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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共上饶市委政法委员会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4月17日印发

《中共上饶市委政法委员会、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实行以来,我市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充分发挥覆盖我市城乡的司法协助网络功能,最大限度地畅通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渠道,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使审判、执行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创建司法协助网络(现更名为司法协理网络,司法协助员更名为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实践探索,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

1、要继续致力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塑造司法亲和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发挥人民法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架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科学、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与城市各具特色的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促进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真正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

2、在乡村,要从三个层面完善网络体系:

一是以人民法庭为中心。

人民法庭依法对辖区内诉讼事宜行使审判职权,还应负责辖区内司法协理网络的布局设点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定专人分片与司法协理员联系,指导协调本辖区网络建设。

二是以巡回审判法庭为重点。

在人民法庭驻地以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立巡回审判法庭。

对发生在该乡镇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安排在巡回审判法庭或司法协理联系点处理。

三是以村级司法协理联系点为依托。

在村委员会或人口密集的村组设立司法协理联系点,在行政村及自然村(村民小组)聘请一至二名司法协理员。

农民遇有诉讼需求,可通过司法协理员与法庭联系上门办案。

3、人民法庭要建立四个机制:

一是“三固定”工作机制。

人民法庭要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安排固定的审判人员在固定时间、固定场所即巡回审判法庭受理或审理案件。

二是多轨立案机制。

畅通立案渠道,诉讼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通过司法协理员和法官预约立案、在固定日期到巡回审判法庭立案或直接到人民法庭或法院立案。

三是诉讼指导机制。

在巡回审判法庭和联系点悬挂醒目的标示牌,并将有关工作制度、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张贴上墙,便于群众了解和利用司法协理网络。

四是快速审理机制。

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采取即收即调即审即结的办案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4、在城区,要探索建立“一室三站”调解组织网络对接机制。

“一室”即基层法院立案庭附设调解速裁室,成员由资深法官或退休法官、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引导非诉民间调解、委托调解,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的速裁速判以及调解对接工作等。

“三站”即在建立社区“法官联系点”的基础上,探索设立三类站点,一是在案源较多、具有调处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设立调解对接联络点;二是在工作基础较好、热心开展调解对接工作的基层单位、行业组织和协会中设立调解工作示范点;三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等单位,依托基层组织或特邀司法协理员设立委托收案、巡回调解点。

各站点均应确定责任法官,定期联系,开展共建,进行经常性工作指导。

5、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对接机制。

一是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联系沟通,建立指导调解工作制度、日常工作联系制度等,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

二是主动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协调协商,联合制定建立调解对接机制的工作意见,与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对接。

三是着力完善与外部有效对接的审判工作制度,制定特邀专家、专业人士担任司法协理员制度,矛盾纠纷信息通报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持调解、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调解态势。

6、要完善司法协理员乐于协理、能够协理、便于协理的选聘更替工作机制。

司法协理员的名额,应按照本人自愿、群众认可、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基层法院根据当地特点、实际需要和现有司法协理员的工作情况,补充选聘或更替,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自然村(村民小组)等最基层组织或单位发展司法协理员,并及时报市中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7、要落实司法协理工作的“六要素”。

即一要有网络图表,即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绘制并张贴司法协理网络图;二要有网络节点,即中心乡镇设有人民法庭,辖区其他乡镇设置巡回审判法庭,村委会或人口密集的村组有司法协理联系点,形成三级网络结构;三要有工作室,在基层法院机关、人民法庭均应设置“司法协理员工作室”,确保司法协理员开展工作有平台,群众联系法院有地点;四要有责任人,基层法院有分管领导,人民法庭有分片负责人,巡回审判法庭和联系点有固定的司法协理员;五要有联系卡,将人民法庭的工作范围、服务承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制成卡片,放置在巡回审判法庭和司法协理联系点,免费发放给司法协理员和辖区群众;六要有标示牌,在各巡回审判法庭、联系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并将联系办法、便民诉讼制度等张贴在墙上,便于群众了解和使用网络。

二、充分运用协理网络平台做好工作

8、全市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不断创新工作举措,紧扣立案保全、文书送达、诉讼调解、巡回审判、解疑答惑、案件执行、信访稳控、诉调对接等方面,坚持因庭而异,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而异,不拘一格,形式多样地运用司法协理网络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把司法为民的一项项具体举措,一个个具体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当中。

9、创新立案工作机制,运用司法协理网络大力宣传方便群众立案的工作措施,积极推行上门立案、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等,对于交通不便,行动困难的当事人,指导司法协理员就地接收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10、送达法律文书时,应积极与司法协理员取得联系,寻找当事人的准确住址和去向,尽量邀请司法协理员到场协助送达,共同引导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耐心回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问题,认真就相关的诉讼程序进行释明,提示相关的诉讼风险,告知怠于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对于拒不签收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应要求司法协理员签名见证送达。

