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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方案

投资控制方案

一、投资控制目标

本工程投通过严格的费用控制和优化节约工程投资,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业主预期的范围之内。

二、投资控制的措施

2.1.1、工程投资的事前控制

(1)熟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标底标书,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找出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环节,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制定出控制方案和措施。

(2)预测工程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性对策,避免或尽量减少向业主索赔的发生。

(3)及时了解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和国家调整价格的情况,为业主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参谋。

2.1.2、工程投资的事中控制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月完成工程量进行准确计量,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台账;

(2)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付款申请,并将审查意见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业主审批,对未经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拒绝签认付款。

监理单位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天。

(3)对于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事前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预分析。

如需要增加投资,需经过业主同意。

(4)严格现场签证:

对需要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停窝工、用工、机械、材料代用、材料调价等均经专业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业主批准。

(5)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工程费用分析,并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的有效措施。

2.1.3、工程投资的事后控制

(1)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并提出审核意见,与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2)公正的处理业主或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

2.2、工程投资控制的措施

2.2.1、工程投资控制的组织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总监协调控制工程投资,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

(2)编制本阶段投资控制工程计划和详细的工程流程图。

(3)建立工程款计量和支付制度、设计变更和签证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计量和支付、设计变更和签证均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技术审核,造价监理工程师负责单价和取费的审核,最后由总监审核签字的三级责任制。

(4)若业主同意,建立签证工程必须经业主和监理双方人员签字方为有效的制度。

2.2.2、工程投资控制的技术措施

(1)加强图纸会审的力度,由我公司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参与审图,并将图纸问题及时提交设计院处理,将问题处理在施工之前,避免因设计变更等造成工程签证等问题。

此外,我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向业主提交合理化建议,优化施工方案。

协调各专业之间的配合,力争将各专业图纸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好,将因配合不当所致的返工、增加投资等减少至最少。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避免不必要的赶工费。

(3)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当施工合同价采用按实结算方式时,应针对量大、质量、价款波动大的材料的涨价预测,采取对策,避免或尽量减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

(4)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管理。

未经设计或业主确认的不予计量。

此外在核定单价时要按如下顺序确定:

合同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如无则参照类似的和适应的价格作为基础,仍无时则由承包商提出适应价格后,监理公司参照定额核定单价后报业主批准。

(5)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设计修改和材料代换等。

按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避免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提出合理化建议,尽量降低变更价款。

以避免竣工结算超过预算标准防止投资失控。

(6)认真协助业主审核竣工结算,首先将审核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收集整理后交业主。

然后根据合同情况协助业主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等。

2.2.3、工程投资控制的经济措施

(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

(2)严格进行工程计量。

(3)复核工程付款帐单,签发付款证书。

(4)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的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比较;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

(5)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支出做好分析与预测,经常或定期向业主提交项目投资控制及其存在问题的报告。

2.2.4、工程投资控制的合同和信息措施

(1)承包范围条款中应详细写明不包含哪些内容,对甲方单独分包的项目应明确承包方的取费。

(2)工期条款中应明确写明日历天数,具体开工日期。

对工期顺延的条件加以注明。

(3)合同价以及调整的条件和方式要依据本工程加以详细说明。

(4)当有多方进行材料供应情况时,应详细列出清单。

(5)结算方式应注明,如总价承包或预算价下浮等承包方式。

写明结算依据的定额、取费标准,对政策性调整的处理等。

(6)写清预付款、工程款具体付款条文。

如预付款应明确拨付时间、款额、回扣时间及比例。

工程进度款拨付时间等。

(7)违约处理条款应详细说明违约的赔偿规定和实施方法。

三、投资控制的方法

3.1、协助业主编制资金计划,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

3.1.1按“合同”条件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的约定和审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协助业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包括按网络图节点最早,最近开工时间,编制分阶段投资支出预算。

3.1.2、按总进度计划中施工方提交的甲供三材,设备、构配件购买、运输需要资金的供应计划。

3.1.3、严格审查施工方的资金使用计划,控制资金使用不当及外流。

3.2、重点审查施工图预算,向业主提出调整预算的意见

3.2.1、选择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预算造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

3.2.2、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及换算单价的审查。

3.2.3、对计取各费用进行审查。

3.2.4、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容易混淆的部位。

3.2.5、审查定额综合内容较多的分项工程,防止重复列项。

3.2.6、审查使用范围有限制的分项。

3.2.7、深入现场核实按实计算的工程量。

3.3、严格控制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3.3.1、明确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1)施工合同;2)审定的设计图(包括明细表);3)预算定额;4)招标文件;5)有关施工规范、规程、标准;5)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现场实际测量的数量确定。

