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现售调整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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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现售调整意见.docx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现售调整意见

   备案号:

CG-510109-

 

阿里巴巴西部基地

(推广名:

银泰城)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一)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

(二)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ﻭ1、若乙方采取贷款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的,按照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当日付清首付款人民币 × 元(大写),含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余款人民币  × 元(大写)向  × 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若乙方采取贷款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银行批准的保证责任。

(2)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办理银行贷款,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A.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供贷款银行要求的完整有效的申请贷款资料,交纳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若银行要求乙方补充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或增加首付款比例,乙方应自银行提出要求之日或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资料补充完毕,或将应增加的首付款向甲方支付完毕。

B.

C.若乙方未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交齐全部申请资料及相关费用,或未能按照上述期限补充提交完毕相关申请资料及相关费用,或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甲方支付完毕应增加的首付款,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支付房款金额(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该商品房总价款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商品房价款之间的差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若乙方延迟达到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

D.

(3)在乙方按照本款第

(2)项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若贷款申请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仍未能获得批准,则乙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4)

若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本金或者定金。

  

若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价款并与甲方签署变更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

乙方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价款,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该商品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若乙方延迟达到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

(4)在乙方按照本款第

(2)项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若贷款申请因乙方自身原因而仍未能获得批准,则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价款并与甲方签署变更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若乙方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价款,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若乙方迟延达到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

(5)无论任何情况下,自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乙方申请的贷款应足额被支付至甲方账户,否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

(6)在乙方办理完毕贷款且甲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双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A.若乙方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银行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及违约金的,则乙方应在甲方告知函送达乙方之日起3日内将甲方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支付给甲方。

自甲方代乙方还款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并另行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代付全部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B.若乙方未能按期向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连续2期或累计3期,或贷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则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等,并按乙方与甲方签署的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

C.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须自筹资金结清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期间所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若乙方采取一次性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的,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

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房款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达到3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

3、若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的,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内支付首期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余款分×  次缴纳。

×年×月 ×日前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的房款,× 年×月×日前缴纳人民币×元(大写)的房款,×年 ×月× 日前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的房款。

(2)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视为乙方逾期付款。

4、无论乙方采取何种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前均须向甲方付清商品房总价款(其中以贷款方式付款的,乙方还需银行将乙方所申请的贷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及各项税费,。

5、乙方实际付款日期以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商品房价款的日期为准。

乙方所购房屋以人民币计价。

6、因乙方支付商品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若乙方在付款时由第三方(包括个人或公司)代为支付的,则乙方应当出具第三方关于代付购房款的确认函,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暂不收款。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乙方逾期付款的约定执行。

若甲方选择收款的,因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8、乙方保证其支付的购房款项及有关费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享有所有权,如第三人向甲方主张对该笔资金的权利并最终导致甲方将该笔资金退还第三人的,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乙方与甲方签署的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

上述争议和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的收款账号如下:

户名:

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成都成达支行

账号:

125263212401

 

附件七: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根据现房楼栋交标填写)

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

 

出卖人:

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或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对买卖合同第八条作如下补充:

乙方按照买卖合同附件五的约定支付该商品房价款,并按照附件五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对买卖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补充:

1、双方确认,在甲方具备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面积实测报告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乙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并履行领受商品房的义务。

否则,按照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处理。

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不影响双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1)质量瑕疵(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不合格除外);

(2)装饰和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商品房民用建筑节能措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相关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新建房屋使用说明书》之约定。

2、双方同意,如在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乙方尚未付清已到期应付房价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的商品房交付日期及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其他设施达到约定条件的日期相应顺延,直至乙方付清已到期应付房价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之日止。

3、甲方根据买卖合同正文第十二条的约定通知乙方前来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文件名称为《交房通知书》。

4、在乙方与甲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时,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乙方未完成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按照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条款处理:

 

(2)、交纳该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3)、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产权代办机构提供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证件与材料,缴纳办理权证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产权登记费等),签署代办产权的授权委托书。

5、如因乙方联系地址变更、信件遗失或其他原因,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的最后期限届满时仍未收到甲方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书面通知时,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否则按照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条款处理。

