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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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关键字】精品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矿山事故的有效控制,确保发生事故时临危不乱,处理事故时紧张有序,实施救援时安全高效,力求事故危害时间最短、范围最窄、损失最小,为建设和谐平安宜春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按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等,将煤矿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只需要调度市内个别部门或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调度本市各个部门或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事态比较复杂,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市内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事态非常复杂,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省内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矿山伤亡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监管,严格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加强应急管理,强化应急演练,使应对矿山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矿山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矿山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矿山事故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较大伤亡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检察局备案。

(2)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由县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矿山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由矿山企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并报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宜春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对口协调的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宜春供电公司、市矿山救护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

(2)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信号;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其中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5)汇报、通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发出支援请求。

2.2办事机构

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应急救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矿山事故的接、报警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发生矿山事故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3)组织编制、修订《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指导县(市、区)和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5)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伤亡事故的预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6)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供应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协助提供救援抢险必要的物资、材料,以及调集有关设备、器材、人员等;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

2.3.2公安部门:

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制,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发生事故的矿区;维持矿区治安;核定伤亡人员情况。

2.3.3卫生部门:

负责制定抢救预案;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2.3.4经贸部门: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和输送。

2.3.5民政部门:

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

2.3.6矿山救护队:

根据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井下遇险人员的急救。

如果有两支以上救护队联合作战,要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为事故矿山服务的救护队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2.3.7事故矿山:

快速科学组织自救;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事故现场情况,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后果;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和判断,及时报告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提出预警建议。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重大(III级)、特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IV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矿山伤亡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I级)以上矿山伤亡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矿山伤亡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矿山伤亡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矿山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现状、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发生原因、性质、对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可采取的临时措施,事故处理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帮助或启动市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

3.2.2应急响应

市应急委员会作出应急预案启动决定后,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在2个小时内,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进行处置,有效控制事态。

3.2.3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I级):

由市应急委员会提请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省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制定救援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伤亡事故(II级):

由市应急委员会提请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省应急委员会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制定救援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伤亡事故(III级):

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员会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制定救援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委员会或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一般伤亡事故(IV级):

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应急委员会提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应急预案,所在地县(市、区)应急委员会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制定救援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门开展工作;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对口协调的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救援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3.2.4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时,现场指挥部下设3个组:

(1)事故抢救组:

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抢救技术方案,在本市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

由以下人员组成:

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矿山救护队负责人,聘请的技术专家。

(2)事故调查组: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

(3)事故善后处理组:

负责维持矿区治安,组织救治受伤人员,抚恤伤亡人员等。

由以下人员组成:

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公安、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山矿长。

3.2.5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工作结束。

3.3善后处理

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处理好以下善后工作:

(1)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2)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对矿山事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4)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6)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市级每两年演练一次,县级每年演练一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总结报告应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

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对完善应急预案、维护与更新应急设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宣传和培训

4.2.1各县(市、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山事故的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4.2.2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4.3责任与奖惩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对贯彻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预案管理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预案将按有关规定视情形适时作出相应的修订。

发生矿山事故时,本预案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6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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