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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小组评议意见

党小组评议意见

党小组评议意见

  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高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带头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以身作则。

具有敢闯敢干的实干精神、良好的工作姿态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但目前进行教学管理时,工作方式比较生硬,使一些不容易接受。

期望该同志在工作既有自己的原则,又要改变一下自己的工作方式。

并在今后应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制度,提高师生素质,以开拓我们教育的新局面。

  

党小组评议意见

(2)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该同志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和增强党性的过程。

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等标准,认真进行了个人党性分析,对存在问题查找准确,原因分析深刻,整改措施具体。

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在工作中起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存在不足和问题:

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强烈;工作上不够大胆;争先创优、敢为人先的精神不够。

  建议:

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以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潜能,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党小组评议意见(3)

  该同志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吃苦耐劳,勤奋敬业,尤其是工作中特别注重对知识的学习研究和经验的积累,其扎实的业务水平,勤劳朴实的工作态度,都获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公认。

但作为工作在行政人员,要敢于正视困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党小组评议意见(4)

  该同志虽然已经退休,但仍时时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平日里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积极交纳党费;热爱生活,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做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并认真进行了个人党性分析,体现了一名老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查摆的问题、剖析的原因和制定的整改措施符合个人实际。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转变观念、更新知识尚有欠缺;对新事物、新情况的接受能力和适应能力稍显不足。

  建议:

在今后的生活中要继续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以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努力在实践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更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小组评议意见(5)

  该同志工作作风严谨,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具有浓厚的学习意识和较强的钻研精神,在担任班主任后,积极探索教学管理工作新途径,大胆革新,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使该班的中考有较好的成绩。

但该同志在开拓意识上有所欠缺,望今后能在提高理论素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使教学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加快前进的步伐,为建立高效、创新的新理念而努力。

  

党小组评议意见(6)

  该同志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较强,在思想、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注重学习,善于钻研,勤于思考,善于创新。

能够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用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教育引导干部群众,重视班子自身和机关队伍建设,总揽全局,率先垂范,讲究民主,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和谐,凝聚力、战斗力强。

工作作风扎实。

廉洁自律意识强。

勤勉敬业,顾全大局。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能够始终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深刻进行党性分析,查摆的问题、剖析的原因和制定的整改措施符合个人实际。

  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系统;二是联系基层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需要进一步增强。

  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做讲政治、顾大局的模范;二是要牢记党的宗旨,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模范;三是要遵纪守法,做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模范。

公诉意见书范文

公诉意见书范文

  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范文一】

  被告人:

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

兴检公刑诉[20xx]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

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

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

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

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

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

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

王彦莉、李虎

  二〇xx年六月十日

  

【范文二】

  被告人:

陈力丰

  案由:

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

白检刑诉[20xx]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

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

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

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

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20XX年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

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

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黑俊鲜、张语时

  20xx年5月14日

  

【范文三】

  被告人:

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

抢夺

  起诉书号:

01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xx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

20xx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

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

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

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

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

根据20xx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

卢敬惠

  二0xx年七月二十五日

项目建议书怎么写

项目建议书怎么写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对于大中型项目,有的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项目,还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附件之一。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包括治理三废措施、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

(8)结论;

(9)附件。

二、项目建议书范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

合资生产(经营)产品项目项目主办单位:

(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

(厂长或经理)

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理由:

从国内外技术上、产品质量上的差距,从利用外资、产品出口、培养人才、增加收益等方面,说明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中方合营者的情况:

介绍中方合营者的基本情况和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利条件,包括企业性质(国营或集体)、人员情况、技术力量、领导班子、固定资产、设备、场地、原有产品产量、产值、利润、产品出口等情况。

四、外国合营者的情况:

外国合营者公司名称、国别、资本、业务范围、规模、产品声誉、销售情况等。

五、合资经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二)合营年。

(三)合资经营企业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扩建、改造)。

(四)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总数和构成(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比例。

(六)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屋、机器设备等作价的估算,现金投资(外汇、人民币)和来源(自筹、贷款、租赁);外国合营者以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或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对其作价、估价方法和估算金额。

(七)产品技术性能及销售方向

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拟达到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具有竞争能力,产品内外销比例的估计。

(八)生产(经营)条件

合资经营企业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及已具备的条件。

(九)初步的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产品的性能和价格(内外销)、成本、收益估算。

生产手段、生产效率提高程度。

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效果。

中外双方经济收益匡算:

合营期间各方利润、项目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年限的估算等。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合营期间的税收、劳动就业人数、技术水平的提高等。

六、项目实施计划:

何时进行技术交流、出国考察、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洽谈、签约、施工、试车和投产等。

如属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项目,应列出分期工程的时间安排。

附件:

(一)邀请外国合营者来华技术交流计划。

(二)出国考察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包括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安排;如须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的,要附计划。

注:

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附件要齐全。

附: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报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项目是指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因此,凡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统一核算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应编制统一的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各工程项目,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的分期建设工程项目,也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书的编报程序

项目建议书由政府部门、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企事业单位或新组成的项目法人提出。

其中,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内合资建设项目,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在中外投资者达成意向性协议书后,再根据国内有关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拟建项目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三、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

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观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的主要工作:

确定项目建设的机构、人员、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落实筹措资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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