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联银行卡特约商户发展代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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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银行卡特约商户发展代理协议

银行卡特约商户发展代理协议书

甲方: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16号金烨融府B座27楼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拓展银行卡收单商户的合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发展银行卡收单商户相关事宜,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本协议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合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营销符合相关条件的商户成为甲方银行卡收单商户,乙方通过本方营销人员在范围内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推荐目标商户与甲方签约建立收单关系。

第四条释义

(一)银行卡收单商户:

是指与甲方签订收单合作协议,并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的特约商户。

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所指“银行卡收单商户”、“收单商户”均为该概念。

(二)服务费:

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收单商户拓展而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商户的准入信用政策,对是否与乙方营销的商户建立收单关系,甲方拥有最终审批权,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

(二)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终止与收单商户的收单关系,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

一旦甲方决定采取该措施,甲方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乙方。

(三)乙方对该项外包业务进行营销所收取的商户相关资料,均应送交甲方,归甲方所有;不论成功建立收单关系与否,甲方均不将资料退还乙方。

(四)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外包业务制定和调整营销政策、营销活动、准入条件、工作流程、管理要求等,并将在调整政策实施前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对乙方经办此项外包业务的人员拥有建议权,有权获知乙方的工作进程,并对乙方提高工作质量和营销效率拥有建议权。

(六)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乙方在本协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日常运作,内容包括:

1、乙方的日常业务表现、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2、检查乙方保障商户资料安全的防范措施;

3、定期回顾工作进展,必要时可根据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调整协议内容;

4、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情况。

(七)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予以充分考虑: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商户拓展人员有关条件的;

2、一年内被商户投诉达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3、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泄漏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的;

6、其他有违本协议订立之宗旨的情况。

(八)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2、一年内未完成协议约定当年拓展计划的;

3、一年内被收单商户投诉达十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4、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5、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收单商户被认定为套现商户达到十(含)家以上的;

6、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收单商户被认定为虚假商户达到三(含)家以上的;

7、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8、其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或不适宜履行的情况。

第六条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保持与由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所拓展之商户的收单关系。

第七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营销活动,对乙方的商户拓展工作给予技术支持。

(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商户拓展业务数据及相关统计。

(四)甲方出资购置并投入POS设备,并负责为合作收单商户安装、调试POS设备及操作培训工作。

(五)甲方负责提供商户及POS设备维护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商户日常巡检,POS设备日常巡检,配送易耗品,POS设备软件下载及软件版本升级,对各种突发的POS设备故障给予积极的技术服务支持。

(六)甲方承诺,对合作特约商户按商户服务流程和承诺提供一致性的服务。

第八条乙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外包服务费。

(二)乙方有权获知甲方与本项外包业务相关的商户准入条件、销售指引和业务数据。

(三)乙方有权在开展业务营销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使用甲方相关宣传单张、资料标识作宣传。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项业务转外包予第三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合规开展业务。

业务合作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业务规则,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三)未经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同意,乙方不得拓展或营销甲方已签约存量或计划拓展的目标商户。

(四)乙方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2014年:

净增收单商户数户或净增终端台;

2015年:

净增收单商户数户或净增终端台;

2016年:

净增收单商户数户或净增终端台;

(五)乙方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净增收单商户不得低于_户或净增终端_台,如连续三个月低于该标准,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与甲方收单合作关系,合作终止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六)乙方使用所有相关业务资料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有义务要求乙方及时归还或销毁不必要的业务资料。

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关的业务规章、市场规则,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例如商户申请、商户协议等。

(七)乙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配备合格、足够的商户拓展人员,该部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必备的能力、知识和资质,熟练掌握银行卡收单业务专业知识、法规政策和营销手段等。

乙方聘用的商户拓展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上述人员与乙方产生的有关劳动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协议、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与商户拓展人员自行解决。

(八)乙方在从事本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监督商户拓展、维护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如有关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乙方应对其有关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如对甲方造成声誉、经济上的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九)乙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遵循人民银行、甲方关于商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转收单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商户做出任何涉及甲方利益的承诺。

(十一)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风险管理部门、信用卡组织等相关部门的风险报告,对由乙方拓展的商户中,被确定为虚假商户、套现商户的,甲方有权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十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包括《银联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等所有关于储存和传输账户数据的规则,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IC卡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如果出现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遭到篡改、泄露和破坏的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立即通知其提供服务的甲方。

乙方未达到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或者泄漏账户信息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对经认定的责任方进行处罚。

乙方对甲方商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需按甲方要求采取严格措施保障甲方商户资料的机密和完整:

