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克折狱龟鉴卷一释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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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克折狱龟鉴卷一释冤

  1 孙登比丸

  吴太子孙登,尝乘马出,有弹圆过。

左右求之,适见一人,操弹佩圆,咸以为是。

辞对不服。

从者欲捶之,登不听。

使求过圆,比之非类,乃见释。

旧出吴志本传。

旧,指五代和凝、和父子所撰疑狱集。

郑克折狱龟鉴系以疑狱集为基础增广而成,故称之为旧集,或省称为旧。

吴志,即三国志吴书。

孙登传在吴书吴主五子传中。

  

  按:

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至枉滥。

此事虽小,可以喻大,故首着焉。

  

  2 曹摅明察(于公、孟尝二事附)

  

  晋曹摅,为临淄令。

县有寡妇,养姑甚谨。

姑以其年少,劝令改适,妇守节不移。

姑愍之,密自杀。

亲党告妇杀姑,官为考鞫。

妇不胜苦楚,乃自诬。

狱当决,适值摅到。

知其有冤,更加辨究,具得情实,时称其明。

出晋书本传。

  

  按:

前汉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

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

“妇杀我母。

”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

吏验治,孝妇自诬服。

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

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

太守竟论杀孝妇。

郡中枯旱三年。

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

“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傥在是乎?

”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家,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

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出前汉书于定国传。

于公乃定国父也。

  

  后汉上虞有寡妇,养姑至孝。

姑以寿终,而夫女弟先怀嫌恨,乃诬妇厌苦供养,加酖其母。

官吏不察,户曹史孟尝言于太守,亦不为理,遂以冤死。

郡中连旱二年。

出后汉书本传。

此两事,旧集并不载。

  

  临淄寡妇若不遇曹摅,则与东海、上虞无以异矣。

惟鉴彼负冤之可戒,乃显此释冤之足尚,故附着之。

  3 苻融占梦

  

  前秦苻融,为司隶校尉。

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过宿妻家。

是夜,妻为贼所杀,妻兄疑丰杀之,送丰有司。

丰不堪楚掠,诬引杀妻。

融察而疑之,问曰:

“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

”丰曰:

“初将发,夜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复自北而南,马停水中,鞭之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于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燥。

寤而心悸,窃以为不祥。

还之夜,梦如初。

问之筮者,云:

‘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

’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

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

妻乃自沐,枕枕而寝。

”融曰:

“吾知之矣。

周易:

坎为水,离为马。

梦乘马南渡,旋北而南者,从坎之离。

三爻同变,变而成离。

离为中女,坎为中男。

两日,二夫之象。

坎为执法吏,吏诘其夫,妇人被流血而死。

坎二阴一阳,离二阳一阴。

相承易位,离下坎上,既济。

文王遇之囚羑里,有礼而生,无理而死。

马左而湿,湿,水也。

左水右马,冯字也。

两日,昌字也。

其冯昌杀之乎?

”于是推捡,获昌而诘之。

昌具首服,曰:

“本与其妻谋杀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是以误中妇人。

”旧出晋载记本传。

占梦辞烦,删取其要。

  

  按:

古之察狱,亦多术矣。

卜筮、怪异,皆尽心焉。

至诚哀矜,必获冥助。

是以冯昌之罪具服,而董丰之冤得释也。

冯之马边非水,乃冰也;昌之日下非日,乃曰也。

苻融以意言,其事遂验。

此周宣所谓“神灵动君使言”者也,岂非至诚哀矜而然欤!

占梦事又见察贼门。

  4 辛祥察色(法雄、魏丕、赵德彝、薛奎、唐肃、杜衍、孙沔、姚仲孙、程坦、孙廉、靳宗说、刘纬、宋昌言凡一十三事附)

  

  后魏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

有白璧还兵药道显,被诬为贼,官属咸疑之。

祥曰:

“道显面有悲色。

察狱以色,其此之谓乎!

”苦执申之。

月余,别获真贼。

祥终于安定王燮征虏府长史。

出北史辛绍先传。

祥,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

后汉法雄,为青州刺史。

每行部,录囚徒,察其颜色,多得情伪。

盖察狱之术有三:

曰色,曰辞,曰情。

此其以色察之者也。

若辞与情颇有冤枉,而迹其状稍涉疑似,岂可遽以为实哉?

