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征地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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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征地迁管理办法.doc

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征地拆迁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合理控制征迁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图确定的用地范围,实施征地拆迁,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

第四条按项目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征迁工作任务,严控征地拆迁费用,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迁工作包括建设用地、控制红线内的树木、房屋、电力、电讯、水利设施、厂矿企业等地上附着物的征用和拆迁。

第六条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技术及电力电讯等有关知识,掌握项目征地拆迁范围、数量,熟悉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起实施)。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起实施)。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

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项目规模,及时组建项目办征迁科并配备相应人员。

项目办征迁科在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领导下负责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科工作。

第九条征地拆迁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单体工程提前开工手续办理);

(2)调查登记与汇总;(3)补偿协议签订;(4)建设用地管理;(5)资料整理及归档;(6)建设期路政管理;(7)评估(咨询)管理;(8)补偿资金申请拨付等工作等内容,由征迁科长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与当地政府紧密配合,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负责征地拆迁协议谈判工作。

及时向公司报告项目征地拆迁进展及相关问题。

2.根据线路走向,确定征迁范围,做好登记和统计计算工作。

3.参加征地拆迁标准、费用测算及征地拆迁协议的谈判,拟定征迁协议及签订、报审工作。

4.实施征地拆迁的监督管理。

督促各征地拆迁小组,做好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汇总等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5.负责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拆迁房屋的结构界定、面积丈量、协议签订等工作。

6.会同各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电力、电讯、石油管线、农田灌溉系统等设施,结合设计文件进行实地查勘,确定拆迁方案,提供有关资料,审核拆迁工程预算书,拟定拆迁协议并督促完成拆迁工作。

7.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处理好与各参建单位的关系,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及时协调处理矛盾及纠纷。

8.负责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资料真实有据,有法可依,负责丈量、登记、统计、兑付、清表、交地等各项工作的部署、实施。

9.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十条责任分工:

1.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手续)。

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手续办理)工作由公司前期办负责办理,各项目办配合完成。

公司前期办对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负主体责任。

(1)公司前期办工作内容包括:

1、建设用地土地预审;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是否占压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建设项目与占压矿产资源相互影响性评价);4、河道安全性评价报告;5、项目通过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区相应的报批工作6、征占项目用地土地评价报告;7、项目占地勘测定界报告;8、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书;10、社会稳定性评估报告;11、起草项目用地申请、汇报等规范性文件。

12、建设用地手续报批(跟崔用地手续办理至部委批复)。

(2)项目办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配合完成项目占地勘测定界工作;2、配合提供安置补偿听证材料(村组意见证明材料);3、配合提供补偿资金拨付证明材料;4、配合完成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野调查工作;5、配合完成项目临时占地复垦方案编制外野调查工作;6、配合完成土地报件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2.调查登记及汇总工作:

(1)调查登记工作由项目办根据建设项目征迁量分组进行。

每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通常由项目办相关科室科长或副科长担任,并对调查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登记汇总:

登记汇总工作由项目办指定的各征迁小组负责人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完成,并对其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3.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

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副科长负责完成,并对其协议的严谨性及资金的准确性负责。

4.电力、电讯、水利设施调查

电力、电讯、水利设施调查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工程科共同派出代表,会同权属单位、评估单位进行,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经济实效的改迁方案,并对其负责。

5.厂矿、企业拆迁调查

厂矿、企业拆迁调查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派出代表会同权属单位、评估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派出代表要对调查的方案、数据真实性负责。

6.征地放线实施

征地放线工作由公司委托或招标方式进行,项目办工程科、征迁科配合实施完成。

项目办工程科应对征地放线工作的技术及准确性负责,征迁科科长应对征地放线的进程及协调负责。

7.评估管理

评估管理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科长负责管理。

8.征迁台账及档案管理

征迁台账及档案管理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副科长或指定人员负责。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管理

第十一条征迁工作程序

1.集团公司、项目办、地方政府(协调办)、被征迁户工作关系图:

集团财务科拨付资金

项目办征迁科

县、区征迁协调办公室

项目办

省、市征迁协调办公室

征迁土地(附着物)单位和个人

汇总数据、签订协议

集团审计科或其他部门审计

省、市、县审计部门

2.补偿标准确立:

由项目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待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请公司或进行审核,经公司及省公航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文下发(安置补偿意见),项目办以规定的标准进行套算。

参考文件:

(1)《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

(2)《甘肃省森林法实施管理办法》及项目所在地近三年以内基础设施建设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项目预算时地方政府出具的补偿意见承诺书。

