疑团,涉案成讼。

有的则把童养媳另行许配给别人,为了掩盖这种现象,而不允许女方家看望的。

如姜农山将自家的童养媳另行许配给董祝三为妾,而不允许童养媳的生父李殿荣看望,在李殿荣追问下,姜农山以其女走丢为借口,打消其看望女儿的企图,但李殿荣以其女儿在其家童养下落不明为借口,最终成讼。

在隐匿的案例中,其中有一例是因为经济利益而遭好友隐匿的。

如孟广林因为到张家口出差,就将童养媳孟金子交给好友张玉明暂为抚养,而张玉明又将童养媳孟金子转交给同族张姓家抚养年余,而当孟广林从张家口回来欲接回孟金子时,张玉明为了同孟广林索要养赡费,便把童养媳孟金子隐匿了起来,因此涉讼。

4、价卖

童养媳被出卖的案例有7起,而童养媳被出卖的对象无外乎是送入娼寮、送给别人做使女、另行改嫁等几种类型。

女孩即使被夫家童养,但仍摆脱不了被宰割的命运。

如徐德氏为吴姓妇的外甥女,因为徐德氏的父亲办事并没有准头,于是就经赵俊安为媒,许给徐张氏之子徐德保作为童养媳,徐德氏并将接至徐张氏家内童养。

经吴姓妇供认“彼时伊风闻伊甥女徐德氏被其婆母送入娼寮,不知确否,后探听确实于上月二十日令德禄去将徐德氏接至伊家,伊始知在三喜茶室为娼。

”后来虽然徐德氏的父亲将徐德氏救出,但徐张氏倒打一耙,诬告白德禄将其童养媳价卖送入娼寮之中,因此涉案成讼。

又如郑兴旺价卖其童养儿媳金子为使女一案,据郑兴旺供述“同董吴氏之夫在世时,由左立德介绍将金子交与徐姓为使女,伊等使银十六元,七年为满,俟满期仍与郑栓柱为妻。

”但郑兴旺在价卖其童养儿媳时候,也将其与其养子的婚约烧毁,并恬不知耻的告知其养子已将其童养媳价卖。

然而时过七年,郑栓柱并不见自己的童养媳归来,而是由徐姓山东荣城,显然郑兴旺的供述有所虚假,因此被其养子状告,涉案成讼。

也有的专门为营利起见而出卖其童养媳的,如沈荣显等价卖童养媳一案,据沈荣显供称“伊为营利起见,向小春诈称带往学戏,即托素识之戴文山、勒文魁找主价卖,适曲鸿星、曲克智受其亲戚徐玉瑶之托,觅买幼女为童养媳,当经曲鸿星等素识在逃之林有山、李老及戴文山、勒文魁等从中说合,将小春买给徐玉瑶,身价银一百元,由曲鸿星先后付清,沈荣显得七十五元,戴文山等均分二十五元。

”沈荣显为了获得经济的利益,将自己的童养媳小春经中介人戴文山等人辗转卖给徐玉瑶为童养媳,最后被邓梁氏察觉,被告成讼。

等等。

上述仅仅是童养媳在夫家童养,而遭夫家价卖,但也有童养媳被自己的亲生父母价卖的。

如上述提及的王宽趁刘赵氏外出买菜之际,将女儿诱出,将女儿价卖与孙姓为媳。

上述不论是童养夫家价卖童养媳,还是女孩自己的父母把自己价卖或者另嫁,都没有把女孩当成一个正常的人来看待,而是将其看待如商品一样低贱,任何经济方面的需求,童养媳都有可能被出卖的可能。

