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至第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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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至第5号.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至第5号汇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 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 8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3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

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四、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五、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六、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七、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八、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

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二)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二、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

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单位名称

政府补助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期末账龄

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

合计

三、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

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负债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其他

变动

期末

余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合计

四、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

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补助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合计

五、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六、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一、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各项认定标准。

其中,对于权益工具投资,还应明确披露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二、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充分披露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信息,包括:

(一)截至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以及已计提减值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

合计

权益工具的成本/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

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已计提减值金额

(二)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动情况。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

合计

期初已计提减值金额

本年计提

其中:

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

本年减少

其中:

期后公允价值回升转回

期末已计提减值金额

(三)对于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12个月,尚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差额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司应详细披露各项投资的成本和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持续下跌时间、已计提减值金额,以及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的理由。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交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除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关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披露要求外,还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区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附注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前期和本期取得股权的取得时点、取得成本、取得比例和取得方式;

(二)取得控制权的时点及判断依据;

(三)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

(五)购买日之前与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的金额。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交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除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和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一般披露要求外,还应在丧失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原则;

(二)对于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对于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附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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