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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

省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省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规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原那么。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开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财政、交通、建立、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方法规定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必须按分级的原那么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制止任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XX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围

  第七条 以下类型的工程建立工程,不管是进展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围:

  〔一〕大中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

  〔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根底设施工程包括:

  〔一〕煤炭、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工程;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工程;  

  〔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七〕其他根底设施工程。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公用事业工程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工程;

  〔二〕科技、教育、文化工程;

  〔三〕体育、旅游工程;

  〔四〕卫生、社会福利工程;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工程;

  〔六〕其他公用事业工程。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立基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工程。

  第十一条 融资的工程包括:

  〔一〕使用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程;

  〔三〕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工程;

  〔四〕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工程;

  〔五〕特的融资工程。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工程。

  第十三条 本方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围的各类工程建立工程,凡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展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类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下工程可以不进展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立工程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平安、秘密,有XX要求的工程;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工程;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工程;  

  〔四〕建立工程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规定可不进展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围和规模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程序、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承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展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工程的具体招标围、招标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XX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秘密的工程的邀请招标,应当在XX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下进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且经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一〕具有工程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立工程招标的经历;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向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招标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效劳类、货物类工程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程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政监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工程以及工程建立工程以外的货物和效劳工程的强制招标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XX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本钱、便当事人的原那么,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和管理制度并监视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那么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立。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视。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那么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视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工程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工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工程在的所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围,并公布施行;

  〔三〕对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申请报告进展核准时,—并核准工程的具体招标围、招标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重大建立工程的招投标进展监视检查;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工业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XX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XX活动进展监视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XX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XX活动进展监视执法。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视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属于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效劳的机构,其提供的效劳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展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XX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工程,设置专门的效劳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展。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效劳。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将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式躲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予以处分;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围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围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二〕有违反本方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XX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展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七条 任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

及本方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方法?

〔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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