3.3.2在控制工程量应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工程量的计量单位:

工程量是指以物理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细目的实物数量,土建多以M、M2、M3以及T作为计量单位,安装多以个、组、台、套等作为计量单位。

3.3.3、明确工程量项目名称是按专业划分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一般按施工顺序先后排列。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算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名称,单位数量及顺序进行计量。

3.3.4、加强隐蔽工程的计量:

为了避免扯皮,必须对隐蔽工程作预先测量,测量结果经双方签字。

3.3.5、严格控制计量内容:

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只复核合格合法的工程量,对下列已完工程不预计量,拒绝支付进度款。

3.3.5.1承包人超出设计图(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3.3.5.2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量。

3.3.5.3有违返合同规定违约的工程量。

3.3.5.4承包人报验资料不全的工程量。

3.3.5..5承包人为施工方便私自增加的工程量。

3.3.5.6对于预算中工程量漏项或清单没有列入的工程而图中有的项目。

监理、乙方应共同测完实际工程量。

作为增加工程量。

3.3.5.7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如果与按设计图几何尺寸计算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按设计图计算的工程量为准。

3.3.6、即有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应与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相同,合同中未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以保证计量方法的准确。

3.3.7、当发现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不利于控制等价或前后矛盾或未写明计量方法时,应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协商修改变更制定计量方法,以补充以协议形式增加合同计量方法。

例如打桩、支护、挖土方等数量变动较大,应尽早明确定在此情况下的计量方法。

3.3.8、控制价格按省规定的“工程计量报审表”的表示及附件,于月底前把当月及累计完成工程量真实地编报并按填表要附上以下文件:

以审定的设计图为依据,按单价法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报价及包括各项费用的总价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应相同,不允许不同。

一般不能变更,特别是清单计价法的综合单价不能变动,以防施工承包单位在做预算时采取漏项,报少数量。

用单价低报等等手段以低价中标。

但下列情况可以变更单价和总价:

1)政策性调价,其中要控制的是调价的时间内未完成的工程量的数量控制。

2)各类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按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控制。

3)按施工设计图计算的工程量可以调整。

4)投标书中未完工程名称数量,单价,暂定数量单,投标文件中应专列清单及说明。

5)新增工程。

3.4、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4.1、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

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不能预见的情况、环境,或为了降低成本,或原设计的各种原因(如设计图中错漏碰缺,图深度不足等)引起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修改、补充,而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报废等。

2)工程量的变更。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或建设单位指令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部分工程,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装饰标准等。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变化进行认证。

3)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变更。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关方面的要求,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需增加或减少,以及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特殊要求,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而引起的变更。

4)施工时间的变更。

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在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以后,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包括没有按期交付设计图纸、资料,没有按期交付施工场地和水源、电源,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资金筹集等未能按工程进度及时交付,或提供的材料设备因规格不符、或有缺陷不宜使用,影响了原进度计划的实施,特别是这种影响使关键线路上的关键节点受到影响,而要求施工单位重新安排施工时间时引起的变更。

5)施工工艺或施工次序的变更。

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后,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修改时,改变了原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活动的顺序及时间,打乱了施工部署而引起的变更。

6)合同条件的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明确以及实施中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条件的某些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待双方对修改部分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引起的变更。

3.4.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保存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a、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以及实施变更时对其他项目的影响。

b、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c、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及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通知承包单位实施。

3.4.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方法程序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此外,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3.4.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方法:

a、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具体有几种情况:

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

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

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b、协商单价和价格。

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些不合适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方法。

3.4.5、工程变更的资料和文件

由于工程变更处理除涉及到合同管理和执行外,还影响到工程的投资、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因此对其处理过程应有书面签证。

主要包括:

1)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的文件。

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的文件应包括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对工程量变化和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合同价款变化的估算,对有关单位或有关工作的要求和影响,以及对工程价格、进度计划、工程质量的要求或影响等。

2)审核工程变更的文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的文件的各项内容提出复核、计算、审查。

对于设计变更还需要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图纸和说明。

3)同意工程变更的文件。

一般由有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会签,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工程师签发。

