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436924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docx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初步研究

 

 

————————————————————————————————作者:

————————————————————————————————日期:

 

 

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

初步研究

 

二0一四年九月

(一)贸易融资1

三、我国保理的法律法规ﻩ6

(一)全国性规定ﻩ6

(二)地方性的规定ﻩ9

四、保理的分类ﻩ11

(一)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11

(二)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11

(三)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11

(四)单保理和双保理ﻩ12

(五)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ﻩ13

(六)明保理和暗保理13

六、商业保理的资产证券化渠道15

(一)证监会渠道ﻩ15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渠道16

(三)信托公司渠道17

(四)基金子公司渠道17

(五)地方交易平台渠道18

(六)资产证券化的最新动态ﻩ19

(七)资产证券化的渠道比较ﻩ20

 

一、保理的定义及内容

保理(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销售分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处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一般而言,保理业务包含以下内容:

(一)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二)销售分户账管理

销售分户账管理又称销售账务处理,是指保理商利用自己完善的账务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供应商提供优良的售后账务管理服务。

销售分户账是供应商对其与债务人交易的记录。

(三)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资信调查与评估是指保理商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的机构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信用评价等服务。

(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

1、应收账款催收:

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

保理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五)信用风险担保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二、保理的行业发展情况

(一)我国保理行业情况

在我国,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发展极不平衡。

我国的保理业务,最先得到发展的是银行保理业务。

自1987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迅速介入,纷纷开展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一直处于持续发展的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显示出高速增长的态势。

据FCI统计,2011年,我国国际及国内银行保理业务量达到2749亿欧元,占全世界总量20154亿欧元的13.64%,是2001年总量的200余倍。

2012年,我国国际及国内银行保理业务量达到3438亿欧元,折合人民币近2.83万亿元,同比上升26.94%。

从2008年1月开始,中国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跃居世界第一并一直保持至今。

目前中国加入FCI的会员已有25家。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业务专业委员会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上半年(截至2013年6月30日),银行业协会25家成员单位的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国际保理业务量594.3亿美元,同比增长176.1%。

相对于银行保理而言,我国的商业保理的发展则要缓慢得多。

2005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商业保理企业——天津灜寰东润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落地,但在2012年6月前,我国的商业保理行业发展非常缓慢,并举步维艰,但随着商业保理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商业保理市场的呼声日益强烈。

2012年6月,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同年10月,又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

自此商业保理行业正式开始发力,并牵起热潮。

同年11月,首个全国性的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在民政部获准登记。

2013年,商业保理业随着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试点范围也不断扩大,市场需要不断增加,行业自律也逐步形成,行业发展如雨后春笋,得到快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营业额应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13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总量为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与2012年相比增长超过一倍。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全部70家会员的商业保理累计业务量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预计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商业保理业务保理营业额将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另外,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商业保理企业也在迅速发展当中,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已达到287家,较2012年底增长了4.5倍;全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超过293亿元人民币。

其中,在前海注册的公司71家(这71家商业保理公司中,有68家均为内资),占据全国总量四分之一。

除商务部直接批准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地之外,北京、浙江、辽宁等地也分别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零星成立试点商业保理企业。

据最新数据统计,截止至2014年6月底,在深圳前海成功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达216家,其中6家为外资商业保理公司,210家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

从数据上显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远远高于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

(需注意的是,至今为止,深圳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试点规定仅仅是针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形式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制订,深圳尚未争取到内资商业保理试点的资格,但业内人士认为,前海注册了大量的内资商业保理企业,除了得益于前海的先行先试政策,也受惠于深圳市去年起实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但目前前海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有待进一步规范,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未出台任何政策进行规范和扶持。

(二)全球保理的行业情况

保理业务起源于14世纪英国的毛纺工业。

19世纪后半叶,国际贸易促进了美国东部海岸经济发展与进口需要,现代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如今,几乎所有的行业,都能够从保理业务中获得支持,纺织品、服装、电子行业是最受益的,与此同时,工业制造也和农用设备、办公设备和加工食品等领域的保理业务也在迅速增长。

2013年尽管世界经济形势不够景气,但是全球保理业务发展较好。

保理理念被越来越多人接受,保理市场越来越扩大,保理业务活跃的地区越来越多,保理功能作用也发挥得越来越好,有力地支持和便利了国内与国际贸易,为全球经济的复苏起到了积极作用。

放眼世界,当今不少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这项业务,并使之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

在亚洲,众多国家的保理业务有了激动人心的发展;在拉丁美洲,更多的金融机构介入这项业务;从西非到东非,经常会看到一些新的保理机构不断诞生。

从全球看,目前欧洲的保理业务量最大,2012年市场份额占到全球的59%。

亚洲的保理业务发展势头也较猛,2012年市场份额已占到28%,位居第二,其中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为16%,与世界发达地区差距正在缩小。

据统计,2012年全球保理业务总量约占全球GDP的4.2%,有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接近20%,如中国台湾为19.5%,塞浦路斯为19.1%,英国为16.8%,而我国大陆占5.47%。

三、我国保理的法律法规

(一)全国性规定

序号

法规标题

发布日期

简要内容

1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

2014.04.10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定义和业务分类,对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转让予以定义并分类;第三章保理融资业务管理,重点规范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和重点环节;第四章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明确保理业务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办法》的监管措施和罚则;第六章附则。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

2013.08.15

 一、商务部将建立商业保理行业统计制度,试点地区商业保理公司通过登录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二、《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于相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三、《通知》指出,商务部和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将适时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年审制度,对违反监管制度或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年审不予通过;对违法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