3.征迁方式

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数量,由公司、项目办与地方政府协商征迁方式。

⑴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一般由目所在地各市、县政府(以下简称“统征单位”)负责统征。

⑵林地、林木一般由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征。

⑶厂矿企业、水利等设施一般由目所在地各市、县政府实行统征。

(4)电力、电讯、一般由项目办与权属单位商议确定。

4.征迁范围:

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红线范围及设计变更增加的用地范围。

5.征地放线实施

(1)征地放线工作由工程科、征迁科共同负责实施。

(2)由项目办征迁科协调设计单位对放线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3)征迁放线工作须采用坐标放线,只放征地边线,并每隔20米(直线段)加栽一根公路界桩,曲线段每隔10米加栽一根公路界桩。

(4)征地放线工作必须与丈量登记同步进行,根据丈量登记进度及时调整征地放线速度,防止出现抢栽抢种的现象发生。

6.建设项目用地影像资料收集

项目办会同县级国土部门对工程项目沿线及周边进行现场踏勘,并全程进行拍照和摄像,留存影像资料,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地块内房屋原貌、地址、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基本情况; 

(2)拆迁地块内现状道路、管线等情况,重点调查地上杆线、设施、地下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苗木等情况。

 

(3)对已丈量登记的地上附着物的拆除情况进行摄像或拍照并留存影像资料。

7.调查登记

(1)调查登记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根据项目办的统筹安排进行,并根据征迁项目类别制定出统一规范的登记表格。

(2)土地、房屋、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及汇总工作,由项目办根据工程情况分类并分组实施,各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由技术熟练、业务精通、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

(3)调查登记工作须由项目办征迁科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完成,采用五级联合调查的方式进行(即:

项目办、协调办、相关部门(业务局)、乡镇、村组共同现场丈量登记确认,丈量登记工作必须实行日清日结,对每天未登记完的表格进行划线封签,并按照村、乡(镇)、县分类分项进行,原始丈量登记表格实行一式四份同时登记(项目办、县区协调办、业务局、乡镇各持一份),并相互签字确认。

(4)各征迁小组要定期分析本区域征迁进度、难易程度、确定征迁工作重点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征迁工作的有序推进。

(5)各征迁小组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征地图及涉及内容,全面掌握负责区域内的土地类别、林地、林木、房屋的拆迁数量,并定期汇报征迁量,以便征迁科及时调整工作进度及计划。

(6)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施工阶段出现的新增用地范围进行丈量、统计、修订,并对照原设计数量,将发生的变更及误差,用必要的图、表及文字作出说明,征迁科及时编制征迁调查统计表。

8.登记汇总

(1)登记汇总工作,由项目办各征迁小组组长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完成。

(2)汇总工作要严格按照村、乡(镇)、县(区)、市的程序分类进行汇总,汇总工作一定要准确、细致,避免出现错算漏算的情况发生。

(3)汇总资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随原始资料装订,一份作为征迁协议附件,一份存县区协调办核查审计。

汇总表格要求签字手续完备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9.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

A.协议签订

(1)项目办征迁科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出具《高速公路安置补偿意见书》规定标准及现场丈量登记认可的征迁数量进行套算,草拟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报请项目办、公司、进行审查,经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或公司与当地人民政府(市级)签订第一次统征协议。

(2)补充协议由公司或委派项目办与当地县区签订。

(3)统征包干协议中应分类附报签章后的土地、林地、林木、附着物汇总数量表及补偿标准。

(4)统征包干协议中应包含双方责任,统征包干范围、方式、费用,拆迁进度、期限及其它纠纷处理的约束条款。

B.资金拨付

征迁协议签订后,项目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专户,通常按照签订协议总费用的80%进行支付,做为当地政府向被征地农民兑付的赔付金,待当地政府向建设单位移交完建设用地后,再支付剩余款项(20%),拆迁费用余款的支付应和拆迁进度有效结合。

第四章电力、电讯拆迁补偿管理

第十二条电力、电讯同属国家的重要设施,应在迁改设计阶段尽量做出比较合理的迁改方案,处理好公共设施与公路的关系。

如遇到重大迁改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办开会研究并将结果上报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批准,必要时申请公航旅集团与涉及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1.电力、电讯拆迁补偿所具备的条件

(1)电力、电讯、水利设施的拆迁由项目办征迁科派出代表会同权属单位、评估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迁方案。

(2)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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