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财务指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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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财务指标doc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财务指标
一、填报对象范围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有B103和G603-1两种表式,B103表的填报对象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G603-1表的填报对象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填报内容和注意事项
报表表式:
B103表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表和财务状况表合并而成,取消了本年折旧、办公费、广告费、保险、住房公积金、现金流量等20多个指标,增加了营业外支出。
主要原则是遵循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兼顾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强化普查内容和指标设计规范化、并且注重可操作性。
其中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就是现行的会计制度。
填报方式:
财务状况表中除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单位是“人”以外,其他指标的单位均为“千元”,填报表格中每个指标后面的数据方格自右至左单位已分别注明为“千元”、“万元”、“十万”等,必须按数据方格所对应的单位填报数据,不保留小数位,不得填写“XX万元”的字样。
填报数据时应注意核对各指标间的单位是否一致,有无异常值或漏填的数据。
三、审核关系、审核方法和数据质量控制要点
(一)审核方法
1.B103表指标较多,多数指标间存在关联关系,这就构成了审核的依据。
由于财务指标间关系非常复杂,审核公式例外情况时有发生,许多审核公式不绝对成立。
例如,“财务费用应大于其中项利息支出”对汇兑损益为负值的企业不适用。
2.普查方案中设置了必须满足的审核关系和有条件满足的审核关系,B103表的表内审核,B103表和601表的跨表审核,B103表和成本费用调查表的数据联审等审核方式。
几种审核方式可以统一进行,也可分别进行,便于精确定位。
3.B103表、601表与成本费用调查法人代码相同的企业进行联审,要求两套表相互确认,不能以一方为主,且修改后须复审(如表内平衡关系)。
(二)数据质量控制要点
1.总产值与销售收入、总产值与销售产值、销售产值与销售收入要注意数据的衔接和匹配。
2.相关指标应注意匹配关系(如流动资产与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两项指标不应有较大差距,且其中一项不为零时,另一项不应为零。
3.理论上所有指标都不应大于资产总计和主营业务之和,如是则应检查单位是否填错。
4.所有指标应注意与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比较,注意人均指标是否偏小或偏大,如人均工资大于20万元或小于5000元可能是人数或工资等指标有问题。
5.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都是企业财务状况表中的单一指标,不应包括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企业会计报表没有单独设立科目的,在填制资产负债表时要求根据明细账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较大时,一般主要为利息支出,应避免漏填利息支出。
7.当存货或产成品没有办入库票即已销售时,企业必须补办入库存手续,补填入库凭证,故不允许出现负值。
8.所有者权益应等于资产总计-负债合计(当存在少数股东权益时不成立,这时可将少数股东权益并入所有者权益项来填)。
9.存货应大于其中产成品;
10.固定资产合计应大于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有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或固定资产减值时可能不成立);
(三)审核关系
▲必须满足的审核关系有:
表内审核:
1.流动资产合计≥应收账款+存货
2.存货≥产成品
3.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
4.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
5.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合计
6.所有者权益合计=资产总计-负债合计
7.流动负债合计≥应付账款
8.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
9.实收资本>0
10.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
11.管理费用>税金
12.当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和主营业务收入大于零时,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0
13.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利润
14.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且当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时,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5.主营业务收入≥0
16.主营业务成本≥0
17.资产总计≥0
18.负债合计≥0
19.营业费用≥0
20.管理费用≥0
21.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
22.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
23.资产总计>固定资产合计
24.资产总计>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
25.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
26.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
27.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出口交货值
28.当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均不为零时,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零
29.工业总产值≥0
30.工业销售产值≥0
31.出口交货值≥0
32.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0
33.工业中间投入<工业总产值
34.工业中间投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财务费用
表间审核:
54.B103表中主营业务收入=601表中主营业务收入
55.B103表中资产总计=601表中资产总计
56.法人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的法人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一致
▲有条件满足的审核关系有:
表内审核:
35.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的10倍
36.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的1/10
37.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的10倍
38.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的1/10
39.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的10倍
40.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不应超出范围(-10,10)
41.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不应超出范围(0,2]
42.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不应超出范围[0,1]
4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不应超出范围[0,0.5]
44.负债合计/资产总计不应超出范围(0,3]
45.当利润总额大于零时,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
46.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不应超出范围(-10,1)
47.利润总额/资产总计不应超出范围(-10,1)
48.本年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应超出范围(-0.3,0.3)
49.2008年前开工的企业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不应超出范围[5,200]
50.2008年开工的企业本年应付工资总额×12/(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本年开工月数)不应超出范围[5,200]
51.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的10倍
52.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的1/10倍
53.所有指标应小于资产总计和主营业务收入之和
表间审核:
57.601表中的年末从业人员合计≤B103表中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10倍
58.601表中的年末从业人员合计≥B103表中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1/10
(四)G603-1表审核关系
法人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的法人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一致。
1.“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不得为空,不得取1和2以外的数值
2.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
3.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可强行通过)
4.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5.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6.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选“是”的单位不适用此项(取值为1)
8.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9.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税金+利息支出(可强行通过)
10.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
11.允许“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利息支出”、“其它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小于0,并用“-”号表示
四、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
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
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
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
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
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
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
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
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
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
一般分两种情况:
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
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
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
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存货(11、15):
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销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填列。
其中:
“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年末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流动资产合计(12):
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应收账款(14):
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账款净额”期末数代替。
产成品(16):
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
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的期末数填报。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17):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
固定资产合计(19):
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20):
指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附表”中的“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22、23):
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
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
“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25):
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其平均余额指报告期内余额的平均数。
资产总计(29):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流动负债合计(30):
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
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应付账款(31):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长期负债合计(32):
指企业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长期负债合计”用“非流动负债合计”代替。
负债合计(33):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
所有者权益合计(34):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它等于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填列。
实收资本(35):
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填列。
实收资本中如有以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需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写。
国家资本(36):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金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集体资本(37):
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实际投人企业形成的资本。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法人资本(38):
指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个人资本(39):
指我国公民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港澳台资本(40):
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将所有的资产实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外商资本(41):
指外国投资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将所有的资产实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主营业务收入(43):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收入发生额代替填列。
执行2001年以前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填列。
营业成本(100):
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主营业务成本(48):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成本发生额代替填列。
执行2001年以前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产品销售成本”代替填列。
营业收入(99):
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营业税金及附加(106):
指企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9):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项以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填列。
执行2001年以前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代替填列。
主营业务利润(50):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实现的利润。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利润发生额代替填列。
执行2001年以前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代替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51):
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在此处填0。
其他业务利润(52):
指企业经营除主要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实现的利润。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在此处填0。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95):
指企业报告期内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费用的合计。
营业费用(53):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管理费用(54):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董事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财务费用(62、91):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税金(55):
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本指标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中相关项目归纳填列。
利息支出(63):
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根据会计“财务费用明细资料”中的利息支出项目填列。
营业利润(64):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即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本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同样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直接填列。
投资收益(65):
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根据“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
若为投资损失,应在本项目金额前加“-”号。
补贴收入(66):
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根据“补贴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外收入(67):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营业外支出(68):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利润总额(69):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应交所得税(70):
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本年应付工资总额(76):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
根据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