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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积极、稳健发展,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操作和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为人民币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我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四、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办理不具有或不能确认上述关系的商业汇票业务。

五、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纳入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按信贷授权所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所发生的商业汇票业务须按信贷相关系统要求及时登录记载。

六、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办法》和我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

第二章 商业汇票的承兑

一、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与本行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

(三)经营管理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符合本行信贷政策要求。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的处理:

出票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时,应具体说明申请承兑的金额、期限,交易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效益、货款回笼以及偿付货款资金来源等情况;经信贷业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受理后,必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前三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四)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经年检的贷款证(卡);

(六)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前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等(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调查

信贷业务部门按信贷管理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及程序,调查、评估、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以及《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包括:

交易双方过往交易记录及收款人按合同交货的可能性,商品市场分析,申请人到期支付货款的能力和经营效益预测,担保的可靠性,收存保证金及结算条件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审批

按照信贷授权及转授权权限办理,经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有权机构审批。

属报批、报审、报备的承兑业务上报信贷审批中心;超出信贷审批中心授权范围的,由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批。

审核批复的结果交信贷部门按要求处理、办理手续。

四、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承兑汇票的处理

(一)经审批同意办理承兑后,信贷部门与承兑申请人填制与交易合同关键要素对应的《银行承兑协议》(或《承兑合同》,下同)。

(二)办理担保:

按银行审批的条件,由信贷业务部门办理落实有关保证或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

(三)收存保证金:

收存承兑保证金,承兑保证金必须转入保证金专户存放管理,并作为票款的一部分委托承兑人到期支付。

(四)承兑申请人持已签署的《银行承兑协议》通过柜面向柜员购买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五)收取手续费:

会计部门应按照票面金额的0.5‰向承兑申请人计收承兑手续费,

(五)办理承兑和交付票据:

银行会计部门审核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帐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我行出售的汇票凭证;《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不可撤销的承诺函等项材料是否齐全。

经审核无误、符合规定的,在汇票第一、二联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栏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汇票第二联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汇票第二联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并办理相应签收手续。

于当日办理承兑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

五、汇票到期的解付和垫款

(一)出票人按《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所载明的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入承兑银行,委托承兑银行到期兑付。

(二)收款人或经背书转让及贴现的持票人按规定在到期日前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票据、请求承兑银行付款。

(三)承兑银行在收到委托收款银行的委托后,应仔细审查票据并核对底单,对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真实有效的票据,应在到期当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对不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票据,应将合法抗辩事由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汇票一起邮寄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银行)。

(四)结清或结转

出票人按期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兑付票款、与出票人,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后,《银行承兑协议》等自行终止。

如出票人未能按期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凭票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兑付票款后,即按《银行承兑协议》对所垫付的不足额部分票款转作为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处理,计收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并应及时进行追偿,包括从出票人其他帐户扣款、要求保证人代偿、依法处分抵/质押物等。

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应转入逾期贷款。

第三章 商业汇票贴现

一、商业汇票的持票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已经或准备开立存款帐户;

(四)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五)贴现款项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如拟贴现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或持有人应取得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或可贴现授信额度。

二、持票企业向支行(部)市场部门申请办理贴现时,须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正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复印件、经年检的贷款证及复印件(本条要求仅限首次在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的企业客户);

(二)加盖贴现申请企业公章的贴现申请书及协议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已加盖贴现企业在我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凭证;

(五)经贴现企业背书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若是银行承兑汇票,其承兑行为我行所规定的银行);

(六)贴现企业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足以证明其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资料,和与之对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七)若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需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授信批复文件和授信合同(足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我行的保证金存款证明);

(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总行票据中心要求)。

三、支行或分行业务部门受理贴现业务时的处理:

(一)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由支行(分行业务部门)的市场部门受理,并由受理部门安排具体经办人员(一般为客户经理)承办企业贴现业务;

(二)经办人员受理企业客户商业汇票贴现申请时,首先收存好客户的商业汇票原件,并向客户提供收到汇票的收据,同时将汇票复印,将汇票复印件及收据交给客户。

然后按本章第一节的内容严格审查企业贴现资格和贴现资料,并将商业汇票原件按有关手续交接给支行会计部门,并在登记簿上记录。

(三)会计部门进行票据的验审和查询(商业承兑汇票在受理贴现前应完成授信工作),具体审查要点为:

1、验证票据是否是伪造、变造票据;

2、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必须一致;

3、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小写金额前必须加人民币符号¥;

4、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必须大写且符合规定;

5、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出票人、承兑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真实、齐全、清晰;

6、商业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7、第一背书人须与收款人名称相符,背书必须连续、完整,被背书人填写符合规范;