苦执申之,理亦应尔。

后十二事是也,故附见之云。

  

  魏丕初从周世宗镇澶渊,奏授司法参军。

时有强盗五人,狱具,将伏法。

丕疑其冤,缓刑而察之。

不数日,本盗就擒,五人获免。

后事本朝,终于左骁卫将军。

  

  信都郡王德彝,雍熙中判沂州。

儒生乙恕,郊居肄业。

一日,有横尸在舍侧,逻者见之,捕恕送官,狱具,将伏法。

德彝疑其冤,命别司鞫问,亦如之。

因令缓刑以俟。

未几,果获贼,恕乃得释。

  

  薛奎参政,为隰州军事推官。

时有民常聚博僧舍。

一日,盗杀寺奴,取财去。

而博者四人适至,启户,溅血污衣,遽惊走。

逻者因捕送官,考讯,引伏。

奎独疑之,请缓其狱。

后数日,果得杀人者。

  

  唐肃待制,为秦州司理参军。

时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杀人亡去。

旦起视之,血污其衣,为吏所执,不能辨明,遂自诬服。

肃为白其冤,而知州马知节趣令具狱,肃固持不可。

后数日,得真杀人者。

就辟本州观察推官。

  

  杜衍丞相作河东提刑时,上党民有继母为人所杀,或告民杀之,不胜楚掠,遂自诬服。

狱既具,衍疑非实,未论决间,果得真杀人者。

已上六事,并见本传。

  

  孙沔副枢为赵州司理参军时,盗发属县,为捕者所迫,乃弃其刀并所盗赃于民家。

后即其家得会饮者十六人,适如其数,捕系县狱,掠使服罪,法皆当死。

以具狱上,沔疑其枉而留讯之。

州将怒,然终不敢决。

未几,得真盗,州将反喜,谓沔曰:

“微子,吾得自脱耶!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凡本朝公卿事,惟载于国史本传者称名,若墓志、行状、杂书、小说所载,则或称爵,或称字。

此皆以名书之,庶得古今一体;且临以绍兴恤刑手诏,则于礼亦当书名也。

  

  姚仲孙龙学为许州司理参军时,民有被盗杀者,其妻言:

“里胥常责贿于夫,不与而怨之。

此必盗也。

”乃捕系狱,将傅以死。

而仲孙疑之,知州王嗣宗曰:

“若保非盗耶?

”然亦不敢遽决。

后数日,果得真盗。

嗣宗复喜曰:

“察狱当如是也。

”改资州。

转运使檄往富顺监按疑狱,全活者数十人。

  

  程坦国博为郢州司户参军时,民有执盗者三人,法当死。

州趣狱上,坦疑其自诬,辄留更讯之。

后果得真盗。

自是,虽他州疑狱,监司必属坦平决。

子戡,为宣徽南院使,赠太师。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孙廉观察初隶亲事官,后以慈州刺史知沧州。

有劫盗,狱既成,廉疑之。

谓僚属曰:

“我武人也,狱辞固非吾事。

然试召某邻里,询其行止,皆曰此平日跅弛不事,今以为盗则非也。

”后数日,果得真盗。

降诏奖谕。

  

  靳宗说馆使,初以荫补三班奉职,监沧州盐山务。

尝摄县事,有系囚,坐杀人,法当死者。

宗说疑之。

会囚言:

“母年九十,病。

”且言:

“愿得一别母而死。

”宗说恻然,释缚,令人与俱至其家。

既而,更获真杀人者。

  

  刘纬大卿,知邢州。

属邑有卒死于林中,捕盗者从旁得一人,俾偿死。

纬疑不实。

明日,得死卒戍所移文,乃二人共窜。

亟令追获其一同窜者,考之果服。

  

  宋昌言大监知泽州时,有大辟狱具,昌言疑其冤,持之不决,果获真盗。

已上四事,并见本传。

  

  右十二事,皆以其辞与情察之者也。

若靳宗说释死囚缚,使别其母,非知其冤而然也,但以囚有念母之心而悯之耳。

冤状卒明,出于邂逅,是亦至诚哀矜之效也。

其余审谨不敢遽决,亦因详缓,每获辨释。

盖宁可淹系以求其实,毋或滥刑以陷于冤,庶协舜典“钦恤”之义也。

易曰:

“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此之谓欤?