11、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在地已聘有司法协理员的,基层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在案件受理和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当地司法协理员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所在地司法协理员的姓名、地点、联系方式及工作职责。

12、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应当积极与司法协理员取得联系,采用信函、电话、登门等方式了解涉诉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性情、诉讼成因,听取司法协理员对案情的分析,过错责任的划分以及社区、乡村群众的意见和评论,找出问题的症结,寻找纠纷解决的突破口,为纠纷矛盾的最终化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13、大力加强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受当地群众尊重的优势,积极安排司法协理员庭前主持调解,邀请司法协理员协助诉讼调解,努力追求调解实效。

14、要充分依托司法协理网络,着力通过“三调解、一确认、一指导”来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活动的对接。

“三调解”即一是引导非诉民间调解,即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法院应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便利、优势,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或由法院调解速裁室的聘任调解员在立案前7到15日内组织进行调解。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转入诉讼程序。

二是协助调解,即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的需要,吸收有关单位和司法协理员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

三是委托调解,即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一辖区内的,或者交由司法协理员或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更有利于缓解对立情绪的,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司法协理员进行调解。

“一确认”即效力确认,对经司法协理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通过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指导”即指导调解,即法院指定审判业务骨干,分片包干,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15、委托司法协理员调解案件,应当向司法协理员出具《人民法院司法协理员调解委托书》,并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司法协理员调解通知书》,为司法协理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16、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协理员调解委托书》中应当将司法协理员在组织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作出明确要求和提示。

在《人民法院司法协理员调解通知书》中应当将当事人在参与司法协理员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引导当事人支持、配合、理解司法协理员的工作。

17、加强巡回审判工作,设法取得司法协理员的支持,就地立案,就地调查,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坚持“驻点式巡回”和“流动式巡回”审判并举,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依托司法协理网络,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的“五进”活动,走近各类纠纷主体,密切法官与司法协理员以及人民群众的联系。

18、强化审判公开,推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对经调解无效需要作出判决的案件,在宣判前应主动将有关的法律精神向当事人与相关的司法协理员进行释明,当事人对判决提出质疑的,法官也应及时作出解答,并告知相关的司法协理员,依法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19、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要积极与司法协理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司法协理员了解被执行人的去向与下落,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以及相关的执行信息,邀请或委托司法协理员参与、主持执行和解,依靠司法协理员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对一时难以执结的案件,执行人员要积极向相关的司法协理员和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20、广大法官在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应当认真听取司法协理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征求司法协理员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改革创新、队伍建设的意见,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虚心接受司法协理员的批评,诚恳接受其监督,不断地改进工作方式,工作作风,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21、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对因不服裁判或其他原因正在上访或可能会上访的当事人,法官应当积极与司法协理员以及其他机关、基层组织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相关的信息与动态,主动到信访人员住所地,依靠司法协理员及其他机关与组织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22、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回答司法协理员的咨询,提高司法协理员的法律知识水平,指导司法协理员调处各类纠纷,提高纠纷的调处实效,积极邀请司法协理员参与审判、执行活动,协助做好调解工作,让其切实感受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实现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互动,形成法院与其他纠纷解决主体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三、切实加强司法协理网络运行管理

23、切实加强对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两级成立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司法协理网络构建、运行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4、各法院要广泛征求法官以及司法协理员的意见,研究制定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司法协理员,同时指导司法协理员向群众宣传好法院出台的司法为民措施,便于广大群众寻求最方便、快捷、优质的司法服务。

25、大力加强司法协理员的学习培训,要组织编印司法协理员法律常识读本,典型案例汇编,发送给司法协理员,组织司法协理员旁听案件庭审或到法庭跟班学习。

同时要设法取得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分片区举办司法协理员业务培训班,邀请领导、资深法官授课,不断提高司法协理员的工作水平。

26、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将司法协理员的工作情况认真记好台帐,准确记载司法协理员支持、配合、协助法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情况,记载好司法协理员反映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院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管理部门准确报送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

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司法协理工作台帐,把工作突出的司法协理员向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表彰。

对于不愿履行工作职责的司法协理员建议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解聘。

各基层法院应当于每季度末向市中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当季司法协理网络工作典型案例和情况统计季报表。

27、进一步加大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网络功能、工作成效、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了解司法协理网络的功能,知晓身边的司法协理员职责,主动运用司法协理网络维权。

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网站要开设专栏,信息期刊要开设专刊及时发布、刊用司法协理网络工作规章、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典型人物、典型案例等信息。

市中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适时编发《上饶法院司法协理工作典型案例选编》。

28、各基层法院应当将开展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情况,纳入部门及个人绩效考评体系,实行量化考核。

要加强督查,围绕司法协理网络的利用与运行,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专项督查,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对案件等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确保司法协理网络工作健康发展。