5、强奸

童养媳遭人强奸或者谋奸的有4起。

而这些被遭受强暴者,均属尚未完婚在夫家童养的女子;而施暴者的身份则多样化,既有来自家庭内部的施暴,如公公强奸在家童养的儿媳,也有来自社会上人士的施暴,

由于民国社会尚处于转型的社会,封建观念在人们头脑中还深有影响。

而对于家庭来说,当时家庭的思想基础依然是以“长幼有序,夫妇有别”的观念来规范家庭成员。

这就必然要求他们之间安分守己,不得做僭越自己本分之外的事。

处于这种意识,因此公公和儿媳的关系是比较敏感的。

但由于童养媳要在夫家童养,而且有的童养的时间比较长,甚至长达数十年,因此翁媳接触的机会比较多,尽管公公强奸儿媳有悖伦理和法律,但这种现象仍然不能避免。

如何平强奸童养儿媳何史氏并使其打胎一案,据何史氏供述“去年二月,何平乘屋中无人,强迫成奸,并嘱令不准声张,否则将伊加害,因年幼胆小,故任其所为,嗣后时常续奸。

”不仅如此,在何史氏被奸导致怀孕时,何平强迫儿媳喝下打胎药,导致何史氏流产。

童养媳不仅面临来自家里的威胁时,也面临着外来的威胁。

如庆郭氏串通其子来喜将邢孙氏家的童养孙媳邢李氏诱奸,而庆郭氏一方面是邢李氏的姨母,一方面利用邢李氏的年幼无知,将其偏至家中,以至于被其子来喜诱奸。

又如陈子明之童养儿媳在回母家的路途中,被当地的无赖舒恩泰强奸。

等等。

这些施暴者,不仅手段残暴,而且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童养媳之所以屡屡遭到性攻击,一方面反应了她们社会地位的地下;另一方面也反应了社会伦理道德的沦丧以及缺少长辈们的呵护造成的。

6、其他

其他类型的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共4起,其中自杀2起,悔婚1起,诈财1起。

童养媳自杀一是因为不堪虐待而跳井自杀,如李马氏虐待童养媳之来,导致之来投井自杀未遂。

另外一起则是婆婆刘马氏侮辱童养媳与公公有染,童养媳不堪忍辱,投井自杀。

同时也有唆使自己的女儿另行择嫁他人的。

如因潘长寿在潼关当差,其母亲生前为潘长寿领养宝山之女为童养媳,后因其母去世,童养媳宝氏在其姐家居住。

因潘长寿之姐丈要到张家口出差,于是就将童养媳暂时送归母家养育,并立有字据。

但宝山却利用这个空隙唆使女儿嫁给了董玉林为妻。

而潘长寿打算回京完婚时,发现其童养媳已经嫁给董玉林,且已经过门,因此状告呈送。

宝山为了自己利益的考虑,不惜违背早已与潘长寿定下的婚约,悍然将宝氏再行择嫁,因此也可以看出在选择婚配上,“父母之命的重要意义在于父母对自己子女在选择配偶上具有较为严格的决定权和终审权。

一般来说,父母的意志即代表着子女的择偶意志,不经过父母首肯而自行选择的配偶很难转化为现实,子女个人的力量在此不具有重要意义。

”当对方家庭实力相差不大时,仍然能维持这段婚姻,而当双方实力相差悬殊时,则一方不惜违背婚约,将女儿另行择嫁。

宝山利用潘长寿父母去世和姐丈迁徙张家口之际,违背婚约将宝氏嫁与董玉林,正是这一体现。

利用童养媳进行诈取财物的有1起。

杨宋氏为了诈取韩文荣家财物,串通媒人将早已许配给杨顾氏的胖儿再度许配给韩文荣,杨宋氏串通其女儿张小胖在韩文荣家童养期间,拐走了金镯一副、金兜肚连一挂、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二个、皮包一个、财物若干等等。

之后杨宋氏将女儿张小胖隐匿在河北通县。

总之在上述的8类92宗案例中,虽然我们并不能对每一个案例详加分析,但通过抽样分析的案例亦能反应整个问题。

其中虽然很少涉及到人命,但诸如涉及到强奸、虐待、诱拐、价卖等等,性质也是一样的恶劣。

从这些的恶劣的案件情节来看,大多是由于童养媳与夫家的关系不和谐,才导致了一系列悲剧的发生,而这些都牵涉到童养媳的婚姻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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