8、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连处签章,粘单处签章与背书章必须一致且清晰;

9、不受理记载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公布的非法获取的汇票、公示催告的汇票。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会计部门审查核对无误后,即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承兑行查询,保证票面要素相符,票据真实(如对方传真底卡,应将传真件留存档案里)。

查复后,会计票审经办人在查询申请书和贴现审批书上签字并立刻通知业务人员,并妥善保管汇票。

(四)、若为商业承兑汇票或业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票据进行实查,实查时需派双人到承兑行或出票人实地查询,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外出实查时,查询人员要严防票据“掉包”。

实查人员回来后,业务部门应安排专人(非实查人员)再进行一次电话查询,并在贴现审批书上签字。

无误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五)根据票据查询及资料情况,经审查符合我行票据贴现条件后,由经办客户经理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六)受理部门经理首先根据我行票据贴现要求对本笔业务进行复审并签名,然后交由支行行长或分行业务部门总经理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并在《商业汇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七)支行(分行业务部门)审批后,有关经办人员按授权管理权限要求整理贴现资料上报分行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

四、审核批准时的处理:

分行相关部门根据总、分行有关授信放款要求审查贴现业务。

首先由分行票据中心审查票据的真实性与资料的完整性并在贴现审批书上签名,然后交予分行信贷出帐中心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如分行规定须由分行领导审批的还须交由相关行领导签批后方可出帐。

五、贴现放款时的处理:

营业部的会计人员依据分行签发的贴现审批书、出帐通知书及企业贴现凭证复核计算利息,同时在汇票左上角加盖“已办理贴现”专用章,按有关会计科目记帐,并予以放款。

六、贴现业务后的管理:

(一)贴现业务出帐后,会计部门应将商业汇票原件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并将查询查复书(正本)妥善存放,专人保管。

(二)在完成票据贴现后,经办业务部门按《商业汇票贴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保管贴现票据资料、集中存放、专人管理;

(三)按“谁贴现放款,谁登记台帐”的原则,经办业务部门应及时登录人行贷款台帐和总行信贷台帐;

(四)业务部门贴现经办人员按规定检查贴现款项的用途,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商业汇票转贴现转入业务

转贴现转入业务仅限于分行(或异地支行)票据中心办理,异地支行按分行转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支行一律不得对外办理转贴现转入业务。

(注:

若分行还未成立票据中心,则由主管票据业务的相关部门办理)

一、转贴现转出行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系统外的金融机构第一次到我行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须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授权书或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提供我行认可的转贴现申请审批书、转贴现合同(一式两份)、转贴现票据清单(一式两份并附软盘)与转贴现凭证一份。

(三)提供本次转贴现所涉及商业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对应的查询书、贴现凭证。

二、票据中心审查票据和资料

(一)客户经理对转贴现行提供的商业票据的真假及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对票据的真假审查要点参照贴现业务的审查办法。

同时计算转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填写贴现凭证并在贴现凭证上签字。

(二)票据中心复审人员按有关要求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汇票原件与资料进行复审,要求同上并签署意见。

(三)票据中心负责人对转贴行提供的票据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票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然后在审批书和贴现凭证上签字。

三、行领导或授权签字人审批

上述审查复核程序完成后,所有资料交经办机构行领导或授权签字人审查,并在审批书、转贴现合同、贴现凭证上签字。

四、资金划款的程序

客户经理根据合同及贴现凭证的实付金额,填写资金汇划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营业部划款、一份票据中心留存),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加盖公章。

营业部会计人员要对利息及实付金额进行复核,无误后必须按转贴现转出行的全称与帐号划款。

五、转贴现转入业务事后管理

(一)票据中心对已办理转贴现的票据要及时登记台帐并编号,应妥善保管已办理过转贴现票据的贴现资料,商业汇票原件要按现金管理规定保管,以备对外转贴现或到期托收;

(二)对于即将到期的票据,票据中心要积极协助营业部对转贴现的到期商业汇票进行托收。

第五章商业汇票转贴现转出业务

一、票据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头寸的需要提出转出票据(卖断或回购)的建议,同时与对方银行商议好数量与利率。

二、经本行领导同意后,票据中心客户经理根据拟卖出票据清单及利率、天数填写转贴现转出申请审批表、合同、贴现凭证,同时准备好办理转出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与跟单资料。

三、经办客户经理先将转贴现转出申请审批表交给票据中心负责人签字,然后将转出申请审批表、合同、贴现凭证与使用印章登记簿交给行领导或有权签批人审批签字,并到办公室加盖印章。

四、经办客户经理将申请审批表与转贴现(卖出)票据清单交给票据专管员,票据专管员对照票据清单从实物库中挑选出对应的票据给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好借票签收手续,票据专管员留存签收原件备查。

