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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七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一节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来源主要有:

1.生产工艺过程

随着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不同而变化。

如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及传染性因素等因素有关。

2.劳动过程

主要是由于生产工艺的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布局、生产制度与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的程度有关。

3.作业环境

主要是作业场所的环境,如室外不良气象条件、室内由于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与通风不畅等因素的影响都会对作业人员产生影响。

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环境因素

1.物理因素

是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

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

2.化学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

毒物以粉尘、烟尘、雾气、蒸气或气体的形态遍布于生产作业场所的不同地点和空间,接触毒物可对人产生刺激或使人产生过敏反应,还可能引起中毒。

3.生物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和真菌等。

(二)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的不合理,工作的紧张程度等;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劳动负荷过重,长时间的单调作业、夜班作业,动作和体位的不合理等都会对人产生影响。

(三)其他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

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如: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氟可致氟骨症;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的,称为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

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职业病的分类

我国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

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为保证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一系列《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据法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

(二)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生产性粉尘来源于固体物质的机构加工、物质蒸气冷凝、物质的不完全燃烧等。

在我国分布较广,且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较大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有:

(1)矽尘。

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SiO2)粉尘,生产中接触SiO2粉尘的作业非常多。

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均可接触SiO2粉尘。

二氧化硅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2)煤尘。

这里主要是指煤矿井下开采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O2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是对煤矿工人造成明显危害的粉尘,主要引起煤矽肺。

(3)石棉尘。

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

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发达国家已禁止使用,并组织研究石棉替代品。

2.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

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

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

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3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三)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的概念

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

如氯、溴、氨、一氧化碳、甲烷以气体形式存在,电焊时产生的电焊烟尘、水银蒸气、苯蒸气,还有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等。

2.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

(1)金属及类金属中毒。

金属有多种分类方法,按照理化特性可简单分为重金属、轻金属、类金属三类。

金属中毒有多种,如铅中毒、四乙基铅中毒、锰中毒、铍中毒、镉中毒。

类金属中毒有砷中毒和磷中毒等。

铅中毒者口内有金属味、流涎、恶心、呕吐、腹胀、阵发性腹绞痛、便秘或腹泻,严重者出现抽搐、瘫痪、昏迷、循环衰竭、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贫血、中毒性脑病等;四乙基铅中毒可产生严重神经系统症状,部分患者出现全身皮疹,可有呼吸道刺激症状;铍化合物的皮肤损害主要表现为皮炎、铍溃疡和皮肤肉芽肿;铬对皮肤损害较明显;磷早期中毒症状一般为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等。

(2)有机溶剂中毒。

有机溶剂中毒引起的职业危害问题,目前在全国也是非常突出的。

例如生产酚、硝基苯、橡胶、合成纤维、塑料、香料,以及制药、喷漆、印刷、橡胶加工、有机合成等工作常与苯接触,可引起苯中毒;还有甲苯、汽油、四氯化碳、甲醇和正己烷中毒等。

苯中毒主要影响造血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

甲苯与苯大体相同,但毒性略轻些。

汽油主要经呼吸道吸入,急性中毒时,轻者有头痛头晕、无力,呈“汽油醉态”。

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化学性肺炎、肺水肿,严重者出现中毒性脑病等。

四氯化碳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对人毒性极强,误服2~3mL即可中毒,30~50mL可致死;吸入较高浓度时,最先出现呼吸道症状,慢性中毒表现为进行性神经衰弱综合征。

甲醇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毒性较强,误服5~10mL可致中毒,15mL可致失明,30mL可致死,可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心肝肾及导致胰腺炎。

正己烷毒性较低,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黏膜刺激及中枢神经的麻醉作用,如头痛、头晕、恶心、无力及肌颤等。

(3)刺激性气体中毒。

工业生产中常遇到的一类有害气体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

刺激性气体对呼吸道有明显的损害,轻者为上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可产生喉头水肿、喉痉挛、中毒性肺炎,可导致肺水肿。

刺激性气体大多是化学工业的原料和副产品,此外在医药、冶金等行业中也经常接触到。

刺激性气体多有腐蚀性,生产过程中常因设备被腐蚀而发生跑、冒、滴、漏现象,或因管道、容器内压力增高而致刺激性气体大量外逸造成中毒事故。

刺激性气体中毒症状主要是眼、上呼吸道均有刺激症等,严重时,可发生黏膜坏死、脱落,引起突发性呼吸道阻塞而窒息。

(4)窒息性气体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一氧化碳是一种最常见的窒息性气体。

煤气制造以及用煤、焦炭等制取煤气的过程中,制造合成氨、甲醇、光气、羰基金属以及采矿时爆破烟雾,均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冶金工业中的炼铁、炼钢、炼焦等作业场所也产生大量一氧化碳。

