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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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使公司财务资源做到合理配置及有效运用,规范公司及各分公司财务行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国家颁布的相关财税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财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等基本规范。
第三条分公司在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内,可根据本公司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以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分公司可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指公司,“分公司”系指公司所属分公司和控股分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为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财务控制,保证其财务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财产安全,保护股东利益,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全面负责。
公司总经理主持日常经营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在总经理授权下,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安排会计核算、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等财务事项。
对各分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公司财务事项。
第三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财务会计组织机构
(一)公司设置如下图所示的财务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机构的设置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照合法程序变更。
财务会计组织架构图:
公司董事会
公司总经理
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财务经理
分公司财务部
出纳会计
管理会计
内审会计
主办会计
(二)公司财务会计组织机构应担负以下职能:
1、财务管理职能。
具体包括:
(1)根据公司战略制定投、融资方案,处理好各种融资方式的合理比例,优化资本结构;动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制定融资计划;
(2)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物色并购目标,制定并购方案;协调董事会与相关政府机构批准并购计划;实施并购、接管和整合;
(3)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4)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能控制的所有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短期投资的风险评估;
(5)综合加工各类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管理信息,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6)研究行业和区域财税政策;负责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协调公司与财政税务机关的关系;
(7)配合相关部门对客户的信用审查,评价赊销和收账风险;加强债务管理,提高公司信用等级;
(8)负责对分公司会计信息的采集;实施对分公司营运、财务和管理活动的监控。
2、会计核算与控制职能。
具体包括:
(1)设置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与控制岗位;制定本公司采用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流程;
(2)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配合其他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动态维护预算系统;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控制,分析并报告预算差异原因;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预算考核体系;
(3)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流程;建立表外资产报表体系,开展公司财务资源管理;
(4)负责对分公司及二级核算单位的业务指导;
(5)对公司各项经济业务,在公司安排下实行独立的内部审计职能。
(三)各独立核算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各分公司根据分公司实际应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一般为: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内部(审计)稽核;
(三)出纳;
(四)财产物资核算;
(五)成本费用核算;
(六)财务成果核算;
(七)往来结算;
(八)总账及财务报告;
(九)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
(十)会计电算化管理。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必须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九条财务会计人员管理:
(一)财务会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公司忠诚。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具有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的学历;
3、具有初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具有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四)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其董事会决定聘用。
第十条会计人员培训。
公司应创造条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执业素质:
(一)会计人员培训的对象为公司在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培训的内容:
财务管理理论和操作实务、国家颁布的财政税务法规、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
(三)培训的形式:
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与实施:
会计人员培训由行政人事管理部门部组织,财务管理部门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会计工作交接应制定详细的交接流程,以保证交接工作的规范性。
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四)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五)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七)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委派负责人,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委派。
(一)财务负责人的选派的基本条件:
1、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
2、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严守财经纪律,保守机密。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本着“公平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在公司内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审计人员进行选择,并报经公司批准,按合法程序委派至分公司。
(三)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本公司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事务;
2、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3、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及时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评价报告,提出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为本公司管理提供依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根据公司安排组织编制本公司财务预算,报请公司审批后严格执行;负责协助本公司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按月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
5、根据本公司需要,制定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会计岗位责任制;
6、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7、认真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立卷、按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8、监督和指导岗位变动的会计人员及时办理好岗位交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9、协助本公司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做好融资工作,合理调度资金;
10、按时完成公司和本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四)财务负责人的权利: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项资金支出和费用开支进行监督、检查、审核;
2、参加本公司设计财务等经济活动的会议;
3、参与本公司销售政策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4、参与本公司购、销及工程招投标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对本公司财务人员的考核,并对不胜任人员提出调整意见。
(五)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
(六)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公司规定并统一发放,公司发放的薪酬由所在公司承担,其在日常管理中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公司按规定报销,财务负责人不得在所在公司获取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报告制度
(一)为确保委派人员职责到位,充分发挥应有职能,派出的财务人员均应向其委派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
(二)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每月在报送财务报告时,以书面形式全面地报告任职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财务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派出单位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
2、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即时向委派机构报告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以便公司将分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置于严密、及时监控之下,及时预警、防止风险发生。
报告事项主要有:
(1)资产或债务重组;
(2)重要资产的购置、出租、出借、处置;
(3)对外投融资、担保;
(4)大额资金的支付、转移;
(5)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
(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行为。
第十五条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每3年轮岗一次,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轮换。
对工作不胜任的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公司相关领导研究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及奖惩:
(一)各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筛选或考评并参考分公司意见,提出聘用或解聘建议,经公司研究批准后,经合法程序予以聘用或解聘。
(二)公司和各分公司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十七条公司及各分公司必须执行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
(一)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各公司均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的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五)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对发生的外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