五、经办客户经理带票据去异地办理卖出业务的,应双人同行办理,票据原件与资料分开保管,票据原件要随身携带,同时安排专车接送,客户经理入住酒店后应将票据放入保险柜存放,确保票据实物安全。

六、经办客户经理到达对方银行后,双人与对方银行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并督促对方银行及时办理划款手续,款项到达我行帐户后,经办客户经理方可离开对方银行。

七、票款到达我行帐户后由营业部出具到帐回单,营业部会计人员核对实付金额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款项已到帐,同时交给票据中心经办人员。

八、若有退票情况发生,经办客户经理应将退票安全带回我行,交给票据专管员,并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退票金额与张数,办理签收手续。

九、如系回购转出票据:

1、在回购到期日前由票据中心客户经理填写回购到期划款审批书及汇票复审表、资金汇划单连同回购合同及清单,先经票据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送行领导或授权签字人审批签字;

2、在回购到期日前,票据中心派双人到回购返售方取票或由回购返售方派人送票。

3、经办客户经理于回购到期日准时将资金汇划单、回购合同及清单与转账凭证交营业部准时划款;

4、票据专管员核收票据并与经办客户经理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系统内转贴现业务

一、分支行辖内转贴现业务

各支行贴现后的商业汇票,如需办理转贴现转出业务,必须先转给分行(或经授权的异地支行),然后由分行(或经授权的异地支行)统一对外办理转贴现。

(一)支行向分行申请办理转贴现时,须办理相关手续。

1、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根据拟卖出票据清单填写转贴现转出申请审批表、合同、贴现凭证,同时准备好办理转出业务所需要的跟单资料。

2、经办客户经理将转贴现转出申请审批表交给市场部经理签字。

3、经办客户经理将转出申请审批表、合同、贴现凭证与使用印章登记簿交给支行领导或有权签批人审批签字,并到办公室加盖印章。

4、经办客户经理将申请审批表与转贴现(卖出)票据清单交给票据专管员,票据专管员对照业务人员的票据清单从实物库中挑选出对应的票据给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好借票签收手续,票据专管员留存签收原件备查。

(二)分行票据中心审查票据和资料

1、客户经理对支行提供的商业票据的真假及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对票据的真假审查要点参照贴现业务的审查办法。

同时计算转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填写贴现凭证并在贴现凭证上签字。

2、分行票据中心复审人员按有关要求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汇票原件与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3、分行票据中心负责人对支行提供的票据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票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然后在审批书和贴现凭证上签字。

 

(三)分行领导或授权签字人审批

上述审查复核程序完成后,所有资料交分行领导或授权签字人审查,并在审批书、贴现凭证上签字。

(四)、划款程序

1、客户经理根据合同及贴现凭证的实付金额,填写资金汇划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分行营业部划款、一份分行票据中心留存),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加盖公章。

分行营业部会计人员要对利息及实付金额进行复核,无误后将款项划入支行的帐户。

2、票款到达支行帐户后由支行营业部出具到帐回单,营业部会计人员核对实付金额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款项已到帐,同时交给经办人员。

(五)退票处理

若有退票情况发生,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应将退票安全交回票据专管员,并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退票金额与张数,办理签收手续。

(六)、转贴现转入业务事后管理

1、分行票据中心对已办理转贴现的票据要及时登记台帐并编号,应妥善保管已办理过转贴现票据的贴现资料,商业汇票原件要按现金管理规定保管,以备对外转贴现或到期托收;

2、对于即将到期的票据,分行票据中心要积极协助营业部对转贴现的到期商业汇票进行托收。

二、分行转出总行票据中心无纸化交易操作流程

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分行服务,经分行授权的票据中心(票据业务相关部门)及异地支行向总行票据中心转出商业汇票,除可参照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指引》第二、三章节的有关转入、转出的操作流程办理外,也可按以下无纸化交易操作流程办理。

(一)转出行须在总行票据中心预留业务办理所需印鉴式样。

(二)转出行业务人员在转贴现约定划款日前一天按总行票据中心规定,把转出清单和《系统内转贴现申报表》通过Notes发至总行票据中心邮箱,并保证转贴现清单的各项内容均与转贴现票据票面要素相符,总行票据中心审核转卖清单后,与转出行确定转出票据金额。

(三)转出行业务人员按确定后的转贴现清单顺序备齐票据跟单资料,填制《转贴现申请审批书》、转贴现合同,转贴现凭证,转贴现清单和《系统内代保管商业汇票及资料协议》,经本行领导或有权签字人审批签字盖章后,于转贴现当日传真到总行票据中心。