这些生产过程都有接触一氧化碳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硫化氢中毒。

石油开采、炼制、含硫矿石冶炼、含硫的有机物发酵腐败等可产生硫化氢,如制糖、造纸业的原料浸渍,清理粪池、垃圾、阴沟时,都可发生严重硫化氢中毒。

呼吸道为主要侵入途径。

中毒时,轻者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闷、头痛头晕、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意识丧失、血压下降;严重者出现脑水肿、休克、心肝肾损害。

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称为“闪电型”死亡。

二氧化碳中毒。

不通风的发酵池、地窖、矿井、下水道、粮仓等处,可有较高浓度的二氧化碳蓄积。

二氧化碳中毒常为急性中毒,患者进入高浓度二氧化碳环境后,几秒钟内即迅速昏迷,若不能及时救出可致死亡。

另外还有氰化物及甲烷中毒等。

(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常见的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

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油漆、印刷、橡胶、炸药、有机合成、染料制造以及化工、农药等工业。

这类化合物中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等均可引起白内障。

苯的氨基化合物具有致癌作用,如联苯胺、4—氨基联苯可致膀胱癌。

(6)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高分子化合物的生产包括:

①由化工原料合成单体;②单体经聚合或缩聚成聚合物;③聚合物的加工、塑制等。

在整个合成、加工及使用过程中均可产生一些有害因素。

如氯乙烯、丙烯腈、氯丁二烯、二异氰酸甲苯酯、环氧氯丙烷、己内酰胺、苯乙烯、丙烯酰胺、乙氰、二甲基甲酰胺等均可引起中毒。

(7)农药中毒。

农药是一类特别的化学品,对人体的影响主要包括急性中毒和长期接触后的不良健康效应。

农药主要分为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三大类,其毒性相差悬殊。

在我国将农药依据大鼠急毒性的大小,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类。

农药的接触非常广泛,在其生产、运输、保存、使用中均有大量的职业接触者。

3.生产性毒物可引起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病型:

(1)急性中毒。

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

多数由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2)慢性中毒。

毒物长期、小量进入肌体所致。

绝大多数是由毒物的蓄积作用引起的。

(3)亚急性中毒。

亚急性中毒介于以上两者之间,是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除上述3种病型外,还有的是处于带毒状态,如接触工业毒物,虽无中毒症状和体征,但在尿中或其他生物材料中所含的毒物量(或代谢产物)超过正常值上限,或驱毒试验(如驱铅、驱汞)阳性。

这种状态称带毒状态或称毒物吸收状态,例如铅吸收。

某些化学毒物可致人体突变、致癌、致畸,引起机体遗传物质的变异。

工业毒物对女工月经、妊娠、授乳等生殖功能产生不良影响,不仅对妇女本身有害,而且累及下一代。

(四)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

分类如下:

1.噪声及噪声聋

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噪声可分为三类:

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受到这些噪声影响的,主要有使用各种风动工具的工人、纺织工、发动机试验人员、拖拉机手、飞机驾驶员和炮兵等。

生产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首先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

噪声还可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2.振动及振动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

产生振动的设备有锻造机、冲压机、压缩机、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和打夯机等。

产生振动的工具主要有锤打工具,如凿岩机、空气锤等;手持转动工具,如电钻和风钻等,固定轮转工具,如砂轮机等。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

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3.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1)非电离辐射

1)射频辐射。

一般来说,射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

在停止接触数周或数月后往往可恢复,但在大强度长期辐射作用下,对心血管系统的征候持续时间较长,并有进行性倾向。

微波作业对健康的影响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变化。

2)红外线。

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

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表现为弥漫性红斑,有时可出现小水泡和水肿,并有发痒、烧灼感。

皮肤对紫外线的感受性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

除机体本身因素外,外界因素的影响会使敏感性增加。

例如,皮肤接触沥青后经紫外线照射,能产生严重的光感性皮炎,并伴有头痛、恶心、体温升高等症状,长期受紫外线作用,可发生湿疹、毛囊炎、皮肤萎缩、色素沉着,长期受波长340~280mm紫外线作用可发生皮肤癌。

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

4)激光。

激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

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的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

被机体吸收的激光能量转变成热能,在极短时间内(几毫秒)使机体组织局部温度升得很高(200℃~1000℃)。

机体组织内的水分受热时骤然气化,局部压力剧增,使细胞和组织受冲击波作用,发生机械性损伤。

眼部受激光照射后,可突然出现眩光感,视力模糊,或眼前出现固定黑影,甚至视觉丧失。

(2)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包括:

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

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外照射皮肤疾病和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和其他放射性损伤共11种。

4.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高温高湿;其他异常气象条件指低温作业、低气压作业等。