四、附则

29、2008年8月6日印发的《中共上饶市委政法委员会、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与本《意见》相冲突的,执行本《意见》。

附件:

一、《当地司法协理员告知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司法协理员调解委托书(样式)》

三、《人民法院司法协理员调解通知书(样式)》

四、《上饶法院司法协理网络工作台帐(样式)》

五、《上饶法院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数据(样式)》

附件一:

人民法院

当地司法协理员告知书(样式)

原告(被告、第三人):

我院于年月日已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并定于年月日点在开庭。

根据《中共上饶市委政法委员会、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聘请司法协理员作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

在诉讼期间,如你需要通过司法协理员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或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问题、要求向法院反映、说明、沟通,可以与本地司法协理员联系。

现将司法协理员的有关职责和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1、你居住所在地的司法协理员为:

联系电话为:

2、司法协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受邀请参与并见证司法过程;

(二)监督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公正司法;

(三)引导群众参与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四)积极协助法院开展送达、调查、调解、执行等工作;

(五)积极向群众宣传司法工作规律,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积极向社区、乡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七)在本院的指导下,主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八)及时为法官与诉讼当事人沟通联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人民法院

司法协理员调解委托书(样式)

司法协理员:

我院于年月日已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并定于年月日点在开庭。

根据《中共上饶市委政法委员会、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委托你做好本案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动员一切力量,尽一切可能,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在接触当事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本院颁发的《司法协理(助)员聘书》和本院委托书,证实说明你的身份和来意。

2、要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司法协理员没有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裁判权,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没有影响。

3、在司法协理员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作陈述和让步表示不作为案件实体处理的依据。

4、调解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前提。

如果案件调解不成,法院将如期开庭审理。

5、经司法协理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该协议要报经法院审查确认,经法院确认后由法院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6、在调解过程中,司法协理员应当注意讲究工作方法,树立维护好人民司法协理员公正、中立、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禁止使用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进行调解,绝对禁止激化矛盾,切实做好调解过程中的稳控工作。

7、调解不成时,注意提示当事人要自觉遵守法庭秩序,按时参加开庭,积极配合法院审判工作。

8、努力做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宣传法院的职能,审判、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发挥好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沟通桥梁作用。

9、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如遇有困难和问题,可以与案件承办人联系,联系电话为:

年 月 日

附件三:

人民法院

司法协理员调解通知书(样式)

原告(被告、第三人):

我院于年月日已立案受理你诉被告纠纷一案,并定于年月日点在开庭。

根据《中共上饶市委政法委员会、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院现已委托司法协理员在本案开庭前就你与被告纠纷一案进行调解,请你配合支持好司法协理员的调解工作,力争在司法协理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可以要求司法协理员向你出示本院颁发的《司法协理(助)员聘书》和本院向司法协助员出具的调解委托书,核实司法协理员的身份和来意。

2、司法协理员在本案中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院委托进行调解,没有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裁判权,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没有影响。

3、在司法协理员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作陈述和让步表示不作为案件实体处理的依据。

4、调解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前提。

如果案件调解不成,法院将如期开庭审理。

5、经司法协理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该协议要报经法院审查确认,经法院确认后由法院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6、在司法协理员组织调解过程中,如遇有困难和问题,可以与案件承办人联系,联系电话为:

 

年月 日

附件四:

上饶法院司法协理网络工作台帐(样式)

工作

类别

提供

信息

协助

送达

在场

见证

预约立案、开庭

协助巡回审判

参与

调解

协助

执行

其它

涉案

案号

结案方式

调解

判决

撤诉

全部

执结

部分

执行

执行和解

其它

司法协理员

住所地

建档人

部门

姓名

建档

时间

附件五:

第季度上饶法院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数据汇总表(样式)

报送法院:

 1

司法协理员参与送达案件数:

 2

占同期全院已结一审民事案件的:

%

 1

司法协理员参与做调解的案件数:

 2

调解成功:

 3

成功率达:

%

 3

占同期一审调解结案的:

%

 1

委托调解:

 2

调解成功:

 3

成功率达:

%

 1

司法协理员协助参与执行案件:

 2

其中提供执行线索:

 3

协助执行:

 4

协助执行成功:

 5

占同期基层法院执结的:

%

 1

司法协理员参与信访工作:

 2

协助调处:

 3

已息诉罢访:

 4

占:

%

 1

同期在各有关组织协助下,处结2006年以来涉诉信访积案:

  件

 2

尚余:

 1

2009年新增涉诉信访:

 2

比去年同期下降:

 

%

 1

涉及司法协理员所在地成讼案件:

 2

司法协理员协助工作件:

 3

占:

%

 1

调解撤诉结案:

 2

占:

%

 1

一审服判息诉:

 2

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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