2013.07.31

一、《通知》对保理业务和银行保理融资进行了明确定义,要求银行建立健全与业务相匹配的组织架构、政策和程序,并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对各类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业务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区别控制;二、《通知》明确了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的业务品种(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等),强调对卖方单保理、卖方双保理等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并提出具体管控要求。

4

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

2012.12.07

一、《通知》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广州市设立商业保理企业;二、《通知》规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及商业保理企业高管人员的经验及资质要求;三、《通知》规定了商业保理可以从事的范围及禁止从事的范围;四、《通知》规定了规定公司名称应标明“商业保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及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

;五、《通知》规定了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权限及主管部门,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监管机制,六、《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5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

2012.10.09

一、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即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二、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三、规定公司名称应标明“商业保理”,及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四、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6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2012.06.27

一、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二、规定了商业保理的试点内容的范围,即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三、提出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健全监督制度。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保理业务范围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7]23号 )

1997.05.09

一、认为保理是一项与进出口贸易直接相关的金融业务,涉及国外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因签订保理协议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二、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对保理作出明确规定,在保理业务中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三、对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云南省分行与云纺公司出口保理纠纷的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二)地方性的规定

序号

法规标题

发布日期

简要内容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4〕65号)

2014.07.08

一、对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申请材料、名称以及变更程序进行了规定;二、对商业保理企业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及禁止从事的范围、融资渠道、风险资产数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关联方担保限额、应收账款权属公示、定期信息填报、重大事项报告等进行了规定;三、对商业保理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了规定。

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号)

2014.02.21

一、对商业保理的定义及内容作出了规定;二、规定了适用范围是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三、规定了商业保理企业的条件及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及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四、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程序及材料;五、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管理内容;六、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管与风险防范内容。

3

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外经贸资[2014]2号)

2014.01.22

一、规定了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条件、申请材料、设立程序、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及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二、规定了商业保理企业的运营资金范围、风险资产数额、资金托管、外汇管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公示等公司合规经营及监管的内容;三、提出支持保理业务发展;四、提出政府管理和服务、行业自律和协会服务等内容

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商务委关于黄浦区商业保理企业设立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黄府规[2014]1号)

2014.01.17

一、规定了黄浦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条件、申请材料、设立程序、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及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二、对应收账款权属公示、定期信息填报、重大事项报告等进行了规定。

5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55号)

2013.12.25

一、规定了商业保理企业的名称、设立条件、申请材料、设立程序、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及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二、规定了商业保理企业的运营资金范围、风险资产数额、资金托管、外汇管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公示、定期信息填报、重大事项报告等等公司经营与管理的内容;三、提出行政管理和服务、行业发展与自律等内容

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津政办发[2013]103号)

2013.11.27

一、对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申请材料、名称要求以及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二、对商业保理企业运营资金范围、禁止从事的范围、风险资产数额、应收账款权属公示、定期信息填报、定期检查等进行了规定;三、对支持保理业务发展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有关税收补助、购房或住房补贴、高管的个人所得税奖励;四、提出政府管理和服务、行业自律和协会服务等内容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商业保理试点审批工作暂行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3]73号)

2013.08.12

一、规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及商业保理企业高管人员的经验及资质要求;二、规定了商业保理可以从事的范围及禁止从事的范围;三、规定了注册资本、运营资金范围、风险资产数额;四、审理和变更的审批部门及程序;五、规定了商业保理企业的名称、应收账款权属公示、定期信息汇报等内容。

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浦府综改[2012]2号)

2012.12.11

一、对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公司名称、设立程序、申请材料等进行了规定;二、规定了风险资产数额、资金托管制度、应收账款公示、定期信息汇报等运营监督内容。

四、保理的分类

保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进行以下分类:

(一)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根据保理服务提供主体不同,保理可分为由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保理和由商业保理机构提供服务的商业保理。

(二)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三)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保理商对供应商均无迫索权,无迫索权保理与有迫索权保理的区别是后者在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均可对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而前者保理商放弃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在债务人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情况下)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供应商仍享有追索权。

(四)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五)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按照保理业务是否提供融资内容,可以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买方催还欠款。

非融资保理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六)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

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五、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根据其发行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目前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

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保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受让大量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在市场上通常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却往往会有稳定的现金流。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将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具有可行性的,并且作为应收账款的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也将增加保理公司基础资产的流动性。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国的金融企业主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需领取金融许可证),主要是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因此,严格上来说商业保理公司是属于类金融企业,而非法定的金融企业,因此商业保理的资产证券化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类型。

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事实上已经有部分的券商或资管机构正在研究实施。

由于保理业务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情况各异,出于对风控方面的要求,以及保理业务所涉及的债务人众多不容易催收和部分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原因,为了防范风险,券商等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可能会对交易对象和资产包进行严格的审核,从而决定其资产是否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

六、商业保理的资产证券化渠道

(一)证监会渠道

资产证券化证监会渠道主要是指由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监会渠道最早于2004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时开通,现在主要适用的依据是证监会于2013年3月所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对于商业保理而言,其主要的资产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一般流动性较差,但却往往能能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可以通过证监会的渠道,由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的方式将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渠道

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渠道,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发起及交易。

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最早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适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所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后续的其他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事实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除了上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外,还存在着另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即“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适用的规定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8月所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即非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

商业保理公司是属于类金融机构,非法定的金融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对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

(三)信托公司渠道

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渠道,主要是指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活动。

严格上来说,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需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来金进行资产证券化,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同样也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信托公司渠道,但在此处所谈及的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渠道,主要是指除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外的,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进行资产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