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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资料全

一、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组织形式和报名方式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间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下发考试计划,人事考试中心会公布具体考试时间。

首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12月19—20日进行。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每年考试时间由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确定。

2、考试报名时间和报考方式

按国家统考资格考试惯例,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将发布《考试公告》,公告容会明确:

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考条件等。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的形式确定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人社部公布考试通知后,会在人社部中国人事考试中心网()或省人事考试网开放报名窗口。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方式和报考条件等问题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报考文件或咨询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3、考试地点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地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准确地点会在上显示。

4、考试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由各地考试中心向考生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收取,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核定。

5、考试科目和考试题型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题型有客观题和主观题。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题型为客观题,《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题型为主观题。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个科目,前一科题型为客观题,后一科题型为主观题。

二、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报考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凡中华人民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其中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学历学位。

一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为中专以上学历。

所持有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还是函授)都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二是专业背景。

考虑到消防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与消防工作的紧密联系性,并结合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将报考人员的专业背景分为“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三类。

对于不同专业背景的考生,在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上做了一定的要求,对“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梯次递增。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名称请参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附件一《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三是实践经验。

要求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理论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2、注意事项

(一)毕业前和毕业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在“满×年”的计算上,可以从从事消防技术工作时间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二)取得与消防工程专业无关的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三)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取得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或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并符合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均可报名。

公安消防部队在职警官从事防火、灭火工作年限可以视为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其他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士兵岗位的工作经历不能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四)从事消防技术工作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工作等。

(五)鼓励建筑和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人员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六)合同制消防员和辅助执法的消防文员工作年限对照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要求处理。

(七)在异地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可以报考本省的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但二级注册工程师资格只在本省有效。

(八)外籍考生及、澳门和地区考生目前不能参加考试。

3、免试条件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建筑师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书的。

其免试条件要求的有关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以及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包括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并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国注册××工程师,如:

中华人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不属于该围。

此外,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如实行一二级分级管理的,以取得相应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书作为免试条件。

三、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1、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由公安部组织成立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由人社部会同公安部共同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2、考试成绩管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

3、证书管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者,可或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共同印制的《中华人民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该证书在全国围有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者,可或者由当地人事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印制的《中华人民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该证书在当地区围有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书的有效期没有规定。

四、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辅导教材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全套共三册,分别是《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作为考生学习参考,是公安部消防局唯一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2014年由机械工业印刷出版,其出版发行联系工作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

全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没有分级,参加一、二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均可使用。

除此之外,目前市面上出售的考试辅导教材、考试模拟试题等参考资料均不属公安部消防局出版发行。

此外,由于现行标准规的不断修改更新,2014版教材有部分容与现行标准规有不一致的地方,学习时请以国家现行标准规规定为准。

目前,公安部消防局已启动新版教材的编写修订工作

五、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没有委托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有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也没有必须经培训才能参加资格考试的规定,凡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要求均可报考,目前已有部分不法分子冒充权威培训机构,进行诈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书。

2013年,已组织开展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只此一次,共有147人被评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今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必须参加资格考试。

七、关于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资格考试是由各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实施的过渡性管理措施,仅允许其临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临时书不转换为国家颁发的正式资格考试获得证书。

 

八、关于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

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书》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处理。

九、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条件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只是执业的前提条件,取得书的人员还应当受聘于一家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业。

此外,公安部消防局正在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进一步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具体要求。

十、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注册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或单位业务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活动。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主要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以上对注册消防制定的解释仅供广大考试和消防安全技术从业人员参考。

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若需要详尽的解释说明请咨询人社部专技司或当地人社部门。

 

附件:

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9日印发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

该证书在全国围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有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证在有效期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书之日起1年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围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围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围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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