6、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视为甲方已于《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乙方应收房的起始日期向乙方交付了商品房,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自该日起转由乙方承担,因商品房使用、保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空调费等)由乙方承担,且开始计算商品房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的保修期。

 

7、为遵守、配合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引致的商品房交付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因以下特殊原因造成商品房逾期交付或市政基础设施延期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的。

(2)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致的延误。

(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因甲方过错除外)。

9、交付的房屋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见附件七,双方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未出租的商铺交付时,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后3日以内书面提出,买受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2)、已出租的商铺交付时以承租人交付的现状为准,即便交付的房屋与买卖合同及附件七不一致,买受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也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更不得解除合同。

三、对买卖合同第十七条作如下补充:

1、乙方应在商品房交付前:

(1)签署代办产权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且该项委托是不可撤销的;

(2)按甲方的要求提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

2、乙方履行本条第1款之义务,是甲方交付房屋的前提和履行交付后其他义务的前提。

3、如甲方另行通知的,乙方应在通知后3日内补充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其他资料。

若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提供完毕资料的,逾期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同意,在乙方选择以银行贷款支付房价款的情况下,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甲方可将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甲方或银行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

5、根据成都市的最新规定,成都市从2016年11月23日起实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统一登记,因此,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提供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也不再向买受人提供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是直接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故买卖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不再适用,而是修改为: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在《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乙方应收房的起始日期起的730天内为乙方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或未能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引致甲方为乙方贷款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法解除的,则自《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乙方应收房的起始日期起的730天届满之日,或者前述约定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按日另行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前述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6、乙方确认,乙方了解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命令、规章、规定或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之规定。

因乙方违反上述任何规定,导致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或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仍应按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及其他义务。

买卖合同因此解除的,按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

7、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或)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的他项权利登记,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办证事宜,交房前向甲方交缴按政府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或)他项权证所需各种税、费等并提交相关办证资料。

否则,甲方办理权属登记的时限相应顺延。

同时,如乙方延迟提供(即未在交房前提供)前述办理房屋抵押他项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和税费,则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元。

8、在乙方办理收房手续之日,乙方应将买卖合同约定的甲方代交的费用支付给甲方。

否则,甲方代办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相应顺延。

9、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要由甲方缴纳的税费,由甲方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

10、若乙方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则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后,将不动产权证书直接交付给按揭贷款银行,以便银行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

11、由于国家政策或法规、规章等规定调整,导致乙方承担的税费缴纳比例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税费数额据实缴纳,与甲方无关。

1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发出的不动产权证书领取通知后7 日内领取。

买受人届满日既不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又不按照委托协议支付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的,买受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支付出卖人垫支的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

(2)从通知届满之日起至支付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之日止对出卖人垫支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四、对第十五条的补充

1、该商品房风险责任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详见《新建房屋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书面要求甲方修复,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若乙方未书面通知或在甲方安排修复期限内自行委托他人修复,则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责任、使用不当、曾经改动发生变化所致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可在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后修复。

甲方对由非甲方原因所引致损失及修复费用不承担责任。

3、甲方在对乙方所购商品房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及时配合,若因乙方不配合而造成的有关损失的扩大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已对该待修复的部位进行装修的,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恢复装修,恢复装修的费用不计入修复费。

对于由非甲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则恢复装修由乙方自行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对十八条的补充

买受人在此向出卖人授权,在达到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卖人均有权代表买受人代为行使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六、对第十九条的补充

1、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未出售给乙方且未参与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地下机动和非机动车车库(位)、规划车位、业主活动中心等,除依法归国家所有的外,均属甲方所有。

甲方有权将上述停车位(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并取得收益。

甲方承诺上述停车位(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及外墙面使用权均属整幢楼全体业主共有产权。

乙方特别确认,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对于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及外墙面的使用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或者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任何个别乙方均无权擅自使用。

3、乙方确认甲方按设计图纸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所购房屋室内或相邻的公共区域可能存在的消防管道、烟道、检查井、通风井、楼梯间、配电箱、户表箱等公用设施,乙方不得损坏或影响其使用。

4、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无偿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上标注甲方及其投资人的企业或项目标志。

5、为了使整个小区的经营和管理更加有序,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为唯一能够无偿使用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目所有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街、广场等)进行商业促销、设置临时商业摊位、广告发布等的主体。

 