(四)总行票据中心收到上述资料后进行审核并通过电话核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由业务处客户经理、主管经理审查传真要件,并在贴现凭证传真件上签字后,根据实付金额填写广东发展银行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及资金汇划单一式两份,交由综合处人员复核贴现利息,经复审无误后,交票据中心正、副主任或其授权签字人批准,加盖总行票据中心业务公章,到总行营业部办理划款手续。

(五)已转出给总行票据中心的票据,转出行不得用来重复融资。

转出行业务人员必须于转出业务时及时将转出票据盖章背书,并交由本行票据专管员封包保管,随时接受总行票据中心的检查。

(六)转出行业务经办人必须在转贴现划款当日,将上述转贴现合同、转贴现清单、申请审批书、贴现凭证、代保管协议书原件(均加盖相应印章)及相关跟单资料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总行票据中心。

总行票据中心收到资料后由业务人员初审、业务处主管复核、综合处主管复审后,交票据中心负责人审批,业务人员将盖好章的合同及代保协议书各一份、贴现凭证第四联寄回转出行,综合处人员做好业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七)总行票据中心根据市场利率状况和经营管理需要与转出行进行协商,由转出行送票或由总行票据中心派业务人员取票,由双人同行办理,并办理好实物交接登记手续。

(八)转贴现(回购)业务的,转出行在回购到期日按合同规定办理相应划款程序,将相应款项划到总行票据中心指定的账户上。

(九)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需提供相关授信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总行票据中心转出分行的无纸化交易操作流程参照上述第二点

(一)至(九)条办理。

第七章商业汇票保管和托收

一、商业汇票保管

(一)库房管理要求

商业汇票实物应视同现金管理。

根据业务需要,票据实物在分行的,应入分行金库保管;票据实物在支行的,由支行视同现金管理。

(二)商业汇票入库管理

1、分行票据中心(票据业务相关部门)或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实物管理,即需设立票据专管员,存放票据实物的票箱由分(支)行营业部代为保管。

2、票据专管员收到商业汇票实物,应核实票据真伪,对照业务人员交来的贴现、转贴现(买入)票据清单,逐笔勾对票据实物。

审查无误后,票据专管员将收到的票据实物先按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分类,然后按票据到期日先后顺序排列后入箱保管,每日营业终了,由票据专管员将票据实物保管箱锁好贴上封条,交与分(支)行金库保管员代为保管,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3、在接收票据实物时,如发现票据实物与清单不符或实物记载不完整、不正确以及背书不连续等问题,票据专管员须及时提出并在清单上注明原因,要求经办业务人员作相应处理。

(三)商业汇票出库管理

1、商业汇票的卖出管理

经分行票据中心或票据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票据专管员对照业务人员交来的业务审批书及拟转贴现(卖出)票据清单,从金库保管员处提取票箱,从实物库中挑选出对应的票据后,交给经办客户经理并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

2、商业汇票的到期托收管理(详见第五章第二节)

(四)查库管理

查库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票据专管员应保证账实相符。

各票据中心(票据业务相关部门)或支行应根据工作需要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查库。

查库双人进行,如发现帐实不符,应立刻查清原因,同时根据查库结果做好查库情况记录,并把查库结果报票据中心(票据业务相关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审阅。

二、商业汇票托收管理

(一)托收业务的操作流程

1、票据中心(票据业务相关部门)或支行票据专管员应定期登陆《商业汇票交易管理系统》或信贷业务台账,根据商业汇票到期情况,提前5-10天办理托收手续,先打印委托收款票据清单,从金库保管员处提取票箱,筛选出需办理托收的票据。

将需办理托收票据实物交给分(支)行营业部,由营业部负责发出托收。

2、分(支)行营业部负责托收人员在委托收款票据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取票办理托收手续,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在汇票背面栏加盖委托收款章,交会计人员加盖部门相应私章及结算专用章。

3、托收人员查询确定收件行电话、地址后,填写EMS快递信封,包括详细的邮递地址、联行电话、邮政编码和委托收款份数。

4、填写完毕后,托收人员将票据正反面、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以及快递信封复印一份留底。

5、在EMS快递封口前,由托收人员协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双人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票据原件、托收凭证及印有托收业务联系人、电话的托收说明函装入信封,同时在委托收款票据清单上签名确认,清单留托收人员备查。

6、托收人员在办理快递时,须设立特快专递登记簿并登记,与邮局收件人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

7、托收人员在寄出快递后,应电话联系收件行以确认票据安全到达,并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把留底的票据正反面、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交会计人员作对帐处理。

(二)未能及时收回托收款项的事后管理

1、如截止商业汇票计息到期日当日未能收到款项,应电话催收。

会计部门接到承兑行(企业)的拒付电话或退票理由书后,先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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