  5 李崇绐兵

  

  后魏李崇,为河东太守。

有定州流人解庆宾兄弟,坐事俱徙扬州。

弟思安背役亡归。

庆宾惧后役追责,规绝名贯,乃认城外死尸,诈称其弟为人所杀,迎归殡葬。

颇类思安,见者莫辨。

又有女巫杨氏,自云见鬼,说思安被害之苦,饥渴之意。

庆宾又诬同军兵苏显甫、李盖等所杀,诣州讼之。

二人不胜楚毒,各自款引。

狱将决竟,崇疑而停之。

密遣二人非州内所识者,伪从外来,诣庆宾告曰:

“仆住在北州,去此三百。

比有一人见过寄宿,夜中共语,疑其有异,便即诘问,迹其由绪。

乃云是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

时欲送官,苦见求及,称:

有兄庆宾,今住扬州相国城内,嫂姓徐。

君脱矜愍,为往报告,见申委曲,家兄闻之,必重相报。

所有资财,当不爱惜。

今但见质,若往不获,送官何晚?

是故相造,指申此意。

君欲见顾几何?

当放贤弟。

若其不信,可见随看之。

”庆宾怅然失色,求其少停,当备财物。

此人具以告崇,崇摄庆宾问曰:

“尔弟逃亡,何故妄认他尸?

”庆宾伏引。

更问盖等,乃云自诬。

数日之间,思安亦为人缚送。

崇召女巫视之,鞭笞一百。

崇断狱精审,皆此类也。

  

  按:

此亦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而疑其诬服者也。

但用谲钩慝,以验诬告,为异耳。

然所以绐而验之者,欲释诬服之冤也,故列于此焉。

绐兵事又见辨诬门,质弟事又见钩慝门,鞭巫事又见惩恶门。

  6 司马悦视鞘

  

  后魏司马悦,为豫州刺史。

有上蔡董毛奴,赍钱五千,死于道路。

或疑张堤行劫,又于堤家得钱五千。

堤惧楚掠,自诬言杀。

悦疑不实,引毛奴兄灵之问曰:

“杀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曾得何物?

”答曰:

“得一刀鞘。

”悦取刀鞘视之,曰:

“此非里巷所为也。

”乃召州内刀匠示之。

有郭门者,言此刀鞘其手所作,去岁卖与邻人董及祖。

悦收及祖,诘之,具服。

灵之又于及祖身上认得毛奴所服皂襦,遂释张堤。

出北史司马楚之传。

悦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

悦所以能使及祖服罪者,虽有智算,亦偶然耳。

向若贼不遗刀鞘,或鞘非州内刀匠所作,何从知及祖为贼耶?

其可称者,哀矜审谨,合于中孚“议狱缓死”之义,故卒能获贼以释冤也。

认鞘事又见迹贼门。

  7 宋世良放囚

  

  后魏宋世良为清河太守时,阳平郡移掩劫盗三十余人,世良讯其情状,惟送十二人,余皆放之。

阳平太守怒曰:

“辄放吾贼!

”及推问,送者皆实,放者皆非,始叹服焉。

出北史宋隐传。

世良,其族曾孙也。

旧集不载。

  

  按:

他郡移掩劫盗,虽或诬引,咎不在我,据名缚送,斯亦可矣。

世良乃复讯其情状,实者送之,非者放之,是哀矜审谨之至也。

传言:

齐天保初,大赦,世良郡无一囚,率群吏拜诏而已。

此其效欤?

  

  8 苏琼推盗

  

  北齐苏琼,为文襄仪同府刑狱参军。

并州尝有强盗,推其事者所疑贼徒并已考伏,失物家亦识认,惟不获盗赃。

付琼穷审,乃别推得元景融等十余人,并获赃验。

文襄语前妄引者曰:

“尔辈不遇我好参军,几致枉死。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

琼推盗之术,固有可称。

然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

  

  

  9 柳庆问饮

  

  后周柳庆,初仕后魏,为雍州别驾。

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居止。

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

无何,缄闭不异而并失之。

谓是主人所窃。

郡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

庆闻而疑之,乃召问贾人曰:

“卿钥常置何处?

”对曰:

“常自带之。

”庆曰:

“颇与人同宿乎?

”曰:

“无。

”曰:

“与同饮乎?