3.5、控制工程价款结算

3.5.1、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

1)正确地反映工程进度。

在数量上应当与结算时相符合,已完成工程单位价格应与预算或合同单价相一致。

2)及时结算。

指施工企业能够按合同规定的工程结算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结算凭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和付款,以保证施工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

3)简化结算手续。

在保证正确和及时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结算手续。

4)有利于施工企业经济核算。

在确定工程结算对象时,应从加强施工企业的经济核算出发。

有利于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工程成本、加速施工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

5)有利于促使工程早日竣工投产或使用。

如工程初期付款额度偏高,后期比例较小,会导致抢开工多占用建设单位资金,反之,也会形成拖欠工程款,不利于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

3.5.2、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按现行规定,工程款结算有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

即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在100万以下的可以实行开工前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加上工程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分段结算。

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其他结算方式。

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应与年度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3.5.3、工程预付款的计算和扣回

1)预付备料款:

a、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包工包料,在开工前施工企业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预付备料款)。

b、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时间和数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c、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由转移资金。

2)预付备料款的拨付

a、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应执行地方规定或由合同双方商定。

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预付备料款=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或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b、预付备料款的扣回

建设单位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以抵充工程进度价款的方式陆续扣还。

具体如何逐次扣还每次扣多少,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3)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工程变更是指全部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的改变,不论是形式的、质量的或数量的变化,称之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投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其中最常见的是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的变更。

工程变更价款的内容:

工程变更通常涉及到工程费用的变动和施工工期的变化,对合同价有较大的影响,需要调整合同价,应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的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办法,可按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按双方商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但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a、《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具体办法见“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b、“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结算,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c、“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6)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水电的结算

a、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一般结算方式

建设单位供料,指建设单位组织材料和设备采购、运输,并按需要配套供应至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供应部分建筑材料和设备,是一种常见形式。

因为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已按预算进入工程造价中,所以,乙方进行结算时,应按预算用量与预算价格之积返还给建设单位。

但施工企业退价时,应扣除现场保管费后退还给建设单位。

如由施工企业代办运输的,运杂费应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另行结算。

建设单位供料的费用返还方式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在供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按比例在结算中扣除;

②参照备料款起扣点,在起扣点后按比例扣还;

③在建设单位供料费用加累计结算款到达90%合同价值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④根据建设单位的供料费用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在每期结算中扣还等。

应当指出:

当材料为建设单位供应时,材料预算价格中的采购与保管费应当为双方共享。

具体分配比例可按各地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

b、施工用水电费的结算

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装总表后,由施工企业在现场装分表计量,按预算价付给建设单位。

如施工企业装表确有困难,由建设单位提供水电。

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

施工现场内施工人的生活用水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7)设备、工器具费用的结算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结算都必须遵守结算原则:

一是遵守信用,及时付款,二是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三是银行不垫款。

建设单位对要购的设备、工器具,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

如某项合同对大型设备结算进度规定为:

当设备开始制造时,收取20%的货款;设备制造进行60%时收取40%货款;设备制造完毕托运时,再收取40%货款。

有的合同规定,设备购置方扣留5%货款的质量保证金,待设备运抵现场验收合格或质量保证期满时再返回质量保证金。

建设单位收到设备、工器具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应无故拖欠。

如果资金不足而延期付款,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3.6、工程款的计量支付

3.6.1、计量支付的内容方法:

计量支付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间结算时,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已完的分项工程进行计量,根据计量的结果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应付给施工企业其他有关款项,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

工程进度款应根据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进度工程款。

建设单位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工程计量支付来控制合同价款,约束施工企业的行为,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造价控制的关键一是控制工程付款与实际工程进度相对应;二是严格控制造价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

在目标控制中,着重于实际完成且符合质量的工程计量和支付工程款的综合单价的核定。

3.6.2、计量支付流程

1)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方式对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定出实际完成工程的数量。

施工企业每月月底填报“工程计量报审表”报监理部,监理部派人与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到现场测量核实,核实的合格工程量与设计图一致,签字。

签后施工单位再填报“付款申请表”报总监审定签字,交甲方签字付款。

施工企业填报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应按省规定填表内容,即分部分项工程当月和累计完成工程量数量,套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总价(含变更及各项费用)并附计算公式及说明,变更单(甲方签字)等。

2)施工企业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申报本期应得的款额。

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确定应支付的款额,向建设单位提供付款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证明文件后向施工企业付款。

3.7、保修费用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质量保证金的条款规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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