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冲刺串讲班黄洁洵讲义第01讲前言总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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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冲刺串讲班黄洁洵讲义第01讲前言总论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前言

 

一、考试政策

原政策

新政策(确定)

考试科目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考试大纲

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形式

机考

考试时长

90min+120min

75min+105min

考试时间

2020年5月9日

开始

共18批次

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9月10日

8:

30-11:

30,14:

30-17:

30

原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预计1)

(预计2)

单选题

1.5×24

2×15

1.5×24

多选题

2×15

2.5×10

2×15

判断题

1×10

2×10

1×10

不定项选

择题

2×4×3

2.5×5×2

3×4×2

二、冲刺阶段的资源

1.考点回顾:

串讲班。

2.考题演练:

基础班课后练习、习题班讲解习题。

3.其他习题演练:

最后6套题、模考班。

第一章 总论

 

章节基本情况

1.8分左右,不涉及大题。

2.共26个考点,其中10个必考点。

 

第1单元 法律基础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

法的本质和特征(★)

要点

基本内涵

法的

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的

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1)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2)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1)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

(2)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考点2:

法的形式(★★★)

(一)基本规定

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

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提示1】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2】除上表所列外,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二)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制定机关

修改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考点3:

法的适用规则(★)

冲突类型

解决机制

基本适用规则

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由制定机关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1)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4:

法的分类(★)

标准

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考点5:

法律责任(★★★)

责任类别

特点

具体形式

民事责任

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针对外部相对人)

(1)行政处罚形式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针对内部相对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类)

刑事责任

应当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可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提示】请仔细辨别:

(1)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3)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第2单元 法律关系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6:

法律关系(总述)(★)

基本概念

释义

法律关系

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提示】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考点7: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基本分类

具体内涵

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

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考点8:

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自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考点9:

法律关系的客体(★★)

类别

具体阐述

分类1

自然物

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

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货币及有价证券

——

分类2

有体物

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无体物

如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人身、人格

(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精神产品

(2020年调整)

(1)也称智力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

标等

(2)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考点10:

法律事实(★★)

核心特征

细化阐述

法律

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

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法律

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类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

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第3单元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1: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一)是否属于民事争议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或裁或审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愿原则)。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原则)。

考点12:

仲裁协议(★★★)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就下列纠纷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③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2.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的效力

事项

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并非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协议无效

未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无效

纠纷前/后达成仲裁协议/条款

无影响

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未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无效

主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无效

无影响

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效力异议

视为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庭继续审理

一方隐瞒仲裁协议起诉,另一方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考点13:

独立仲裁(★★)

1.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考点14:

仲裁程序(★★)

1.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15:

民事诉讼程序(★)

1.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情形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回避对象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应当不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②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基本规定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审判监督程序

对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考点16: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类型

管辖规则

一般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

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法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协议

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票据支付地法院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地法院,包括: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共同

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VS仲裁

仲裁

民事诉讼

提起的前提条件

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无效

放弃仲裁协议

适用范围

人身关系纠纷

×

劳动争议纠纷

×

行政争议纠纷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审级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管辖

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不适用级别或地域管辖

严格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

是否公开审理

原则上不公开

审理

原则上公开审理

是否开庭审理

强制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考点17: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抗辩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起算点

长度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提示】既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又知道义务人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续表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1)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进行中

(1)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2)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第4单元 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8:

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一般案件:

或议或诉

(1)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先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议中不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已经诉不得议)

2.征税行为:

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1)什么是征税行为?

①税务机关作出的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19: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对象

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主体对外部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

×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

×

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

考点20:

行政复议的管辖(★★★)

1.基本规定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一个上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省级以上)

上一级人民政府

(1)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1)税务所(分局)

(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上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2)上一级主管部门

“自己反省”

国务院部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省级人民政府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几个细化规定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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