”曰:

“向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

”庆曰:

“主人特以痛自诬,非盗也。

彼沙门乃真盗耳。

”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

后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旧出北史柳虬传。

庆,其弟也。

  

  按:

缄闭不异而失其金,则盗非远,故疑主人。

庆察其色、其辞、其情,而知主人诬服矣,故问其管钥所在,同宿、同饮者谁。

沙门无故与贾酣宴,不一而止,果何意哉?

此必伺隙为盗也。

醉而昼寝,彼乃得便,其金于是失之,沙门非盗而何?

庆之明察,亦可称矣。

用以释冤,尤为美也。

问饮事又见迹盗门。

  

  

  10韦鼎览状(萧怀武一事附)

  

  隋韦鼎,为光州刺史。

有人客游,通主家妾。

及其还去,妾盗珍物,于夜逃亡,寻于草中为人所杀。

主家知客与妾通,因告客杀之。

县司鞫问,具得奸状,因断客死。

狱成,上州。

鼎览之,曰:

“此客实奸,而不杀也。

乃某寺僧绐妾盗物,令奴杀之,赃在某处。

”即放此客,遣人掩僧,并获赃物。

自是部内肃然,道无拾遗。

出南史韦睿传。

鼎,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

鼎所以知者,能广耳目,以察奸慝也。

苟不如是,则无以释疑似之冤矣。

夫治民之有耳目也,犹用兵之有间谍也。

兵法云:

“非圣智不能用间,非微密者不能得间之实。

”广耳目,察奸慝,亦犹是也。

不然,则所使察奸慝者,或反为奸慝矣。

  

  王蜀时,有萧怀武,主“寻事团”,乃军巡之职也。

所管百余人,每人各养私名十余辈,或聚或散,人莫能别,呼之曰“狗”。

深坊、曲巷,马医、酒保、乞丐、佣作、贩卖、童儿,皆有其徒,民间偶语,无不知者。

或在州郡及勋贵家,掌庖、看厩、御车、执乐,公私动静,即时闻达。

于是人心恐惧,自疑肘腋悉其狗也。

怀武杀人不可胜数,冤枉之声满于内外。

郭崇韬入蜀,乃族诛之。

见成都古今记。

  

  是使察奸慝而反为奸慝者也,岂能资耳目之用,释疑似之冤乎?

鼎异于此,故可称也。

  11蒋常留妪(韩思彦一事附)

  

  唐贞观中,卫州版桥店主张逖妻归宁。

有魏州三卫杨正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发。

是夜,有人取其刀杀逖,却纳鞘中,正等不觉。

至晓,店人追及,刀血狼籍,收禁考掠,遂自诬服。

太宗疑之,差御史蒋常覆推。

常至,追店人十五以上皆集,人数不足,因俱放散,独留一妪年八十余,晚乃令出,密遣狱典觇之,曰:

“有人共语,即记姓名。

”果有一人问妪:

“使人作何推勘?

”前后三日,并是此人。

捕获诘问,具服:

与逖妻奸杀逖,有实迹。

正等乃释。

旧不着出处。

当是唐人小说所载,今亡其本耳。

余类此者,同。

  

  按:

李崇用谲钩慝,蒋常用谲察贼,而皆能释冤,斯无恶于谲也。

留妪事又见谲贼门。

唐韩思彦,使并州。

有贼杀人,主名不立。

醉胡怀刀血污,讯掠已服。

思彦疑之,晨集童儿数百,暮出之,如是者三。

因问:

“儿出,亦有问者乎?

”皆曰:

“有之。

”乃物色追讯,遂擒真盗。

见唐书本传。

  

  此亦用谲获贼而冤乃释,但不若常独留一妪密觇问者为精审耳,故特附见之也。

  12裴怀古抗辞

  

  唐裴怀古,为监察御史时,真定有浮屠,为其徒诬告祝诅不道,武后怒,命按诛之。

怀古得其枉,为后申析,不听,怀古因曰:

“陛下法与天下画一,岂使臣杀无辜以希盛旨哉?

即其人有不臣状,臣何情宽之?

”后意解,得不诛。

见唐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

怀古当酷吏深文之时,独能申析诬枉,抗辞执法,始终不挠,其徐有功之流亚欤?

