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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行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监狱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行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从罪犯

劳动改造的功利主义思想及我国监狱生产劳动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分析后提出

我国目前监狱劳动改造功能严重错位应在监狱价值理念和监狱制度构建的角度

对监狱劳动改造功能再定位。

明确劳动改造功能再定位的目标是实现监狱“以

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属性的回归,并提出了实现这个监狱劳动改造功能正确

定位的几点建议。

监狱行刑实质上是将抽象的刑法规定加以具体运用的动态过程o'当然,这

种二具体运用的动态过程”是包含在刑罚执行的范围之内的。

广义上的刑罚执行,

是指有关的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

实施的活动。

它既包括对主刑的执行,也包括对附加刑的执行①。

相比较而言,

监狱行刑可称为狭义的刑罚执行,它是特指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依照法

律规定的特定执行范围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

施的活动。

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虽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

其执行范围却是特定的,即只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刊的罪

犯执行刑罚。

监狱行刑功能,是指在监狱行刑的动态运作过程中对受刑人、对

社会所产生的作用、效能和影响。

我国监狱对受刑人的功能表现为:

一是惩罚

功能。

监狱行刑本身就代表着惩罚,罪犯将被完全或部分剥夺人身自由,罪犯

会因失去人身自由在心灵上感受到的痛苦,这种痛苦可能会对罪犯的心理产生

威慑作用,使罪犯在服刑期间不能也不敢危害社会;二是改造功能,其中包括

了劳动改造功能和教育改造功能。

劳动改造功能是通过劳动使罪犯改掉恶习,

学会一技之长,逐渐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教育改造功能是通过政治思想教育、

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使罪犯回顾过去,认识旧我,树立信心,重塑自

我。

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既相互依存、紧密结合又对立统一贯穿于监狱行刑始

终。

惩罚功能离不开改造功能,否则监狱行刑就成了单纯的剥夺和威慑:

改造

功能则必须以前者为基础,否则将无法和社会上的劳动和教育相区别。

但是,

两者的立论根据、着眼点和价值追求是不同的。

惩罚的正当根据是报应,它着

眼于过去的犯罪行为,追求的是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正义观念;而改造的根据

是预防,它着眼于未来,追求的是社会功利。

监狱行刑的惩罚功能是显而易见

的,而改造功能在监狱行刑中的作用和正确定位,是监狱行刑活动中具有重要

理论价值和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即着重对我国监狱行刑中劳动改造功能

的再定位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章我国监狱的行刑功能

在以自由刑为核心的现代刑罚体系里,剥夺自由刑是刑罚体系的核心内容。

因此,欲了解剥夺自由刑的本质,首先需要了解刑罚的本质④'。

在我国刑法理论

中,认为“刑罚以其惩罚的严厉性为本质属性”,或者认为“刑罚的法律本质

是惩罚的严厉性”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因为刑罚的严厉

性对某些刑种来说并不具有,如罚金或管制,这些刑种与作为治安行政处罚措

施的劳动教养相比,都不如劳动教养严厉。

按惩罚严厉性说,无法对此作出解

释。

可见此说只能说明一部分刑种,而不能说明全部刑种,因而不宜将它解释

为刑罚本质。

从我国国情出发,宜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惩罚性,亦即刑

罚是对犯罪的惩罚李。

在本质刑罚的基础上再来认识剥夺目由刑的本质。

剥夺自

由刑的本质由两个内在属性构成:

一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对罪犯行

为的惩罚性;二是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基础上对罪犯的改造性二这两个内在属性

的辨证统一,就是剥夺自由刑的本质气剥夺自由刑的本质是监狱行刑功能的内

在根据,而监狱行刑功能则是剥夺自由刑本质的外化。

首先,监狱行刑功能主要表现为对犯罪人的功能。

剥夺自由刑的本质决定

了监狱行刑对受刑人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惩罚功能。

监狱产生的最初

目的就是为了惩罚,惩罚是监狱行刑的固有属性。

但是,我们并不能在监狱行

刑过程中单纯追求惩罚效果,更不能把惩罚作为监狱行刑的目的。

过分强调监

狱行刑的惩罚功能必然导致为惩罚而惩罚的错误倾向。

二是改造功能。

“惩罚

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

我国监狱在执行刑

罚过程中,始终把改造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作为出发点,监狱各项工

作都围绕着这一轴心来运作。

应该指出的是,惩罚是保证改造顺利进行的必要

条件之一,监狱行刑缺少了惩罚功能,对罪犯的改造就会落空;反之,改造本

身又是实施惩罚的目的所在。

也就是说,监狱行刑的改造功能与惩罚功能是互

相依存、互相渗透的气监狱行刑的改造功能包括两方面:

