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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考试知识点
第三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必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二、合同法的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二)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三、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offer)
1.定义
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特定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判断
(1)法律规定.公司向客户寄送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商业广告、招聘广告及出租房屋广告等
(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
(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4)交易习惯.
4.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采到达生效的原则.
口头要约在对方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法律效力;书面要约一般在送达对方或其代理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又撤回了自己所发出的要约。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定义(Acceptance)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2.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通常可以在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邮电传递等方面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否则认为该承诺有效而合同成立。
迟到的承诺经要约人声明后,视为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这是适用于承诺需要通知的情况下
(三)合同的成立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所谓确认书,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并将要取得一致意见时,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以确认书的形式对合同条款予以最终认可。
2.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则合同自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生效。
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五)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种办法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追缴财产。
五、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的目的而完成合同的行为.
(一)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主体,标的,期限,地点与方式.
2.诚实信用原则
通知,协助与保密等义务.
(二)履行的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交易习惯,如还不能确定的,按法律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以下3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1.定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可以直接优先受偿.
(二)撤销权
1.定义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要件
(1)客观上,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主观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
3.效力
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七、合同的担保
(一)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障合同的履行所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
(二)担保的种类
1.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相关事项
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的期限;保证的范围
2.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事项
抵押物,抵押物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
3.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八.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定义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的重大变更。
比如,合同的类型、标的种类、范围、履行地点、方式、有效期限等的变化,也就是重新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的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的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不得转让的合同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九、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权利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町以解除合同: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一)定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