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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政策文件锦集

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

(二)

100.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入伍前系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不含乡镇自办集体单位)、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等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1964]内人工字180号、[1968]中劳薪便字第831号、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或城镇居民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部队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到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上述人员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在县办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但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或单位辞退而脱离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

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陕人险发[1992]62号

101.六十年代初期因国民经济调整和“社教”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工作的我省六三、六四、六五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比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作为参加工作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

其中国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险发[1994]190号1994年12月28日

102.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期间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其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与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从“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转为公社半脱产干部(含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在任职期间被推荐或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考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任半脱产干部(或经组织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从上述工作岗位上参军、复员、转业后直接安排工作的,其军龄和参军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险发[1995]33号1995年4月5日

103.按照陕人险发[1995]33号《关于参加“整顿农村基层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更改了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人员,如何填写参加工作时间的问题,经研究,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间断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本人开始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之日起填写。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如有间断的,其本人原来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暂不变动,更改后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可在工作人员登记表或履历表的“备注”栏中以记实的办法填写:

“按照陕人险发[1995]33号文规定,19××—19××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建国后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间断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什么时间算起,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待国家新的规定下达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陕人险发[1995]146号

104.计划生育专干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乡村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计划生育专干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继续从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计划生育专干(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所限(连续工龄)。

——陕人险函发[1996]02号

该文章转摘榆林人才网-详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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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参加“整顿农村基层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人员,在任职期间被推荐或经组织批准考取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整顿农村基层关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成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要求更改本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从陕人险发[1995]33号发文之日(1995年4月)起执行。

——陕人险函[1996]04号

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种补充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以临时性强、时间短、间断多、变动大为特点。

临时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

106.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其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险便字[1980]41号

107.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险函[1982]32号

108.轮换工回乡后,……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计劳业字[1973]7号

109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42号

110.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4]344号

111.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劳人干局[1983]14号

11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6号

113.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

114.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校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3]15号

115.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的地方后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目前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

——劳人险函[1983]37号

116.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中简字132号、[1963]中劳薪便字185号

117.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民办教师在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

——陕劳人险发[1984]310号、[1973]计劳业字7号、[1980]劳险便字41号、劳人险函[198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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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已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42号

119.“文革”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配偶)下放到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陕劳险发[1983]28号

㈦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120.按照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1993]25号文件精神,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家行政机关中,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提前离岗。

到达离退休时,离岗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陕人发[1994]05号

121.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其精减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中劳薪字185号、[1964]中劳薪字31号、会字18号、[1964]中劳薪字218号

122.退职、复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今后关于曾经退职、复员又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他们退职、复员(或军转)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龄,一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4]内人工字258号

123.收回被精减的职工……精减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中发[1966]91号

124.“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劳人险[1983]61号

125.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

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发[1986]73号

126.国营企业及其所属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等位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人资[1987]31号

127.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5]171号

128.曾经办理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正式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险便字[1982]12号

129.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国办发[1988]20号

130.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0]19号

131.“停薪留职”人员在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其停薪留职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132.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办发[1994]376号

133.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

劳办发[1995]104号、劳人薪[198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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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自动离职的职工,离职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办发[1995]104号

135.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人办函[1998]101号

136.……科技人员,可以辞职。

……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

——国发[1986]73号

137.精简中精简退职的职工,现在重又收回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1963]中简字第96号

138.对因组织上的原因中断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参加革命时间和待遇,原则上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时间开始计算,对中间回乡的一段时间;可在干部和工人登记表中注明,具体待遇由任免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本人不顾生产或工作需要,坚决要求离职的,虽经组织批准,但其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陕西省革命委员会陕革发[1979]91号

139.因精简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录用或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也不论是否返回已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5]中劳薪群字15387号

14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度被精简下放,尔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

即;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可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988]干审字1314号

141.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办发[1994]340号

㈧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后又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军龄的起始时间为:

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止。

14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6]回议习字15号、[1963]中劳薪便字26号、[1962]中劳保险字317号

143.复员、退伍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在离开部队至参加工作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暂没有参加生产的,这一段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3]中劳薪便字260号、[1959]中劳薪字108号、[1961]中劳薪字78号

144.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

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

145.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部队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家属在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国发[1981]17号

146.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

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为连续革命工作年限。

——中央组织部等二十八部门1981年9月8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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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

148.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

——国发[1983]16号

149.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干部的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

——政联字[1985]3号

150.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以后,转业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人办发字[1957]2615号

151.军龄:

从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起,凡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其它革命武装部队的人员,从取得军藉的年月起算军龄。

——军财[1954]01号

152.凡军人犯法已经判过徒刑者,在徒刑期间,不计算军龄。

——军财[1954]01号

153.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劳薪字[1977]33号

154.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2]292号

155.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当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中劳薪字[1963]260号

156.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在入伍前的工龄和入伍后的军龄以及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内务部1964.3《民政工作》《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

157.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便字[1963]260号

158.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国务院国发[1983]16号

159.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开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劳人险函[1986]33号

160.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

——国发[1987]106号

161.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等待分配的时间(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等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发[1987]106号、民政部民安字[1988]19号

162.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政部[1988]安字19号

16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纳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办险字[19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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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989年、1990年这两个年度三月入伍的义务兵分别确定为1991年、1992年12月退出现役,这部分士兵退伍后应按服满现役计算连续工龄。

——[1992]参务字21号

165.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166.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18号

㈨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

167.建国后职工在企业(合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之内调动,凡经组织同意并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后的工龄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62]中简字第116号、[1963]内人工字第132号、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180号

168.解放后随企业被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同意调到国家机关、事业等位工作,其在原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问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该企业被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

——[1963]中简字第157号、内人工字第132号

169.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后,其职工由组织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企业前在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

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连续工龄,从其建国后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私营企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之日算起。

170.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机关、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领取工资的工作时间与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5]计劳薪字157号

㈩新招收和试用人员的工龄计算

171.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秘字[1955]245号《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172.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劳动部1963年4月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

(十一)职工病伤事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其治疗期间可连续计算为工作时间(工龄)。

因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而休假的,在六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其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73.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将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在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1953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列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74.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

——组酉字[1954]39号

17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将连续计算工龄。

——1956年2月21日国人事字[1956]055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7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休假,其休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其连续工龄应将休病假前的工龄和病愈后继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连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均可以计算工龄,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6]国人事字第0055号、陕劳发[197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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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医疗,其全部医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其连续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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