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以下3种:

中暑、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高原病(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

(五)职业性致癌因素和职业癌

1.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肿瘤的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

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

引起职业癌的物质称为职业性致癌物。

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

(1)确认致癌物。

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等。

(2)可疑致癌物。

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但尚未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

(3)潜在致癌物。

这类物质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有致癌性,如钴、锌、铅。

2.职业癌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铬酸盐等8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六)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七)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牙酸蚀症、金属烟尘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均列入职业病目录。

(八)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主要是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

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发病,是未列入职业病目录的一些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如搬运工、铸造工、长途汽车司机、炉前工及电焊工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长期固定姿势,长期低头,长期伏案工作所致的颈肩痛;长期吸入刺激性气体、粉尘而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

视屏显示终端(VDT)的职业危害问题:

由于微机的大量使用,视屏显示终端(VDT)操作人员的职业危害问题是关注的重点。

长时间操作VDT,可出现“VDT综合症”,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症、肩颈腕综合症和眼睛视力方面的改变等。

其他如一些单调作业引起的疲劳、精神抑制、缺勤增加等;夜班作业导致的失眠、消化不良,又称为“轮班劳动不适应综合症”;还有些脑力劳动,精神压力大、紧张可引起心血管系统的改变等。

某些工作的压力大或责任重大引起的心理压力增加等也会对人体带来影响变化。

(九)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易受到影响,且可以通过妊娠、哺乳而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和发育成长,关系到未来的人口素质。

在一般体力劳动过程中,突出的有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

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质量超过25kg的作业。

许多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可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常见的有铅、汞、锰、镉、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氯丁二烯、苯乙烯、己内酰胺、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酰胺、三硝基甲苯、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和重体力劳动等,这些可引起月经变化或具有生殖毒性。

三、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职业病的发生常与生产过程和作业环境有关,但除了环境危害因素对人的危害程度,还受个体的特性差异的影响。

在同一职业危害的作业环境中,由于个体特征的差异,各人所受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

这些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健康状态和营养状况等。

职业病是影响工人健康、威胁工人生命的主要危害。

人体受到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有害因素危害时,不一定都发生职业病。

职业病的发病过程,还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

1.有害因素的本身的性质

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

如电磁辐射透入组织的深度和危害性,主要决定于其波长。

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的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

一般物理因素常在接触时有作用,脱离接触后体内不存在残留;而化学因素在脱离接触后,作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或继续存在。

2.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生物因素进入人体的量目前还无法准确估计),多大的量和浓度才能导致职业病的发生,是确诊的重要参考。

一般作用剂量(dose,D)是接触浓度/强度(concentration,C)与接触时间(time,t)的乘积,可表达为D=C·t。

我国公布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就是指某些化学物质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限量。

但应该认识到,有些有害物质能在体内蓄积,少量和长期接触也可能引起职业性损害以致职业病发生。

认真查询与某种因素的接触时间及接触方式,对职业病诊断具有重要价值。

3.劳动者个体易感性

健康的人体对有害因素的防御能力是多方面的。

某些物理因素停止接触后,被扰乱的生理功能可以逐步恢复。

但是抵抗力和身体条件较差的人员对于进入体内的毒物,解毒和排毒功能下降,更易受到损害。

经常患有某些疾病的工人,接触有毒物质后,可使原有疾病加剧,进而发生职业病。

对工人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格检查,其目的在于发现其对生产中有害因素的就业禁忌证,以便更合适地安排工作,保护工人健康。

职业病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病因有特异性,比如接触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作业工人容易患硅肺病,脱离接触可减轻或恢复;接触噪声早期可引起听力的下降,如连续不断接触可导致噪声性耳聋,及时脱离接触噪声环境则可以恢复;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反应(剂量——反应)关系,也就是接触的量与发生病变的严重程度相关。

因此早期诊断、早期给予相应处理或治疗,对于预防职业病意义重大。

第二节 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职业危害评价包括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

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在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首先应明确以下术语的含义:

1.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类。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4.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5.工作场所(Workplace)。

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6.工作地点(WorkSite)。

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在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还必须注意:

1.在评价工作场所的污染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并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作出恰当的评价。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

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h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h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

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可按式(6.1)计算,工作时间不足8h者,仍以8h计:

E=(CaTa+CbTb+…+CnTn)/8(6.1)

式中 E——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

CaCb…C——Ta,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mg/m3;

TaTb…Tn——Ca,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h。

如:

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

300mg/m3浓度,接触2h;200mg/m3浓度,接触2h;180mg/m3浓度,接触2h;不接触,2h。

按式(6.1)计算:

E=(2×300+2×200+2×180+2×0)mg/m3÷8=170mg/m3

结果<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min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15min时,以15min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

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4.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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