1、劳动改造功能。

犯罪分子大多因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享乐而走向犯罪。

通过劳动,使犯

罪人逐步养成劳动的习惯,矫正其好逸恶劳的恶习,恢复普通人的本性。

195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惩罚一切

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

”1994

年颁布的《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可

见我国监狱行刑中对劳动改造的重视。

2、教育改造功能。

教育可以使人增长知

识,改变观念,提高思想,学会技能,因此它也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方法。

《监狱法》设立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专章,详细规定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对服刑罪犯的教育与社会上的教育不同,它是以刑罚的惩罚功能为基础的,为

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服务的。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包括:

政治思想教育、文化

知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以转化罪犯思想、矫治恶习

为基本内容的教育,包括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政策教

育等,是教育改造的核心内容。

其次监狱行刑对社会的功能。

监狱行刑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但它同时也是

社会的防卫手段,因此监狱行刑不仅对犯罪人发生作用,而且对社会产生作用。

监狱行刑对社会的功能主要有:

1、做诫功能,或称为威慑功能。

监狱行刑以

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力使潜在犯罪人(即通常所称社会不稳定分子)产生畏

俱而不敢犯罪。

刑事古典学派著名代表费尔巴哈就主张,应当使人们预先知道

因犯罪而会受到刑罚惩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从而抑制其心理上

可能萌生的犯罪意念,防止犯罪。

根据潜在犯罪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可以将

其分为两类,即潜在初犯人和潜在再犯人,前者是指未曾受过刑事处罚但具有

极大犯罪可能性的人:

后者是指已经受过刑事处罚而者复归社会后又具有犯罪

可能性的人。

监狱行刑对潜在初犯人而言,使其看到他人受刑之苦,从而在产

生犯罪意图时可能会因惧怕刑罚惩罚而悬崖勒马,不敢以身试法:

对潜在再犯

人而启`,使其亲身体验刑罚之苦,从而在再次萌生犯意时可能会基于行刑体验

而产生自我抑制作用。

2、鼓励功能。

通过对犯罪人科以刑罚,可以教育广大人

民群众使其了解犯罪行为的后果,自觉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同犯罪分子的斗

争。

对自觉守法者来说,一方面是肯定了其守法价值;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其守

法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他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对被害人的功能,或称安抚功能。

此处的安抚功能是针对犯罪行为

的直接受害人及其亲友而言`的。

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受害人及其亲友承

受着物质与精神上的双重痛苦。

基于本能的复仇心理,他们在一定情况下会对

犯罪人及其亲友实施复仇行为,以此发泄对犯罪人的仇恨。

一旦这种复仇心理

付诸实施,便又将构成一起罪案。

司法机关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使其经受铁窗

之苦,会对被害人及其亲友产生一定的安抚作用使其感受到法律为他们伸张了

正义,平息其愤怒和复仇情绪,使其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心理平衡重新恢复到正

常状态。

第二章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劳动改造功能

功利主义理论认为:

行为和实践的正确性与错误性取决于这些行为和实

践对受其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福利所产生结果;所谓行为的道德上的正确

或错误,是指该行为所产生的总体的善或恶而言,而不是指行为本身廷。

古典学

派的代表人物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汾一书中明确地倡导功利主

义。

他认为,“法律,毕竟是或者应当是自由人们的契约”厄。

根据社会契约理

论,人们之所以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是为了“使大多

数人得到最大的幸福”。

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割让出一部分自由而组合成

的刑罚权,在他看来,同样也是用最小的代价换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李。

根据社

会契约,“人们只是由于必要,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

因此很显然,任

何人都希望把尽量少的-一等于使别人担负起保护他的义务所必须的那么多的

自由交给公共的托管机构。

刑罚权是这些割让的极小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超过

这个限度,便是滥用刑罚权。

”`贝卡利亚利用社会契约理论首次提出了“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术语。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

法律思想家杰里米·边沁将功利主义的哲学思想由哲学领域注入刑事法领域,

他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指出:

“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

只有这两个主宰刁`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

这种人性支配着人们的一切行动。

应当根据

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⑤。

边沁将功利主

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的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