  13李元素奏狱

  

  唐李元素为御史时,东都留守杜亚,恶大将令狐运。

会盗劫输绢于洛北,运适与其下畋近郊,亚疑而讯之。

幕府按鞫无状,更以爱将武金掠服之。

诏监察御史杨宁覆验,事皆不。

亚劾宁罔上,宁抵罪。

傅致周内之,若不可翻者。

德宗信不疑,宰相难之。

诏元素与刑部员外郎崔从质、大理司直卢士瞻驰按之。

亚迎,以狱告。

元素徐察其冤,悉纵所囚以还。

亚大惊,复劾元素失有罪。

比元素还,帝已怒,奏狱未毕,帝曰:

“出。

”元素曰:

“臣言有所未尽。

”帝曰:

“第去。

”元素曰:

“臣以御史按狱,知冤不得尽辞,是无容复见陛下。

”帝意解,即道运冤状。

帝感寤曰:

“非卿,孰能辨之。

”然运犹以擅捕人得罪,流归州。

武金流建州。

后岁余,齐抗得真盗,繇是天下重之,迁给事中。

出唐书本传。

  

  按:

运之冤,初按鞫无状,后覆验不,虽傅致周内之,若不可翻者,亦非难辨也。

但帝怒斥令出,又云“去”,元素气不慑,辞不挠,卒辨其冤,而帝亦寤,斯为难能耳。

语曰:

“仁者必有勇。

”此其所以能释冤也。

  14柳浑白冤

  

  唐江西观察使魏少游,表柳浑为判官。

州僧有夜饮火其庐者,归罪喑奴。

军候受财不诘,狱具。

浑与其僚崔佑甫白奴冤,少游趣讯僧,僧首服。

因厚谢二人。

见唐书柳浑传。

  

  按:

僧饮酒、失火,二罪俱发,而谓失火者喑奴耳,且掩其饮酒之迹也。

若非军候受财不诘,则此狱岂难辨乎?

唯上下相蒙,不以狱事为意,故莫之辨耳!

浑与佑甫,一代英贤,而白其冤;少游能听用之,故趣讯僧云,斯亦可称也。

  

  

  15袁滋称金

  

  唐李勉,镇凤翔。

有属邑耕夫,得马蹄金一瓮,送县。

为令者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

翌日,开视之,则皆土块耳。

以状闻府,遣掾案之,不能自明,诬服换金。

初云“藏之粪壤,被人窃去”,后云“投之水中,失其所在”。

虽未穷易用之所,而皆以为换金无疑。

府中宴集,语及此事,咸共嗟叹。

时袁滋在幕府,独疑其枉,勉乃移狱就府,俾滋鞫之。

滋阅瓮间,得二百五十余块。

诘其初获者,则二人以巨竹舁至县。

乃于列肆索金,依块形状,镕写校量。

始秤其半,已及三百斤,计其大数,非二人以竹担可举,即是在路之时,金已化为土矣。

令乃获雪。

旧出康骈剧谈录。

  

  按:

唐书袁滋传云:

“滋进詹事府司直。

部官以盗金下狱,滋直其冤。

”无凤翔属邑事。

又云:

“滋累从张伯仪、何士干辟。

”无在李勉幕府事。

康骈所记,传闻失实,故非特本末差误,抑又事理乖舛:

夫六百斤金,固非二人竹担可举,若在路时已化为土,则到县时自当验实,虽色未变,而轻重顿异,亦易知矣,令何故尚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乎?

乖舛如此,无足取者。

和谓能释冤,载于旧集,意则善矣,不若唐书本传为得其实也。

  

  

  16刘崇龟换刀

  

  唐刘崇龟,镇南海。

有富商子泊船江岸,见一高门中有美姬,殊不避人。

因戏语之曰:

“夜当诣宅矣。

”亦无难色,启扉待之。

忽有盗入其室,姬即欣然往就。

盗谓见擒,以刃剸之,逃去。

富商子继至,践其血,洿而仆,闻脰血声未已,觉有人卧于地,径走至船,夜解维遁。

其家踪迹,讼于公府。

遣人追捕,械系考讯,具吐情实,惟不招杀人。

崇龟视所遗刀,乃屠刀也,因下令曰:

“某日大设,阖境屠者皆集球场,以俟宰杀。

”既而晚放散,令各留刀,翌日再至。

乃命以杀人刀换下一口。

明日,诸人各认本刀。

一人不去,云非某刀。

问是谁者?

