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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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docx

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XX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XX办发〔XX〕7号)和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XX〕68号),现就推进XX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率先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努力构建权责清晰、监管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坚持精简高效、重心下移。

合理确定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

(三)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执法范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将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水利、文化市场、旅游等领域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结合改革推进情况,逐步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及职责,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正科级规格,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副局长由市公安局1名副局长兼任),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设立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的正科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配备大队长1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名副局长兼任)、副大队长4名。

有关执法职责划转后,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

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不再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政监察大队、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更名为市农业机械服务站。

(二)整合执法资源,实行部门或领域内综合执法

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海洋渔业8个领域内,实行由一支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设单支执法机构的部门或领域,由职能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

1.一个部门有多支执法队伍的整合设置为一支,实行部门内综合执法。

(1)将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更名为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整合市交通运输局内设科室及其所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由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承担。

(2)整合市环境保护局内设科室及其所属的3个环保所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承担。

2.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科室和所属执法队伍同时承担执法职责的,将内设科室的执法职责交由执法队伍承担。

(1)独立设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的副科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配备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不再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

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内设科室承担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承担。

(2)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科室、直属机构承担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承担。

(3)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科室承担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承担。

(4)将市国土资源局内设科室承担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承担。

(5)将市海洋与渔业局内设科室承担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承担。

3.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内设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同时承担执法职责的,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收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收归市财政局机关,具体由市财政局会计监督科承担。

4.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执法队伍和事业单位同时承担执法职责的,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执法队伍承担。

(1)将市劳动监察大队更名为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承担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承担。

(2)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市种苗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森林公安局承担。

(三)推进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

1.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5个直属中队,14个派驻镇(街道)中队,均为股级规格,各配备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2名,中队长配备副科级干部。

其中:

直属中队统筹协调辖区内执法力量,分工负责跨片区大案要案的综合执法等工作;各派驻中队负责承担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名称统一规范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

各派驻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接受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统一指导和协调,日常执法活动以镇(街道)管理为主,主要包括执法队伍的工作安排、日常考核、执法保障等事项。

派驻中队负责人任免征求所在镇街的意见。

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履行对执法队伍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业务考核等职能,做好与职能部门的执法协调。

2.各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与派驻执法中队联合办公,负责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派驻执法中队中队长、派出所所长兼任。

(四)优化机构编制资源,规范执法队伍管理

按照“编随事调、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市水政监察大队、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以及住房和规划建设、农机等领域相关执法人员编制进行整合,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整合过程中,既要坚持精简原则严控机构编制,又要保持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行政执法队伍使用的事业编制在现有总量内实行专项管理。

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坚持“凡进必考”,实行实名制管理。

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推进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流程。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不断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五)设立执法保障机构,加强执法安全保障

在市公安局内设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为副科级执法勤务机构,配备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2名,派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日常管理、考核等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

主要承担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任务,建立与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勤联动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六)推动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把与基层群众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事项纳入网格管理,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全覆盖。

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各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解决具体执法工作协调不畅等问题。

对执法职责边界不清的违法行为,由涉及的执法机构联合进行执法。

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边界。

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抄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文件、审批信息等,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应先行登记,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的,各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要积极配合。

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做好与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实现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

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发生争议时,涉及职能界定的,由市编办协调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市政府解决。

严格责任追究,因衔接不畅或不作为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做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

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在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检察室,依法对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审判机关在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巡回法庭,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办案时间,提高执法效率。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进行公开,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增加执法透明度。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督力量。

(四)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票据,收费、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改革筹备阶段,成立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同志为组长,市级班子有关同志为副组长,组织、编办、法制、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负责改革前期的筹备和统筹协调工作。

改革推进阶段和工作实际运行时,建立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同志任召集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召集人,改革涉及的相关领域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研究解决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推进重点联动执法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要共同抓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XX年11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市编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做好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相对集中执法权审核报批、执法监督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要做好人员划转、执法队伍参公管理申请、参公管理人员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局要做好涉及的资产清算划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分工任务落实。

改革过渡期间,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仍由原机构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工作时限。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具体工作或改革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其中,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9月底前报市编办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于XX年10月前完成改革任务。

(四)严肃改革纪律。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并支持配合改革工作。

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改革涉及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稳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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