1、通过乙方获得的商户资料,其获取途径和保留、使用均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乙方需保证将甲方商户的资料与其他委托方的资料分隔保存;

3、严格控制商户资料的使用权,只按“必须知晓”原则授权商户营销人员接触甲方商户资料;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和泄露甲方商户资料给任何第三方;

5、商户营销人员离职之前,乙方必须将其与甲方相关工作的交接工作完成与否作为批准离职的前提条件;

6、本协议终止之前,乙方需向甲方移交所有形式的商户资料,不得保留;

7、本协议终止后,乙方负有继续保密的义务。

如乙方未遵守本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只得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使用商户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原因以自身目的或其它任何目的使用商户相关信息。

(十四)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进行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活动。

(十五)除必要资料外,乙方营销商户所获资料均应转交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监督销毁,除非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复制或转载此类信息资料。

(十六)如因乙方人员态度或违反业务规程而引起商户投诉,经双方查证属实的,应由乙方负责解决问题、支付解决商户投诉的费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七)本协议终止后,由甲方根据本协议为合作所拓展之商户保持收单关系,乙方不得营销商户转收单至其他商业银行。

(十八)在发生重大业务变更或业务事件(如公司重组、主要股东变更、管理人员变更、业务变更、开展新业务品种、数据泄漏,大范围病毒感染,网络被攻击等)后,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将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甲方

(十九)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由甲方安排其工作内容,遵从甲方提出的工作要求,作为甲方的代理方积极协助甲方进行新商户的发展和签约,负责按照甲方所拟定的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将特约商户签约所需要资料递交甲方审核,如遇到特约商户法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商户名称变更等情况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做好系统记录;商户的签约需经甲方最终审核同意。

业务处理原则为统一业务管理、统一标志、统一签约、统一服务标准。

甲方保留对业务的最终控制权。

(二十)对于乙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风险,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过错一方承担。

如经第三方(如信用卡组织、法律部门等)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双方按照收益分成比例进行承担,其中由于商户失踪、倒闭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双方按收益分成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条双方共同承担的保密义务

(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议文本以及双方标有保密字样的往来文件。

(二)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内容用于任何与其执行本协议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泄漏,双方均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本协议以外的他方窃取秘密信息。

由于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目标商户的营销

乙方应充分利用其既有的营销力量和经验,甄选优质的目标商户企业,向其宣传甲方收单业务和增值服务,促使目标商户同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

第十二条与商户签约

商户同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乙方协助甲方完成与商户签约的工作并提供以下资料:

1、商户法人代表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非法人代表签署的商户协议,须提交经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4、商户经营的固定场所证明;

5、商户经营场所彩色照片三张(场地外部、内景和收银台各一张)。

第十三条递交相关资料

乙方整理好上述相关资料后,应递交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由甲方在移交表上签收认可。

如乙方递交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签收。

第十四条商户的装机

对正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商户,甲方应在最终审批通过后最迟柒个工作日内前往商户处为商户安装、调试POS设备,并对商户进行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甲乙双方核对应支付费用款项无误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四章收益分配与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收益分配与费用结算

(一)甲乙双方就费用结算标准约定如下:

1、考虑到甲方投放机具以及后续维护和耗材成本,每台终端月度分润起点确定为20元标准,单台终端如月收入不足20元,由其他终端的可分润部分收益补足。

2、对于起点以上部分(即20元以上)的收益,支付标准采取阶梯性分润模式:

A、乙方年度累计完成在网终端数500台以下,乙方可享受分润50%的比例分润;

B、乙方年度累计完成在网终端数500台-2000台,台均收益在100元以下,乙方可享受分润55%的比例分润;台均收益在100元以上,乙方可享受分润60%的比例分润;

C、乙方年度累计完成在网终端数2000台以上,台均收益在100元以下,乙方可享受分润60%的比例分润;台均收益在100元以上,乙方可享受分润65%的比例分润;

结算方式

1、按月度分润及年度分润方式进行结算;

2、月度先按50%分润比例进行结算,年底根据乙方完成的任务指标情况确定分润比例档次将未分润比例部分补足给乙方;

外包费用结算流程

(一)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甲方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传真件向乙方通报上月收单商户相关明细清单以及应支付乙方的外包费用。

(二)乙方收到甲方传真件后,如对费用无异议的,应于传真件落款日起5个工作日按照该费用金额向甲方出具发票,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

如乙方对费用有异议,应于传真件落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如逾期则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任何异议。

(三)乙方应由专人派送发票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由甲方联系人签收,甲方在签收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任务完成拓展数,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在授权范围内不得将同一商户签约两家或以上的收单机构,否则,甲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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