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所有有关时效问答的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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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所有有关时效问答的归纳

法律法规时间规定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专利法保护对象的时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4、物品留置,留置期限不少于2月,鲜活易坏除外。

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内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要求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作废。

9、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0、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超过6个月的,应当从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1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限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13、建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4、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15、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工程负责人的,但是除下列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6、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7、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几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

1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20、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当顺延。

2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日。

2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23、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分包,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0.5%以上1%以下罚款。

2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5、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6、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3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32、被公告的招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33、效力待定合同,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经表示的,是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由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4、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35、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6、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7、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

38、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9、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的工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的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2、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4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4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5、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6、劳动关系终止,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7、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49、借款利息未约定支付方式的,借款期不满1年的,在还款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0、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5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届满可以续租,续租不得超过20年。

超过6个月以上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

52、租金未约定支付方式的,租赁期不满1年的,在租赁期满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一并支付

5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噪声最大不得超过限值的15分贝。

昼间是6点至22点。

夜间是指22点至次日6点之间。

54、建筑施工时可能使用的设备会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5、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区1.5米,不得扩散到场外。

56、结构施工,安装装饰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57、在场界四周格挡高度位置测得大气总悬浮物颗粒物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58、当基坑开挖抽水两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采取回灌,避免地下水污染

59、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60、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

6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6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期满需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办理手续,延期3年

63、建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总承包:

特级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3人。

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2人。

劳务分包资质:

不少于2人。

建筑企业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不少于2人。

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米以下,不少于1人。

1万到5万平米,不少于2人。

5万平米以上,不少于3人。

按照合同价款:

5000万以下,不少于1人。

5000万到1亿,不少于2人,1亿以上不少于3人。

分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不少于1人。

劳务分包50人以下,1名。

50到200人,2名。

200人及以上3名,并且根绝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少于工程施工人员千分之5.

6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66、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经验,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

每月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6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6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书

6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限期满前1个月向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71、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特别重大:

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以上包括本数。

72、事故报告时间要求:

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话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政府部门报告

73、自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变化要及时补报

74、事故调查,特别重大,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重大事故由省政府。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

7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施工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60日

76、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77、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8、拆迁工作报送时间也为拆迁施工前15日。

79、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取样数量的30%。

80、质量事故发生,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81、质量事故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82、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进行竣工备案

8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8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87、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核对:

500万以下,接到资料后20天。

500万到2000万,接到资料后30天。

2000万到5000万,接到资料后45天。

5000万以上,接到资料后60天。

88、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89、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现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0、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

91、当事人对管辖权由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9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93、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实施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94、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期支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申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而是由特别法规定。

例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95、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96、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应在7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97、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的文书名称不一致时,应当在收到邮件后3日内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用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理由。

公告送到,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

98、法院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的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子日期5日内发送原告

99、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10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6个月后发现新证据的,据以做出原判决无效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01、申请强制执行(仲裁也是2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期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期计算。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仲裁也是)

10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10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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