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藁城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藁城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藁城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30/075148a3-4b28-4959-9276-ef7d43c06546/075148a3-4b28-4959-9276-ef7d43c065461.gif)
藁城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藁城市教育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第二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制,保证组织落实、人员到位。
第四条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以“筑防线、保廉洁、树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活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课教育内容。
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针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认真执行政务、校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和强化民主监督约束机制。
第七条履行监督职责,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测评。
第八条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带头廉洁自律,领导、组织教育系统的廉洁自律工作。
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四大纪律”与“八项要求”、“八荣八耻”,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第十条重视、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重视群众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解决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干部队伍廉洁勤政、优质服务和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
二、党委书记、局长责任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市委以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目标,明确本局班子其他成员和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期研究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主动督促检查。
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督促案件的查处工作,排除办案阻力和干扰,主动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重大事项、选拔任用干部。
第十七条带头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重点的参加直属单位民主生活会。
对涉及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校级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亲自找本人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
第十九条重视信访工作。
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和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教育局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组织领导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坚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决定重大事项。
四、领导小组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切实搞好指导、组织和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部署。
年初,根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并分级公开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调查研究。
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分管的责任区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调研,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
第二和第四季度末分别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目标落实情况,有的放矢地抓好薄弱环节。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严格考核。
每年年终,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人员,对教育系统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十条认真总结。
根据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为下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提出具体要求。
五、责任评议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工作。
第三十二条评议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
评议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三十三条考评之前先进行自查自评。
领导班子的党员干部要填写《藁城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评自查表》,领导班子要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组织评议的程序是:
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的述廉报告,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和下一级单位主要领导考评打分,查看有关资料,进行不同层次的座谈评议,综合评议情况,写出评议报告。
科室负责人的评议参照此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综合审定评议结果,确定考评等次。
根据得分多少,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议审定,并综合审定评议结果。
各单位需写出专题报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考评等次,对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奖惩兑现。
六、责任报告
第三十七条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下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有义务和权力以书面、口头形式逐级报告,对涉嫌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应向上级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受理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检查或考评,写出考评报告,并记入廉政档案。
第四十条责任人对本级或下级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应如实报告。
对隐瞒不报、报而不实的要按照党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市教育局监察室和各单位纪检委员协助责任人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报告工作。
七、责任监督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同级和下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要形成市教育局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主抓,有关科室积极协助,党内外监督紧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配合的监督检查格局。
第四十四条教育系统各单位党组织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单位党建的一项主要工作,注重抓好责任制监督与党组织生活会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五条认真推行政务、财务、校务公开,建立廉政公开专栏,健全单位内部民主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十六条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推行的其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制度。
八、巡视检查
第四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巡视检查制度。
市教育局党委负责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市教育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视组或检查员,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各教育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第五十条巡视检查工作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到年初有布置,季度有检查,半年有初评,全年有总结。
第五十一条检查情况要公开通报。
各单位根据通报情况,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不足,提出改正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二条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终总结考评,并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十三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是重点。
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执行或执行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下属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2、对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能,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3、领导班子纪律松驰、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会不健全、不严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
4、选拔任用干部等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独断或少数人专断的;
5、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九、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实行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逐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市教育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市直教育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五十五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考核工作的安排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工作总结情况要纳入教育系统及教育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十七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和述职报告为主要内容,于每年7月(上半年),次年1月(全年)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五十八条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工作,对每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十九条考核情况要公开通报,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惩任用的主要依据。
十、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分管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由于工作不力,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7、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其他条款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