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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二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7分,属于重点章节。

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公司法》的主观题(2015年简答题;2016年简答题、综合题;2017年简答题、综合题;2018年简答题)。

本章复习难度较大,需要过数字关。

重点掌握“出资制度、股东权利、组织机构及股票转让的限制”等,特别是司法解释(三)、(四)的规定。

最近三年的题量分布(其中1套试卷)

题型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单选

6题6分

1题1分

3题3分

多选

2题4分

2题4分

2题4分

判断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

1题6分

——

1题6分

综合

——

1题12分

1问2分

合计

10题17分

5题18分

7题16分

二、2019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进行了重大调整。

三、本章主要结构框架

 

第二章

第一单元 公司法的概述

 

【考点1】子公司与分公司(★)(2011年简答题、2016年多选题)

1.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是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

(1)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简答题)

【考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B.分公司有独立的公司名称

C.分公司不独立承担责任

D.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答案】ACD

【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2015年简答题、2018年单选题)

1.投资的限制

决议

向其他企业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

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的限制

决议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015年简答题)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①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②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为他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

【考题·单选题】李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借款需要请求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甲公司遂召开股东大会对此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8年)

A.李某不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B.李某不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李某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李某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B

【解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考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综合题、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题·判断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2018年)

【答案】√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17年综合题)

【考题1·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3年)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答案】C

【解析】选项ABD: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考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5年)

A.以商誉作价出资

B.以劳务作价出资

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

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C: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选项D: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考题3·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财产出资的有(   )。

(2018年)

A.劳务

B.知识产权

C.土地使用权

D.特许经营权

【答案】BC

【解析】

(1)选项BC:

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选项AD: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登记

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成立时间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

4.变更登记

30日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增资:

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45日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注销登记

(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

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考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

(2015年)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

B.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

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

【答案】B

【解析】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

法人财产权与登记管理小结

法人财产权与登记

 

第二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010年多选题,2012年简答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

1.设立条件

股东人数

1-50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

章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约束力

【考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或机构的有(   )。

(2010年)

A.公司财务负责人

B.公司股东

C.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D.公司实际控制人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股东,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考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2014年)

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答案】ACD

【解析】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考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7年)

A.公司章程对股东没有约束力

B.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程序

C.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

D.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

【答案】BCD

【解析】选项A: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2.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

(1)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2)未依法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提示】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综合题)

(3)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交付+权属变更:

已交付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

①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7年简答题;2018年简答题)

【考题·判断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2013年)

【答案】√

【解析】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1)该股东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2012年简答题)

(2)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017年综合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对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示】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和“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5)受让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题1·单选题】郑某、吴某、蔡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郑某在规定时间缴纳了认缴出资额的一半;吴某以房产出资,但未按章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蔡某如期足额缴纳出资。

下列关于郑某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8年)

A.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但无需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B.郑某可将出资抽回,退出公司,但应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C.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D.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只有蔡某如期足额缴纳出资,所以,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考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18年)

A.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

B.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C.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D.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D: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2)选项C:

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综合题;2017年简答题)

②对公司债权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未尽(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VS抽逃出资责任

责任主体

未尽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

该股东

补足出资本息

返还抽逃出资本息

发起人

连带责任(设立时股东+不分善恶)

协助的股东—连带

董事、高管

“增资”+“未尽勤勉、忠诚义务”+“相应责任”

协助的董事、高管—连带

实际控制人

——

协助的实际控制人—连带

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知道”+“连带”(对公司、对债权人)+“追偿”

债权人

在抽逃出资(未尽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未尽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其他责任

(1)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的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

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责任小结

出资制度

出资责任小结

出资制度

        

 

 

第二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2】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2011年单选题、简答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综合题,2018年单选题、简答题)

1.股东会 

【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审议(批)”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相关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董事会的职权。

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解释1】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解释2】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召开

召集

首次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知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先约定后法定

(3)临时股东会议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简答题)

【提示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7年综合题、2018年简答题)

【考题1·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人数为9人,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为5人。

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2013年)

A.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2名董事提议召开

D.2名监事提议召开

【答案】AC

【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项A大于1/10,正确)、1/3以上的董事(选项C大于1/3,正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选项D,设有监事会应由监事会提议,不能由监事提议,错误),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选项B:

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该规定。

【考题2·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

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2014年)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选项CD: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考题3·单选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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