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还`

边沁认为犯罪者内心存在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

的动机。

如果制止动机小于驱使动机,就会诱使犯罪。

虽然刑罚给犯罪者带来

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恶,但是,按照功利原则,只要刑罚所排除

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刑罚就是善的。

只有当刑罚是没有根据的、或者无

效的、或成本过高、或不必要的时候,刑罚才是真正的恶②。

基于功利主义的刑

罚目的,边沁建立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十一种刑罚体系。

其中,边沁尤为推崇监

禁刑,认为监禁刑有助于犯人的改造,他还亲自设计了一种“圆形监狱”。

匠形监狱中,罪犯是“拘留、监禁、孤独、强迫劳动和命令”的对象,罪犯的

行为依赖于他人的意志。

恰恰是由于意志的缺失,使他们成为罪犯。

把圆形监

狱中的罪犯联合在一起的是管理人员的意图,他们让监视人员(监狱警卫、领

班、医生、教师)的意志取代罪犯的错误的或不可靠的意志。

在圆形监狱中,

是监视人员的意志界定、指导和监控罪犯的行为。

这种监狱还有个主要特征就

是合同管理,即承包人从犯人劳动中获取利润,犯人根据所尽的义务确定应得

的利益。

边沁极力主张罪犯劳动,认为安排犯人进行劳动是排解其无聊状态的

唯一方法。

对这种圆形监狱,边沁预期它能产生下列良好效果:

“道德得到改

善,健康得到维护,劳动得到加强,教诲得到普及,公众负担得到减轻,经济

获得稳定。

”“按照功利主义的刑罚观,对犯罪者的惩罚就是通过给犯罪人以痛

苦和祸害,使受刑之苦大于犯罪之乐,加强制止动机,弱化驱使动机,使制止

动机在行为人内心中占有优势,收到惩戒教育效果,以防止犯罪发生。

惩罚犯

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矫正罪犯使其不再犯罪

以及威慑他人不犯罪。

现代的刑罚目的论基本上包含了这些,即刑罚有报应的

成分,又有威慑、剥夺犯罪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

功利主义影响下,西方在的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经历过两个时期,即报应

刑时期和目的刑时期。

由于刑事古典学派大多是报应兼一般预防论者,所以在

报应刑时期刑罚的目的主要在惩罚,威吓社会。

不只要控制因违法被判刑后正

在服刑的人的行为,而且要控制一旦违法便应受到惩罚的人的行为。

因此,·在

监狱行刑上以使罪犯感觉痛苦为目的,责令其从事各种劳役,施与凌虐和惩罚。

强制犯人劳动的目的在于使其终日劳累,从而维持监狱纪律和减轻监狱经费开

支的困难。

19世纪初期,在当时的英国监狱中,甚至实行单纯以折磨罪犯身体

为目的的罪犯无效劳动,如踏车、摇曲柄、投掷等,直到1898年这种无效劳动

刁'被禁止,而代之以有效劳动。

19世纪末期随着近代学派的兴起,目的刑、

教育刑思想和个别预防开始抬头,罪犯的劳动改造在监狱行刑中的地位日益提

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不是孤立的单个。

通过劳动惩罚

罪犯的功能应该退居次要位置,而主要目的是改造人。

虽然在思想观念上,无

论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都有力地支持劳动改造的存在和实施,但是劳动改造自

身的优点刁`是支持其自身合理性的根本所在。

劳动改造成为行刑的基本内容,

这不仅因为一般社会的人们都是以劳动为其生活的基本内容,也是因为只有劳

动刁`能最能够将有关行刑的法律主义、科学主义、人间主义有机地结合为一体。

换句话说,行刑所具有的五个方面或五种关系都要求以劳动作为行刑的基本内

容:

从拘禁关系上讲,受刑人负有接受刑罚的义务,这一事实不能成为妨碍受

刑人和一般人一样以劳动作为基本生活内容的根据:

从处遇上关系上讲,劳动

对于受刑人维持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十分有益:

从秩序关系来讲,

有意义的劳动是维持监狱秩序的最佳手段;从人间关系来讲,劳动是受刑人体

会或体验人间交往的重要过程:

从社会关系来讲,劳动是维持受刑人与一般人

的同质性,保持监狱与社会的一体性的重要方法“。

功利主义从所谓普遍有利的结果的角度对人类行为、政治与社会政策作出

一般估价,它解释结果的特殊方式是设定社会大多有一种“功利功能”,这种

功能是可观察、可测量的,是由个人功利功能的总和构成的。

尽管功利主义预

设了个人主义的前提,但是,它还是导致了把社会作为整体的集体主义价值判

断。

因为它从功利的产出角度只关心结果,而忽视平等、正义和权利净。

比如罪

犯在监狱服刑时被强制从事超时间、超体力、超强度劳动,民众应该对这样的

为人权公约所禁止的行为给予宽肴吗?

