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托XX号慈善信托文件适用于单一项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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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托XX号慈善信托文件适用于单一项目模板
合同编号:
【】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号慈善信托计划信托文件
【】有限公司
2020年【】月【】日
【】信托·【】号慈善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慈善信托: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慈善信托计划》。
1.2本合同/信托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号慈善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和附件,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委托人:
指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4受托人/****国际信托:
指按照本合同担任信托受托人的****,以及继任的受托人。
1.5受益人:
本信托为公益(慈善)信托,受益人是指受本慈善信托计划援助因***(贫困或捐赠项目)而受益的不特定社会群体。
1.6保管人:
指承担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职责的商业银行。
1.7信托监察人:
指对本信托计划承担监督职责的机构。
1.8信托资金/信托本金:
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并信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的货币资金。
1.9信托财产:
指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
(1)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信托资金捐助之前,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形成的财产;
(3)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4)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应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的财产。
1.10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专门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
1.11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可以从信托财产获得分配的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
1.12信托文件:
统指因设立信托而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
1.13交易文件:
统指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与相关的当事人签署或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及该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
交易文件为本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4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
1.15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16工作日:
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17元:
指人民币元。
1.18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9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共利益(慈善)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受托人将信托资金通过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南方周末公益基金定向用于******项目,通过改建运动场,给******地区学生提供良好的运动场地,帮助学生学习包括篮球等在内的体育运动,提升体能,培养有活力的新一代学生。
第三条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保管人
3.1受托人
名称:
***
住所:
***
3.2信托监察人
名称:
***
住所:
***
3.3保管人
名称:
***
住所:
***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4.1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采取现金交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4.2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4.3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监管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5.1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本信托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成立:
(1)信托文件已经全部签署并生效。
(2)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3)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
(4)已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手续。
5.2如信托不成立,受托人应于信托被确定不成立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责任。
5.3信托成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产生的全部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计划期限与规模
6.1本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元。
6.2本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为信托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为【】,如本慈善信托终止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中约定,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者延期终止。
如信托期限届满未实现本慈善信托目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本慈善信托是否延期。
6.3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也可以进行一次性或持续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预计本慈善信托资金能够满足本慈善信托目的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资金。
第七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及信托专户
7.1信托财产
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财产为现金资产,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管理、运用之后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2)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3)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7.2保管银行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为信托财产保管行,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履行如下保管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计划财产交易纪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每届满半年出具保管报告;
(6)《保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7.3信托财产专户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在***行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监督
8.1信托资金管理和运用
8.1.1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定向用于***,通过改建运动场,给粤东北贫困地区学生提供良好的运动场地,帮助学生学习包括篮球等在内的体育运动,提升体能,培养有活力的新一代学生。
8.1.2信托计划援助项目由本信托计划约定并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确定。
本信托计划援助项目确定后,受托人根据慈善援助事业相关法律规定信托计划约定将信托资金捐赠给****并划付至指定账户,由***将资金运用于具体援助项目并进行后期的项目管理。
8.1.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专户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或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公益事业。
8.2信托资金的监督
8.2.1信托监察人:
本信托计划设有信托监察人,监察人为***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
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签署《信托监察人聘任函及信托监察人确认回执》,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本信托项下监察人不收取监察费用。
8.2.2设立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保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来源、运用,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项下的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8.2.3信托资金的保管
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履行保管职责,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本信托项下保管费的年费率为【】,具体计算方式以《保管协议》为准。
第九条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9.1受益人范围
本信托拟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项下接受资助/帮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体范围根据信托合同拟资助的具体慈善项目确定。
9.2受益人选定方法和程序
9.2.1本信托由****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定的慈善项目确定或根据信托文件确定的标准自主确定慈善项目;
9.2.2如****推荐慈善项目的,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确定的标准决定拟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条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或支出
10.1受托人应积极开产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相关的支出由信托财产承担,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每年慈善支出数额或比例按照具体项目实际情况予以支出。
10.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在慈善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具体包括:
账户管理费、信息披露费、文件制作费、印刷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宣传费),由信托计划承担。
10.3公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如工程费、监理费、保管费、审计费、监察费等),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在信托计划财产中列支。
第十一条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的处分
12.1信托计划终止后三十个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
12.2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全部捐献给****。
第十三条信托计划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受托人履行法定的反洗钱义务;
(4)保证设立本信托的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保证已就设立信托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3.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按照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