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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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
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法》不具有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养单位,是指我校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的相关学院或研究院。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协调、指导培养单位具体开展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
国际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专指负责本院国际学生和全校国际学生公共课的设置与教学组织)、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具体职能包括:
(一)负责制订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二)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录取、入学报到以及国际学生学历生的学籍和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等相关工作。
(三)为国际学生提供办证(入学签证、居留许可、学生证、图书证以及校园一卡通等)、住宿安排、保险办理及保险理赔等服务。
(四)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指导培养单位做好对国际学生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优秀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做好日常思想稳定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五)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培养单位妥善处理涉及国际学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六)经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制作和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七)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管理和发放国际学生奖学金生的生活津贴。
(八)负责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入住国内学生住宿区的国际学生进行管理。
(九)联系辖区公安,协助做好校外居住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
(十)组织开展适合国际学生的文体活动。
第六条教务处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实施教学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参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二)组织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培养单位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三)对培养单位的教学教务和考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研究生院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实施教学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参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二)组织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培养单位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三)对培养单位的教学教务和考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入住国内学生住宿区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培养单位是学校对国际学生实施人才培养和教育管理的主体,应遵循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国际学院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教务处、研究生院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财务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后勤集团、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校医院、档案馆等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能妥善处理好涉及国际学生的各项事务。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
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由国际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商定。
第十三条国际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我校国际学生学历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学历生。
第十四条国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我校国际学生汉语言进修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汉语言进修生。
第十五条国际学院负责攻读学历学位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其中,研究生院负责对申请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国际学生(含各类奖学金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国际学院根据设立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各级或机构的规定,公布招生章程,组织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对外发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除公布申请条件等必要的信息以外,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以币计价收费。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休学、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历生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按学期招收的非学历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每学期按5个月计)和学期收费标准,参照学历生的计算方法计退剩余的学费;短期项目非学历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天数和项目收费标准,按天计退剩余的学费。
国际学生按天数缴纳住宿费的,按实际住宿天数计退剩余的住宿费;按月缴纳住宿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不满15天的以半个月计入,达到和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
国际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所在培养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确认;实际住宿时间由宿舍管理部门确认。
国际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取得奖学金资助需要退费的,在奖学金经费到位后,根据奖学金资助项目、期限和标准等,计退相关费用。
退费时,交费人须退回原票据,并结清在校期间应交纳的所有费用。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或机构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各类奖学金。
获此类别奖学金资助的本校国际学生,按各级或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XX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对华友好、品学兼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国际学生到我校学习。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和有关部门同意,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对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生进行奖学金年度评审。
对奖学金年度评审合格者,继续提供相应类别的奖学金;对评审不合格者,将中止提供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
被中止提供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但仍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并愿意继续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须自行承担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的教学计划应当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
培养单位应当根据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审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统的教学计划,安排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培养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五条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学院组织进行必要的补习。
第二十六条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条件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七条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安排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汉语言进修生的学习,以及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汉语言补习。
第二十九条国际学院协助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安排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公共课教学。
第六章校内管理和社会管理
第三十条关于国际学生的校内管理:
(一)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培养单位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优秀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做好日常思想稳定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学生辅导员比例,与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三)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四)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五)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六)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信,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七)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依照的具体管理规定进行。
(八)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国际生原则上在校内住宿,自愿到校外居住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培养单位和国际学院批准。
(九)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对未按规定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十)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入学、注册等学籍管理工作,按《XX大学本科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入学、注册等学籍管理工作,参照《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国际学生因所属国法律规定实行强制兵役制必须在规定的时期内回国服兵役的,可以凭本国有关部门出具的服兵役证明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服兵役时间为依据,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因服兵役申请休学并获批准的国际学生申请复学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供本国有关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
(十一)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在校国际学生的考勤管理。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书面报告国际学院,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分:
1.出现学籍管理规定中应予以退学处理情形的;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及以上的;
3.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含擅自离开实习岗位)11天及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关于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
(一)国际学生在校外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二)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办理登记手续。
(三)国际学生的入出境管理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依法处理。
(五)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或受学校开除学籍处分后,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并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第三十二条国际学生在校内外发生严重疾病、死亡以及XX类、案件类、事故类、灾情类等各类突发事件时,按照《XX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社会服务以及关心我校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促进中外教育文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国际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国际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分参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并作相关补充规定如下:
(一)培养单位对违纪国际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的,报国际学院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处分意见连同学生本人认识、旁证和调查材料等一并上报国际学院。
国际学院收到培养单位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审核学生违纪材料、违纪事实等,提出处理意见。
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学院上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生效;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国际学院发现国际学生违纪行为后,可在调查了解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处分意见连同学生本人认识、旁证和调查材料等上报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生效;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培养单位、公安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国际学院,由国际学院上报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参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送交学生本人签收。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方式送达。
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或公告方式送达的,在正式发出邮寄件、电子邮件或公告内容一周后视同送达。
(六)对国际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书报XX省教育厅备案。
(七)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国际学生对受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无异议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手续离校。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各种关系;国际学院应当及时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的情况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八)国际学生奖学金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按奖学金设立部门或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
学生的申诉处理按《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以及其他国际学生管理规章未尽事项,一律参照学校学生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