云某人刀。

亟往捕之,则已窜矣。

于是以他囚合死者为商人子,侵夜毙之。

窜者闻而还,乃擒,置于法。

富商子坐夜入人家,杖背而已。

旧不着出处,盖亦唐人小说所载,今见唐书刘政会传后,崇龟其七世孙也。

传辞太简,故于旧集删取其要。

  

  按:

凡欲释冤,必须有术。

换刀者,迹贼之术也;毙囚者,谲贼之术也。

贼若不获,冤何由释?

故仁术有在于是者,君子亦不可忽也。

  

  

  17庄遵审奸

  

  庄遵,初为长安令,后迁扬州刺史,性明察。

尝有阳陵女子与人杀其夫,叔觉,来赴贼,女子乃以血涂叔,因大呼曰:

“奈何欲私于我而杀其兄!

”便即告官。

官司考掠其叔太过,因而自诬其罪。

遵察之,乃谓吏曰:

“叔为大逆,速置于法。

可放嫂归。

”密令人夜中于嫂壁下听。

其夜,奸者果来,问曰:

“刺史明察,见叔宁疑之耶?

”嫂曰:

“不疑。

”因相与大喜。

吏即擒之送狱,叔遂获免。

旧不着出处,亦不着何代人。

与蜀庄遵姓名同。

和氏父子各载一事,皆附卷末。

或疑是唐人,然其叙闻哭事言:

巡行部内、驻车听之,则非唐刺史也。

唐之扬州刺史,治广陵,领江都、江阳、六合、海陵、高邮、扬子、天长七县,而无阳陵。

汉之扬州刺史,治历阳,领九江、丹阳、庐江、会稽、吴、豫章六郡,而丹阳郡有陵阳县,岂非陵阳误为阳陵乎?

其云阳陵女子,岂非王尊传所谓“美阳女子”之类乎?

以此观之,乃汉人乎?

但未有明据,不敢决定。

故且依和氏,序唐人后,此聊以志疑也。

克编次已定,始见蜀本华阳国志:

后汉巴郡士人,有扬州刺史严遵,字王思:

徐州牧严羽,字子翼。

羽乃遵之子也,父子并著称云。

遵在扬州,每当迁,民遮止之,天子就增州秩中二千石,居十八年,卒于官。

则遵果是汉人也。

势难移改,姑仍旧贯,览者察之。

  

  按:

遵之罪叔而放嫂,盖用谲以擿奸也。

于是既得其情,遂擒其人,岂非释冤有术而然欤?

【卷二释冤下】  《折狱龟鉴》郑克

  18孔循虑囚(范正辞、赵稹、薛向三事附)后唐孔循,以邦计贰职,权领夷门军府事。

长垣县有四盗钜富,及败,而捕系者乃四贫民也。

盖都虞候者,郭从韬之僚婿,与推吏、狱典同谋锻成此狱,法当弃市。

循亲虑之,囚无一言,领过萧墙,而乃屡顾。

因召问之,云:

“适以狱吏高其枷尾,故不得言。

请退左右,细述其事。

”即令移于州狱,俾郡主簿鞫之。

受赂者数十人,与四盗俱伏法,四贫民获雪。

此盖和所闻五代时事。

  按:

巡捕之吏,或纵盗而捕系平民以应命,或失盗而捕系平民以逃责,或求盗而捕系平民以希赏。

若狱吏与之为市,则冤滥岂可胜言!

此在听者察之耳。

孔循所察,乃纵盗而捕系平民以应命者也。

又有三事,失盗而捕系平民以逃责者二,求盗而捕系平民以希赏者一,今附于后云:

  范正辞,齐州人,父劳谦。

正辞为江南转运副使,饶州民甘绍者,积财钜万,为盗所掠。

州捕得十四人,狱具当死。

正辞按部至,引问之,囚皆泣下。

察其非实,命徙他所讯鞫。

既而,民有告群盗所在者。

正辞潜召监军王愿掩捕之,盗遁去。

正辞即单骑出,追及之。

贼控弦持来逼,正辞以鞭击之,中贼双目,执之以归。

按其奸状伏法,而前十四人皆得释。

  赵稹少师,为益州路转运使。

时邛州蒲江县捕劫盗不得,而官司反系平民数十人,楚掠强服,且合其辞,若无可疑者。

稹适行部,意其有冤,乃驰入县狱,尽得其冤状,释出之。

已上二事,并见本传。

  薛向枢密,提点河北刑狱。

  时深州武强县有盗杀人,而夺其财。

尉以失盗为负,捕平人掠服之,置赃于外以符其语。

向得而疑之,亲引问,直其冤,免死者六人,正其尉故入之罪。

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此三者,皆与孔循虑囚事类矣。

非有他术,俱尽心察情,故能释冤也。

  19府从事发瘗(庐陵、歙县二事附)和载玉堂闲话云:

近代有人,因行商回,见妻为人所杀,而失其首。

既悲且惧,以告妻族。

乃执婿送官。

不胜捶楚,自诬杀妻。

狱既具,府从事独疑之,请更加穷治,太守听许。

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

又问:

“颇有举事可疑者乎?