我国有学者认为:

应该建立一种在人类

社会之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理论,它是最基本最起码的人类的基本道德问题

或日常生活世界的淑世伦理问题,以此对功利主义的效用观构成了一种强有力

的钳制,在刑罚问题上储怀值教授也认为奉行一种报应主义制约的功利主义,

大而化之就是公正与功利互为底线,谁也不能突破①。

1955年联合国预防犯罪

与犯罪处遇大会在日内瓦召开,大会将监狱劳动列为专门议题之一,通过了《囚

犯待遇最低限度规则》,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提出了各国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国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也对罪犯劳动的时间、报酬等作出了规定。

这些都

是对功利主义的一个价值约束。

第三章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功能严重错位

首先从理论上看,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学界有一种过分推崇劳动改造的观点,

把本来属于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凌驾于其他改造手段之上,甚至称之为“惟

一手段”,认为只有劳动改造手段刁'能使罪犯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其他改造手

段只能起辅助作用李。

由于理论上的片面性,加之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器的物质

附属,在国家积极行政、统制管理思想的影响下,强调单向的“命令一服从”关

系,依靠权力来维持组织结构的运行;同时,监狱权力行使缺乏制约,法外用

刑现象严重。

在这一体制下,狱政政策或法律政策被视为国家对罪犯的强制,

严格限制罪犯的权利,重视罪犯义务的遵守,把罪犯对权力的屈从视为一种美

德3。

其次,从体制上看,监企合一体制下监狱生产和监狱经费之间的密切联系

使得监狱在追求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目标的同时,还要为追求监狱企业的经济效

益疲于奔命。

鉴于改造工作成果的长远性及其与物质利益的相对脱钩,远不如

“监狱经济”利益明显,导致监狱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监狱经济”所要求的

生产上。

监狱生产在监狱实际工作中的地位已超过了改造,监狱行刑的改造功

能只停留在对罪犯的一般关押与简单说教的层面。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

针在实践中沉沦为“生产第一,改造第二”。

改革开放,体制变革以来,大部分

监狱企业生产下滑陷入了令人堪忧的困境,为了尽力加大生产、增加效益,罪

犯劳动被严重异化,监狱行刑中的劳动改造功能作用被严重夸大,教育改造功

能则弱化甚至流于形式。

进而恶性循环直接威胁到了监狱的理性价值、甚至是

工具价值的实现。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监狱劳动改造功能进行反思和重新评

价。

第一节我国罪犯劳动的历史回顾

罪犯劳动是监狱组织罪犯从事实践活动的总称,以生产性劳动为主,也包

括辅助性劳动和习艺性劳动等非生产性劳动。

罪犯的生产性劳动,开创了监狱

这一特殊部门的生产领域一监狱生产①。

回顾50多年来监狱生产的建立和发

展,始终是与同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监狱经费保障制度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

白勺:

一、“三个为了”引发全国监狱大生产

建国初期,监狱押犯剧增,关押场所爆满,给新生政权造成巨大压力。

1951

年5月毛泽东同志指出:

“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

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

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据此,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

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在《决议》中确定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的

生产项目,即:

“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

这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的劳动力较多,对劳动力的技术素质要求不高,劳动场

地集中、便于管理,比较适合作为大规模组织犯人劳动的生产项目。

一年后,

参加劳动的犯人达到了62%。

接下来,又大力兴建农场,组织更多的犯人参加

农业劳动。

至1952年底,全国己有73.%7的犯人参加劳动。

到1954年,这个

比例进一步扩展到85.67%。

②监狱生产创建并逐步发展起来,不仅解决了关押

场所紧张和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也解决了监狱狱政设施经费和罪犯改造经费

不足的困难,而且为监狱和国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监狱生产的收入被

1954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为劳动改造机关的经

费来源之一拼。

监狱生产成为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生产得到充分发展

监狱企业的生产在国民经济计划体系内运行,监狱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

全由国家计划调节,监狱生产的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盈利全额上缴,亏损国

家补贴,监狱没有也不需要自主经营的职能。

监狱企业只负责组织、管理罪犯

的生产活动,监狱成为自给自足的“单位”,扮演着行刑者、企业经营者和社会

管理者三重角色,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

受国家计划

体系的保障,监狱企业在稳步发展的经营活动中,走出.了一条稳步发展,“自己

养活自己”的道路。

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既实现着改造功能,又创造

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监狱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

