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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损失保险条款

现金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即国库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出险项目保险金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九条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

保险期限

第十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金额,按本公司的费率表相应收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公司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和必要的索赔单证后,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本公司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本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在非营业时间内,必须撤去金库、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安排人员值班。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本公司协助查勘。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索赔申请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其他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本公司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的情况。

否则,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该由其他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损失部分。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损失计算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在保险单分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全部损失:

如果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该项目的保险价值时,按保险价值赔偿;如果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该项目的保险价值时,则按照该项目的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如果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该项目的保险价值时,按出险受损标的保险价值赔偿;如果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该项目的保险价值时,则按照该项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施救费计算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以出险项目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若本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因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或者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该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也按同样的比例减少。

第二十八条 冲减保额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本公司以批单的方式批改本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复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险财产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公司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司法管辖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退保规定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若中途退保,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第三十四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现金损失保险附加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随身现金、衣物等个人财产的损失,本公司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本附加险条款与现金损失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现金损失保险条款为准。

 

 

现金损失保险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非雇佣期间(包括雇佣前、退休、解雇)造成的损失;

(二)因清点出现的现金或利息的短少;

(三)在发现任何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之后发生的由该雇员造成的保险事故损失;

(四)在保险合同终止6个月后,被保险人发现的任何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现金险保险金额的30%-40%。

累计赔偿限额:

现金险保险金额的80%。

每次事故免赔额:

500元。

无论是一次行为或多次行为,无论是一个雇员或多个雇员的行为,在同一案件项下造成的全部损失,均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条款与现金损失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现金损失保险条款为准。

 

现金损失保险附加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对于发生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事件,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点内金库、保险箱(柜)、取款机、现金柜、报警装置等防盗设施的损失也负责赔偿。

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现金损失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现金损失保险条款为准。

现金损失保险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包括在押运、解送过程中),因阻止(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而导致伤残、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本附加险条款与现金损失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现金损失保险条款为准。

 

 

现金损失保险费率表

 

一、  基本费率表

省份

费率(‰)

深圳

5

天津

金融企业

5

非金融企业

7

浙江、重庆

6

北京

6.5

新疆

金融企业

6

非金融企业

7

上海、广东、甘肃

7

福建、厦门、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南

河北、山西、湖北、陕西、山东、广西、宁波

8

内蒙古、青岛、海南、江苏、安徽、江西

湖南、宁夏、青海、西藏、云南、贵州、四川

10

二、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限

按年

费率

(%)

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注:

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以2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三、免赔额

由本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每次事故免赔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上注明。

四、费率浮动说明

根据被保险人风险状况、投保的业务范围以及所选择的免赔额的高低,上述基本费率可上下浮动30%(附加险同时适用)。

五、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元)

累计

赔偿限额

(元)

保险

费率

每次事故

免赔额

(元)

附加雇员

忠诚保险

现金险保险金额

的30%—40%

现金险保险金额

的80%

3‰

500

附加防盗

损坏设施

保险

投保人

自行确定

0.5‰

附加雇主

责任保险

投保人

自行确定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的两倍

2‰—4‰

附加个人

财产损失

保险

投保人

自行确定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的两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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