七、对第二十一条的补充

1、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

示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宣传资料、广告、沙盘、样板房,均为要约邀请,不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

2、在乙方购房过程中,商品房销售人员或相关人员的口头允诺或保证均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甲方均不因此而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3、除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外,双方在合同签订前,所做的关于小区和商品房及商品房装潢的任何书面、电子或口头说明、介绍和承诺,若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均归于消灭,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本项目可能会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根据美观和实用,在不降低档次和品质的原则下,对建筑立面、园林绿化及公建配套的方案进行调整,因此可能会与售楼书等宣传资料的建筑立面、园林绿化、公建设施的方案存在一定差异,甲方保留修改的权利。

将来如有上述方面的修改,应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此承诺不对此提出异议。

 

八、关于费用约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售价以外的一切相关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甲方为乙方代收代付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发生的甲方为乙方代收代付费用可由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公司代收。

3、由于国家政策或法规、规章等规定调整,导致乙方承担的税费缴纳比例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税费数额据实缴纳,与甲方无关。

 

九、如无特别注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所涉日期或期限均为自然日,每个自然日为当日的零点至二十四点。

 

十、若本合同任何条款因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仍然存在。

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总原则履行本合同,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由最能反映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或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等对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一、对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

 

1、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解除前,甲方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交易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且需到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相关解除手续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解除手续,甲方在乙方配合办理完毕前述解除手续后向乙方退还各种应退还款项;甲方有权在依前述约定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时将此逾期违约金同其他应扣除款项一并扣除。

3、房屋交付后,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乙方必须腾退房屋。

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腾退房屋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即将房屋的状况恢复到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状况;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将房屋恢复原状,则甲方有权代为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每迟延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依前述约定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时将上述违约金和房屋使用费同其他应扣除款项一并扣除。

自前述约定恢复原状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逾期超过45日仍未腾退房屋的,乙方同意甲方可自行进入该房屋,按《公证提存规则》等规定,将该房屋内乙方的物品办理提存公证,对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物品,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后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手续完成后,甲方即收回房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如涉及)。

4、若因乙方未能按期向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按照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乙方同意甲方先不予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而以该款项代乙方分期向银行偿还本息,在银行解除了与乙方的《借款合同》后,甲方可以该款项代乙方偿还银行要求的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等。

在按照本补充协议偿还了银行要求的本息、违约金、滞纳金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后,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5、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若买卖合同其他条款对于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则甲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款约定不适用;若买卖合同其他条款对于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在买卖合同中选择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则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已付房价款、已付房价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全部代缴税金及费用(不计利息),并向乙方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

(2)乙方在买卖合同中选择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则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已付房价款、已付房价款的利息(其中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首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的利息按照银行与乙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全部代缴税金及费用(不计利息)。

乙方特此同意,前述甲方应返还的款项中,对于乙方尚欠按揭贷款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甲方有权直接返还给按揭贷款银行,同时向乙方承担总房价10%的违约金。

6、双方确认,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而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按照买卖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自甲方导致解除买卖合同的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则视为乙方放弃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7、双方确认,任何一方解除买卖合同的,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车位买卖、使用、租赁或附赠协议等一并解除,若地下车位已交付给乙方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车位返还给甲方;乙方基于购买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甲方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车位、储藏室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在上述期限内无条件地返还给甲方或其权利继受人。

 

十二、关于房屋平面图的补充约定

1、双方确认,甲方根据建筑结构需要,在该户型房屋内局部有结构梁、剪力墙、框架柱和构造柱等。

2、双方确认,甲方根据设计需要,在房屋内可能有消防喷淋管、管道井、烟道、排水明管、雨水管、电缆桥架、消火栓及其他必需的公共设施设备等,所有上述设施及管道等所设置的位置,均以实际交付时的位置为准。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拆除或移位。

如乙方私自拆除或移位,则乙方须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自费恢复原状;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恢复原状的,甲方可单方或委托第三方将其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双方确认,根据需要,房屋屋面可能会出现机房、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对乙方产生噪音、遮挡等影响,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十三、关于周边环境确认的约定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以及其他非该商品房本身事项之现状,乙方承诺不会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任何权利。

 

十四、其他约定

1、根据建筑抗震结构安全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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