”一人对曰:

“某处豪家举事,只言殂却奶子,五更初,墙头舁过凶器,极轻,似无物,见瘗某处。

”亟遣发之,乃一女子首。

令囚验认,云:

“非妻也。

”遂收豪家鞫问,具服:

“杀奶子,函首埋瘗,以尸易囚之妻,畜于私室。

”婿乃获免。

  按:

此汉干佑中,王仁裕所说五代时事也。

顷闻一事,与此相似;又闻一事,颇亦类此。

并附于后:

  太平州有一妇人,与小郎偕出,遇雨,入古庙避之,见数人先在其中。

小郎被酒困睡,至晚始醒,人皆去矣,嫂已被杀,而尸无首。

惊骇号呼,被执送官,不胜考掠,诬服强奸嫂,不从而杀之,弃其首与刀于江中,遂坐死。

后其夫至庐陵,于优戏场认得其妻,诸伶悉窜,捕获伏法。

盖向者无首之尸,乃先在庙中之人也。

伶人断其首,易此妇人衣,而携以去。

小郎之冤如此,以无善疑从事故也。

然则赃证未明,狱可遽决乎?

  宣、歙间有强盗,夜杀一行旅,弃尸道上,携其首去。

将晓,一人继至,而践其血,亟走避之。

寻被追捕系狱,半年不决。

有司切欲得首结案,乃严督里胥,遍行搜索。

会一丐者病卧窑中,即斩以应命。

囚亦久厌考掠,遂伏诛。

后半年,强盗始败于仪真。

狱成,验所斩首,乃瘗于歙县界。

彼里胥之滥杀,与平民之枉死,皆缘有司急于得首以结案也。

然则追责赃证,可不审谨乎?

  此皆政和中事,可为典狱之戒,故附着之。

发瘗事又见迹贼门。

  20许宗裔验赃王蜀时,有许宗裔守剑州。

部民被盗,灯下识之,迨晓告官。

捕获一人,所收赃物,唯丝絇、线而已。

宗裔引问,缧囚诉冤,称是本家物,与被盗人互有词说。

乃命取两家缲车,以丝絇量其大小,与囚家车车工同。

又问:

“线胎心用何物?

”一云:

“杏核。

”一云:

“瓦子。

”因令相对开之,见杏核,与囚款同。

于是被盗人服妄认之罪,巡捕吏当考决之辜。

指顾之间,便雪冤枉。

旧不着出处。

验赃事又见证慝门。

  21萧俨祷神南唐升元格:

“盗物及三缗者,死。

”庐陵豪民曝衣,失新洁衾服直数十千。

村落僻远,人罕经行,以为其邻盗之。

邻人不胜楚掠,遂自诬服。

诘其赃物,即云:

“散鬻于市。

”无从追究。

赴法之日,冤声动天,长吏以闻。

先主命员外郎萧俨覆之,俨斋戒祷神,伫雪冤枉。

至郡之日,天气晴和,忽有雷声自西北起,至失物家震死一牛,剖其腹,而得所失物。

乃是为牛所啖,犹未消溃也。

出郑文宝南唐近事。

旧集不载。

  按:

此非智算所及,盖获冥助尔,实至诚哀矜之效也。

  22高防校布(邵晔、梁颢二事附)高防,初事周世宗。

知蔡州时,部民王乂为贼所劫,捕得五人,系狱穷治,赃状已具,将加极典。

防疑其枉,取赃阅之,召乂问:

“所失衫袴是一端布否?

”曰:

“然。

”防令校其幅尺,广狭不同,疏密有异。

囚乃称冤。

问:

“何故服罪?

”曰:

“不任捶楚,求速死耳。

”居数日,获其本贼,而五人得释。

防后事本朝,终于尚书左丞。

见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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