三、改革开放以后,监狱生产陷入困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的形势下,监狱生产的固有劣势:

技术简单、产品档次低,劳动力素质差、地

理环境恶劣、历史欠帐多等问题充分暴露出来。

随着这些负效应的逐渐释放,

监狱生产江河日下,一年不如一年,从卯年代出现亏损至今,监狱系统经营亏

损挂帐已达十几亿元,生产连年不景气,全行业大面积亏损,使监狱系统在1992

年前后甚至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量拖欠干警工资、罪犯生活费等问题①。

1995

年、1996年、1997年全国监狱系统每年的亏损额都在10亿元上下,亏损企业

数占监狱企业数的43.既、39.&40、36.7%。

、互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3年国务院

第17次总理办公会议纪要和1995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

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从干警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建

设投资、基建投资等方面确定了监狱财政保障体制和投资保障体制的主要内容

和原则框架。

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第8条规定:

“国家保障监

狱改造罪犯所需要的经费。

监狱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

狱政设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发〔1995〕4号文件也规定:

“将

监狱、劳动教养经费和狱(所)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公共预算或计划。

”但是多年来由于国家总体建设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

限制,监狱经费一直未能足额到位。

国家对监狱的财政保障经费1999年己达

68%,到2000年全国累计拖欠在职千警、职工工资15.8亿元。

这样,监狱经费

的30%要由监狱生产经营收入来补充,对干警、职工所欠的工资除一部分仍拖

欠外,大部分也要由监狱生产经营收入来弥补①。

为了弥补监狱经费的巨大缺口,

监狱不得不牺牲自己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在越陷越深的市场经济大海中挣扎,

犯人的劳动时间强度加大,生活和劳动条件趋于恶化,监狱的执法和改造工作

受到极大干扰,监管安全形势严峻②。

四、监狱生产改革试点工作

2002年,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司法部

党组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

运行”的改革方针和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国务院批准了这个指导意见并决定在

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的十六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

监狱生产改革发展的方向“二2004年底,司法部对黑龙江、江西、上海等六省

市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检查,综合检查情况看改革成效

明显。

一是监狱经费财政全额保障体制初步建立。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共同制

定的《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规定,试点两年期间,中央财政共向除上海

以外的5省(市)累计转移支付10.88亿元,地方配套资金21.8亿元,并且已

经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上海市财政共拿出1.5亿元支持改革,并纳入财

政预算。

二是监企分开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监狱和监狱企业相对独立、密切

联系、分开运行的工作机制。

六省市已经将监狱管理局和监狱中负责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了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

基本实现了监狱与监狱企业在机构、职能、人员、资产上实行分开,初步形成

了监管改造、生产经营两套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收支分

开基本实现,运转正常。

六省市在财务管理上划分了监狱和监狱企业两个主体,

明确了各自的经济责任,实行分开建帐、分开核算、分开管理,互不隶属。

是规范运行正逐步探索完善。

监企分开后,监狱与监狱企业分别制定、修改了

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界定了有关各方面关系,明确了个自职责。

特别是在规

范监企关系方面,重庆、湖北、江西等基层监狱都采用制度规范、。

合同约束、

联席协调多种方式,建立了监狱长与总经理、劳动改造科与生产经营部、监区

长与分场长的三级协调机制,较好地推动了监狱与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①。

第二节对我国罪犯劳动的总体评述

一、罪犯劳动的组织实施始终是与同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监狱经费保障制度

的发展密切联系

监狱生产是在国家积极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起步的。

新中国诞生之初,国民

经济己经到了崩溃的边缘。

“1949年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现代工业产值只占17%,

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统计,1949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27美元,

不及整个亚洲平均44美元的23/,不足印度57美元的一半。

”“面对罪犯一下

由6万余人猛增到80余万人,而接收的旧监狱设施破旧不堪,难以解决监狱在

押犯人激增的问题。

在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国家财政极其困难的条

件下,让判处徒刑的罪犯,这“一个很大的劳动力”由国家养起,“坐吃闲饭”,

既不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也不符合当时的现实

和国情。

因此1951年中央确定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从此,

逐步产生了监狱经费对罪犯生产的高度依赖性。

国家对监狱经费的保障只是部

分保障,而不是全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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